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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范畴与特点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范畴与特点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范畴与特点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范畴与特点

郭民生

1、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和就业比重日益增大,尤其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的产业部门。其中,新型的服务产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nowledge-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简称KIBS)应运而生。所谓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为知识的生产、储备、使用和扩散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金融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性服务、管理咨询业、劳动就业服务等。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以人的智慧成果——知识、信息资源的创造、加工、传播、运用为主导,以这些智慧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评价(估)、交易、保护、配置为主线所形成的新型服务业。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主要的差别是这些子行业大多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服务密切相关,而把那些不具有知识产权内涵与外延的服务排除在外。因此,运用知识产权产业的理念把握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和特征不仅比较客观,而且也容易掌握其实质。

2、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范畴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种服务活动日益增多,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如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设计、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转化、孵化、融资与产业化服务等活动。

——专利领域。专利服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专利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专利咨询服务,专利维权援助服务,专利技术孵化转移服务,专利技术的融资与产业化服务,专利信息服务(包括专利信息传播平台,专利信息检索、咨询服务,专利专题商业数据库开发与运用、专利预警等),专利许可贸易服务,专利技术(发明、实用新型)/技术秘密/技术标准服务,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专利行业社团服务,其他专利服务等。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3148513.html,

——商标领域。商标服务包括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商标转让服务,商标诉讼、调解、仲裁、司法服务,商标咨询服务,商标信息服务,商标许可贸易服务,与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有关的工商服务,商标行业社团服务,其他商标服务等。

——版权领域。版权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服务,版权转让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海外作品登记服务,涉外音像合同认证服务,版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贸易服务,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文化艺术、娱乐和体育有关的版权服务、版权行业社团服务、其他版权服务等;当然,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服务业如软件登记代理服务、网络与信息服务等也应该属于版权服务业的范畴。

——新品种领域。新品种服务包括品种权申请代理服务、新品种销售推广服务、品种权许可服务、品种权展示交易服务、新品种信息服务、新品种咨询服务、新品种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新品种行业社团服务、其他新品种服务等。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领域。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包括为地方(区域)名、特、优产品申报地理标志提供咨询、策划和代理服务,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方面提供服务,在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认证、计量与标准化管理、国际协调等方面提供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

色、质量等级和品牌培育进行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司法与行政保护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信息服务、地理标志产品行业管理社团服务、其他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等。

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服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房地产、旅游、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现代物流和现代商业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知识产权服务等都有可能逐步进入新兴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

3、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与特点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按照上述定义与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业除了具备知识产权经济的垄断性、利益性、主体性、外延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与不可控性等特征。

——无形性。知识产权服务的无形性,是与知识产权的无形垄断权(“无形垄断”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也反映出了由此带来垄断地位的临时性)密不可分的。这种无形垄断权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是一种具有“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无形资源,如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商标权的客体是具有“特征显著、便于识别,并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品标识;著作权的客体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工程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与设计成果等。认知、评价、汇集、传播、开发、运用这些无形资产,并为权利人、利益攸关方等提供性价比高的服务是十分困难的。

——动态性。知识产权服务的动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知识产权资源及其权利在创造、占有、传播、加工、运用、评估、许可、交易、质押等过程中,客户对服务品种、服务质量的需求始终是动态变化的,只有不断降低服务过程中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才能为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带来现实、长远和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这些发展、变化与权利的变动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动态跟踪、风险控制、交互学习、及时调整的能力。

——异质性。知识产权服务的第三个特征是其服务的异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不同,权利攸关方和客户的需求也千差万别。因此,其服务产品具有不可重复性(唯一性),或者称为异质性。异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创新性,创新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永恒动力;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依靠知识化的人才,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管理水平,文化理念和知识化员工队伍的培育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最高境界。由于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围绕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占有、传播、加工和运营可以形成新的市场主体(如依靠专利等创办的新企业、通过许可与特许经营创办服务门店、以及开办信息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机构、转化孵化机构、咨询培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以及提升我国产业价值链形态,因此,能够为社会提供异质性服务产品就显得尤为迫切。

——不可控(或者风险)性。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创新性以及与有形产品的交融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不可控(或者风险)性较大。不可控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风险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面临许多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当然,风险性也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其不可控性。主要体现在其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的不可控性,因此服务质量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成败的关键。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与一般的服务业明显不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包括:服务高度依赖专业性知识和法律法规,服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服务与有形产品日渐交融,服务与就业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是即服务的知识化、法律化、网络化和国际

