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江苏省检测行业收费标准

江苏省检测行业收费标准

江苏省检测行业收费标准
江苏省检测行业收费标准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6546187.html,/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 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12月5日

附件: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废气采样及测试

江苏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标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厅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 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价格 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 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位)按安 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按《江苏省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实行 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票据上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应与被检单位明确有关安全责任、风险,不得只收费不检验。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监察规程、规则、标准和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或监检证书。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检验单位的收费管理,加强对行业检验单位统一管理。各检验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收费)人员,建立健全收费和合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省劳动厅每年度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第八条检验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苏政办发[1994]33号文件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本中心制度定如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本市所有受监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件等均必须见证取样送检;否则,业务室应拒收样本。 2、见证员、取样员应经市建设局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履行其职责。 3、取样员必须在见证员旁证下按规定取样封样;见证员应盖章或签字于封条上,否则应监护送样,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4、每一工程办理质监手续时,由质监站签发见证卡,并同时加盖质监站和见证单位印章,复印件无效。该卡一式两份,中心及见证人各执一份,送检时应出示对照,并存入竣工档案。 5、见证卡所有见证内容必须由见证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他人填写一律无效,且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应经调查核实并经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改,签更改人名。 6、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均加盖红色“见证取样”印章;本中心或质监站现场抽样的报告加盖“现场抽样”印章,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其他检测加盖蓝色“送样”印章,并不得作为工程质保资料。 7、所有检测试验,其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质监站,不经质监站处理并同意,不得进行二次取样试验,二次取样试验一般应进行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 以上制度特向社会公布,并恳请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广泛监督。 封闭式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

根据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本中心实行封闭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以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中心所有检测试验均必须实行密码检测。与检测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否则,追究检测人员责任。 2、所有检测项目均只有业务室对处联络,业务员不得从事检测试验,检测人员亦不得插手业务联系,不得查阅委托书及密码编制薄。 3、送检委托书由业务员按数字编码。所有送检样品不得现接现试,应上午接样下午下达检测任务,下午接样第二上午下达检测任务。 4、委托书数码由业务员通过密码本进行编制,且一律随机用英文编码,然后再将该码填入检测任务单下达送给各检测组,并一律隐去与送样单位有关的可能泄密的内容。 5、检测组接任务单后,应及时按有关要求认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认真校核后送交业务室。 6、业务室在接到检测报告后,按报告中任务单密码号逆向查找委托单号,然后填上相关内容,交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数量及方法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环境监测收费规范

欢迎阅读采样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地面水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0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2 地下水点·个·项12 感潮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5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25 废水点·个·项15 海水近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15 远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25 流量测试点·次50 水深点·次20 底质个·项45 水生生物单样45 降水单样45 二、土壤及固体废弃物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土壤表层(深度≤0.5米) 个·项35 中层(0.5米<深度≤1米) 个·项60 下层(深度>1米) 个·项115 固体废物个·项50 三、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S02、NOx、TSP 8:00-20:00 次·点·项45 20:00-次日8:00 次·点·项55 可吸入颗粒物(PMl0) 次·点65 C0 次·点25 降尘次·点115 硫酸盐化速率次·点115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次·点·项55 氟化物滤膜法次·点55 石灰滤纸法次·点130 硫酸雾次·点115 氯化氢次·点70 汞次·点70 CS2、H2S等溶液吸收法采样项目次·点·项45 砷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次·点·项70 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次·点·项35 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次·点·项70 苯并(a)芘及其它对人体三致毒性污染物的采 样 次·点·项170

