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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告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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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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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分类(等级)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A区B区 住宅类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 0.7~1.0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 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 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0.3 0.4 2 宾馆类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 0.5 0.25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 0.15 0.25 ●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办公类 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 1.2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商务 办公 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 0.9 1 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6~0.7 1.0 1 商业类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 0.8 1.5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 1.5 1.5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文化类影剧院泊/100座位3~5 5 5 ●每2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3

车辆违规停放情况通报

车辆违规停放情况通报 本文是关于车辆违规停放情况通报,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车辆违规停放情况通报范文一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校园内新划停车位后,大部分老师都按规定停放,交通秩序有所好转,但仍有个别同志乱停乱放车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现将违规停放车辆情况通报如下:,1、6月2日上午9:30左右,车号鲁VLK6xx在北环山路上乱停放; 2、6月2日上午10:00左右,车号鲁GUT0xx在5号教学楼后马路边停放; 3、6月2日10:15左右,车号鲁VQ61xx在琴湖东桥北侧路西马路边违规停放。 请各位老师互相提醒,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学院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 安全保卫处 年6月5日 车辆违规停放情况通报范文二 现将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0月19日,学校xx山校区与xx校区车辆违规停放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校教职员工车辆违规停放情况 1.10月12日 后勤集团驾校教练车白色“大众”(川 A85xx学)13∶45停放于成龙校区老年活动中心前禁停区。 2.10月13日 附属实验学校教职工陈xx的车辆银色“丰田”(川AM0xx)8︰08停放于附属实验学校至北大门沿线西侧停车区域但一车占多位。 3.10月14日 舞蹈学院教职工xxxx的车辆黑色“本田”(川AZC2xx)11︰24停放于附属实验学校至北大门沿线西侧停车区域但车头未向外且一车占多位。

4.10月16日 ①后勤集团教职工王xx的车辆橙色“雪佛兰”(川AS23xx)12︰00停放于狮子山校区体育馆至信息技术学院大门沿线南侧禁停区。 ②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教职工徐x的车辆白色“丰田”(川车辆违规停放情况通报U0xx)18∶30停放于成龙校区第三实验楼前消防救援通道。 5.10月19日 后勤集团教职工颜xx的车辆灰色“雪铁龙”(川A022xx)8︰28停放于附属实验学校至北大门沿线西侧停车区域但一车占多位。。 二、非我校教职员工车辆违规停放情况 1.10月11日 ①来校参加全省监狱系统考试人员的车辆白色“大众”(川 RBA9xx)13∶38停放于成龙校区龙溪路第二实验楼前禁停区。 ②来校第三办公区办事人员的车辆银色“马自达”(川AS6Qxx)16︰05停放于第三办公区至第四教学楼沿线南侧禁停区。 2.10月12日 ①来校第四教学楼办事人员的车辆黑色“荣威”(川ARW447)8︰27停放于第四教学楼前斑马线上。 ②音乐学院20xx级音乐表演6班学生马xx的车辆红色“尼桑”(川 M93176)16∶40停放于成龙校区东苑食堂北侧消防救援通道。 3.10月13日 ①来校第二教学楼办事人员的车辆黑色“讴歌”(川AMX4xx)10︰18停放于第二教学楼至离退休管理处沿线消防救援通道。 ②接送附属实验学校五年级三班学生刘xx的车辆黑色“宝马”(川A6RE53)17︰31停放于西大门门口处堵塞进出口通道。 4.10月15日 ①外国语学院20xx级硕士研究生张xx的车辆灰色“大众”(川 AG72xx)9∶00停放于成龙校区东苑男浴室前消防救援通道。 ②来校参加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人员的车辆灰色“大众”(川 A550WW)9∶

广州市停车配建(最新)

