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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

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

(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工程复核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三)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四)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过程复核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过程复核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过程复核相关成果可作为最终工程复核的依据。

三、工程复核程序

(一)土地整治项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有相应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1)。

(二)由相应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2),选定有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进行工程复核。

(三)项目承担单位与工程复核单位签订工程复核合同,复核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编制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见附件3)。

(四)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并在初验报告中对工程复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逐项说明。

(五)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检查,检查通过后由原委托的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重新复核,复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上款办理初验手续。重新复核产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经两次复核未通过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级评为D级,当地财政部门扣留项目施工质量保证金,扣留未拨付的剩余施工资金。

(六)项目复核合格并整改经初验通过后开展验收等后

续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程复核是项目实施监督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为保证工程复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复核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复核委托协议等独立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复核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三)工程复核报告必须作为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复核和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四)工程复核报告编制内容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评定规程》的相关要求。

附件:

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申请文(模板)

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文(模板)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20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2〕6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矿废弃地利用试点工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并调整到城镇使用的一项政策措施。做好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对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及交通、 — 1 —

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向政府领导汇报,申请工作经费,安排技术协作单位,确保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顺利开展。 二、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各地必须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对于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厅将停止该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三、抓紧时间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组织本辖区相关县(市、区)对工矿废弃地潜力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在4月20日前完成调查任务。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潜力调查分析,向省厅提出试点申请,经省厅同意后,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试点积极性高、政府重视的相关县(市、区)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对于具备条件的省直管试点县(市),可以直接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2 —

土地整治项目可研工作流程

可研工作流程 可研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踏勘、总体布局图设计、方案征求及调整、水文水利计算、水力学计算、结构设计、工程量计算、工程概述、可研报告编制等内容。 1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和广西区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业主的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收集、复核水文气象参数、水资源资料、项目区农业种植结构、复种指数、灌溉定额、项目区土壤资料; (2)进行实地踏勘,核实项目区现有设施状况,摸清工程的主要问题; (3)进行现状土地利用结构分析; (4)进行防洪、排涝、灌溉的水文水利计算; (5)进行工程总体布局图纸设计,绘制总平面布局图、现状图、影像图; (6)确定沟、渠、路的结构设计; (7)进行工程量计算; (8)进行投资估算; (9)编制可研报告。 2工作流程 可研编制阶段的工作流程如下: 理解业主(包括群众)意图→现场踏勘、调查,收集资料→制定工作计划→工程总体布局→征求业主、群众的意见→调整并确定设计方案→单项工程结构设计→报投资估算→报告编制→绘制图纸→初步成果征求业主、当地群众意见→设计成果的校核、审查、审定→根据意见修改设计成果→提交成果。

设计后期服务内容主要有参加评审会和报送项目立项入库资料: 1、评审会主要工作内容有:①准备评审资料,②编写项目简介,③做汇报幻灯片,④打印10套左右的完整可研资料,⑤专家现场踏勘阶段解说,⑥评审会上汇报及支付专家评审费,⑦会后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可研资料,⑧打印四套左右的最终资料。 2、报送项目立项入库资料主要工作内容有:①编制项目建议书,②编制各部门意见并送盖章,③编制现场调查表,④把区厅备案,⑤根据区厅要求修改立项材料,⑥编制资料入区厅项目库。 3时间安排 根据工程特点及各个环节的要点,并保证本工程顺利开工,可研预定在40个日历日内完成,现制定如下工作时间计划表: 表2-2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工作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 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6〕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第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是指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的35个县(区)及片区外的昭平、金秀、富川等3个(详见附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38个县(市、区))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程序和要求,将拆旧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确认文,扣除本县(市、区)域范围内已使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或增减挂钩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复后预支不超过50%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本细则所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有偿使用交易,是指38个县(市、区)通过实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 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破坏性采矿: 采矿权人违反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包括:开采顺序或开采方法不合理,开采回采率或采矿贫化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选矿工艺不合理或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或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等。 三、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开展单位和鉴定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违法采矿行为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鉴定时,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时,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二)鉴定开展单位 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也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开展。(三)鉴定程序 包括确定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申请确认、出具鉴定结论五个程序。 1、确定鉴定单位:对于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国土资源部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进行鉴定的,可以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开展;其他情况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 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 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建设用地股职责:负责承办全县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工作;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附件3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 72 —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 7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国土资字[2006]127号 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区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章) 二○○六年三月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及2005年5月28日在西安市举办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培训班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区于2005年6月10—12月18日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注册登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概述 ㈠工作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为标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我区注册登记工作。 ㈡工作安排与部署 我厅高度重视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分三个阶段实施了该项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均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方案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独立评判。评审单位是指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土地复垦技术性审查和具体事务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方案的审查按照审查权限,采取分级审查的办法进

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 (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前言 本规程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编制。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整治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本标准协作单位:湖北华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目录 前言1 1 总则3 2 术语3 3 工程复核条件、依据及作用4 4 工程复核程序及内容6 5 工程复核工作方法8 6 工程复核资料12 附录14 1 总则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程管理、完善验收组织和程序、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复核工作标准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复核。国土整治灾毁项目、小型占补项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工程复核工作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和基础;对经工程复核的项目,复核报告中应明确工程变更量、完成量、复核量与下达规划设计的各单项工程的差异。对工程质量的复核,应参照规划设计文件、变更文件、规范标准文件等对项目各单体质量进行检验与试验,以判定其质量是否合格。 2术语 土地整治land consolidation 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工程复核engineering review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工程项目project 本标准中所涉及项目是指在同一个总体设计或规划设计范围内,同期建设,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当项目需要划分为几个标段招标时,每个标段可作为一个子项目。 单项工程single construction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修订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一五年十月