风向、风速、气压次·点·项18 24小时连续采样日·点·项300 四、污染源废气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 位 收费标准(元) 锅炉烟道废气烟尘锅炉≤4吨孔·次400 4吨<锅炉≤10吨孔·次500 锅炉>10吨孔·次600 烟气中有害成分锅炉≤4吨单样·项100 锅炉>4吨单样·项140 煤质分析采样次35 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等速采样项目孔·次400 不等速采样项 目 单样·项100 机动车尾气委托测试(C0、HC、烟度) 辆·次50 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 (一)理化测试 监测方法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感观指标单样·项 3 温度计、浊度计单样·项 5 稀释、对比法单样·项15 pH计、电导仪单样·项10 溶解氧单样40 酸碱滴定法单样·项35 综合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单样·项40 电极法、电位滴定法单样·项60 可见分光光度法单样·项60 重量法单样·项60 微库仑法单样·项70 离子色谱法单样·项80 紫外、红外、荧光分光光度法单样·项80 冷原子吸收法、冷原子荧光法单样·项80 5日培养法单样l00 原子吸收法火焰法单样·项70 石墨炉法单样·项100 气相色谱法单样·项100 液相色谱法单样·项300 色—质联机单样·项400 土壤氧化还原电位、有机质、质地分析、全盐量单样·项50 土壤全氮、胺态氮、全磷、全硫、硝态氮单样·项65

北京环境保护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附件2: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第一条化验分析收费标准 一、水质化验分析

二、大气化验化析

三、土壤、作物、体固废弃物化验分析

四、物理监测 说明: 1、大量送样超过50个以上,可减少项目收费20%; 2、同一项目少于5个样品者,增加收费20%-100%; 3、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它情况,根据委托方要求,由双方协商议价收费。 第二条仪器开机、予处理收费标准 一、仪器开机费

说明:国产仪器开机费可下浮20~30%,表中开机费为最高限价。 二、前处理费 1、简单处理5~15元(一般萃取、浸泡、吸收沉淀、过滤、离心分离水蒸汽蒸馏等); 2、复杂前处理15~30元(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吸附净化、动植物样品制备、消解,标准方法以外的复杂样品的分离、掩蔽技术等)。 第三条现场工作收费标准 一、采样工作 1、大气:每点每天10元; 2、水质:清水每点每样5元,污水每点每样8元; 3、土壤或固体废弃物:每点20元; 4、植物或水生物:每点15元; 5、动物样品:根据工作要求,协商议价; 6、剧毒、致癌样品:每点每天20元; 7、凡污染事故,在采样收费标准1~6条基础上加收30%;仲栽、技术成果鉴定在1~6条基础上加收50%。 二、交通费:城区(20公里以内)收费20元;近郊区30元;远郊区1.20元/公里。 三、凡需监测人员到现场进行调研、勘察、选点、定方案及鉴定、咨询服务等工作,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40元,工程师每人每天30元,助理工程师每人每天25元,技术员每人每天2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15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四条培训人员收费标准 一、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培训:化学分析每人每月按所学项目10个样品价格收费;色谱、原子吸收等大型仪器每人每月300元(不包括上机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大中学生学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环境监测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文章来源::2009-11-12文章作者撰写时间 河北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1996]95号 转发河北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 现将河北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冀价函[1996]64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河北县省物价局 冀价函[1996]64号 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省环保局: 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1994]113《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冀环函 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附后)执行。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河北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河北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1年7月四、《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 》同时废止。号文附发的《河北县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1990]6冀环 附件:河北县省环境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函主题词:环保收费 、自治县物价局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检查所、各市、县(区)