一、概述 1、指标检讨的背景和意义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出行终端停放和兼顾车辆出行过程中临时停放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配建停车场应该解决80%~85%的城市停车需求,是满足停车需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及时制订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的停车配建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问题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001年广州市开展了《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主要针对当时执行的“两部”标准(已于2003年废止)难以适应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情况,而编制的一套适合广州实际情况的配建指标,对推进停车设施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2002年7月至今的试行,广州市的配建停车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配建停车位占停车位总量的比例从67%上升到76%,在城市停车供应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 “十五”期间,广州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加,2005年全市GDP达5115.7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2%;城市空间不断拓展,番禺、花都纳入市区范围,新成立了南沙和萝岗新区;2005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77.4万辆,机动车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客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0%,摩托车数量日益减少。随着广州城市交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给广州整体交通环境的改善带来很大压力。与此同时,2001年制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偏低,停车管理区过于复杂,部分指标的可操作性较小等。为解决现行指标与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的矛盾,优化完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未来10~15年仍然是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期,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全面“禁摩”的影响,对现行指标的检讨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应汽车进入家庭的新形势,制订新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因此,本次研究将基于新的发展形势,对现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保持停车配建指标与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更好的指导新形势下停车设施的建设。 2、研究范围和年限 根据广州市规划控制区,确定 本次研究的范围为广州市辖十区, 即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 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番 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见图1)。 从2005年到2015年这段时 期,是广州市小汽车基本普及的时 期,也是建筑物停车需求研究和停 车配建指标完善的重要年限范围, 并且考虑到保持本专项研究与城 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研究的一图1 研究范围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doc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 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 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

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下限。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通告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 为了规范学校的停车秩序,使校园保持整洁,对学校的停车事项做一个通告,下面给大家带来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范文一 为加强学校交通管理,规范校园停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停放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请自觉停放到指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 (二)各办公楼、图书馆、食堂等区域按照划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 (三)其它非停车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1)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有禁停标志的区域; (2)禁止将车辆停放到人行道上; (3)禁止车辆停放在班车、清洁车出入通道; (4)禁止车辆侵占或堵塞疏散通道或消防通道; (5)禁止车辆占用绿化用地。 二、各种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占道停车,影响交通。 三、严禁在道路沟盖板上停放车辆,造成损坏的,违者赔偿。 四、各类送货机动车辆需由接洽部门与保卫处联系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五、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等,机动车辆停放服从学校保卫处统一指挥。 六、一旦发现违规停放车辆,保卫处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首次违规停车的,将在照相保存证据的同时,在车辆上粘贴"

违规停车通知单",并在校园网上通报该车辆牌号及车主等相关信息; (2)涉嫌2次违规停车的,除按上款规定执行外,同时通知车主所在学校部门、学院及班级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恶劣者不服管理的由学校监察处介入处理; (3)第三次违规停车,保卫处将取消车辆授权一个月,第四次违规停车取消授权三个月,第五次违规停车取消授权半年; (4)对外来车辆违规停车且不听劝阻的,将采取"先告诫,后锁车"的措施,违规停车达三次的将纳入"黑名单",严禁进入校园; (5)对因违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由交管、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车辆违停记录作为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及所在学院、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xxxx 年月日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范文二 随着西校区两个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校园停车环境得到改善,为营造一个安全、有序、规范的校园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减速行驶 1、车辆通过大门通道时限速5公里/小时,一杆一车、依次通过,保持车距。 2、车辆进入校园后限速2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要注意礼让行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2007)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 简本 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广州至信交通顾问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审批情况介绍 (1) 一、项目背景 (1) 二、审批过程 (2) 三、公示情况 (3) 四、市规划局意见 (3) 第二部分规划简述 (4) 一、现行指标在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4) 二、国内外指标制定和管理经验借鉴 (4) 三、指标修订的基本思路 (5) 四、指标修订的结果 (7) 附件一:公众参与报告 (16)

第一部分审批情况介绍 一、项目背景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出行终端停放和兼顾车辆出行过程中临时停放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配建停车场应该解决80%~85%的城市停车需求,是满足停车需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及时制订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的停车配建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问题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001年广州市开展了《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主要针对当时执行的“两部”标准(已于2003年废止)难以适应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情况,而编制的一套适合广州实际情况的配建指标,对推进停车设施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2002年7月至今的试行,广州市的配建停车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配建停车位占停车位总量的比例从67%上升到76%,在城市停车供应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 “十五”期间,广州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加,2005年全市GDP达5115.7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2%;城市空间不断拓展,番禺、花都纳入市区范围,新成立了南沙和萝岗新区;2005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77.4万辆,机动车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客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0%,摩托车数量日益减少。随着广州城市交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给广州整体交通环境的改善带来很大压力。与此同时,2001年制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住宅停车配建指标偏低,停车管理区过于复杂,部分指标的可操作性较小等。为解决现行指标与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的矛盾,优化完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未来10~15年仍然是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期,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全面“禁摩”的影响,对现行指标的检讨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应汽车进入家庭的新形势,制订新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因此,本次研究将基于新的发展形势,对现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保持停车配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送审稿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库),是指除客货运站场之外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 (三)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说明:本条关于《条例》中所出现的停车场相关名词解释,旨在界定《条例》的管理对象。主要是依据国家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10月3日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本条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解释主要是借鉴其他城市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其他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解释如下: 序号法规名称公共停车场定义 1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2 《厦门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3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4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5 《哈尔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6 《呼和浩特停车场管理办法》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泊位。

