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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育的继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出生事实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此种关系除因依法送养子女而解除外,一般只能因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父母再婚后事实上存在着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此种关系除因死亡终止外。还可以人为地予以篇除。

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自然形成亲子关系而产生的。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子女由生父之妻分娩;

(3)子女与生母之夫有着血缘关系。

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婚姻关系前受孕,结婚后出生的;或在婚姻关系期间受孕,在婚姻关系消灭后出生的子女,仍为婚生子女。

婚生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有自由选择姓氏的权利,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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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 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公民既要依法行使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的含义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关系 (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

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 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 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他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他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可以理解,但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可以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他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可以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他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A.很信任 B.还比较信任 C.表面而已,实际常常旁敲侧击地提起 D.完全不信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核心内容:《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为人父母已做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大多数人都在为生活养家糊口、结婚生子、孝敬父母、奉献社会,为了这样那样的关系在维系着其中的亲戚朋友。如果我们仔细回想人生无外乎就经历这几个阶段,但在这几个阶段中人们大多数做的最多的就是工作一身都是在为子女操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是为我自己、为家人、为子女,那么就这样一句话来分析,这里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你本身就是在撒谎,二是你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既然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如此重要,那么现在已身为父母的我们真正能给予孩子多少,每天有多少隐形的行为是在时刻影响着孩子,你对孩子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正大于负还是负大于正。结合我对这一话题做得调查与生活中的亲身经历在此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然后我们才可能说到要成为这样的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可能很多人都会说,孩子只要高兴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随便他,做父母的不过多的干涉,难道这真的是在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为孩子好吗? 孩子长大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1、心存感恩,有孝心的人

2、了不起的企业家 3、被人尊重的人 4、一个平常的人 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长处,不要太在意外在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没有在意的时候,往往会收获很多的惊喜。信任与自主 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稳定关系能创造一种情感上的安全感。当所有人都不能信任是父母是一个值得信赖永远站在背后支持 你的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被称为家“安全感的依赖”。父母亲的支持“带给了孩子内在的安全感,”这便反映在孩子的能力以及他们更愿意探究周围的未知世界等很多的方面。” 第二,和孩子之间相互信任的这种关系能使孩子感受到你对她的信任。当你夸奖、告诉孩子她很棒或明显的表现出你对孩子很信任时,这样的鼓励和信任会使她更加相信你。父母给予孩子的关怀和帮助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在孩子心中你得到了信任那么你也可以和孩子讨论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现在得孩子都希望父母给予自己一种权利,就是“自主权”有了这种权利孩子就会更开放、更诚实地告诉 她正在做什么、想什么,并有可能向你袒露她内心的情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婚生子女与父母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婚生子女与父母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摘要:父母对子女有着照顾抚养的义务,子女也同样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对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还有哪些权利义务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婚生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自生母的丈夫,难以直接以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基于尊重结婚道德和婚姻制度,维护和巩固因合法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根据医学上的生育经验,设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如果您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最好的专业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8843277.html,/hyjt/jtgx/hunshengzinv/2015/0309/16232.html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作者:日期:10-05-08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委托人有权利 规定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 (2)监督人代理行为的权利。因为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 响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活动状况。 2、委托人的义务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人在处 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 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1、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 2、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一人有限公司是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财产)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教案)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教学内容] 九年义务教育八年级《思想政治》(豫人版)第十课: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教材第125——128页有关内容。 [教学要求] 知识目标 识记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举例说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能够使学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观察、辨别家庭关系中各种现象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父母为培养教育子女花费了许多心血,应当铭记父母养育之恩,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难点] 1.“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也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是本框的又一难点。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家庭是每一个人栖息傍依的港湾,它的和睦美满不但是