份)170主办:收费管理一处电话:3134155(共印号文附件:[1996]64省物价局冀价函 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二)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县级以上环境监测中心站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般地区地表水、废水采样 5元/点.次.项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采深层水样,每下降5米收10%采样费。 3、其他固体物采样参照土壤准进行收费。 下水、内海域海水、偏远山区地表水采样 10元/点.次.项 海域海水采样 20元/点.次.项 河、内海域底质采样 15元/点.次.项 生生物采样 15元/点.次.项 量测量 5元/点.次. 壤采样 15元/点.次. 50元/剖面 观指标、水温现场测量 2元/个数据 2、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环境大气采样 20元/点.次.项 1、开设监测孔、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2小时以上连续采样按100元/点、次、项收费 3、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大于5米)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4、当烟气温度>100℃,增加10%收费。 5、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参照烟尘、烟气采样标准收费。 降水采样 10元/点.次 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现场测量 10元/点.次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一个月) 30元/点.次 烟尘、烟气采样 5元/点.次.项 林格曼黑度 20元/一组数据 烟气参数(温度、湿度、co 、co 2、o 2、n 2、压力)现场测试 30元/点.次 烟气含氧量测试 30元/点.次 3、现场物理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等效声级20元/点.次 频谱分析70元/源 振动测定25元/点.次 4、监测人员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5、样品少于5 个时,按5 个样品收费。 6、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时,要根据外出技术人员实际劳务消费收取前期踏勘费用。 7、监测人员差旅费、交通费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8、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卫生防疫监测同类标准。 二、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 1、理化分析 序号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1 稀释、对比法 5 2 ph计、电导仪 5 3 溶氧仪10 4 酸碱滴定法10 5 络合滴定法、碘量法、高锰酸盐指数20 6 重铬酸钾法40 7 五日培养法70 8 电极法、重量法20 9 分光光度法、冷原子吸收法25 10 紫外、红外、荧光法40 11 离子色谱法50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法25 石墨炉法30 13 气相色谱法50 14 高压液相色谱法100 15 色—质联机150 16 总有机碳仪器法40 17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超过5个元素,加5元 /元素) 50(元/样) 2、生物检测 序号项目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1 细菌总数培养法25 2 大肠菌群发酵法30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 (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 序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 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1 空气(含室内空气)空气采样 溶液吸收法(小 时值) 元/ 点·次·项 50 2 溶液吸收法(日 均值) 150 3 滤膜法80 4 注射器法20 5 固体吸附柱法 (小时值) 50 6 固体吸附柱法 (日均值) 100 放射性采碘盒100 7 风速、风向、气 压、气温、湿度 等的测试 仪器法 元/ 点·次·项 20 8 空气连续采样 监测紫外荧光法 元/ 点·日·项 1000 日采样大 于12小时 9 紫外吸收法1000 10 化学发光法1000 11 β射线、微量天 平法 1500 12 红外法1500 13 降水采样标准雨量计元/点·次50 14 干沉降采样干沉降采样器元/点·次80 15 气溶胶采样气溶胶采样器元/100m360 16 气体专用分析 仪测试 仪器法 元/ 点·次·项 80 序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 标准 备注 1 排气筒(或烟 道)废气有组织 排放采样/测试烟(粉)尘、废气采样 废气采样测试 方法 元/ 点·次·项 100 *注 ①- ④ 2 排气参数测试废气采样测试 方法 100 3 管道风量测试皮托管法100 4 林格曼黑度图表法/测烟望 远镜法 元/每个数 据 30 5 烟气成分分析(SO2、NO、 NO2、O2、CO、CO2等) 电化学法元/ 孔·次·项 100 红外法300 6 饮食业油烟废气采样测试 方法 元/点·次150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7 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测试 烟尘、废气采样分析 溶液吸收法注射器滤膜法 元/ 点·次·项 60 8 气体专用分析仪测试 仪器法 80 9 臭气样品采样 三点比较法 元/点·次 100 10 焚烧废气采样 二噁英采样 EN1948、EPA23方法(等速采样) 6000 11 汽车尾气测试 汽油车CO 、HC 、NOx 、 Pb 汽车尾气测试 仪 元/辆.次. 项 50 12 柴油车烟度 不透光烟度计 100 13 摩托车 尾气测试仪 10 14 燃煤煤质分析 工业分析 ------ 元/样·项 100 15 热值 120 16 元素分析 100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土壤 表层(深度<0.20米) 元/点·样 35 注⑤ 2 中层(<深度≤0.6米) 70 3 下层(深度>0.6米) 150 4 工艺原料、建筑材料、 固体废物 60 5 煤质 100 6 底泥 浅层(深底≤1米) 50 7 中层(1米<深度≤1.5 米) 100 8 深层(深度>1.5米) 150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 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一般地表水 表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元/点·次·项 10 注⑥ 2 中下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12 3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 水体 表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15 4 中下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25 5 地下水 (储源井水) --- 瞬时样 30 注⑦ 6 工业废水 --- 瞬时样 20 7 --- 连续采样 100 8 流量 污染源 流速仪、 元/点·次 70 注⑧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年四月

