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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藏族婚姻形态变迁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INTELLIGENCE实践与探索

一、云南藏族婚姻形态变迁状况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变革最为剧烈,其突出标志为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改革、五十年代后期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八十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当社会变革发生时,受影响或冲击最大的还是生活在变革时代的人及其生活方式,因为新的制度和组织必然要重新规范人的行为,或者说新制度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变化最终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迪庆,作为中国国家整体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政策的变动和经济的发展对迪庆藏区的生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婚姻作为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婚姻形态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缓慢地变革。婚姻的变革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其传统的婚姻形态在迪庆社会剧烈变迁的过程中发生着相应的调整。

1婚姻制度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迪庆藏区经过和平协商,逐步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制度和农奴制,等级内婚制作为封建农奴制阶级压迫的产物,从根本上遭到了破坏。农奴翻身做了主人,昔日一无所有的朗生分到了土地、房屋、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开始有了人身自由和独立的家庭经济生活,传统社会关系开始松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旧制度带来的等级界限不断模糊,相应在婚姻上的等级内婚限制也就表现得越来越不明显。尤其1957年民主改革完成以后,集体经济时代到来。集体经济时代通过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政权有了存在的经济基础,进而为带有国家硬性约束特征的婚姻政策的贯彻创造了条件。因此,在集体经济时期,政府对婚姻的直接干预主要表现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如《婚姻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旧式婚姻制度在时代的潮流面前日渐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等级内婚制”在新的社会制度和文明进步中逐渐瓦解。但是,严格的血缘外婚制却一直延续下来,父系血亲和母系血亲之间的恋爱与婚姻受到排除,近亲禁止通婚,至少要间隔五至七代才能通婚。每个藏民的成员在其社会化过程中,近亲不能通婚的观念被反复灌输和强化,成为既定的行为准则,延续至今。

2婚姻模式变化。

解放前迪庆藏族婚姻模式多样化:“中甸藏区有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一妻两夫制三种。”[1]1953年以后,迪庆藏族贯彻国家颁布的《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模式在迪庆藏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并随着国家和社会各层面的变动而消长演变,婚姻模式呈现出以单偶婚为主,多偶婚并存的这样一种局面。

案例: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佳碧村由上世纪50年代的9户人家发展到80年代的31户人家再到2006年的30户人家,期间本村的婚姻模式因各种因素在产生着变化:

表1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佳碧村婚姻模式表单位:对表2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佳碧村婚姻模式表单位:对表3佳碧村当前的婚姻模式表单位:对

佳碧村从50年代至今的婚姻模式的变化主要受到外部力量的影响,从1953年到1978年间,佳碧村的婚姻经历了政府提倡的四次改革。《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佳碧村传统的婚姻形态面临了直接的政治压力,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佳碧村的一夫多妻婚姻模式比例下降,甚至几乎消失。一妻多夫婚姻比率也大幅度下降,而一夫一妻比例提高。总的变化趋势是由原来的多偶婚为主导向单偶婚主导转变。改革开放后,政府政策较为宽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功能的恢复致使一妻多夫婚姻呈上升趋势,由八十年代初的27%回升到34%,虽然一夫一妻婚姻模式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占主导地位。

3婚姻形态分布现状

从迪庆藏族婚姻形态的一般分布看,存在城乡分布、文化程度分布、交通状况分布的差别。

乡村、交通不便、现代教育影响程度较浅地区,缺乏学校教育的年轻人多听从家中老人对其婚姻的安排,传统的内在力量在这些地区表现得较强劲,多偶婚存在比较普遍,得到较广泛的认同。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东旺乡胜利行政村属于东旺,共10个合作社,131户,815人,占地面积231.08平方千米,土地128公顷。据笔者调查推算85%的村民受教育程度都

云南藏族婚姻形态变迁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中共遵义市委党校海芬丽

婚姻模式一妻多夫一夫一妻一夫多妻

数量852

百分比53%33%14%

婚姻模式一妻多夫一夫一妻一夫多妻

数量11291

百分比27%71%2%

婚姻模式一妻多夫一夫一妻一夫多妻

数量19370

百分比3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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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学四年级以下,这其中的40%几乎没上过学,尤其年长的老人。胜利村的172对婚姻关系中13对是一妻多夫婚姻,其中2对属于同一个家庭,即父子都属于一妻两夫。东旺乡新联行政村下的浪大自然村一共14户,89人,23对婚姻关系,其中4对属于一妻多夫婚姻。据笔者了解东旺乡5个行政村均存在一妻多夫婚姻,而且都普遍提倡实行这种婚姻模式。在德钦县云岭乡、升平镇、羊拉乡等都表现出同样的婚姻特征。

