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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动态监督,以达到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目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动态监督

第四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是指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行为目的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对象是经财政授权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文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等。

第八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

(二)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有无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四)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

(五)使用现金是否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 发放津补贴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七)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八)授权支付的范围是否符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核查

第九条综合核查是指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电话核查:省财政厅针对授权支付监督系统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及时向预算单位、收款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做出初步判断。

调阅资料:为了进一步核实疑点问题,省财政厅可通知预算单位报送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等资料进行核查。

实地核查:省财政厅针对授权支付监督系统中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法实施调查核实。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实施以上核查活动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电话告知。对于操作性失误、理解偏差或单位初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预算单位正确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予以纠正。

(二)警告。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下达警告通知,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三)整改通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警告而不进行改正的,省财政厅要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并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在省财政厅整改通报下达30日内对通报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在收到被核查单位整改情况后,对被核查单位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的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被核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省财政厅可停止整改通报涉及的用款计划批复或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移交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在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算单位认真严格执行预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对问题做出处理;

(三)组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维护;

(四)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核查情况,并为预算编制、执行、

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如实、完整填制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核实、核查工作,及时、完整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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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 率的通知 【标 签】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停征资源补偿费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6〕13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 神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资源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改革的15个品目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见附件。原涉及以上15个资源品目税率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 请各市(区)、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各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部分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薃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腿第一章总则 羇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蚃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薀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虿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芇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螂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羁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 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陕财办预[2015]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2015年7月16日陕财办预〔2015〕105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预算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统筹能力,提高预算完整性;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清理规范项目支出,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资金统筹使

用;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部门综合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省级部门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业单位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单位结转的实户资金等各个渠道的收支,统一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考虑收支。同时,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在省级部门列支的专项资金项目,要按有关程序,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年初逐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相关收支年初未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的,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细化编制内容,提高预算准确性。各部门要按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经济分类必须编制到款级科目,功能分类必须编制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细化编制到具体支出科目,原则上不编列“其他支出”等较为笼统的预算科目。要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准确编制预算,对单位负担的个人福利支出,如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支出项目,要据实测算,足额保障;对保障单位基本运转的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购置费等支出项目,要合理测算,确保运转需要;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要精打细算,按规定在限额内编列预算,并确保较上年“零增长”。 (三)清理规范部门项目支出,加强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各部门要加大项目清理力度,对名称不清晰、支出方向不明确的项目预算,予以界定和规范。对属于履行职责需要的项目,要重点予以保障;对与部门职责无关的项目,要予以清理和取消;对项目实施期限为跨年度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资金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涉及大型维修、购建、收入分配类的项目,需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编入预算。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除有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本指南主要阐述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注册审核、专家管理的操作指南。 一、使用说明 (一)岗位权限配置 财政监管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所需关联的岗位权限。 岗位主要功能权限 经办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初审)-专家—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监察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终审)-专家—专家管理—职称范围维护 (二)主操作页面说明 财政监管的专家管理在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注册审核、专家职称管理菜单以及右侧页面中进行操作。

二、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注册审核 专家列表中登记类型有 9 种。其中网上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取消注销需要经过财政监管初审和终审(两岗审核);直接录入、晋升、降级、挂起、取消挂起需要终审(一岗审核)。 1.专家注册初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审核”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 (可对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初审,选择 “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完成状态:审核通过后状态为“待终审”。 2.专家注册终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终审”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可对 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终审,选 择“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 完成状态:终审通过后成为正式专家。 (二)专家维护管理 平台中专家的状态共有 4 种:“临时专家”(未入库)、“正式专家”(已入库)、“已挂起”、“已注销”,专家管理人员可快速通过标签页进行专家过滤:全部、正式专家、临时专家、已注销、已挂起。 1.新增正式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1)页面右上角点击【新增】,专家类别选择【正式专家】,并完善专家信息:基本 信息、工作履历、现有职称、执业资格,输入过程中可点击右上角的【保存】; 2)必填项输入完成后,可选择右上角的【直接通过】或【提交审核】; 3)如果选择【直接通过】则专家直接入库,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 信通知; 4)如果选择【提交审核】,则需要财政监管专家管理审核,(终审人员)审核通过 后,录入的专家才成为正式专家,同时用户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信通知。 2.新增临时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年龄在55岁(含)以上的,可直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年龄小于55岁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1-2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名单确定的时间,经批准可适当调整。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招标方案的核准文件办理抽取专家事宜。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 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 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 (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 (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