前言 2010年4月2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以此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实施至今已有5年,对促进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控制指标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四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了修订,同时新设了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审查定稿。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

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本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邮编:5300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唐芳陈富宁杨惠楠甘廷炎黄玉莉参与起草人:石成云雷征秦歆华梁艳玲姚静林 杨韵鋆许可徐航建邓强阳柳凤 熊仁元叶宗达丘跃胡清海文振钊 — 1 —

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一、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受理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项目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供地项目预审,符合规划和计划及供地项目的予以受理,并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书”到计经、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用地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三)调查、测绘 县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并对拟征用地块发布建设用地预公告。 (四)拟定农用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呈报说明书等“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县、自治区审批。 (五)公告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向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方案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限分别为15日、10日。公告期满后,依据《泾源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地,并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六)供地、发证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区位、用途等条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应申请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验收。 二、基准地价公示和标定地价备案制 (一)基准地价公示 县城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的标准、等级,基准地价每两年修改一次。 (二)标定地价备案制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行上市、入股、抵押和核资注册资金等经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单位备案的函等材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可并上报备案。 三、土地登记程序(土地变更登记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使用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2、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进行实地勘查,并经土地使用者确认; 3、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的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机关及批准权限、土地用途、宗地面 积等情况逐一审核; 4、土地登记人员编制土地从事登记卡、归户卡,并经局领导审核,缮制土地证书; 5、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证书。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人员依据村民建房审批编制土地证书,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由国土资源局发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出让、转让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转、受让双方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转让和用地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河南省国土资厅办公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申报2006年度河南省国土资源 科技奖励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 依照《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兹决定开展2006年度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申报受理范围 上年度完成的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和专项业务工作成果,目前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科技成果技术评价证明者。 科技成果技术评价证明,是指由国家规定具备组织鉴定资质的部、省、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厅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验收意见;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已发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 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一等奖者,必须具有由部、省或省厅组织的科技成果会议鉴定证书;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二、三等奖者,可采用函审鉴定证书。 二、申报与推荐程序 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即厅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省测绘局、省铁路土地管理局、河南油田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土地管理局及省内地质勘查行业各部门直接向奖励办公室(厅科技处)申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单位通过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归口推荐申报。 申报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及相关附件,推荐书可从厅内网“科技外事工作”栏下载,无法登陆厅内网的可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cn/Template/home/catalog.jsp?currCatalogID=242513)。应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推荐单位应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报“推荐汇总表”,统一报送奖励办公室。 三、申报奖励材料 1.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应用(或引用)证明及效益证明、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者)、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及有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一份盖有红章的原件); 2.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简表(附件1)一式25份; 3.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一式2份(由推荐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4.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简表、推荐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一份; 5.科技成果及其附图、附表完整的印刷版2套,电子版一份。

工程复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复核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委托人: 受托人: 见证人: 签订时间: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的相关要求,在丙方见证下,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工程复核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1.3 项目规模: 1.4 项目总投资: 1.5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1.6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 1.7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1.8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条甲方提供的主要基础材料 2.1 经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资料(含相关图纸及矢量数据); 2.2土地整治项目中间验收资料,以及项目管理、施工和监理、工程结算审计等有关资料; 2.3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验收资料(含相关图纸及矢量数据);

2.4 项目有关批复及批准文件; 2.5 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条工程复核工作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1《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土地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 3.2《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 3.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3.5《土地整治工程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3.6《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 3.7《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DB42/T564-2009) 3.8《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2-2009) 3.9《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 3.10其它 第四条工程复核工作成果 4.1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已完成合同段验收(自验)后,针对项目各标段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容,对项目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全面复查核实,并编制工程复核报告,绘制工程复核图。 4.2 相关纸质成果要求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两份存档,乙方一份存档,丙方一份备案,电子文件一份丙方存档。 第五条工程复核工作经费 5.1 取费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和监管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近年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地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有效保障了一大批重大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对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项目在土地使用上仍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社保措施和安置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重大项目的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意识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重大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保障和促进重大项目依法用地,是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行力的具体表现。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保障项目用地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明确任务,紧紧抓住“一切为了项目落地”这个目标,主动服务,切实重视和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对建设用地报批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股)长为直接责任人。要制订具体方案,明确建设用地报批各项任务和职责,落实到科、股,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主动做好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采取跟踪指导服务、明确职责、签订用地报批和依法用地责任状等措施,加大对重大项目服务和监管工作,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一)提前介入,及时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对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 (二)内部联动,落实用地报批责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国土资函[2005]803号 关于报送《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呈上,请审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印章)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 登记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根据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周密安排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支持配合,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部地勘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后,我省立即作出安排和部署,并及时向厅领导专题汇报。为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我省成立了以陶培荣厅长为组长的“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地勘处、人事处、财务处、地调院、信息中心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安排工作场所,落实工作经费,同时聘请6名不同专业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把手

河南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2015年8起公开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为切实维护我省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对典型案件“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了8起国土资源领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分别是: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新乡县新大驾驶员培训中心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宛城区金河岸度假庄园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房案、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开祥等人违法占地建砖瓦窑厂案、汝州市汝州镇孙高伟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材市场案、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无证采矿案。目前该8起案件已依法依规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 2014年12月,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寨社区集体耕地89.73亩建驾校。 2015年10月17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罚款已全部缴纳;没收非法建筑物已向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财政局进行了移交。 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王金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龙门国土分局副局长王建民诫勉谈话。 二、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 2014年11月,郏县李口镇政府擅自与平顶山豫英驾考中心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地239.6亩建驾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4年11月20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驾校考试中心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3月27日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4月分别下达了《土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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