社会稳定的前提,也是一个人成长的乐园。为了感受父母对子女的那种平凡而伟大的爱,我们来听一首歌曲《母亲》(播放闫维文演唱的歌曲《母亲》)。母亲像阳光普照万物,是那样炽烈无私;像大海拥抱岛屿,是那样的博大情深。我们都是在母亲温暖的怀抱里长大,得到的爱实在是无法形容。在家庭生活中给予我们关怀照料最多的不仅有母亲,还有父亲。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家庭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依法相互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今天我们就学习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板书课题) 二、讲授新课 (一)父母子女关系(板书) 我们要学习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哪些呢?(投影出示问题)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第125页本框的第二自然段后回答。 把握此含义请注意包括四个方面 ⑴父母与婚生子女 ⑵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⑶养父母与养子女 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过渡:既然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四个方面,那么,父母子女之间又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呢?下面我们学习第二问题: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板书)

看执行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看执行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随着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以来,执行异议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情况。其中的原因固然有新民诉法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加强,以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但是不能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又以对执行协助义务人的追加和处置占据较大比例。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至5月30日立案受理的18件执行异议案件构成分析,其中5件由执行协助义务人提出,占所有执行异议案件的25%。其中,异议成立的2件,占40%;经过调解自动撤回异议的2件,占40%,仅有1件被驳回。 从以上数字可以分析出,法院对执行协助义务人(主要指协助履行人)的法律义务和权利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和分歧,造成了执行实践中适用的尺度不一。 一、新民诉法强化了执行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责任,但也为如果规范操作提出了课题。 《民诉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莫过于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加大,如新增加的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以及增加了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进一步审慎分析协助义务的人责任具体有哪些以及如何依法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另外,我们确实也看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倾向,如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等。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以确定协助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时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协助义务人作出不同的分类。(一)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二)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①对于罚款的适用。《民诉法》第1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她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她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能够理解,可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能够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她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能够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她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贷款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的权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条件,借款人有权拒绝。 (4)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1)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银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此项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不得误导银行;借款人必须如实向银行提供其多头开户、账户余额等情况,使银行可以真实掌握借款人资金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资信作出评价;银行的调查、审查、检查,贯穿于贷款审批、发放、执行的各环节中,银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对此,借款人应积极配合。 (2)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核定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企业借款用途与贷款能否按期归还有密切关系。许多情况下,贷款的用途会影响到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银行预期的贷款风险、收益就会变得不确定。因此,借款人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银行提供贷款,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如借款人将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的同意。银行只有全面了解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等信息之后,才能作出决定。 (6)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来自云贷)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同辈朋友们聚在一起的时候,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是常有的话题;与晚辈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也几乎是必有的内容。作为交流与关系研究者、咨询师,我看到很多人陷于亲子关系的怨恨、冲突、苦恼、纠结、折磨中;身为父母的女儿和女儿的母亲,亲子关系中的问题令我更多一层的感同身受与同情的理解,对于如何解决亲子关系中的心理创伤问题着力思考,也屡屡有写作的冲动,终于把冲动落实为行动,乃是突然灵光闪现,觉得在理论上找到了出路。这个理论就是南非转型后,为解决种族隔离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采取的“真相与和解”模式,以及受害方体现的宽恕精神。 以我的浅见,我们的文化对亲子关系没有太多的关注,很多人处理亲子关系的方式源自父母,有意识的思考和作为不多,尤其是不少的父亲,要么缺位、淡漠,要么专制、粗暴,面对亲子关系的问题无可奈何,束手无策,家庭幸福与快乐水平也因此打折扣。

帝王专制两千多年间,占据中国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规定“父为子纲”,子女附属于父母,甚至不掌握自己的生命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跟谁结婚、生活一辈子的大事也与子女本人无关,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个时候当父母要容易多了,不会存在今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冲突,或者子女“妄议”父母,或者公开挑战、指责父母养育自己的方式不当并因此要为其成年后的心理问题、社会适应问题承担责任之类。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在百年来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迁,那么,亲子关系、亲子权力地位的变迁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的父母程度不同地延续着传统的亲子关系观念,生育目的是“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教育手段是“黄荆条子出好人”。那个年代,能够吃饱、穿暖,就算得上是幸福的童年,精神、心理的关照不在议事日程上。 处于传统向现代过度的我们这代人已经萌发了个人权利意识,我们了解但已开始超越传统的亲子关系规定,由此也同持传统亲子关系观念的父母有了代沟和冲突。我们很多人年过半百,只要父母还在,仍然还要被当成孩子、接受父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父母子女间的赠与合同