浙江省物价局(通知) 浙价费[2000]147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 (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 (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 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住宅设计实用标准》(消防部分)

《省住宅设计标准》(消防部分) 8 消防标准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针对住宅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应遵循“建筑防火为主,消防设施相结合”的防火设计原则,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2 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 8.1.3高层住宅建筑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注: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 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 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 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 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2、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筑时,应将住宅部分 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3、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 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 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8.1.4 住宅建筑的底部(地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用房,该用房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

用房完全分隔,且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要求进行设计。 8.1.5 多、高层商住楼,当商业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商业部分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时,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8.1.6住宅建筑中安全疏散通道及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8.1.7本标准未说明处均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8.2 耐火等级及构件耐火极限 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注:1、一类商住楼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商住楼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住宅的裙房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和疏 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高层住宅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木结构住宅耐火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的规定执 行。 8.2.2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2.2的规

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 厅 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位)按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按《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实行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 第四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票据上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 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doc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 第1条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1。监测费(1)采样/测试收费标准1空气(包括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和测试序列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定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空气(包括室内空气)空气采样溶液吸收法(小时值)元/点/时间项目502溶液吸收法(日平均值)1503过滤膜法804注射器法XXXX监测数据按所需数据收取管理费监测费30。 (2)除验收监测外的其他委托监测,管理费按取样费、样品预处理费、分析检测费之和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基于数据的环境监测报告1015,基于评价的环境监测报告15-20。 (三)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如果委托单位需要提供车辆、船舶、住宿,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费用。 (4)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监测服务,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协商费用。 (5)外部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管理站代为培训监测分析人员时,应根据受训人数、培训内容和培训期间实验室损失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上述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1 、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收费标准1水质采样和检测标准单位元

序号类别项目名称抽样方法单位收费标准备注l地表水样品瞬时采样点、次、项目8.1 1、50%的夜间采样附加费。 2、采样点、频率、本项目按照地表水和废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地下水8.13海水24.34废水样本瞬时采样点、次、项目16.25流量源流量计次、断面40.5河流多普勒流量计243河流宽度≤50 m 324河流宽度50-150 m 486河流宽度≥150 m (2)废气采样和测试序列号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烟气锅炉≤4吨滤膜称重表、648次 1、烟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20%的进料。 2、5米高空作业加20% 4吨lOOmCi324 3 、样品预处理收费标准序号类别项目名称处理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固体样品制备提取、蒸馏、灭菌、消解、简单预处理样品、项目24.3样品有机分析项目≤3项目,应适用2倍标准收费。 2索氏提取气态样品、KD浓度、色谱法、复杂预处理样品如干扰掩蔽、813项液态样品4 、检测和分析充电标准(1)理化检测序列号分析方法测量单位充电标准备注l感官指标每项数据2.4 1、根据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进行测试和分析。 2、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体色谱、原子荧光、汞检测器、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2温度计每个数据43稀释、比较法每

关于调整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分类:行政事业性收 文件编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费 生成日期:2009-11-12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00:00:00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南昌市环境监测站 A00280-0603-2009-001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 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江西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赣环财函[2006]14号) 收悉。鉴于环境监测项目不断增加和监测技术不断更新,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成本也发生了较 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环监字第085号)和省 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 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环 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适合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本 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其他未列的测试项目,可参考类似的方法标准由环境 监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时,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委托单 位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正式委托书,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的任务,方可按此规定 的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 三、对外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包括: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 2、对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