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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说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说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辞退证明书(略)

2、辞退费发放证明(略)

3、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略)

4、被辞退人员接收函(略)

5、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略)

6、工资转移证(略)

发布部门:人事部发布日期:199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6日(中央法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定出台了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方针。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同时“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划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管部门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并分别对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参与的规定。 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相比,该条仅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只能说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在行政管理模式下的有限民主。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改)

一号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我矿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全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合我矿专业技术人员成才成长实际情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素质提升为目标,以增强创新能力为核心,依托劳模工作室等创新平台,强化自主学习,加强岗位培训,加大人才考核力度,促进专业与岗位对接、理论知识与现场实际对接、专业素质提升与终身学习对接,大力培养符合矿井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 二、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 组长:矿长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室主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由矿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汇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直接由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评定。 三、考核遵循基本原则 1.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2.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 (一)高级职称职责 1.工程类 (1)完成岗位业务工作。 (2)了解行业技术动态,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参加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 (3)主持或参与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或提出建议。 (4)撰写、发表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发表期刊必须为省级以上有影响因子的核心期刊。 (5)主持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6)每年至少主持或参与一项科研项目。

优秀专业技术人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畅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建设务实、肯干、创新、敬业的技术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拔范围:集团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在职管档员工,已担任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职务和项目经理等人员不在选拔范围之内。从事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路桥、实验、测量、机电、设计、研发、制造等岗位。 第三条选拔原则 (一)业绩量化积分原则 (二)分级动态管理原则 (三)资格人数比例控制原则 (四)公开公示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设拔尖技术人才和优秀技术人才两个等级。 第五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岗位或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带动作用; (三)善于钻研技术,注重技术创新,注重技术成果的总

结和转化,在本职工作中具有解决关键问题和技术难题的能力; (四)认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并积极发扬集团公司优良传统,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大局意识,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乐于传授技艺。 第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标准及名额 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拔主要依据业绩指标量化赋分(见附表)及其它指标综合评审确定。 (一)拔尖技术人才 1、是指在集团公司技术人才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本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为集团公司争得过较高荣誉,是集团公司技术团队中公认的拔尖人才和标杆; 3、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4、具备优秀技术人才3年以上资格(首次评选可放宽条件); 5、每个专业领域原则上仅限授予1人。 (二)优秀技术人才 1、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2、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3、所从事专业和业务技能水平在本单位中表现突出,在本专业领域能带领和指导他人; 4、资格人数不超过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第七条拔尖技术人才授予人数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优秀技术人才人数采用按比例动态平衡管理,即晋级评审时按集团公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四章考核 第五章待遇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七章流动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办法

重庆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文件 润丰[2013] 13 号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制度,形成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特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重庆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管中心 2013年2月7日印发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制度,形成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评定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定标准“以业绩优先、能力优先”的原则,将专业技术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与员工能力素质测评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评定组织 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等职级进行集体评定和审议,评定小组组长最终裁决。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总经理;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及公司人力资源主管。 第五条职等职级的设定 根据公司实际,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为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质量、政工六个职务系列。生产操作岗位职务系列名称为技能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等晋升序列共分为四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详见附表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名称及职级月津贴对照表》)。 技能系列分为五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主管技师)。 第六条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是对任职资格的认定,获得任职资格后才能被聘用为相应等级的技能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评定以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基本素质/资历、国家认定职业资格作为各职等评定的基本前提条件,业绩量化指标为评定的必要条件;工作绩效、专业技能作为动态竞争性条件,主要通过对其是否满足专业/管理能力及职责要求的考评予以评分。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标准参见附件二《技术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实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者,可以申请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国家规定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应按期转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评定时间及方式 每年12月结合考核进行评定与调整,其中初级职等为资格认定,中级职等为评定,高级职等采用评聘结合。 各职等的最终确定方式为:综合考评,集体审议,择优选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技术人员职务管理晋升制度

技术人员职务管理、晋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充分调动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职称”仅指公司内部自行制定的技术人员职务称谓,与社会中的职称评定无关; 第三条各职称为浮动职称,根据员工的表现,职称可以随时升降;第四条技术人员职称分为技术职称和管理职称两类。 第二章技术职称 第一条技术职称级别共分为四级: 1、初级工程师(JSE/JuniorSoftwareEngineer) 2、工程师:软件工程师(SE)、测试工程师(TE)、实施工程师(IE) 3、高级工程师:高级软件工程师(SSE)、高级测试工程师(STE)、高级实施工程师(SIE) 4、技术专家(ARC/Architect) 第二条技术职称的范围涉及产品开发部、测试部、系统实施部及其它部门技术岗位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各职称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详见《技术人员职称一览表》。 第三章工程师 第四章高级工程师

