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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拐卖儿童现状分析

我国拐卖儿童现状分析
我国拐卖儿童现状分析

我国拐卖儿童现状分析

现状

(1)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比较于美国每年被拐卖儿童人数100-200人这个数字就显得相当骇人。

(2)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拐卖女童则是以性剥削目的为主。(3)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卖方式有四种,其中诈骗和欺骗最多占37%,其他的拐卖方式分别是绑架、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使用暴力。

随着国家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视解救率也有所提高,如下所示:

2000-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5507起。2009-2010年:公安部开展的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00起,解救了16517名妇女儿童,遣返了1228名境外被拐卖

妇女儿童。

2014年: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4000多个被拐儿童.

从2014年8月份开始我国打拐现状为以公安部门为主,社会力量为辅。出现了全民打拐微博、微信齐参与;三秦回家网、宝贝回家网、打拐网等专门网站以及各个门户网站推出的寻亲频道致力于打拐行动。虽然有民间力量的参与,但起到主要作用的仍是公安机关。

拐卖儿童的根源分析: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3、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

4、我国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起不到震摄作用。

5、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利工具。

6、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7、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使部分走失的孩子做为无家可归的孤儿被收养,永远失去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

8、收养手续的不正规化,让孩子可以象商品在民间半合法地转来转去,这样就难以对买主施加刑罚。

9、对买主打击不力打拐政策存在盲点。

10、一些职能部门及当地政府对这种罪恶也是视而不见,姑息纵容,也助长了这种买孩子的恶习。

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2013年广西5·19案件中解救的覃晓翔就是卖给了一个傻子当儿子,那个傻子傻到生活都不能自理,覃晓翔一直生活在傻子的妹妹家,他们打算等覃晓翔再长几年,能够做一些简单家务了,他们就让覃晓翔与那个傻男人生活在一起,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负责为他养老送终,如果覃晓翔不是及时被解救,他的一生都背着这个沉重的包袱生活。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精明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出很多。另外,有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 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 ,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

中国拐卖儿童的现状

中国拐卖儿童的现状 1.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公安部在搭建全国性的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但数据并未公开。震惊全国的拐卖儿童案例: 2.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拐卖女童则是以性剥削目的为主。 3.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卖方式有四种,其中诈骗和欺骗最多占37%,其他的拐卖方式分别是绑架、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使用暴力。 4.被解救的儿童仅有不到十分之一能够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5.据中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统计,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5月,该网站共收到全国寻子登记5000多条,其中90%是因为监管缺失导致孩子被拐走,一半被拐家庭属于农民工家庭。 2009年4月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公安部相继推出了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DNA采血比对机制等举措,同时加强国际反拐合作,全面加大打击拐卖犯罪的力度,拐卖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从2000年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5507起,由于拐卖人口案件往往涉及多名受害者,因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实际人数估计要远高于这个数字。 在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公安部开展的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00起,解救了16517名妇女儿童,遣返了1228名境外被拐卖妇女儿童。 自2009年4月9 日,公安机关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以来,成绩斐然,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超过3.65万起,打掉拐卖犯罪团伙9092个,解救被拐妇女儿童逾8万人。 外国人对中国打拐儿童的关注: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拐卖、绑架、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他人的行为。 所谓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应、运送行为。

所谓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藏匿、转移、换乘车船、看管等中途转运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 3、所谓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的方法,将被害人掳离原住所,并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为控制被害人而实施的捆绑、拉拽、殴打等人身强制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为控制被还人,行为人以语言或行动向被害人告知,如违背其意志,便予以加害的精神强制行为。 所谓麻醉,是指为控制被害妇女、儿童,利用麻醉物品,或者其他物理方法,致使被害人暂时失去知觉和意识而丧失反抗能力的行为。4、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至于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足以的成立。 5、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