化等。

——知识(或者专业)化。由于知识产权服务的特殊性,知识(或者专业)化服务日益成为引领服务业发展的主流文化,并呈现出时代发展的趋势。知识化服务是对传统服务业的发展、创新和提升。这种服务依托于知识产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依托于知识、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以及各类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攸关方和客户提供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含量的智慧密集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产品”设计、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质量控制等无不体现全新的知识化服务理念。同时,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具有高度专业化的个性特征,行业进入和就业门槛较高;无论是服务商,还是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对所要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积淀,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研究与实践基础,以及与客户持续不断的交流、互动和提高,并在不断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以知识、智能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创新与品牌打造。当然,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构建学习型组织,为员工个人成长创造交互学习与实战锻炼的平台,更有助于加快服务商知识化的嬗变过程。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对人才的高度依赖,决定了知识化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一项系统工程,而不能一蹴而就。

——法律化。依据知识产权服务的主要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的服务业最大不同在于其服务的客体几乎都有严密的国际法、国内法(包括法规)保护与规范。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主导的国际组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WTO)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纳入管辖范围,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最低保护标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定了严格的执法要求,包括临时禁令、财产保全、海关边境保护措施、赔偿数额和司法处理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因此,知识产权的各类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司法鉴定、分析评估、咨询服务、代理咨询、法律诉讼、纠纷调解、维权援助、人才培训和网络服务等等,都必须严格诚信经营,依法合规。

——网络化。所谓知识产权服务的网络化,就是把“无形”的服务通过各种载体有形化、网络化。服务商内、外部知识信息的积累、交流与互动必须借助于有形载体,尤其是网络平台,以凝聚客户、树立信用、提升品牌关注度与市场影响力。服务商的“产品”设计、项目管理、流程控制、质量保障等都必须借助计算机与网络化管理技术,对项目预算、流程、计划、进度、质保、文档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管理,以提升服务的能力、效率、质量、信誉等。服务商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最佳案例等各类有价值的知识管理体系也应该借助网络平台的构建与完善,让各类人才、组织体系和客户群共享智慧成果,以支持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与持续创新的需求。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服务的有形化是网络化的基础,网络化是无形服务赖以生存与提升的物质条件。

——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服务业的另一个明显区别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伴随知识、信息的全球化流动而形成的国际化服务。经济全球化把知识产权的各种制度、经贸规则、商业模式和技术壁垒等竞争手段全盘引入国际科技文化与人才交流、国际经济贸易与资本流动、全球价值链整合与产业调整发展之中,这也迫使我国必须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和社团组织,以加速智力成果的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利益攸关方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刚刚起步,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只是处于萌发阶段,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并不完善,积极构建面向国际化市场竞争、适应我国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需要的、满足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运用、保护、管理和产业化各环节要求的、功能齐备、结构合理的服务产业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特征:对象的无体性 专有性:专有排他性,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地域性:只有依一国的法律昌盛,在依法产生之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知识产权效力在时间上的有效性。 2.什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概念: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作品。 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应当具有原创性或者独创性 3、应当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合法性并非构成要件,但是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3.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归属: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特殊情况: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的职务作品。 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 概念: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是什么?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为著作权,后者为邻接权。 ②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作品,后者保护表演者 ③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权利主体为作品作者,后者主题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④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⑤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后者人身保护期限不限,财产权为 五十年。 7.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异同点有哪些?

产品概念与分类

产品概念与分类 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企业通过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满足顾客需求,企业和市场的关系是通过产品来联结的。产品是市场交易活动的物质基础。因此,市场营销组合的核心,或者说4P因素的第一因素就是产品。产品策略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其他市场营销组合因素的决策。因而如何正确确定企业的产品组合结构、开发什么样的产品来满足顾客需求、产品在品牌和包装上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为顾客服务就成为企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也是市场竞争的基础策略。 要作出正确的产品策略,必须先明确产品的概念。所谓产品,是指能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要的任何事物,包括实物、服务、场所、组织、观察、主意等。可见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是电视机、空调等实物,也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人员,甚至可以是一种观念或主意,如广告公司的广告创意。 一、产品整体概念 在设计和销售产品时,市场营销者必须从产品的整体概念出发考虑产品,即市场营销中所指的产品是一个整体概念。产品整体概念包含核心产品、形式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和潜在产品5个层次。如图3-1-1所示。 1.核心产品层。核心产品又称为实质产品,是指产品能向顾客提供的基本利益和效用。这是产品最基本的层次,是满足顾客需要的核心内容。顾客购买某种产品,不是为了获得它的所有权,而是由于它能满足自己某一方面的需求或欲望。人们购