第五章管理职称 第一条具有“高级工程师”或“技术专家”职称的技术人员有资格申请管理职称; 第一条职称调整分为职称晋升和职称下调两部分; 第二条调整时间: 1、加入项目组的技术人员,在项目里程碑(或结束)评审时进行职称评审; 2、未加入项目组的技术人员,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进行职称评审; 3、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员工,可以随时进行职称调整。 第三条职称调整标准:各职称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参见《技术人员职称一览表》; 第四条调整程序 1、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结合职称调整标准,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填写《职称调整建议表》,并经主管经理审批; 2、主管经理审批后,由企业管理部发布职称调整通知; 3、相关材料由企业管理部存入员工档案。 第七章职称晋升标准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在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 第一条在项目中,工作表现突出,业绩优秀; 第二条进行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科研成果; 第三条在产品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提出关于技术开发流程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发现重大技术隐患。 第八章各职称的相关利益 第一条在薪酬调整、奖金分配、员工持股、继续教育等方面,优先考虑职称较高的员工; 第二条在同等需求下,优先安排职称较高的员工参加外派培训;

集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1.0目的: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制定本办法。 2.0定义: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企业技术职务或技术岗位工作,并取得相应技术专业的各类职称证书、执业(职业)书、从业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书”)的集团公司在册人员。 3.0技术职务系列及分级 3.1公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与国家标准同步,公司主要分为工程、经济、 统计、会计、质量、审计、信息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3.2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师级”、“中级”、“高级”。 3.3技师职务分为:“技工”“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 4.0技术人员任职与技术职务资格的关系 4.1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必须与本人取得的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书等级相 对应。如该岗位职务技术无国家标准,则参照类似专业技术资格标准由集团公司技术考评专家组进行考核评定(自评)。否则,不予评聘该技术岗位职务。 4.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和晋升,在取得对应技术职务书外,必须符合公司 对该岗位职务的学历要求和资历条件,经考核合格、公司批准,按照公司的《技术人员职务等级》任命或逐级晋升。 5.0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 5.1公司在职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职务书考试或评审,可由公司行政部人资 处和主管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和管理。对未通过公司办理的证书,行政部人资处及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书原复件,以确保其任职资格的合法性。 5.2本办法专业技术职务书考试评审包括: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每年3月或11月初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或评定条件的在职员工,可向集团行政部人资处询问或咨询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某建设集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本企业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在市场准入中的硬件要求提供有力保障,现对《**集团公司加强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2008]**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在企业管理岗位工 作并取得与企业资质相关 .......的各类职称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的集团公司在册人员。 第二章资格取得与晋升 第三条本企业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职称证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政工系列职称证书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办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由企业发展部统一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由生产安全部统 一办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由造价事务所统一办理。对未通过本企业 办理的证书,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本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证书的合法性。第四条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有定职取证、考试取证、评审取证以及考评结合取证: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 岗位所从事的专业一致,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经单位考核合格、领导批准 后,可直接取得初级职称;达到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 试,可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初、中级职称;达到申报条件的专 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可获得工程系列、 政工系列初、中、高级职称及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会计、审计、统计系 列高级职称,须参加专业考试取得评审资格,再参加评审,通过后可获得高 级任职资格。 第五条符合定职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每年6月底前、1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_2014.7.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进人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合同订立规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管理办法 1.目的 1.1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的职业发展空间; 1. 2建立完整清晰的专业技术人才档案库,为公司未来发展培养和储备专业技术人才。 2.参评资格 具有公司正式员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参加专业序列认定。 3.专业序列层级 专业序列分设计、工程、营销、财务成本、客户关系、项目发展、报批报建、人力资源、综合管理九大类。专业序列称谓与总部专业序列称谓对应关系及专业人员规模比例要求如下: 4.专业的认定时间 每年公司统一组织两次认定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上下半年各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单独组织评定。其中“G-3”及以上各序列认定需报区域本部、总部相关专业部门及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执行。 5.公司专业序列认定基本原则: 5.1公司专业序列认定按照设计、工程、营销、财务成本、客户关系、项目发展、报批报建、人力资源、综合管理九个专业分别进行评定。 5.2采用聘任制,由公司下发聘任文件;

