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省部级劳模待遇

省部级劳模待遇

省部级劳模待遇
省部级劳模待遇

本报济南4月28日讯(记者邢振宇) 28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

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记者查询得知,我省这两个文件实施均已超过15年,《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实施,《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