买化妆品,并不是为了获得它的某些化学成分。而是要获得“美”。同样,人们买空调是为了“凉爽”。 2.形式产品层。形式产品是指核心产品借以实现的形式或目标市场对某一需求的特定满足形式。形式产品包含五个要素:包装、品牌、质量、式样、特征。这五个要素,物质产品都具备,而服务也具有相类似的要素,可能具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特点。形式产品是呈现在市场上可以为顾客所识别的,因此它是顾客选购商品的直观依据。 3.期望产品层。期望产品是指顾客购买某产品时通常希望和默认的一组属性和条件。例如,旅客在寻找一旅馆时期望干净的床、洗漱用品、衣橱等。对没有特别偏好的顾客来讲,由于大多数企业的营销者都准备了一个期望产品,而且能够满足该类顾客的最低期望,所以获得该类产品的便利性成为选择这一产品的首选考虑因素。 4.附加产品层。附加产品指顾客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全部附加利益与服务,包括安装、送货、保证、提供信贷、售后服务等。如今的竞争主要发生在附加产品的层次,这正如美国学者西奥多·莱维特指出的:“现代竞争的关键,并不在于各家公司在其工厂中生产什么,而在于它们能为其产品增加些什么内容--诸如包装、服务、广告、用户咨询、融资信贷、及时送货、仓储以及人们所重视的其他价值。每一公司应寻求有效的途径,为其产品提供附加价值。”能正确发展附加产品的公司必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本身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成为权利标的,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也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品”或“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然呈现出

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期限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1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2 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守望新教育,守望真善美 [核心素养三人谈]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概念 从三维目标走向核心素养 作者|褚宏启|余文森|崔允漷 褚宏启: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年来,在教育实践领域和教育研究领域,“核心素养”成为非常时髦的一个热词,谈论教育问题时如果不涉及核心素养,似乎有落后之嫌。但是对于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看法并不相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滥用、泛用该词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强,乱象迭出。对此概念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很有必要。

“核心素养”这个概念舶来于西方,英文词是“Key ompetencies”。“Key”在英语中有“关键的”、“必不可少的”等含义。“Competencies”也可以直译为“能力”,但从它所包含的内容看,译成“素养”更为恰当。简言之,“核心素养”就是“关键素养”。 “核心素养”最早出现在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中。经合组织1997 年启动了“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和概念基础”(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即DeSeCo)研究项目,此时并未在项目名称中直接使用“核心素养”一词,但2003 年出版最终研究报告《核心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KeyCompetencies for a Successful Life and a Well-Functioning Society)时,则使用了该词。为推进核心素养走进教育实践,2005年经合组织又发布了《核心素养的界定与遴选:行动纲要》(The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Key Competencies:Executive Summary),以增强核心素养应用于教育实践的可操作性。 欧盟的核心素养框架受到经合组织研究项目的影响。欧盟的一个研究小组在2002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素养》中首次使用了“KeyCompetencies”这一概念,并认为“核心素养代表了一系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集合,它们是可迁移的、多功能的,这些素养是每个人发展自我、融入社会及胜任工作所必需的”。2006 年12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核心素养的建议案《以核心素养促进终生学习》(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标志着8项核心素养最终版本的正式发布。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0年的报告《面向变化中的世界的核心素养》(Key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1) 文学产权。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 商誉权。 (5) 信用权。 (6) 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定义: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3.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经济学作业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工管10-1 班学号20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

中国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及发展战略 班级工管10-1班学号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原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我国国情下的知识产权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智力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所有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七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狭义的知识产权——三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 ?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垄断。 ?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地域性

?领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域外效力:缔结了诸多知识产权双边协定和国际公约 (3)时间性 ?法定期限内权利受保护 ?超过有效期权利消灭 ?知识产权为全社会共有 ?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 ?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四、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

体育学科核心素养的概念及特征(20200906203427)