5.3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聘任期满,统一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续聘或调整聘任职级; 5.4职员在职务序列和专业序列不能兼任; 5.5个人或公司根据职员业绩表现对原专业级别提出变更的要求(包括管理人员要求走专业路线等情况),由总办按相关管理规定组织重新审定。如果职员从一个专业类别进入另一个专业类别,在新的专业内的级别必须重新审定; 5.6 由集团总部或一线公司调入公司的职员,其专业级别将按照新岗位的评审标准重新审定; 5.7 职员因自身职业发展兴趣及工作业绩表现可以在专业序列和职务序列之间互相转换,具体转换由总办人力资源组织;相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将以新任命或聘用的级别为准。原福利标准将随之终止执行; 5.8专业序列内聘任,每聘任新职级,原职级自动解除; 5.9专业序列人员聘用无需见习期。 6.专业序列任职资格 6.1专业序列认定基准资格 l 认同公司企业文化价值观。 l 具有一年以上公司连续司龄(外部引进人才视实际情况而定)。 l 符合相应专业序列层级的能力要求。 l 任命为“G -6”及以上层级的专业人员,最近连续两年绩效成绩至少为合格及以上。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 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 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1)

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方案 1.目的和范围 工程技术人员是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包括理工科中专以上学历和技术员以上相应职称(资格)的人员。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为公司技术发展做出贡献,特制定本方案以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管理。 本方案适用于管理总部和各业务单元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业务单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 2.工程技术职称的分级 工程技术职称分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 1)技术员 2)助理工程师 3)工程师 4)高级工程师 5)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说明: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 3.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类: 根据我公司的专业和岗位的不同,把工程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1)机械技术人员:机械设计、设备管理、机械维修、 2)电气技术人员:电气设计、电气维修 3)平面设计技术人员:平面设计 4)工艺技术人员:工艺编制、工艺管理、印刷技术 5)质量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 6)IT技术人员:信息系统管理、软件设计、网络管理

7)物流技术人员:物流技术研究 8)技术管理人员:在技术、生产管理岗位上的技术人员 4. 技术职称评定: 4.1.公司技术人员技能定级考评(即内部职称定级): 公司针对本公司涉及的专业技术制定工程技术人员技能定级考评资格和办法,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技术人员进行定级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1)评审委员会由拥有高一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理以上有专业管理经验的领导组成,一般为5~7人。根据职称等级不同成立不同级别的评审委员会。 2)参评人员应符合附录《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基本能力和学历条件》的规定,并通过了全部理论考核,递交了规定的书面材料。 3)公司人员自愿申请参评,符合评定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不受现有岗位的限制。 4) 公司内部考评不发职称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依据。 5) 集中考核和评审,每年一次,由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4.2. 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公司鼓励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的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统一的技术职称评定,获取正式职称资格证书。公司提供支持:提供信息,代办各种手续,支持论文发表,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考试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可按出勤处理(仅指考试日,不包括培训时间)。 5.技术人员的聘用 5.1.聘用技术人员的主要依据是:有技术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业务知识、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具备从事该技术岗位的工作资历,公司业务单元需要时可以进行聘用。 5.2. 按照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作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用: 1) 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公司正式员工,所在岗位的专业性质与职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

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参考)(1)

中长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2017年---2019年) 企业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适应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非常关键,根据公司建设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十三五”期间规划如下。 一、公司目前的专业技术人才状况 截止 2017年3月公司共有在岗专业技术员工 41人,其中:顶尖人才3人,分别分布在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等领域;高级技术人才2人,中级技术人才4人,基础人才6人。 专业技术人才学历结构为:75%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人才年龄结构为:平均年龄36岁,其中36周岁以上11人,占78%;37周岁及以下3人,占22%。 二、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企业稳步发展为指导,以“人才强企”为战略,完善企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秀、学历结构合理、专业人才充足、适应企业经营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的人才队伍。以高层次顶尖人才为牵引提高相应产品在行业的竞争力。 对于缺失的和急需人才引进为重点,加快形成适应公司发展的人才群体和梯队,提高我公司人才整体素质和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发展原则 在加快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顶尖人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

人才高地的核心是高层次、高素质、高效用的人才。大力培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企业发展具有较强适应性和支撑性的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高级企业经济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初步形成公司高层次人才群体。 2、坚持人才合理安排,高低相互搭配的原则 在产品中即需要高端的顶尖人才,也同时配备一般的基础性人才,对于产品的宏观设计和市场定位需要顶尖人才,同时对于很多基础性的编码或者问题修改配备基础性人才。 3、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的压强原则 以公司经营结构战略性调整对人才的需求为原则,重点围绕当前公司技术方向定向招聘或有意识的培养相结合,以有组织地引进、培养、选拔专业人才,促进公司的人才储备。 4、坚持递次培养、注重长效的原则 遵循“长期开发,重点培养,以点带面”的人才培养策略,注重公司各人才队伍的建设,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方式,努力提高现有人才的学历层次,大力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年轻人才,储备后续人才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增强行业发展后劲。 5、坚持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要求,制定企业人才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公司人才开发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和优化用人机制,以市场需求配置人才,以市场机制开发人才,建立人才资源库,实行人才动态管理,促进高级人才脱颖而出。 (三)发展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人才强企”战略,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秀、学历结构合理、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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