城镇、交通方便地区、现代教育比较发达地区,受到开放过程外部力量较大的影响,一夫一妻婚姻得到广泛认同,一妻多夫婚姻数量极少,甚至只是一种历史痕迹。笔者在迪庆州政府和香格里拉县政府所在地发放了120份问卷,回收108份,其中89个已婚调查对象100%的选择了一夫一妻婚姻。霞给藏族文化生态旅游村属于香格里拉县建塘镇红坡行政村下的一个自然村,距城15公里,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是迪庆新农村建设的试点之一。在1995年村民旺堆开发了霞给温泉,创建藏民家访,成为开发旅游文化产业者,直到今天,霞给文化生态旅游村已经初具规模。全村22户人家全部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

二、政府制度供给与政策结果

1《婚姻法》对藏族婚姻行为的规范作用

(1)法律对婚姻要件的规范

法律对婚姻要件的规范对云南藏族婚姻形态的变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首先,促使了多偶婚婚姻模式向单偶婚婚姻模式转变。民主改革前,云南藏区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模式普遍存在,甚至还成为主要的婚姻模式,受到藏区社会的承认并推广。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必须把握几个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便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民主改革完成后,云南藏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规范藏民的婚姻行为,尤其在民主改革完成后到改革开放前这段时间里,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数量明显减少,如今在城里几乎看不到多偶婚的影子,笔者回收的问卷中,其中已婚的100%选择的都是一夫一妻婚姻模式。

其次,婚姻自主权下移。现代婚姻立法,多把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一,并且往往把意愿表示的重大瑕疵(如欺诈、威吓、胁迫、严重误解等),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姻遭到冲击,恋爱自由与婚姻不自主的这一独特现象逐渐得以改变。笔者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道题:“如果父母已为您订了亲事,而您已经有了心上人,这时您会?”结果31.2%选了顺从“父母接受亲事”;57.9%选了“退亲然后追求美好爱情”;10.9%选择“其他”。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代藏族婚姻自主程度在提高,婚姻自主权由原来的家长手里往年轻人身上下移。

第三,婚龄逐步提高。土改前的云南藏区,官方并不直接介入民众婚姻缔结过程,对婚姻年龄不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初婚行为表现出普遍的早婚。据笔者对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的10位藏族老人的调查,他们的初婚年龄都在17岁以下,平均年龄为15.4岁。1950年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为20周岁,女性为18周岁。1980年的《婚姻法》提高了最低法定婚龄,规定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为了缓解人口压力,法律同时规定了提倡、鼓励晚婚晚育。从婚姻法实施以来,虽然还存在许多早婚现象,但婚龄逐渐呈上升趋势。

(2)法定结婚登记手续对藏民婚姻行为的约束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云南的藏区社会流动频繁,文明程度提高,迪庆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男女平等、自由恋爱、自由择偶这些观念。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新婚姻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在云南藏区,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是抑制违法婚姻的前提,是减少和防止违法婚姻行为的制度保证。婚姻登记工作在保障婚姻合法的同时有效地约束了藏民的婚姻行为,使云南藏区的婚姻形态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和合理化。实践证明,办理结婚证书以证明婚姻状况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婚姻成立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标志着婚姻的正式成立。

2土地所有制变动引起婚姻模式变更

(1)土地所有制变动对藏族婚姻行为的影响

土改前的传统社会,高度集中的政教合一制封建政权的最终确立,把封建农奴制推向了顶峰。从土地占有制来说一直推行的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完全私有,表现在婚姻上是严酷的等级内婚。

土改后随着集体经济时代的到来,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改变触动了传统婚姻家庭的存在基础。政府通过职能机构限制藏民的婚姻行为,形成普遍的适时婚姻模式和特定的晚婚模式。婚姻行为受到新制度更为直接的影响,初婚年龄与婚姻模式由民俗指导下的家长约定变为政府的外部硬性约束。

(2)家长权力模式变化对婚姻行为的影响

在传统的主要以土地为生的环境中,有地农民在家长组织下耕垦于田野,家庭成员完全依赖家长养赡。其生存质量主要取决于家庭占有土地数量和生产资料的多少,并与家长组织生产的能力和家庭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密切相关。家长对成员的管束能力建立在组织家庭生产和支配家庭财产基础上,家长权力获得了法律和社会习惯的维护,家长权威得以建立和维系,父母被赋予为子女主婚之权。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营时期,家庭的生产权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社会的封闭状态没有实质改变,成年农民子弟没有就业选择,他们被禁锢于父母所属村庄,以耕垦土地和到集体牧场放牧为主,其婚前收入也由家长掌握。家长虽无传统时代法定为子女主婚之权,子女的择偶权有所提升,但婚姻的物质条件仍依赖父母提供,父母握有其完婚的财权。因而父母对子女婚配对象的确立仍有很大的干预能力,对子女婚姻仍有相当的决定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耕作只占农民劳动时间的一小部分。对于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尽管土地的生存价值依然保持,但其对家庭财富的增值作用已很有限,为增加收入,家庭年轻劳动力纷纷走出田野,离开乡土,摆脱了家长控制。父母难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子女身上。它意味着藏民的婚姻行为开始了更深层意义上的变革。由此可见,中国近现代的农村改革促进了云南藏区农业发展,更是对农民婚姻生活领域的拓展,数千年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乡土生活受到全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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