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对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9、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当地分库专家不能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晋财购[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5〕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第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晋财资[2008]1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8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评标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公司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培训等工作。公司总裁担任主任,招采办设办事员两名,协助主任具体负责招采办日常事务的开展。 公司各二级、三级单位(分子公司)、部门不再建立招标采购办公室。 第四条招采办应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公司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招采办的具体评审工作。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依法公开组建,接受董事会、公司

员工监督。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转正的在职员工,熟悉公司及本专业业务,维护公司利益,热心于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学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无违法或违纪记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持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职称),同时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五)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由招采办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在公司内部公示后通过; (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进入公司专家库。 第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专家库的专家可以进行调整或补充: (一)新入职员工符合加入专家库条件的,由办公室会同招采办,负责办理加入专家库手续; (二)离职人员,由办公室会同招采办,负责办理退出专家库手续; (三)符合公司专家库入库条件但不愿意加入的员工,必须在公示期截止前向公司招采办书面申请,并获得审批。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 2

山西评标专家继续教育习题-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

单项选择题 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评标中,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3分) D A:应该废标 B:应该废标,并重新招标 C:应该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改变采购方式 D:可以继续评标 问题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 B)。(3分) A:采购人的子公司 B:采购人的分公司 C:与采购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兄弟公司 D:采购人的母公司 问题3: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设定的以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是(C )。(3分) A:投标人代理制造商投标的,应具有制造商的授权书,并附在招标文件中 B:投标人在网上注册备案的政府采购人员应不少于20人 C:投标人近三年应有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业绩 D:投标人应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违法时,应该(D )。(3分) A:修改招标文件中违法内容 B:另行制定评标办法 C:对违法内容不予理会继续评标 D:停止评标并将理由告诉招标人 问题5:工程货物招标时,有关制造厂家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3分) A: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代理商投标 B: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

C: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商投标 D:制造商可以自己和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 问题6: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达到()的工程和()的货物必须招标。(D)(3分) A:60万元,50万元 B:120万元,100万元 C:200万元,100万元 D:400万元,200万元 问题7:如果不考虑建设资金性质,以下城建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C )。(3分) A:道路项目 B:桥梁项目 C:地铁和轻轨交通项目 D:垃圾处理项目 问题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d)。(3分) A: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B:5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C:5日内确定中标人 D: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问题9: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应该在()提出。(3分)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结果之日起10日内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C: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 D:中标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 问题10:某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有两个投标人提供了同一制造商的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投标。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应该是()。(3分) A:两个投标人都参加评审,并参加最后综合得分的比较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动态监督,以达到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目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动态监督 第四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是指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行为目的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对象是经财政授权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文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等。 第八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 (二)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有无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四)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 (五)使用现金是否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 发放津补贴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七)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八)授权支付的范围是否符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核查 第九条综合核查是指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wwwsxs

山西省财政厅 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十厅局印发的《关于促进山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银发[2005]146号),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应用推广的必要性 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是规范现金管理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当前无论是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还是推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等方面,充分利用银行卡的独特优势,抓紧建立公务支出使用银行卡结算制度,都已是势在必行。 (一)应用推广公务卡是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的内在要求 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大多数违规和不规

范操作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大量提取现金逃避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成为改革以后事前、事中监管的盲区,是需要加强管理的重中之重。应用推广公务卡,将为加强现金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增加一把新的利剑,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用推广公务卡是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建立源头防范治理腐败的机制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后,随着财政直接支付和除了现金支出以外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全部纳入财政动态监控范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逐渐转向采用现金方式。大量提取和不规范使用现金已经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单位提取现金违规用于发奖金和津补贴,有的单位或个人违规套取现金进行其他的不规范活动。这种形势下,推行公务卡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根本上堵住漏洞,是当前加强财政管理和防治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应用推广公务卡是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财务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财政资金管理水平。近年来,随着财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原经济区,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3、热心为河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

技人员。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 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 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三章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 第七条申请者须填写《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登记表》,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入库人选推荐实行属地管理,经过所在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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