父母子女间的赠与合同 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一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房屋赠与合同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

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产赠与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二 甲方: 乙方: 乙方监护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甲方决定在乙方年满十八周岁,即XX年XX月XX日,将位于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出师表

父母与子女的真正关系

各位好,我们现在要讲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做父母的一定要把它弄得很清楚,因为它很重要,所以我们把它写下来。这是个事实,子女从哪里来?其实是父母把他们生下来,我们常常讲这四个字,叫做父精母血,子女在妈妈的子宫里面,他利用父精母血,然后才制造自己,把自己创造出来,所以子女是父母所生,没有人会反对,但是,下面这句话很重要,不为父母所有,他不是父母所有,我们没有所有权,没有。所以很多人说,这小孩是我的,为什么是你的?他怎么是你的?他是国家的,哪天国家叫他做什么,他乖乖地听话了,他不一定听父母的话,他非服从国家的法律不可,再说,子女也不一定是国家的,子女是谁的?是老天爷的,老天爷叫他走,他就走了,他最听老天爷的话了,老天爷要他活60岁,他就乖乖活60岁,老天爷只要活15岁,他15岁就走了,父母一点办法没有。我们没有所有权。 很多人有所谓权的观念,这是不对的,我们只有一种权叫教养权,孩子是上天的,上天把这个孩子托付给这一对父母,就是要你们好好把他教养成人,至于怎么教养,每个家庭不一样,我不相信两个家庭会完全一样。你看,夫妇为什么会吵架?就是来自两个不同的家庭,看法不一样,态度不一样,你就没有办法了。可见教养的方法是不可能统一的。我倒请问各位,为什么不能统一?如果我们用模式,用统一的方式来教养小孩,结果怎么样?结果教出整个社会的人都一样的话这个社会是要毁灭的。社会要多元,人类的生活要多彩多姿,所以我们需要各色各样的人,不可能每个人都一样。 你看,如果每个人都喜欢红花就惨了所有花都不见了,只剩下红花,我们就是有人喜欢绿的,有人喜欢蓝的,才会有各种颜色的存在。你看如果我们所有人都喜欢吃山东鲁菜,川菜就不见了,粤菜就不见了,糟糕了。我们就是每个人胃口不一样,你喜欢吃鲁菜,我就喜欢吃海鲜,他又喜欢吃烤羊腿,这个社会才会热闹,老天希望我们每个人都不一样。所以你的儿女不要同别人比,不但无法比,而且不需要比,有什么好比的?这样就对了,我们常常很喜欢比,为什么人家做得到你做不到,人家是人家,你是你,你为什么跟他比?我们中国人主张人是要比的,不是不比的,跟自己比,不要跟别人比,你跟自己比,你一天比一天有进步就够了,你干嘛跟他比?你跟他无法比,你看一个人生出来,身高体重不一样,我问你,你怎么比?我们现在就强求他要跟别人一样,这个是做父母使自己很难过的一个原因,我们现在教育就是违反天性。照例说,连教科书应该男的有男的教科书,女的有女的教科书,我们现在男女一样的话最后就是男不男女不女。现在人越来越男不男女不女。跑过去说,先生,他说我什么先生?我是女士,先生。女士,女士,我看到你儿子来找你?我女儿,我儿子?你七看八错。现在根本那个性别的混淆,我不晓得在干什么,就是我们搞得男不男女不女这是人类自己造的麻烦。