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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R1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

用地

R11

独立式

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R12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3一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一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15一类住宅区

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一类住宅区

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

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单元式

住宅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

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幼托

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

用地

R23

二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

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24

二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

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

二类住宅区

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

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

R33

三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

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34

三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

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35

三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

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续 表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R4

四类居

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

用设施的用地

R41

原农村居民

住宅用地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幼托

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

R43

四类社区体

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

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44

四类社区

其他设施用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

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45

四类住宅

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6

四类住宅

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C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

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C2

商业性

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

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

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餐饮业用地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其他服务业

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

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4旅馆业用地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

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

用地

续 表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

大类中类小类

GIC

政府社团用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

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GIC1

行政办公用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

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

文化设施用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GIC21

图书展览用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2

文物保护用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

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

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

广播电视用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

GIC24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

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

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

动设施的用地

GIC3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GIC4

医疗卫生用地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GIC41综合医院用地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GIC42专科医院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

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3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

用地

GIC44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

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GIC45

其它医疗

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GIC5

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

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GIC51

高等院校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

GIC52

中等职业

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GIC53

中学用地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GIC54小学用地小学的学校用地

GIC55九年一贯制

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GIC56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GIC57特殊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GIC58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

GIC6宗教设施

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7社会福利

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8口岸设施

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

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

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

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

M1

一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

用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

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

用地

W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

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

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

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

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W22

特殊仓库

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

库等用地

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对外交通

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1

高速公路

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

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他公路

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

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

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

S S1

道路广场用地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

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

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

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供电用地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

U2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

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

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

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3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

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

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教练场用地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洗车场用地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他交通

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

U U3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4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

U51

雨水、污水

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

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E )

U52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施工与维修设

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

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8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G1

绿 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

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

水域

G11公 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

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

G2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用地

G22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G3

高尔夫球场

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

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

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

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

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

(GIC )

续 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

大类中类小类

E

水域和其他非

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

单位内的水域

E11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3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E14水工建筑

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

E2

耕 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

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2旱 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

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菜 地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3园 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E4林 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E7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露天采矿用地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E9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序 号类别名称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 )

1城市规划总用地100.0 2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其 中

水 域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序号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

比例( % )

人均用地

(m2 / 人)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1R居住用地

2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GIC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

4M工业用地

5W仓储用地

6T对外交通用地

7S道路广场用地

8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9G绿 地

10D特殊用地

合 计城市建设用地100.0100.0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居住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3000 ~200003000 ~7000300 ~1000

人口(人)40000 ~6000010000 ~200001000 ~3000

注:每户按照3.2 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0%;其他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2.3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

表3.2.3

住宅类型小 区组 团

低 层26 ~3721 ~30

多 层18 ~2514 ~20

中高层14 ~2012 ~16

高 层10 ~158 ~11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表3.2.4

住宅类型小 区组 团

低 层- 2 ~9

多 层18 ~50 1.5 ~6

中高层10 ~40 1.2 ~5

高 层10 ~30 1 ~4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

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

项 目面积(m2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

(m 2 / 人)居住用地100

住宅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幼托用地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社区其他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3.2.6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 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3.2.6

项 目总 量人(或户)均居住人数人-

户均人口人/ 户-居住户数(套)户(套)-总建筑面积m2m2/人(户)住宅建筑面积m2m2/人(户)公共设施建筑面积m2m2/人(户)其它建筑面积m2m2/人(户)住宅平均层数层-

人口毛密度人/hm2-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m2-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m2-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 % -

总建筑容积率(毛)-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绿 地 率%-

公共绿地m2m2/人

停车场面积m2-

配建车位个个/100m2建筑面积停 车 率%-

地面停车位个个/100m2建筑面积地面停车率%-

3.3 开发控制

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建筑密度容 积 率住宅层数小 区组 团小 区组 团独立式住宅用地≤12≤16≤0.3≤0.3低 层≤30≤35≤0.8≤1.0

多 层≤25≤32≤1.5≤1.8

中高层≤23≤30≤2.0≤2.4

高 层≤22≤22≤2.8≤3.2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 .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 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 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

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 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备 注

机动车道≥0.3%≤10.0%,L≤200m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非机动车道≥0.3%≤3.0%,L≤50m-

步 行 道≥0.5%≤8.0%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 ,次要步道坡度≤15% 。

注:L —— 坡长(m )。

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3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3.5 住宅区绿地

3.5.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 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 ;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 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3.5.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