小区车辆停放通知书模板(3篇)

小区车辆(自行车)停放通知书模板第一篇: 紧急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户: 为配合本市“创文”工的开展及进一步美化小区环境,服务处已数次发书面通知和现场张贴“温馨提示”告知业户将单车集中停放到一期S1栋负一层停放点,严禁在区域外乱停乱放,禁止将单车锁在护栏、休闲椅上、自觉清理废旧单车,但至今未有任何效果,车辆的乱停乱放已严重影响到人员的出行和现场的清洁卫生,并造成了业户的投诉,针对上述问题,请有类似情况的业户,务必在5月19日12点前将单车移动到集中停放点,逾期仍未搬离的,服务处将代劳处理。 特此通知! **服务处 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小区车辆停放通知书模板第二篇: XX小区广大业主阁下,各商家、摆摊者: XX市XXX有限公司自20XX年X月XX日进驻新城小区以来,在广大新城业主的鼎力支持下,利用7月1日正式接管前这短短六天,熟悉小区区域分布,查验小区设施设备、清洁、绿化现状,逐步解决部分小区众多长时间存在的各类问题。 如大堂和部分楼道照明的恢复、水箱浮球阀更换、房屋漏水渗水的查验、业主报修、给排水的应急处理、配电设施的查验和在建违建的叫停、清理生活和建筑垃圾等等。 但诸如车辆乱停乱放、占道或占用公共部位经营、天台和地库违规住人、黑车横行、建筑垃圾偷倒堆放、楼道大堂臭气熏天等一系列问题难题还需在新城广大业主阁下,各商家、摆摊者支持配合下逐步逐项解决。 当前,应广大业主的强烈要求,为规范上海XXX小区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环境整洁,经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新城业主委会员,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上海新城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莘松派出所共同研究决定,从20XX年7月8日起。 首先对乱停乱放车辆和占道或占用公共部位经营违规违约法行为联合整治,凡是乱停乱放车辆将受到纠正和整治,进出小区的大小货柜车辆必须经过小区物业保安检查后通行; 凡是在小区内利用各门店进行经营的商家,请自觉遵守小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将相关物品商品摆放在店面以外的公共部位,并搞好店面门前的清洁卫生,对已存在和利小区公共

违规停车通知书_行政公文

违规停车通知书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违规停车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违规停车通知书范文篇一尊敬的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您因占用消防通道违规停车;您因占用主干道违规停车;您因违规停车;特发此通知警告,请您下次停车改正! xx物业服务中心 年月日 违规停车通知书范文篇二号机动车驾驶人您驾驶的机动车于年月日在侵占人行道停车(现场已录像,机动车已被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将对您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请您持本通知书三日内,到xxxx城市管理局接受处罚。地点:Xxxx城市管理局告知您:对损坏所剧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擅自移动车辆易扎胎,后果自负。 执法人员签字(编号): 1 / 4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违规停车通知书范文篇三尊敬的幢单元业主: 您的车辆于年月日停放于金地康城小区位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停放,该行为已经违反下列行为中的:1、侵占、碾压公共绿化区域;□2、占用公共消防通道;□3、占用私有车库门前通道;□4、阻碍他人车辆行驶、停放;□5、未按划定车位停放。□根据《金地康城业主公约》相关条款规定,为了保障园区道路畅通,规范车辆停放秩序,避免邻里产生纠纷,金地康城物业服务中心现向您发出《违规停车通知单》。望您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将车辆停放至划定停车位内。对拒不整改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和保证多数业主利益。 特此通知! xx物业服务中心 年月日 违规停车的情形①机动车在道路上只能在停车泊位内停放,其他地点禁止停放;②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③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应当按照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 / 4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修改版)