我们一定要解决。 父母一定要把他教养,男的就是男的,女的就是女的,不同就是不同,我们其实完全把他变成男的也很难,变成女的也很难,因为我们男性体内就有一些男性荷尔蒙,女儿体内就有一些男性荷尔蒙,如果男的完全是男的,女的完全是女的,人类就分裂了,就变成两种人类了,一种叫男性人类,一种叫女性人类,那也很惨,他自然会交叉,你放心。你看,女儿多半像爸爸,儿子多半像妈妈,老天这样安排,交叉,就是不会把男女分裂开,但是我们既然是男的就要尽量把他教成有男性气概,女的教成有女性修养,你看现在很多女的完全像男的,第一个找不到男朋友,除非找到同性恋,男性喜欢的女性是比较温柔的,不是很刚强的,一阵子很流行女强人,但是一阵子就没人敢讲女强人了,你不要害自己。女的就要像女的,男的就应该像男的,再说一遍这是性别的差异,不是性别的歧视,我们没有歧视,我们也很看得起男的也很看得起女的,所以我们要把他培养成一个很独特的人,但是男的是男的独特的人,女的是女的独特的人,这样就没有违法天理。 小孩子,他出生以后,他的资质跟别人不一样,他的身高、体重也跟别人不一样,他的兴趣还是跟别人不一样,你干嘛要勉强他?我们现在不是,做妈妈的非常热心,人家都学钢琴,为什么你不学?不学怎么样?不学又怎么样?那么多东西哪学得完?我是学工的,我学教育也学工,因为我们系叫工业教育,我那个车床始终搞不好,每次搞车床,人家很顺当,我就疙疙瘩瘩,所以一上车床课,老师一定在我旁边,他一在我旁边,我又慌张又疙疙瘩瘩,因为我那个机械操作能力很差,所以我很来才转管理,要不然我学就就学工,为什么转管理?就是我那个学不好,学不好。我有我学不好的地方,每个人有每个人学不好的地方,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要求他们每个都记得,其实也不需要,没有必要,有的人一辈子不搞数学,他照样过的好日子,有的一生不画画,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每个人都画画?我们不是,人家怎么样,你就要怎么样,你就把他当人家看待。每一个小孩,都是独一无二,都是不能取代,都是不必跟别人相同,要有这样的观念,因为这是事实,每个人里面的潜能不一样,有人很会说话,有人不会说话,有人很会做事情,有人就很会偷懒,有人很会做表面,有人就很实在。那我问你,这是习惯还是性格? 孔子讲得很清楚,如果是性格,他就很不容易改,如果是习惯,他就很容易改,我们所能改的是习惯不是性格,父母再了不起,不可能改变你的子女。老师再了不起,改变不了你的学生,有很多老师有这种错误的观念,我教了多少人,我改变他们,错了。听清楚,学生自己在改变,不是老师在改变他,除非学生自己改变,否则老师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除非你的子女自己在改变,否则你拿你的子女一点办法没有。这才是真理。想办法让你的子女自己改变,而不是去改变他,你改变不了他,谁改变得了你?我们有太多错误的观念,一直传承下来,认为是对的,人家说,老师你了不起啊,你把我改变了,那是奉承你,给你个面子,不要相信这种话,就像你教100个学生,只有两个变的,其他都不变,那是那两个要变,不是你改变他,搞清楚,你凭什么改变他?子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不是父母决定,但是我们辅导他,给他参考,指引他方向,帮助他可以。要怎么样,他迟早是怎么样。你拿他没办法。 二、好,我们现在就了解了我们把他养大,是要尊重他的权利,只能启发他,不能管束他,不能把东西移植进去,你非听我的不可,不行,他不听就是不听,我们一方面顺应自然,二要提供他,因为小孩不了解自己,小孩真的不了解自己。