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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

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第七条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黑龙江森工林区经济发展的思考

黑龙江森工林区经济发展的思考 孙克俭 (中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委员会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摘要]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长期以来,在保障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当前,林区存在着 的资源枯竭、 体制制约、观念落后、经营模式单一等诸多现实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森工林区的发展。森工林区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产品升级换代;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体制创新,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从而实现森工林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发展制约因素;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F235.3 [文献标识码]A Thought on the Econom ic Developm ent of Forest Industry Region in Heilongjiang SUN Kejian Abstract:With rich forest resources,the forest industry region in Heilongjiang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supporting national con-struction for a long time.At present,the problems of resource exhaustion,institutional constraint,backward concept and single business model have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est industry region seriously.In order to achieve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government must accelerate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speed up product upgrading,make full use of resource advantages to culti-vate new economic growth point,and promot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o invigorate enterprises.Key words:the forest industry region in Heilongjiang,development restriction factors,measures [收稿日期]2012-04-26 [作者简介]孙克俭(1959-), 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委员会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森工企业改革及经济管理和品牌战略。 为应对全球环境的恶化和林区森林资源的枯竭,国家采取了规划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实施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和逐年削减木材产量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这种背景下,森工林区的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就当前林区现状研究加快林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森工林区发展现状 森工林区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及自然环境,包括木材在内的各种林区资源极其丰富。自建国以来,森工林区的木材供应在保障国家各项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长期过量的木材生产,黑龙江森工林区木材可采资源几近枯竭、质量严重下降。总体来看,森工林区资源的现状是森林面积大、 林份质量差、公顷蓄积量少、林地生产力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突出问题为中幼龄林多,成过熟林少,急需抚育多,可采资源少;低质低效林份多,优质高效林份少;一般树种多,珍贵树种少等。 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民众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作为我国重要的绿色天然屏障,森工林区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实施了天保工程和确定了大小兴安岭功能区等重要举措。然而,随着天保二期工程的实施,木 材生产逐渐减少。因此,必须改变目前林区的单一产业结构,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这既是森工林区所面临的当务之急,也是大势所趋。 二、制约森工林区经济发展的因素 1.资源枯竭危机 作为全国最大的国有林区,黑龙江森工林区辖区占全省总面积的22%,拥有施业区总面积1009.78万公顷,有林地面积826.2万公顷。林木生产是林区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但由于多年的不间断采伐,林木蓄积逐年递减,可采资源日趋匮乏,发展后劲与潜力明显不足。仅以当前资源状况相对较好的鹤北林业局为例,上世纪80年代末,可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面积占林地总面积近50%。然而,仅仅经过20多年的采伐利用,目前当地可供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的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比例不到5%,蓄积占有林地蓄积的比例不足9%。 2.体制改革滞后 由于历史的原因,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多年来受计划经济影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权属不清,政企不分。林区的体制问题造成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无法享受、行政机关没有上级财政支持、企业不堪重负无暇顾及科技的 第2012年第6期(总第399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6,2012Total No.399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6-0010-0210--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 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 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 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 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 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林区界定〕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任务和目标〕国有重点林区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授权〕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作为全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家电企业管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家电企业管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家电下乡实施 方案

挥财政政策对扩大森工林区消费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森工林区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森工林区消费,提升林业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坚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森工总局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它中标产品的销售,方便林区林业工人选购家电产品。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林区林业工人购买的原则。林区林业工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公布的任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管理原则。林区林业工人在经公布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林业局经贸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再由林业局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辖区内所有各林业局林业工人。 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在我省森工林区实施时间暂定为四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 三、家电补贴对象、数量、产品范围及标准 家电补贴对象: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所属林区林业工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购买数量及补贴标准: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凡户籍在森工林区的林业工人,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家电下乡商品范围:包括彩电、冰箱(柜)、洗衣机、手机四大类,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产品的价格标准为:(1)彩电:单价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下同);(2)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3)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4)洗衣机,单价2000元以下。

(整理)黑龙江省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黑龙江省城市生物多样性 保护规划 文本 (2007-202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结构布局 (3) 第三章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5) 第四章近期保护规划 (20) 第五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黑龙江省市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优化配置资源、协调城乡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次规划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总面积45.48万km2。规划分两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1、《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相关国际条约; 2、《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3、《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公布)、 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通过)、 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通过)、 6、《环境保护法》(198912月26日通过)、 7、《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通过)、 8、《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6月20日通过)、 9、《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4月16日修正) 10、城市功能的规划参照黑龙江省建设厅、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总报告。 第五条规划原则 1、强调地域性和区域性的原则。 普遍保护、重点突出。根据野生动植物类别(珍稀、渐危、濒危),优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的城市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关键种予以优先保护。 2、注重整体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 3、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的原则 在珍稀濒危动植物重点分布区和栖息地优先建立保护区,保护地和禁猎区。 4、各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筹规划、分步实的原则。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特点,突出重点,分期建设成有特色的具有生物多样性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工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摘要:基于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基本状况,分析了制约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因素,在对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该方案从总体思路和具体做法两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权改革;黑龙江省 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发展,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不断加大林业投入,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林业“六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畅和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林业发展,一方面要靠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各种机制的激励,以此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激活林业发展的新动力。 1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基本情况