表1 调整后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附注: 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位,以供访客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的比例为3%-5% 3.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 4.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小学设置接送学生临时车位为强制要求,应结合学校门口等道路红线以外的学校用地进行设置。 6.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5 万平方米,且其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 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的85%累加。 7.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 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的建筑物依据需求增加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 考虑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8.办公类、商业类等建筑物鼓励设置机械化停车位。 9.展览馆、体育场馆、游览场所、交通枢纽、工业仓储及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10.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A 区范围内的可减少10~15%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B 区范围 内可减少5~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7 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11.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说明:A 区范围包括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 区范围为除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 (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州停车位配建拟新指标

广州停车位配建拟新指标小区每200平米配1车位 来源:和讯网编辑:残阳墨月2007-9-14 16:14:28 浏览数:2412 进入论坛 广州市旧的停车位配建规划已不能适应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近日市规划局完成了《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对全市停车位的配备拟定了新的指标,该指标体系从昨日起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新的指标规定,广州的住宅区内每2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个停车位。 背景 小车保有量激增旧指标不合时宜 据广州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而广州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在试行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住宅停车配建指标偏低,停车管理区过于复杂,部分指标的可操作性较小等。 为此,市规划局考虑到未来10—15年仍然是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期,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全面“禁摩”的影响,制定了《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对原有指标进行修改。 新的停车配建指标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停车配建标准。经有关部门的分析预测,实施新的配建指标后,以广州市2006年实际规划验收的停车位数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全市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的年平均增长趋势和建筑物停车配建按新指标实施的两项主要因素,预计未来三年六区建筑物新增配建停车泊位数超过10万个。 据了解,老城区由于新建建筑规模较小,配建停车位数量有限,广州还将发展路边停车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措施共同解决老城区停车问题,使中心六区三年内共增加停车泊位15万个。 新规划亮点逐个看 划分A、B两区配建指标不同 据悉,此次制定的新停车配建指标适用对象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公园、主题公园、风景区、文物古迹游览场所,但不含社会公共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根据广州市规划控制区,新的指标适用地域为广州市辖十区,即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番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 据了解,新指标与现行指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现行指标按照建筑的密度将全市分为一至四区,每个区域都有不同的车位规划。而新的规划则只将广州分为A、B两区,无论建筑密度的大小如何,只要在同一区域内,则按照同样的标准来配备停车位。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 导读:本文是关于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希望能帮助到您!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范文一 为加强学校交通管理,规范校园停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停放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请自觉停放到指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 (二)各办公楼、图书馆、食堂等区域按照划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 (三)其它非停车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1)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有禁停标志的区域; (2)禁止将车辆停放到人行道上; (3)禁止车辆停放在班车、清洁车出入通道; (4)禁止车辆侵占或堵塞疏散通道或消防通道; (5)禁止车辆占用绿化用地。 二、各种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占道停车,影响交通。 三、严禁在道路沟盖板上停放车辆,造成损坏的,违者赔偿。 四、各类送货机动车辆需由接洽部门与保卫处联系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五、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等,机动车辆停放服从学校保卫处统一指挥。 六、一旦发现违规停放车辆,保卫处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首次违规停车的,将在照相保存证据的同时,在车辆上粘贴“违规停车通知单”,并在校园网上通报该车辆牌号及车主等相关信息;

(2)涉嫌2次违规停车的,除按上款规定执行外,同时通知车主所在学校部门、学院及班级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恶劣者不服管理的由学校监察处介入处理; (3)第三次违规停车,保卫处将取消车辆授权一个月,第四次违规停车取消授权三个月,第五次违规停车取消授权半年; (4)对外来车辆违规停车且不听劝阻的,将采取“先告诫,后锁车”的措施,违规停车达三次的将纳入“黑名单”,严禁进入校园; (5)对因违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由交管、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车辆违停记录作为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及所在学院、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xxxx 年月日 学校关于停车的通告范文二 随着西校区两个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校园停车环境得到改善,为营造一个安全、有序、规范的校园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减速行驶 1、车辆通过大门通道时限速5公里/小时,一杆一车、依次通过,保持车距。 2、车辆进入校园后限速2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要注意礼让行人,教学区域禁止鸣笛,夜晚不要开远光灯。 3、进入校园的车辆要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规范停放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