我在读高中的时候,我的老师就跟我讲,你一定要考外交系,考法律系,因为我作文比赛永远是冠军,我演讲比赛永远是冠军,所以老师讲,你这个口才很好,作文很好,去考外交系,考法律系,考政治系,我回去很天真跟我爸爸讲,爸爸,老师都说我要考外交系,考经济系,我爸爸只跟我讲一句话,你要考这些系可以,报名费你自己去出,我不跟你出,我们那时候连报名费都没有,哪里还有报名费,因为中国社会没有打工的习惯,没有打工的机会,你想赚一毛钱,门都没有,不像西方,西方你不给,我自己赚,我想考哪个系,考哪个系,中国只要我爸爸讲不行,就是不行。但是我后来深深地感觉到真的是知子莫若父,我爸爸这样决定是正确的。一个人走上那种系,你就身不由己,你就很难凭良心讲话,很难。我爸爸规定我们家全家人只能干一行,其他行业你都不要管,哪一行?教书,我们全家人都教书。儿子教书,女儿教书,女婿教书,媳妇教书,我们现在都很怀念当初做的决定,很好。 所以有时候,你说父亲霸道一点,专治一点,有好处,没有坏处,我问你,小孩怎么会想?现在我句话,让小孩自由发展,让他天天玩泥巴最高兴,天天打弹珠最高兴,天才也没有用,你看那个小孩子,你拿一双鞋子给他,他就是左脚穿到右鞋上,右脚穿到左鞋上,很奇怪,如果每一个小孩一生下来就知道左右,什么都清楚,你根本不要教养了,他天生什么都的懂,他不懂,经常给你搞错,那才妙嘛。现代人说一切都是父母的错,子女没有错,我也不太相信这种话,我比较相信小孩子是天生的破坏者,你看一个家一个小时没有管他,他给给搞得一塌糊涂,我还没有看到说,父母不照顾他,小孩把家里整理得整整齐齐,那是妖怪,哪是人?小孩子会在沙发上蹦蹦蹦,你破了,他是天生的破坏者,他那个墙壁给你画得一塌糊涂,枕头丢到棉花都出来,这是事实。如果每个小孩都是可爱的,都是自己会长大的,你不要当父母,他自己就好了,。老实讲5分钟没有看到他,天翻地覆。我讲的是不是事实?各位都清楚。孩子是需要人家照顾,需要人家管教,他才会长大成人,那没有办法。 其实动物很多也是这样,你看我们现在看到牛很听话,其实野牛才不听话,我们经过多少代把牛驯成现在的牛,那是经过一番的努力,马听话才怪,驯了好久才听话,偶尔野性一发出来,照样把人甩下来。一切多多少少都有点叛逆性,你才需要去教导他,要不然就不需要教育了,一切生下来都是完美的话,世界上就没有教育这回事,没有。我们也要了解,父母对子女来讲也是不可取代的。你看这是两面的对不对?子女对父母来讲是不可取代的,所以我们两个交换子女谁也不干,谁也不愿意。我的儿子再笨也是我的儿子,我干什么跟你换?你换得了人,换不了心,你看为什么小孩从小给人家,总有一天,他会回来认亲生父母?什么道理?很简单啊,就是有一天他上课就听说父母跟子女会有很多相象的地方,他回家照镜子看不像,我跟妈妈不像,跟爸爸不像,他就想我是抱来的,他回去问妈妈,妈妈,我是你生的吗?你看他自然就会问这些问题,你不告诉他他自己有一些觉悟,这是天性。 我们为什么讲母子连心?就是母亲想什么,儿子会有感觉,儿子想什么,母亲会有感觉,尤其是长辈过世的时候,那更是有感应,我内人的父亲就是我的岳丈在台湾去世的时候,我内人的大哥在美国,眼睛出血,他觉得很奇怪,我眼睛怎么出血?那时候他正在开会,眼睛怎么会出血?打电话会来,家里发生什么事?父亲过世了。因为他心连心嘛,他磁场感应,这种案例全世界都有,不是只有中国。只不过中国很重视这个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了解父母对子女是不可取代,子女对父母也是不可取代。是怎么样你都要接受,所以我们有一句话叫做什么?叫做女儿不嫌妈妈丑,女儿不可以嫌妈妈丑,妈妈你怎么这么丑?所以我生成这么丑,你看人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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