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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条例

云南省消防条例
云南省消防条例

云南省消防条例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1号)

《云南省消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军事设施主管单位的申请,对军事设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协助。

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管辖分工,由省公安机关确定。林木、林地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管辖分工,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月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应急救援及逃生自救演练等消防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队(站)建设、消防宣传等公益活动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

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编制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三)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逐步增加消防投入,建设和完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 (四)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制定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和火情预警、监测机制;

(五)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力量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六)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扶持,推动社会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领导、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部署消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对消防产品的维修、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七)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学校指派消防辅导员;

(八)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工作、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边防)派出所依照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对规

定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含消防站)和规划内的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应急救援经费、日常消防装备费等编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需要拨付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加强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将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的总体规划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文物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三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边防)派出所的监督检查,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配有具备消防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行业协会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行业自律性规范,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业实施监

督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和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各所有权人应当共同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公共通道,不占用防火间距。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安全和逃生自救教育。

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活动的,应当履行对单位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与相应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危害评估程度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验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的消防要求。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由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要求另行确定用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审批乡(镇)、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或者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不能适用国家、地方标准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的依据。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专门说明消防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结果应当提供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按照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一)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四)1万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五)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审核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及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个人改正,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未经检测合格,不予消防验收、备案。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得安装、使用;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市场准入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

格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申请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维修、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可行的质量保障体系;

(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四)有规定数量的职业资格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核、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禁止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

销售消防产品;禁止伪造、变造、倒卖、租借消防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其基本信息和查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发生过火灾的建(构)筑物在继续使用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电气的评估、检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臵、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生产、储存、经营、输配燃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漏。

第三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时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臵必要的防火间距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公路(铁路)隧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臵消防设施、设备。

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有灭火、逃生器材。

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臵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臵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臵,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应急疏散时,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等采取优先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经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三十五条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下列人员中未列入的,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使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人员密集场所涉及消防工作的从业人员; (四)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

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

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其他消防队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备消防装备。 第三十七条火灾危险性较大并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边境贸易口岸,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将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执勤序列。

各类保安、联防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安消防队员、政府招收的消防队员的生活补助经费。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招收的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招收的消防队员的工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有与当地公安消防队员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

除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外,其他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组建单位或者主管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负责;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志愿消防队的业务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自行

筹集。

第四十一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发生火灾或者事故的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下列事故、事件人员生命抢救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空难事故;

(六)人员遇险事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专业、行业救援机构实施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发生火灾、应急事故(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及时到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

驻军、武警、民航、铁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安全监管、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人民政府的调派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和其他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道路交通信号限制,其他车辆、船舶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免收车辆通行费。

道路、航道上不得设臵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障碍;确实需要设臵的,必须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阻挡、妨碍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科研教学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火灾

调查,提供的有关分析、研究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火灾事故的依据。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鉴定结论和保险机构关于火灾损失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较轻或者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公安(边防)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条例,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四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臵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

(三)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三)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规划或者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

(四)维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臵、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进行加油、加气作业,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燃油、燃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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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应知应会手册 目录 1什么是森林火灾及森林火灾的主要危害? 2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什么重大意义? 3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4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5《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6什么季节容易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期及戒严期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规定? 7什么是森林火险天气、其如何分级、含义是什么? 8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9巡山护林员有哪些职责? 10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11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12森林火情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方法是什么? 13森林火情火灾处置按什么程序进行? 14严禁动员哪些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15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16森林火情按照燃烧部位或蔓延方向分为哪几种?