体育学科核心素养的概念 体育学科核心素养:通过体育学科学习,学生所能掌握与形成的 终身体育锻炼所需的、全面发展必备的体育情感与品格、运动能力与 习惯、健康知识与行为。 素养二(知识+能力)态度 2培养体育学科核心素养的方法和途经? (1) 体育教师应注重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体育教师要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要以身作则,在学生面前,才能起到榜样和楷模的作用。) (2) 体育课堂教学重视德育渗透(如体育教师在游戏比赛 中对学生进行团结的集体主义教育,使学生树立关心他人,互帮互助的良好意识,学会与他人和睦相处,宽容他人的优秀品质;要培养学生

遇到困难要敢于面对、要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可贵精神;培养学生自信、果断和超越自我的拼搏精神。体育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好德育功能,要将德育教育始终贯穿于课堂教学,要有针对性地结合教材内容和教学活动进行德育教育,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在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德育教育。) (3) 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养成自主健身的习惯( 体育教师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和端正体育态度,培养学生的自主锻炼的能力,提高学生对体育的认识,使学生了解体育的价值。使学生了解人体身心健康和身体运动的科学知识,掌握科学锻炼的正确方法,为终身体育打下基础。) (4) 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使学生身心能得到健康成长,增强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 3 培养体育核心素养的意义 (1) 打好身体基础回归体育的本质功能,增强体质. (2) 提升全民的体育意识,增强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体育核心素养,可以使学生自主健身,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运动技能,掌握科学的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锻炼的良好习惯,能够提高自主锻炼的能力,使学生的身体终身受益。 (3) 塑造适应社会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培养体育核心素养,可以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健康调节能力,增强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我国学者曾将该种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台湾省则将其称为智慧财产权,《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将其列入第五章民事权利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在法律上有如下特征: (一)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上述权利的单一属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权利。 人身性是指知识产权与享有该权利的特定人身紧密相联系,这种人身权利为权利人终生享有,不能继承、转让,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署名权即是这种权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属性,在于其权利客体与主体的特定人身联系。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创作的,发明是发明人创造的,带有创造者本人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与有形财产的标准化、程式化、机械化、社会化完全不同。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从三维目标走向核心素养 作者|褚宏启|余文森|崔允漷 褚宏启: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年来,在教育实践领域和教育研究领域,“核心素养”成为非常时髦的一个热词,谈论教育问题时如果不涉及核心素养,似乎有落后之嫌。但是对于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看法并不相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滥用、泛用该词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强,乱象迭出。对此概念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很有必要。 “核心素养”这个概念舶来于西方,英文词是“Key ompetencies”。“Key”在英语中有“关键的”、“必不可少的”等含义。“Competencies”也可以直译为“能力”,但从它所包含的内容看,译成“素养”更为恰当。简言之,“核心素养”就是“关键素养”。 “核心素养”最早出现在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中。经合组织1997 年启动了“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和概念基础”(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即DeSeCo)研究项目,此时并未在项目名称中直接使用“核心素养”一词,但2003 年出版最终研究报告《核心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KeyCompetencies for a Successful Life and a Well-Functioning Society)时,则使用了该词。为推进核心素养走进教育实践,2005年经合组织又发布了《核心素养的界定与遴选:行动纲要》(The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Key Competencies:Executive Summary),以增强核心素养应用于教育实践的可操作性。 欧盟的核心素养框架受到经合组织研究项目的影响。欧盟的一个研究小组在2002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素养》中首次使用了“KeyCompetencies”这一概念,并认为“核心素养代表了一系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集合,它们是可迁移的、多功能的,这些素养是每个人发展自我、融入社会及胜任工作所必需的”。2006 年12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核心素养的建议案《以核心素养促进终生学习》(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标志着8项核心素养最终版本的正式发布。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0年的报告《面向变化中的世界的核心素养》(Key Competences for a Changing World),“Key Competences”一词竟然出现了381 次,真真成为了“关键词”。 在国际上,与“Key Competences”同样火爆的一个词是“21st century skills”,有人将之译为“21世纪技能”或者“21世纪能力”,从该词所包含的内容看,译为“21世纪素养”比较合适。实际上,英文中的Competences和skills,在描述人的发展的维度时,在词义上没有本质区别,没有必要为此大费口舌而耽误时间。而且在“具体”内容上,核心素养与21世纪素养也是大同小异。 21世纪素养的研究始于美国。2002年美国在联邦教育部的领导下,成立了“21世纪素养合作组织”,该组织制订了《21世纪素养框架》,2007年该组织发布了《框架》的更新版本。新加坡和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新加坡教育部2010年3月颁布了“21世纪素养”,日本国立教育政策研究所于2013年3月发布了题为《培养适应社会变化的素质与能力的教育课程编制的基本原理》报告,提出了日本的“21世纪能力”。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摘要:从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引入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问题。陈列了现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不足。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知识产权应然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稀缺性信息所有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稀缺性;所有权 1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 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知识加创新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柱,依靠智慧创造财富成为时代前进的潮流。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位得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能量得以空前释放,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新的经济增长中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贸易竞争的焦点。不仅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且国际政治外交关系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知识产权相关联。 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到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直至今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知识产权法制健全。自1979年以来,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全面建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历程。 1.2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先后参加和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协定”、“条约”。 1.3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与司法机关也不断健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工商局中设立了商标管理和执法机构,在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双轨制”体系,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1.4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高,专利、商标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受理中国专利申请1931125件,获得授权1065264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仅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就突破40万件,达45.2万件,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品牌。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虽然如此,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仍然在讨论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这将有可能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在此,笔者简单讨论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希望大家参考。 2知识产权概念现状 知识产权, 在法学上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著名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 后被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援引并得到进一步的阐释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1]但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本身, 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 国内外理论界从未达成共识。[2]目前,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阐释的主要方式用两种,即抽象概括式和列举式。 2.1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 从国内外来看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有以下几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脑力、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目录 1基本简介 2基本定义 3价值 4基本特征 5基本特点 6基本分类 6.1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6.2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7基本价值 8战略意义 1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4]