1、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研究 广州市在2002年对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从2002年7月已开始试行。修订后的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增加了建筑物(用地性质)的分类,按照不同区域提出不同的配建要求,对不同规模的建筑配套停车位数量计算采用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了残疾人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货车装卸货停车位的配建指标,修订了自行车停车位指标等。 通过该次研究,使广州市原有的两套配建标准得到了统一,并采用泊位数作为标准。 修订后的广州市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见表8~表10(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此处略,详见《广州市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研究》报告)。 表8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

附注: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或 增建机动车停车位; 2.城市规划密度区的划分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番禺区、 花都区参照相应密度分区的配建指标执行; 3.表中幅度值为建议的停车配建指标的范围(详见使用说明栏),没有规定幅度范围的 为推荐的最低标准;

4.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场所、交通枢纽等(表中以星号标注)停车位设置标准应根 据建筑物容量、所处位置、交通环境进行独立的交通影响评估决定配建车位数; 5.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未列入此表的用地类型的停车位数量应视专项规划设计的结果 而定; 6.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多功能、综合性的大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车位的设置数量应考虑共用停车位的可能性,或按各单项标准总和80%计算; 7.其它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报告; 8.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见表9); 9.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等特殊停车位数量,以及 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另计(具体配建要求见报告)。 表9 广州市建设项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指标 附注: 1.凡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必须在方便的地点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 车位; 2.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泊位尺寸参考相关设计规范。 表10 广州市建设项目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指标

违章停车处罚决定书

违章停车处罚决定书 【篇一:车辆违规停放处罚通知单】 【篇二:处罚决定书有七处违法--对违章停车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有七处违法 执法局在车上贴罚单败诉 (2003年05月21日 10:38:17中新网)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为在车上贴罚单被告上法庭,并被判败诉。5月23日是其上诉的最后期限,如果其不上诉,就意味着以后其用于处罚违章停车的处罚决定书必须“改名换面”。 据法制日报报道,曾任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一名牌大学攻读法学博士的驾驶员叫宋德新,3月27日下午,他驾车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并将车停放在该局门前。5分钟后出来,他发现车上被贴了一张粉红色的纸条——《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豫ad9398号驾驶员:……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五十元罚款。此罚款须于2003年4月10日前缴至郑州市商业银行储蓄网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宋德新看完这份决定书后,马上找出七处违法之处: 第一、处罚对象不确定,难以强制执行。这份决定书是写给驾驶员的,而非车主。一辆车可能会被很多驾驶员开。 第二、该格式处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赋予了当事人在被处罚前的知情权。决定书在作出前,执法者没有见当事人,怎么告知? 第三、该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该决定书不能成立。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

广州市停车数量新规定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9月13日起公示20天 2007年09月14日09:36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市规划局完成《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从9月13日起在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6601147.html,)上公示20天,欢迎市民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该方案,广州市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即将第二次“大升级”,其中住宅配套车位最多可提高一倍,预计未来三年中心城区建筑物新增配建停车泊位数超过10万个。 有关人士指出,新指标适用的是新建的建筑,老城区新建建筑规模较小,配建停车位数量有限,还需要通过发展路边停车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措施共同解决老城区停车问题,以达到三年内共增加停车泊位15万个的目标。具体来说,新的车位配套指标主要有3个新的亮点。 亮点1

管理分区由4个变2个 2002年,广州修订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系统后,按照人口和建筑密度分成密度一区、二区、三区和四区,停车场配建标准由低到高。 此次规划检讨建议将广州市划分为两个停车配建管理区域,其中A区包括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滘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是除A区以外相对地广人稀的规划建设地区。 亮点2 住宅配套车位最多增一倍 广州车位难求,主要难在住宅小区。此次规划提高了住宅和商厦的配建泊位指标车位:建议住宅配建车位指标为每100平方米配建停车位A区0.5~0.8个,B区0.7~1.0个,意味着至少2户就有1个泊位,比2002年的标准最多又提高了一倍。 亮点3 配备泊位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配套泊位计算方式也有了改进,比如目前住宅是按户数、医院是按床位数、酒店是按客房,中小学是按学生人数来配建泊位,新指标提出以上设施均按建筑面积来计算。 规划部门表示,此次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的适用地域为广州市辖十区。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不含社会公共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须按照该标准配建停车位。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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