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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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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

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分析与结论: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

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应当以2010年9月2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王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小军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王老汉诉请分割王小军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和王晓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晓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万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晓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老汉,所以王老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老汉与李女士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晓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晓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老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老汉主张将王晓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万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老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王小军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

付王老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doc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1.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2.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物权说。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应于物权法中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说。即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优先购买权人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实现依赖于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时,承租人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应当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购买,即可成立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另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期待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我们知道物权法定,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研究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研究方向 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养目标 本方向注重于培养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针对医疗卫生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医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胜任医事法各领域工作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要求参与本计划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完成法律硕士学习计划的基础上,修完本方向所要求的专业必选课和高级专业课程,参加本方向要求的社会实践任务,并能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完成毕业论文。 二、课程设计 (一)法学基础理论和研究生公共课程(共32学分) 注:以上课程应该在第一学年完成 (二)本专业培养方向的必选课程(共13学分)

注:以上课程应该在第二学年完成。 (三)本专业培养方向的高级专业课程(共9学分) 关于专业高级课程的有关说明: 1、卫生法学总学时48,3学分 本课程为面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学生在学习掌握了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之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卫生法学的基本理论、卫生立法与执法、卫生行政诉讼与复议以及各种卫生法律制度有深入地了解,基本掌握卫生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讨论以及必要的教学实践。 考核方式:期末论文为主,但是期中需要上交一个案例分析方面的论文,而且必须是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 2.侵权法 48学时,3学分 本课程为面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学生在学习掌握了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之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侵权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方法、最新发展有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对侵权法加以研究,并能够利用课程所学分析和解决一般侵权行为、尤其是医疗事故等实际问题。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讨论以及必要的教学实践。 考核方式:期末论文为主,但是期中需要上交一个案例分析方面的论文,而且必须是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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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目录 正文 (2) 案由 (2) 案情介绍 (2) 案件焦点 (3) 争议与分歧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焦作“瘦肉精”案件 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案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

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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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试题一及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范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2、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观点的是下列哪一位学者? A、黑格尔 B、亚里士多德 C、耶林 D、乌尔比安 3、划分法系是按照法律的( ) A、表现形式 B、阶级本质 C、规定内容 D、历史传统 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机关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人大 6、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 A、1982年12月4日 B、1978年12月4日 C、1999年3月15日 D、1982年10月1日 7、下面说法中,哪个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A、老王下岗后想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了老王营业执照。 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 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 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 8、下列哪些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赔偿损失 D、责令退还土地 9、李某从国外归来,因携带商品过多被罗湖海关认定为走私,李某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B、李某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C、李某应当向深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D、李某可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10、对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哪个机关管辖? A、山西省政府 B、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C、晋城市政府 D、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11、张某的父亲是一个字画收藏家,去世,留给张某很多字画,但张某根本不懂字画,一日张的朋友看到张家挂着的一幅画,欲购买,张说,我不懂,你看着给吧,后二人以8000元成交。后张的父亲的朋友来找张,问原来墙上的画呢?张说卖了,该人说那幅画至少值10万元。该买卖关系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12、张某婚后不久因与其他人吵架患精神病,在对张某的监护问题上发生分歧,且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担任监护人? A、妻子 B、父母 C、兄弟 D、叔叔 13、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解除条件 B、延缓条件 C、延缓期限 D、解除期限 14、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A、叔叔送给今年刚满7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 B、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 (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

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没有配备法律教学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极少,仍停留在理论灌输的传统形式上,多采用一言堂的方式,课堂教学缺乏师生互动交流,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趣味性。 (三)高等医科院校复合型师资力量匮乏 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要求任课教师既要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由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完成的,这必然会影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因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对授课中涉及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科学的阐释、剖析,影响了学生对案例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要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培养兼具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师资力量。 二、强化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形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医科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的医学专业人才,要求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医法结合,是当前高等医科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高等医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学生法律基础、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习、见习前开设《卫生法学》等与医学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

文献检索学生版

中医药文献检索 绪论 一、本学科出现的学科背景 1、科技文献激增知识爆炸信息危机 2、中医药方面文献分布日益分散各学科相互渗透新兴学科 3、藏与用的矛盾载体类型 文献检索――指从众多的文献中迅速而准确地查找出符合特定需要的文献或某一问题的答案。 目的:获得情报 二、中医药文献检索的意义 1、促进文献资源的开发 中医药文献信息资源需要文献信息检索技能这把金钥匙 2、提高科研效率 1988年国家科委明文规定,所有科研项目在立题审查和成果鉴定时,必须有情报部门出具该项目的检索查新报告。反映该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可行性。 3、培养新型人才的需要 4、信息意识的培养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三、学习方法 课堂讲授+检索实习+上机实践 第一章中医药文献概论 一、文献概述 信息:事物运动状态和运动方式的反映。 知识: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情报:知识经传递而起作用的部分。 文献:用文字、图像、符号、声频、视频等手段记录下来的一切知识的载体。 文献――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 构成文献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知识、载体、记录方式、出版形式。 载体:甲骨文的龟甲,竹木片,纸张,磁带,胶卷,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 记录方式:手写,印刷,机录,光感等。 出版形式:图书、期刊、专利说明书等。