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本书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本罪是侵犯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出卖者是否具有获利目的,并不影响其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出卖者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第二,在法定的出卖目的之外,另外添加获利目的,并无必要。第三,出卖者与被出卖者之间具有父子、母子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出卖者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侵害。第四,既然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那么,出卖亲生子女的,更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书也赞成《意见》中"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结论。但是,这种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因为其本身就不是出卖行为,而不是因为没有获利目的。反之,明知对方没有抚养目的或者没有扶养能力,仍然将亲生幼儿交付给对方以获取一定对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2) 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属于这一类。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 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精选模板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 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城市化推进与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范,拐卖儿童犯罪呈增长趋势。 一、被拐儿童去向 被拐卖儿童去向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多数儿童被人非法收养,其中有少数女童收养长大后被逼卖淫;二是被好心人士送到福利院、救助站。三是流落街头称为所谓的“丐帮”一员,或是被人为致残,被职业乞丐利用乞讨获取财富或强迫违法犯罪;或是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四是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五是被人贩子卖到“黑厂”、黑窑做工以智力低下者居多;六是少数被不法分子摘取器官,被用于器官买卖。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这些儿童的失踪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和儿童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而失踪儿童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安全的隐患,值得我们去探求其中原因,提出对应之策。 二、拐卖犯罪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犯罪区域的变化。随着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经济的不景气与留守儿童居住区治安的弱化,人贩子捕猎区域也由西北贫困地区转移到流动人口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二)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犯罪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在宝贝回家站中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中国拐卖人口现状

中国拐卖人口现状 [摘要]现在很多人都问,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 但在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五千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 1.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公安部在搭建全国性的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但数据并未公开 2.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拐卖女童则是以性剥削目的为主。 3.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卖方式有四种,其中诈骗和欺骗最多占37%,其他的拐卖方式分别是绑架、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使用暴力。 4.被解救的儿童仅有不到十分之一能够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5.据中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统计,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5月,该网站共收到全国寻子登记5000多条,其中90%是因为监管缺失导致孩子被拐走,一半被拐家庭属于农民工家庭。2009年4月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公安部相继推出了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DNA采血比对机制等举措,同时加强国际反拐合作,全面加大打击拐卖犯罪的力度,拐卖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都问,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在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五千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他们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他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他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今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被拐儿童应该是以数十万计。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贾铁军不服,以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贾铁军单独或结伙拐卖妇女20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诉称在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经查其所揭发的问题,公安机关早已掌握,有些已作另案处理,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刑适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

拐卖儿童应不应该被判死刑-法律视角

拐卖儿童应不应该被判死刑?—法律视角 导读:近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反对死刑】死刑救得了孩子吗?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日趋猖獗,人口贩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断地更新犯罪手段,扩大犯罪对象,想方设法地钻法律的漏洞以逃避法律的处罚。因此,国家需要一个更健全的法律规范来规制这些犯罪行为。 一、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现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通说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有学者认为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 同时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学者认为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主要是人身的不可买卖性, 在多数情况下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及家庭关系。 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本罪的实施必定要控制妇女、儿童,使其不能自由行动,而是处于行为人掌控下,任由其摆布,所以人身自由权肯定属于本