2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2)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该定义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等类(除此以外的)领域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知识产品非实践认识和经验,而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如著作、发明创造、技术、商标标识、设计,法律才能赋予所有人以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智力成果时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3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企业利用好专利可以为企业节约研发时间,节约研发经费。其实品牌更能说明知识产权的价值,全球2010年品牌排行榜可口可乐的价值7百多亿元,中国的品牌价值远远不如国外的品牌

英语学科核心素养的实质内涵是什么

英语学科核心素养的实质内涵是什么? 作者:程晓堂,赵思奇 (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发展学生英语学科核心素养是深化基础教育英语课程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在综述国内外学科核心素养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中国语境下发展学生英语学科核心素养的价值,着重阐释了英语学科核心素养的内涵,并为培养学生英语核心素养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 2014年3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核心素养”这一重要概念,要求将研制与构建学生核心素养体系作为推进课程改革深化发展的关键环节。《意见》发布以后,关于学生核心素养的讨论迅速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关于中国学生核心素养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核心素养的定义和内涵、核心素养的培养途径、核心素养的测评方法等问题,学界仍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认识。 在中国,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主要通过基础教育阶段各学科的教育教学来实现。各学科的课程都要为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服务,都要结合学科内容帮助学生形成关键能力和必备品格。所以,在核心素养这个大概念下,衍生出各学科核心素养的概念,如语文核心素养、数学核心素养、英语核心素养等。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层面上,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都有必要开展基于学科的核心素养研究。本文在国内外核心素养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大背景下,探讨中国语境下发展学生英 语学科核心素养的价值,着重阐释英语学科核心素养的内涵。 二、关于核心素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现状 虽然国内从政策层面上提出核心素养的概念是近期的事情,但国内教育界对核心素养的概念并不完全陌生。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提出了适用于本国或相关地区(组织)的核心素养框架,并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政策。我国已有不少学者介绍了这些方面的情况,也探讨了对中国教育改革的启示。 1. 关于核心素养内涵的研究 描述和界定学生核心素养是世界教育改革浪潮中反复摸索与实践的产物。虽然现有文献对核心素养的内涵的阐述各有不同,但是这一概念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和回归教育“育人”本质的思想是被广泛认同的。核心素养的问题实际上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基于核心素养的教育,既包括传统的知识与能力的学习,更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学习,特别关注人与社会的统一和协调发展。这一思想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的核心素养模型中的人与工具、人与自己、人与社会三个维度也大致相符。 在阐述或定义核心素养时,许多研究者参考了国外已有的较成熟的概念体系,并探讨了这些体系对我国学生核心素养模型构建的启示,如裴新宁、刘新阳和张娜分别梳理了欧盟和经合组织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

三、简答题 1. 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7“.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这一点物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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