17扑火中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有几种? 18在森林内突遇森林火灾应如何避险和逃生呢? 19乡村如何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管理组织机构? 20乡村森林防火工作如何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 21乡村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森林消防队伍? 22乡村如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23乡村如何规范农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24乡村如何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督查活动? 25乡村处置森林火灾常见伤亡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26乡村应提前做好哪些处置森林火灾的准备? 27乡村如何处置初发火?如何做到既扑灭火灾,又不伤亡人员? 28乡村处置森林火灾应密切注意哪几个影响安全的问题? 29乡村如何配合上级做好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30如何组织开展乡际、村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31乡村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1什么是森林火灾及森林火灾的主要危害? 答: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生态系统产生破坏性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森林可燃物、氧气和火源。若其中有一个因素不具备条件,则不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属于自然灾害,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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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地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

消防安全手册范本

消防安全手册 前言 消防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与前提,消防安全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主要途径之一。 火灾发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绝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与人的因素有关,特别与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知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消防工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因此,我们公司结合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任务以及宣传贯彻新的《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作,编写了《消防安全手册》。其目的就是为各部门开展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供参考。望广大员工认真学习本手册,提高自身安全消防意识,共同搞好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共同筑起安全消防的长城。 第一章火灾与消防工作概述 一、火 火是自然界里最早的一种自然现象,是以释放能量并伴有烟活火焰或二者兼有为特征的物质燃烧现象。 二、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危害。 (一)火灾的危害

古往今来,无数的火灾事实告诫我们,火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在危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生态自然环境和资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经济建设发展。 (二)火灾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类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内的的烹饪物火灾。 (三)火灾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1、“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答: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3、森林燃烧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可燃物、氧气和一定的温度。 4、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5 、大理市森林防火“十不准”是什么? 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和烧牧场,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6、《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答:⑴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办事处批准;⑵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有专人负责;⑶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⑷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⑸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⑹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⑺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暂行规程》进行;⑻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7、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答:“12119”是全国、全省统一的森林火警免费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森林火警可直接拨通“12119”报警:应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或危险程度。此外,还应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处10—50元的罚款或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100元的罚款或警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

贵阳市消防条例

贵阳市消防条例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布时间:2013/1/29 14:01:43?阅读次数:3875?【关闭】 (2012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铁路、民航等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二)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 (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五)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正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 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 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微型消防站制度流程图

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 一、明确微型消防站队长、工作人员及职责。 二、消防站人员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联合各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以上,需经队长签字批准。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消防站。 四、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火灾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和制止。 五、消防站队长应制定站内学习、训练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学习、开展训练,并达到一定标准。 六、定期对站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七、做好站内各项巡查、检查记录,设备台账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微型消防站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人员由站内队长和队员担任。 二、微型消防站每月至少对区域内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三、防火检查由队长对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防火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五、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六、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七、发现站内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提示告知责任单位。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 一、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三、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查清原因后进行维修和更换。 四、消防设施器材到期,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维修或报废。 五、未经消防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变更摆放位置。 六、故意毁坏消防设施或器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除赔偿罚款外,要追究相应责任。

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

陕西省消防条例

陕西省消防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消防设施现代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森林、草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 第七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规划,督促、检查消防规划的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精品工作方案范文7篇

【精品】工作方案范文7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作者收集整理的工作方案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作方案篇1 一、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县山高谷深,坡陡林密,加之林农交错,林牧汇融,野外生产用火频繁,极易引发较大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从保护森林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今冬明春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努力使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齐抓共管 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一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发挥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在全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五个一宣教活动;交通部门要免征、免收森林消防专用车辆购置税和养路费、通行费;广电部门要及时发布和播出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气象部门要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武装、公安、武警、消防部门要积极参加扑火救灾。 二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分片挂钩负责制,经常深入挂钩片区检查指导工作,全力以赴协助挂钩片区抓好森林防火。挂钩片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赶赴火场,协助指挥扑救,严禁挂名不挂钩,挂钩不到位。 三是乡镇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落实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分片挂钩负责制,安排林业站集中精力抓好森林防火;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经