1.1 森林资源现状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有林地面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首位,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系统经营面积1100多万hm2,占全省林业经营总面积的37.5%,年产商品材160万m3,森林覆盖率达46.9%,森林蓄积4.6亿m3。全省天然林中主要是次生林和过伐林,由于更新造林历史较短,人工林中幼龄林、中龄林面积居多,成过熟林面积较少,仅占人工林总面积的0.75%。而且造林树种单一,主要以落叶松和杨树为主,人工林多为同龄纯林,少有异龄混交林。单位蓄积量低,林分质量差,生态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2 林业经营及社会经济状况 2008年,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创造总产值250亿元,完成人工造林7.93万hm2,封山育林4.1万hm2。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资金40亿元。截至2009年末,全省共有地方国有林场369个(生态公益型林场357个,商品型林场12个),国有苗圃64个。地方国有林业职工69041人,其中在岗职工38500人,离退休职工18568人,混岗职工11973人。应参加养老保险41298人,实际参加养老保险33485人,尚有7813人未纳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总额为34136.3万元,其中社保负担16855万元,林场负担17281.3万元。地方国有林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11769元,不足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6535元的1/3。截至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2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 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 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 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 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 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产业和分配等各项政策,调整国有重点 林区经济结构; (三)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承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 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湿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苗管理、森林防火、 造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已由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 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 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 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 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 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称省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均称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蓝图和基本依据,是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在报请当地政府审查前和批准后(包括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在符合国家和省保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信息网站、主要街路两旁设施公示板、当地主要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规划部门承担。 第十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按相关规定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形成研究报告,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设市城市在此基础上应当向省城市规划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编制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依法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时间期限、编制质量、编制经费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国有林场章程(模板)

xxxxxx国营林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 第三条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条单位性质:全民所有制 第五条企业法人: 第六条注册资金: 第七条经济核算形式:独立核算 第八条xxxxxxx隶属xxxx林业局管理。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资源优势,加快绿色转型步伐,把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化林场。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进鸭绿江国际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林场党组织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一条林场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 第二章林场经营管理权 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第十二条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第十三条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林产品和其它产品。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第十五条依法管理xxxxxx国家森林公园。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任免中层干部。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育林、采伐、木材生产、销售;木制

哈尔滨大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word参考模板

哈尔滨大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 为实现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空间一体化、合理调配区域产业布局、使哈尔滨及其周围地区互动联合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开展了哈尔滨大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成果已通过省专家技术委员会及国内高层专家论证会的鉴定。 点击图纸放大 一、发展定位 1、国际定位: 在东北亚地区经济贸易交往与合作中承担重要角色并富有重大影响力的以哈尔滨中心城区为核心的 现代化城市群体。 2.国内定位: 我国与东北亚地区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国际大通道和协调枢纽,东北地区城市群体中的主要核心群体。全国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3.省内定位: 黑龙江省省域经济、城镇发展的核心,为黑龙江省全面推行"Y"形和"T"形的点轴开发模式的中枢灵魂,在促进全省的"南联北开"的发展战略中起关键作用的城镇群体。 二、发展战略目标

发展成为等级优化、类型完备、职能明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网络化发展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以哈尔滨中心城区这一区域性国际城市为核心的现代化城市群体。 三、规划范围 哈尔滨大都市圈是指《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中所确定的以哈尔滨为核心的哈尔滨城市经济区的范围,包括哈尔滨市区、阿城市、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呼兰县、宾县、方正县、依兰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肇东市、绥化市区、望奎县,兰西、青冈、庆安、明水、绥棱、海伦市,共22 个市县,总面积84430平方公里。 四、发展规模 1999年:大都市圈总人口1420万,哈尔滨部分总人口927万,绥化部分493万 2005年:大都市圈总人口1485万,哈尔滨部分总人口965万,绥化部分520万 2020年:大都市圈总人口1620万,哈尔滨部分总入口1050万,绥化部分570万 五、城镇体系发展目标 促进城市规模结构合理化,城市类型完备,实现城市规模等级优化;完善城市职能结构,实现有序分工,功能互补;调整城市群体的空间结构,实现合理布局,促进大都市圈城市群体向网络比方向发展;协调规划和合理建设,完善大都市圈内的大型基础设施,提高大都市圈基础设施印经济效益。 六、城镇体系协调发展规划 1、城镇体系职能等级划分为大都市圈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地方性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和一般建制镇五个层次。职能功能规划除确立综合性的多功能城市外,还形成加工工业、贸工农、农贸、商贸、交通枢纽、风景旅游等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类型的城镇体系职能结构。 2、等级规模规划从区域平衡的视角出发,以哈尔滨市区、尚志市区、绥化市区,远景的方通联合体作为大都市圈东、北、西南及全域的地区的支点,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城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 3、空间协凋发展规划与模式集中力量建设核心城市;构筑三大圈层分工协作,节点轴线式发展体系和以三大经济区为龙头的建设模式。调控大都市圈城镇体系整体格局时采用"分散--集中"的空间发展模式以"网络化组合城市"为大都市圈的新型中心城市空间结构模式。大都市圈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采用"非均衡发展模式", 七、战略指导意义 哈尔滨大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承接了《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对其中最重要的哈尔滨经济区中哈尔滨市和绥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同时,对本轮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加入WTO的大环境大背景,哈尔滨大都市圈规划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城市的规模结构更趋合理化;城市职能结构实现了有序分工和功能互补;强调城市群体的空间结构,促进大都市圈城市群体向网络化方向发展;协调布局大都市圈内的大型基础设施、生态工程、信息网络、文物古迹保