信息、知识、情报、文献之间的关系 二、中医药文献的演变历史 中医药文献:知识范畴属于中医药学领域的文献 中医古籍 辛亥革命(1911年) 中医现代文献 中医药古籍:以抄写和雕版印刷为主要记录手段而形成的医药文献。 1. 秦汉三国以前 《黄帝内经》引用古代医书21 种 殷墟出土的甲骨文,3000多年历史 两汉,竹简、帛书广泛使用《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伤寒杂病论》 2.两晋、隋唐时期 ⑴开始有组织的编撰医书 公元610年 隋太医博士巢元方《诸病源候论》 公元657年 唐太医署医官苏敬《新修本草》 ⑵出现综合性著作 唐 孙思邈 《千金要方》《千金翼方》 ⑶涌现不少专科著作 晋代 皇甫谧 《针灸甲乙经》 唐代 昝殷 《经效产宝》 隋唐 《颅卤经》 3.宋金元时期 印刷术 金元四大家:寒凉派 刘完素 火热论《素问玄机原病式》 攻下派 张从正 攻邪论《儒门事亲》 补土派 李杲 脾胃论 《脾胃论》 文献 记录 记录 情报 知识 事物 信息 产生 大脑加工 传递利用 传递利用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计分) 1、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2、依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推荐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教育和社会经济权利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D、保障权和人身权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A、警告 B、记过 C、没收 D、撤职 7、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A、合同的变更 B、婚姻的成立 C、继承权的放弃 D、合伙人达成的协议 8、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C、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9、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接受赠与的财产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10、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列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1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A、3000元 B、5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1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质量财产 13、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 D、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4、犯罪客体是指()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

医事法学期末提纲(答案版)

医事法学期末复习提纲(答案版) 2014·11·15晚整理,问号部分请补充。 关于医事法学这门课程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主要讲什么,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研究对象:医事法律规范 主要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医事法学体系 医事法的制定和实施 医事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 国外医事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医事法学理论来解决医药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 学科性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从法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法律科学中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科学范畴) 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与法学 (二)与医药卫生科学 (三)与医学伦理学 (四)与卫生政策学 (五)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六)与法医学 【该部分见书P3】 重中之重是他的法律关系,医事法律关系,其类型(包括组织关系,管理关系,服务关系,构成要素),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产生前提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 (2)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事前调整)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事后调整);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部门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然人和法人);内容(法律权利和义务);客体 (4)法律关系的运动:(1)产生: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变更: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部分或全部的变化 (3)消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医事法律关系: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一)医事组织关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医事管理关系: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医事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期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目的纵向的行政管理体系 (三)医事服务关系: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药卫生咨询、医药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横向的社会关系(医疗法律体系)

部分 法学概论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2019年模拟: 36.法律渊源1-36 答: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7.人格权4-157 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公民依法享有这 种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 38.危害行为9-364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9.侦查10-418 答: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相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40.条约13-497 答: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成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44.试述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4-170 (1)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机关的各种任务,归结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3)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4)精简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应该是有效率的、接近人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问题: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6-282 (1)王丁可以继承王甲的遗产。 (2)这是一种代位继承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46.某甲投毒杀害某乙,在某乙服了毒药后,某甲幡然悔悟,主动给某乙服用解毒药物,使之脱离了危险。 问题: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对其应如何处理?9-374 (1)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案中属于第二种。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doc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

医事法学论文

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执业诊疗权的冲突分析 ——基于知情不同意的思考 摘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生执业诊疗权的伦理目的是一致的。但当患者知情不同意时二者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通过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合理性考量,由浅至深的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并针对不同的医疗行为和情境,对患者自主决定权和医生执业诊疗权加以规制,积极寻求冲突的制衡点。 关键词:患者自主决定权;医生执业诊疗权;知情不同意 前言 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家属拒绝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胎儿双亡和手术延误伤及生命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医疗救护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医生在履行救死扶伤义务的同时又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当患者知情同意后医方履行执业诊疗义务时,二者是一致的,而在发生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医方的执业诊疗权不完全一致甚至患者拒绝治疗时,就会发生不良后果。①我们不禁思考: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有无限制?当患者知情不理解、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医方可以不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对此我们应针对不同的医疗行为和情形提出不同的冲突解决方案,一方面不能一味地追求患者权利自主以防止医方实施防御性医疗,同时又要防止医生执业诊疗权的滥用以致演变成过度医疗。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执业诊疗权概述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内涵 1、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概念辨析 患者自主决定权,是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自己决定权。具体来说,是指临床上医生对患者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说明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其它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患者能自主自由的做出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这种诊疗。 ①鲍作臣:《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生决定权的现实冲突与解决对策》载《中国医院》,2011年第3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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