3.5.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5.5.4的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5.5.4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

S2≥1000m2S2≥2000m2S2≥600m2S2≥1400m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 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 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 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4.3

类 别序

项目

名称

一般规模

(m2/处)服务

规模

(万

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 注建筑面积

用地

面积

居住

小区

教育设施1

宿

36

36000 ~

39600

57600 ~

63000

用地面积

32~

35m2/

座,建筑

面积20~

22m2/ 座

寄宿制高中宜设

36班、48 班或60班,

每班50座

寄宿制高中应设

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

(含不小于100m的直

跑道),室内体育馆1

座,另至少应设4~6

个篮球场、3~5个排

球场(兼羽毛球场)、

1~2个网球场,1个游

泳池以及300~400m2

器械场地

48

48000 ~

52800

76800 ~

84000

60

60000 ~

66000

96000 ~

100000

2

18

7650 ~

9450

16200 ~

18900

<3.5

用地面积

18~21m2/

座,建筑

面积

8.5~

10.5m2/座

普通高中宜设24

班、30 班或36 班,每

班50 座。

在人口不足3.5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

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

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

的间隔。运动场地应设

200~400m标准环形跑

道(其中含不小于60m

的直跑道),室内体育

馆1 座,另至少应设

2~3个篮球场、2~3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

场),1个游泳池以及

150~200m2器械场地

24

10200 ~

12600

21600 ~

25200

3.5 ~

4.5

30

12800 ~

15800

27000 ~

31500

4.5 ~

5.5

36

15300 ~

18900

32400 ~

37800

5.5 ~

6.5

3

初18

7200 ~

8550

13500 ~

16200

<3

用地面积

15 ~18m

●○

初中宜设24班、30

班或36班,每班50座

中24

9600 ~

11400

18000 ~

21600

3 ~4

2 / 座, 建

筑面积

8~9.5m

2/ 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

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

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1000m。在人

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

区,宜考虑设置18班30

12000 ~

14300

22500 ~

27000

4 ~5

36

14400 ~

17100

27000 ~

32400

5 ~6-

初中的运动场与邻

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300m标准环形跑

道(其中含不小于60m

的直跑道),风雨操场

或室内体育馆1 座,另

至少设2~3个篮球场、

2~3个排球场(兼羽毛

球场)以及150 ~200m2

器械场地。18班学校可

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24班学校用

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

边长不小于55m,30班、

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

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

于65m

续 表

4九

27

10800 ~

12200

20200 ~

23000

<1.5

用地面积

15~17m2/

座,建筑

面积8~

9m2/座

○○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

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

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

设九年一贯制学校。九

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

班、45 班或54 班,每

班50 座。学校的服务半

径宜控制在500~1000m

范围内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300m 标准环形跑

道(其中含不小于60m

的直跑道),风雨操场

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

至少设3~5个篮球场、

2~3个排球场(兼羽毛

球场),200~270m2 器

械场地

36

14400 ~

16200

27000 ~

30600

1.5

2

45

18000 ~

20300

33700 ~

38300

2 ~3

54

21600 ~

24300

40500 ~

45900

3

3.5

5

学18

5300 ~

6100

11300 ~

13700

<1.5

用地面积

14~17m2

/ 座,建

筑面积

6.5~

7.5m 2/

小学宜设24 班、30

班或36 班,每班45 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

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500m 。在不足

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

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

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

路,不宜与商场、市场、

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

平间等场所毗邻

24

7000~

8100

5000 ~

18300

1.5 ~

2

30

8800 ~

10100

8900 ~

23000

2

~2.5

教育设施5

36

10500 ~

12200

22600 ~

27500

2.5 ~

3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

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

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m标准环形跑道(其

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

道),风雨操场1座,

至少设2~3个篮球场,

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

场),以及100~200 m2

器械场地。18班学校可

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

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

长不小于55m ,30班和

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

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

65m

6

6

1600 ~

2000

1800 ~

2100

<0.7

用地面积

10~12m2/

座,建筑

面积9~

11m2/座

幼(托)儿园宜设6

班、9班、12班或18班。

每班30 座。幼(托)儿

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

分布,服务半径宜为

100 ~300m

幼(托)儿园应独

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

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

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

游戏场面积(m 2)=180

+20 ×(N-1),N为

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

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9

2400 ~

3000

2700 ~

3200

0.7 ~

1

12

3200 ~

3900

3600 ~

4300

1

~1.5

18

4800 ~

5800

5400 ~

6500

1.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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