黑龙江森工总局 大兴安岭林管局 省林业厅

黑龙江森工系统之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相 关知识 对黑龙江农垦系统多少了解一些,但是对于黑龙江森工系统,有的时候弄不清楚,不知道省森工总局与伊春林管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的关系,最近找到相关资料照抄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成立于1965年,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辖10个林业局,61个林场。 加格达奇林业局(驻加格达奇区)辖10个林场,即古里林场、白桦林场、东风林场、翠峰林场、跃进林场、多布库尔林场、达金林场、大黑山林场、大子扬山林场、罕诺河林场。 松岭林业局(驻小扬气镇)辖5个林场,即绿水林场、古源林场、大扬气林场、壮志林场、新天林场。 新林林业局(驻新林镇)辖8个林场,即塔源林场、宏图林场、新林林场、大乌苏林场、碧洲林场、翠岗林场、塔尔根林场、富林林场。 呼中林业局(驻呼中镇)辖6个林场,即雄关林场、呼源林场、苍山林场、宏伟林场、呼中林场、碧水林场。 塔河林业局(驻塔河镇)辖6个林场,即瓦拉干林场、蒙克山林场、塔林林场、绣峰林场、盘古林场、沿江林场。 阿木尔林业局(驻漠河县劲涛镇)辖6个林场,即长山林场、依林林场、龙河林场、兴安林场、红旗林场、青松林场。

图强林业局(驻漠河县图强镇)辖7个林场,即奋斗林场、二十八站林场、育英林场、壮林林场、潮河林场、卧龙河林场、潮满林场。 西林吉林业局(驻西林吉镇)辖5个林场,即河湾林场、前哨林场、河东林场、古莲林场、金沟林场。 十八站林业局(驻塔河县十八站乡)辖6个林场,即十八站林场、查班河林场、小根河林场、白银纳林场、永庆林场、双河林场。 韩家园林业局(驻呼玛县韩家园镇)辖1个林场,即韩家园主伐林场。 二、黑龙江森工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隶属于国家林业局。现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下属4个林管局、40个林业局、625个林场(所),以及林产工业、林机修造、建筑施工、科研院所、森林调查、文教卫生、医院学校、公、检、法、司等县处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共140个。企业88个(51个是国家大中型企业),林产工业企业19个,林业机电企业8个,建材企业2个,基建企业4个,直属公司(企业)15个。事业单位52个,其中教育系统23个,卫生系统8个,科研院所5个,施工设计5个,报社1个。林业人口164.7万,在职职工72.2万。 黑龙江省松花江林业管理局(松花江林区)——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管理局(牡丹江林区)——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龙江省柴河林业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黑龙江省合江林业管理局(合江林区)——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龙江省迎春林业局、黑龙江省清河业局、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伊春林区)归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管理。伊春市人民政府和伊春林业管理局合一,即现行的体制为政企合一(说的通俗点就是伊春林业管理 局的头和伊春市人民政府的头是一个人),这种情况在全国是很少见的。辖15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其中13个区分别与所在地林业局实行政企合一体制。伊春林业管理局辖16个林业局,4个县团级木材加工、机电、建筑企业。