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为,不管有没有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都不能否定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犯罪性质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出卖都是为了营利,故不可当然的把出卖认定为营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贩卖、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不构成本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和儿童被国际社会视为奴隶制度的一种现代版本和对基本权益的严重侵犯。拐卖受害者往往陷于困境并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如强制卖淫,廉价劳动等。拐卖受害者同时也是毒品使用和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人口的跨国流动,拐卖也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在中国,由于经济和社会急剧变革的负面影响,拐卖妇女儿童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日益凸显。在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口国内流动的日益自由化为国内拐卖的发生创造了机会。就全球范围而言,中国曾被视为是拐卖人口的输出地。而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湄公河次区域周边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加剧了周边国家人口向中国的流动,其中许多是非法的流动。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也正在成为一个拐卖人口的接收地。 广西地处中国的南疆,西南与越南的合江、高平、广宁、谅山四省接壤,与越南有10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有防城港市的东兴、防城,南宁地区的凭祥、龙州、宁明、大新,百色地区的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1989年以来,中越两国边民开展了正常的边贸交往,越南妇女到中国边境县做生意、打工或与中国边民通婚的现象比较多,据自治区妇联1999年12月对广西东兴、防城、凭祥、龙州、宁明、大新、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调查,1989年以来在边境县居住与当地边民通婚的越南妇女有8000多人,有部份是亲友介绍,有部分是被拐卖到中国的。 广西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区之一,无论是拐出还是拐入,问题都比较突出。每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都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投诉案件近千件。仅2000年拐卖专项斗争中,全区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39起,抓获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00多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4000多人,其中儿童600多人。今年3月我区破获了一起特大的拐卖儿童案,共拐卖儿童110人。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 1.拐卖犯罪团伙化、专业化 近年来,团伙作案增多,作案具有专业性和连续性。全区1993年以来,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1051个,成员2981人。这些团伙有的专门拐卖婴幼儿,有的专门拐卖妇女为人妻,有的专门拐卖逼迫妇女卖淫等,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拐骗、收买、运送、中转、联系出卖环环相扣。有的以此为谋生手段。团伙拐卖人数多,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如博白县刘景胜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案2000年至2002年玉林市博白县破获了一起拐卖妇女儿童特大案,以博白县凤山镇刘景胜为首的人贩子,10年来共拐卖妇女儿童213人,其中部份是未成年女性,最小的15岁。被拐少女大部分是河池、百色、南宁地区等贫困地区,也有越南少女,该团伙分为一道、二道、三道、四道人贩子,由一道人贩子拐骗到刘景胜家(二道),在刘家关押逼迫后由第三道、四道人贩子出卖,得款后分脏。如罗城县东门镇三家村三家屯少女周×女(17岁)、周×妹(17岁)、韦×美(16岁)和本村女青年韦×莲(23岁),于

论文-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XX大学 毕业论文 姓名教育层次 学号分校 专业教学点 指导教师日期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 (2)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2) 二、本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3)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4) 四、刑罚的适用 (5) 五、该罪的立法分析 (6) 注释 (7)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摘要】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历史悠久,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有违人性的犯罪甚至是被认为合法的。伴随着人权的解放与观念的进步,全世界都已经将此行为作为严重犯罪加以惩治。 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规定经历了从1979刑法中拐卖人口罪到《拐卖决定》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人口罪共存的情况,再到1997年刑法关于人身买卖行为在《拐卖决定》的基础上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放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历程。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我们应该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很明显这是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由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客观实施的行为一般比较残酷,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在立法上该罪也是比较严厉的罪名之一。其最低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最高已经达到死刑并且没收财产,这样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法目的。 关键词:贩卖性别意识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幼女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 首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我们应该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很明显这是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所谓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通过对犯罪的的本质特征高度概括而拟订的名称。名称理所当然就是一个名词,即使该名词本身就是指代的一种行为,只要它作为一个名词使用就依然是一个名称,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一个罪名一定不会是一种行为。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罪名是行为,都当然的认为"…罪是指…的行为",这是对汉语的一种误用,属于语法的错误。所以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如下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

拐卖儿童调查报告

拐卖儿童调查报告 一、被拐儿童去向 被拐卖儿童去向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多数儿童被人非法收养,其中有少数女童收养长大后被逼卖淫;二是被好心人士送到福利院、救助站。三是流落街头称为所谓的“丐帮”一员,或是被人为致残,被职业乞丐利用乞讨获取财富或强迫违法犯罪;或是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四是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五是被人贩子卖到“黑厂”、黑窑做工以智力低下者居多;六是少数被不法分子摘取器官,被用于器官买卖。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这些儿童的失踪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和儿童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而失踪儿童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安全的隐患,值得我们去探求其中原因,提出对应之策。 二、拐卖犯罪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犯罪区域的变化。随着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经济的不景气与留守儿童居住区治安的弱化,人贩子捕猎区

域也由西北贫困地区转移到流动人口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二)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在宝贝回家网站中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三)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 (四)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 (五)拐卖、拐骗儿童目的转变。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 (六)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7日《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但是,按照立法精神,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之一的儿童,应该是不特定的,包括1岁以上不满14岁的男女小孩。拐卖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另外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还常常使用绑架的手段,因此,绑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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