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
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新,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吉首市河溪太福醋厂业主,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琳,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新华,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吉首市河溪香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河溪镇。
法定代表人文渊,经理。
上诉人杨立新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6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杨立新,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琳,吉首市河溪香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首河溪香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渊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立新以吉首市河溪太福醋厂的名义于1997年8月13日提出河溪及图商标注册申请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
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吉首市河溪醋厂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裁定后,杨立新以吉首市河溪太福醋厂的名义提起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商评字〔2019〕第68号《关于第1219508号河溪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68号裁定。
杨立新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1956年以前,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