黑龙江省林业发展现状

关于黑龙江省林业产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3年10月17日14:31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黑龙江省林业产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全省地貌特征是“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林地面积245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080.3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7.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5.7%。全省湿地面积884万公顷,居全国第一,其中天然湿地面积55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8%,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7。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天然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以来,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得以休养生息,进而得到充分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次产业比重逐渐减小,二、三次产业比重增大,逐步形成了森林培育、木材加工、森林绿色食品和医药、森林生态旅游、林化产业等多业并举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集中呈现为:林产工业产品初加工向深精加工产品发展、绿色食品向寒带生物产业提档、矿产开发向绿色矿业转型、森林旅游向低碳旅游升级转变,产业基础日益坚实,经济结构良性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2012年全省实现林业总产值1203亿元,同比增长20%,林业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为38.2:46.8:15;森林培育年净增林木蓄积5000万立方米以上,为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年生产木材315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业年创产值560.5亿元;森林绿色食品产值188.1亿元,年增幅保持在20%以上;森林生态旅游业产值178亿元。依托林业产业的就业人员200余万人。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产业链各环节运转,促进了生态建设,拉动了经济增长,增加了职工和林区农民收入,为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及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黑龙江省林业产业主要包括: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产业。虽然黑龙江省林业木材采伐量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每年递 减,但林木采伐依然是很多地方产业经营的主要手段。鹤岗市,有3家木材加工企业,规模都不大,全市林业产业发展依然以采伐木材为主,近年来木材价格整体下滑,其产业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林木种苗方面,传统的由国家投资各林场组织生产的经营方式依然主导,种苗产业没有形成大的项目和产业规模,从调研走访的地市看,除黑河建有一个中俄科技产业园之外,大多数地方没有形成真正的种苗产业基地,发展空间亟需拓展。 (二)林木加工产业。目前,黑龙江省林木造纸行业以齐齐哈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 江恒丰纸业(600356,股吧)、佳木斯佳纸股份三大核心,形成了三大林浆纸产业群,其中包

2020年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性质: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规模394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365km2;202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规模46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458km2。 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发展格局特点为“12918”,规划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的、富有活力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十八个聚集区”的城市空间结构。 (1)以“一江、两河、三沟、四湖”为依托,构筑生态框架。 (2)“一主五副”构筑城市公共中心。 (3)形成“五大产业基地”。 城市区位图

人口规模:2003年哈尔滨市现状人口规模为347万人。 用地规模:2003年哈尔滨市现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293平方公里。平均每人建设用地:84.4平方米/人。

人口规模:到2020年哈尔滨市人口规模达到495万人。 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达到49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人。

城市总体规划图 21世纪之初,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大潮为哈尔滨市的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提供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市场运行机制,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省现代化”的构想,因此,城市必须更新、扩展,从而满足新世纪城市发展竞争的需要。 本次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和适应上述背景需要,对其周围关系密切的县(市)进行从新定位,从根本上提高城市承载力,增强城市功能,壮大中心城市实力,提高哈尔滨市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竞争力。

市区行政区界范围示意图 城市空间发展策略:“北跃西扩、南延东优、中兴外联。”

国有林场概述

第一章国有林场概述 第一节国有林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国有兴城市文家林场成立于1962年,原为国营兴城市文家林场。2014年,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理顺国有林场名称的通知(辽林办[2014]23号),根据兴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兴编发[215]5号更名的批复,于2014年6月正式更名为国有兴城市文家林场,隶属于兴城市林业局,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人员机构编制32人,纳入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实际实行自收自支财务核算。 目前,林场实有职工56人,其中在职29人,离退休27人。在职工中业务顶岗14人,另有15人待岗领生活补贴,林场为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林场下设营林、苗圃两个生产组织,一个办公室,苗圃从事园林绿化苗木生产,营林负责公益林及商品林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总面积为2917.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979.8公顷,森林覆盖率33.6%,林场纵辖7个乡镇,经营公益林面积1.0480万亩,商品林面积0.6万亩。 林场现有办公面积150m2,仓库面积250m2,农用55拖拉机一台套,机电井四眼,暖棚2000m2。林场年收入20万元,其中苗圃承包金15万元,公益林管护金5万元。 二、林场周边及社会经济

文家林场座落于兴城市境内,本市面积为214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8万公顷,有林地面积8.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9.6%,55.1万,总辖24个乡镇,全市国有林场3个。 我市地处辽西走廊,交通发达,102线、京哈高速、高铁横贯全市。林场位于我市西部,距市区20公里,林区密邻乡村,公路发达。 三、林场自然状况 (一)自然地理状况 1、地理位置 兴城市文家林场位于兴城市西南部、东临渤海湾,西与围屏、碱厂等乡相接,北与郭家、旧门、白塔乡毗边,南与望海乡接址,东西长30公里,南北宽40公里。地理位置在北纬40025’,东经122022’—122037’之间,场部设在沙后所镇文家村,境内有102国道、京沈高速、沈山铁路、高铁通过,交通便利。 2、地形及水源 林场境内属松岭水脉,以铁马山和庙山较高,海拔分别是323.4米、399米,海拔最低度为15米,平均海拔为180米。 地貌属铁马山麓浸蚀剥丘陵区,地势平缓,植被稀疏,水土流失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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