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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申请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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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申请与操作

一、目前我国有几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

3、不定时工时制

二、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

本工时制度。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加班费的计算

方法是:

工作日加班工资=工资÷21.75×150%

周六、日加班工资=工资÷21.75×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资÷21.75×300%

三、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

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

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

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以“以年为计算周期为例”,全年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83(全年平均每月工

作天数)* 8 * 12 = 1999.68小时,超过部分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

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

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

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长期出差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

特殊工作岗位的奇特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

五、特殊工时制如何操作

根据企业经营现状,设置不同的岗位,不同岗位可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

六、实行综合或不定时工时制需报政府部门审批

企业无权自主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须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经严格审核颁发

《综合工时许可证》、《不定时工时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最新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综合工时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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