乡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乡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全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舆论氛围,提高社会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森林防火意识“入户”“入脑”“入心”,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营造有利于我镇防火、灭火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对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范第一”的工作思路,以贯彻落实《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为重心,不断创新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法,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大力度的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基础常识,加大对责任落实、火源管控、扑火安全、火案查处、森林火灾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广度,强化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全镇森林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实施要点 (一)切实抓好森林防火“七大”宣传工程。突出“扑火安全年”活动主题,继续深入实施“责任书入户、公益广告、手机短信、学校五个一、案例警示、标牌宣传、森林火险五彩旗”等“七大”工程,在自然保护区、林场、森林旅游区、高火险区、各村面山、林区要道悬挂森林火险五彩旗,设立警示标牌、张贴防火戒严令、范文TOP100防火条例、防火标语,五彩旗每个悬挂区应不少于2面;继续推进《林农防灭森林火灾安全手册》入户工程。 (二)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规范制度宣传。广泛宣传《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要突出宣传4个《森林防火应知应会手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制度、森林防火计划烧除规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森林火情火灾报告制度、处置森林火灾安全规范,确保林区用火审批到位、应急响应快速、火灾处置安全高效。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消防条例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六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内容,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 第九条在编制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确定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用地界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

森林防火条例(个人)

三、森林防火知识试题 76.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____。( B ) A扑救为主,综合治理;B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C预防为主,打早打了;D综合治理,积极消灭 7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____。( B )A各级林业部门的事情;B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C驻林区各单位的事情;D森林所有者的事情 78.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____ 。( A ) A打早、打小、打了;B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C小火当大火打;D发现早、灭在小 79.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 A )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D村(居)民委员会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下列哪项具体工作____。( C ) A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B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C审判森林火灾肇事者 D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81.加强对____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A ) A人为火源;B进山人员;C生活用火;D生产用火 82.____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B ) A 1988年5月6日 B 1987年5月6日 C 2002年7月28日 D 2002年10月2日 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____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C ) A 四级风以上; B 五级风以上; C 三级风以上; D 二级风以上 84.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 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加强消防能力建设,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凡在我区境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厂矿、学校、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定责任状,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制定乡规民约,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第五条驻林区各单位、部门及乡村应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检查、监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并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均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

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案档案。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体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我区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主管领导要亲自带班,做到及时准确上传下达情况和指示; (二)严禁从事采伐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浆木、青冈柴木、竹子等活动,严禁毁林开荒和上山打猎; (三)各类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高度的戒备状态。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器材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四)严禁在山林内、森林旅游区内、靠近森林边缘地带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取暖和其他用火; (五)驻军部队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等训练演习时,需持师以上机关批准的证明,向当地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采取防火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格火源管理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凡进入林区从事林业生产的森工企业职工和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七)在林区行驶的各种车辆的司助人员应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组织,要经常性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居住林区和出入林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森林防火所需经费。扑救森林火灾费用及扑火中群众的误工补贴应由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和受益单位、受益个人负责,不足部分从育林基金和地方财政中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各级新闻单位应及时发布火险天气预报和有关森林防火方面的事项。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扑救,并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以最快方式逐级上报火灾情况,发生重大或特大火灾也可以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当地军民对森林火灾进行扑救,并做好通讯联络、后勤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 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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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题练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修订, ( )施行。 A、1998年4月29日……1998年 5月1日 B、1998年4月29日……1998年10月1日 C、20XX年10月28日……20XX年 5月1日 D、20XX年10月28日……20XX年5月1日 2、()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 C、公安部消防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3、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A、谁主管,谁负责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4、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 )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A、企业 B、公民 C、单位 D、机关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 )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消防安全 B、保护消防设施 C、预防火灾 D、报告火警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A、机关 B、团体 C、企业 D、事业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并负责组织实施。 A、城市总体规划 B、政府工作计划 C、城乡规划 8、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消防中控室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安保经理 9、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持证上岗 B、经过培训 C、具有相应学历 10、《消防法》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 A、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安全规定 C、消防安全的要求 11、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2]87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2.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8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4日 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大力发展全市消防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是指从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消防相关工作的人员,分为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和合同制消防文员两类。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在公安消防部门主要从事灭火救灾、抢险救援等执勤岗位工作;合同制消防文员在公安消防部门主要从事文秘打印、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消防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三条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各区、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使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培训、服装、办公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调剂安排使用。 第四条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绝大多数森林火灾是人为引发的。所以国家立法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以此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每位公民都要树立起良好的森林防火意识,减少和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森林和陆生野生动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规定如下: …………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 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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