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仅仅开放发电侧竞争的“厂网分开,竞争上网”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电力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使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者能够公平竞争,打破电网公司在购电和售电中的垄断行为,需要继续开放输电和配电侧的竞争。大用户直购电作为我国开放售电侧的一种模式,已经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陆续在全国展开[1]。2002年国务院印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首次提出了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并指出可以在满足条件的地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改变电网公司独家进行电力购买的特权。但该文件仅针对直接供电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这一方面做出了要求,没有对直购电的其他具体政策做出规定。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3月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对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进行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直购电试点的范围和条件,为我国在2005年首次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4月转发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在“十一五”计划中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建设工作,在输配电价改革方面分别对输配电业务在内部核算,推进电价改革,并开展输配分开的研究。这表明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开展,能够改善电网公司作为单一购电方的垄断格局,推进输电、配电分离工作。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电力需求量的增长步伐放缓,发电量的增长趋势也开始下滑。为确保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能源局与2009年6月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直购电市场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购电的计量与结算以及有关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为直购电在全国的开展指明了方向。2013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公告取消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行政审批。同年7月,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放宽了参与直购电的大用户在电压等级上的标准,同时发挥市场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减少行政干预。随着行政审批的取消,我国多个省市重新启动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为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电力需求放缓,发电行业进入了电力过剩时期,导致了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的产生。2005年3月,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电力公司和吉林龙华热电公司共同签订了有关直购电合同,标志着我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正式启动。

在我国推行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十年之中,直购电试点在实际中一直伴随着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满足直购电要求的用户通常是能耗较高的重工业企业,这些企业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依然能享受较为优惠的电价,这与节能减排的政策背道而驰。此外,由于我国没有对输配电价单独制定,电网公司在收取输配电服务费用时可能存在不透明的现象,因此我国的大用户直购电工作需要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机制。总的来说,我国大用户直购电模式可以分为“大用户优惠电价”、“发电公司试点”和“大用户试点”三个部分:

1)大用户优惠电价:20世纪90年代我国电力需求放缓,发电行业进入了电力过剩时期,发电机组的平均利用小时数开始下降,导致一些发电公司利益亏损。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指导开展大用户优惠电价政策,对区域内满足条件的工业电力用户执行优惠电价,鼓励它们进行生产活动,推动电力需求的增长。

2)发电公司试点:2002年国务院印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指出可以在满足条件的地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改变电网公司独家进行电力购买的特权。该文件规定直接供电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3)大用户试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04年共同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对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进行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直购电试点的范围和条件,为我国在2005年首次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奠定了基础。

从首次在吉林启动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开始,我国实际上已经决定将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作为售电侧解除管制的标志。但在改革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和研究工作,国家没有针对大用户直购电出台具体的政策和法规,导致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在实际开展中没有相关的执行规范,特别是在电网公司的输配服务定价以及交叉补贴等问题的处理上缺少依据,直购电工作仅仅停留在“大用户优惠电价”阶段。

由于满足直购电要求的用户通常是能耗较高的重工业企业,电价的优惠可以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因此可能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借大用户直购电之名变相对大工业用户执行优惠电价,促进他们进行生产活动,与此同时忽视了国家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电力需求量的增长步伐放缓,在工业用电侧出现了电量下滑的现象,尤其在湖南、山西、内蒙古等重工业密集的省份的地区,负荷侧需求量甚至出现了两位数以上的下降。为确保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工作重新受到重视,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与大用户直购电有关的电力市场交易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来提高用户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直购电试点却在一些省份演变成了电价的“变相优惠”现象。

(2)国外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情况

在国外电力工业逐步解除管制的进程中,“大用户直购电”只是电力市场中的一个过渡阶段。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大用户直购电”在国外已经演变为发电方和需求侧自由商定合同的双边交易模式,其中合同内容包括交易期限、容量和价格等。交易形式包括自定义长期合同、期货合同、场外交易和电子交易。

1)美国:总的而言,美国电力市场包括批发和零售两个部分。在批发市场中用户不能参与市场定价过程,即用户只能选择零售供电方,不能直接进行批发性质的电力交易。实际上电力工业在美国各区域的发展程度不同,因此用户选择权只存在于美国的部分区域。以美国加州电力市场为例,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开放了针对8MW以上容量负荷的用户选择权,这些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发电公司或中间代理商进行交易,即“大用户直购电”模式。但从同年4月1日开始,加州就对所有用户开放了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因此,“大用户直购电”在加州基本没有存在。

2)北欧:北欧四国电力市场包括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四个国家,进行重组改革后包括市场交易机构、输电系统运营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三个部分。电力市场参与者由发电商、电力交易公司、电网拥有者(Grid Owner)、零售商和用户组成。北欧电力市场对于各参与者的加入没有设置特殊的门槛,用户分为大工业用户和一般用户,其中大用户通常在批发市场中进行交易,而一般用户则在零售市场中进行交易。

3)英国:英国电力市场改革初期以电力库(Pool)模式为特称,在发电侧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机制,用户侧根据负荷容量的大小在选择售点商时具有不同的权利。实行新电力交易协议(NETA)模式之后,发电商和售点商可签订双边合同,98%的电力交易通过双边交易模式进行,2%的电力交易通过平衡交易机制进行。

4)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改革开始于1998年,由联营体模式下的四个州组成。电力市场中80%的电量交易通过大用户与发电商的双边交易进行,剩余20%为电网拥有者购买的竞价电量。澳洲电力市场与2007年起开始取消竞价上网,全部的电量交易均通过用户与发电商的双边交易完成,电网拥有者不再作为电量购买方,从而最大程度上削弱电网的垄断机制。

5)日本:日本从1999年开始逐步在售点侧开放用户选择权,2000年3月开始允许大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公司,但是对大用户的负荷容量和供电电压均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随着电力改革深入,大用户的容量和电压限制不断放宽,具有用户选择权的用户比例由最初的26%上升至60%以上。但大用户只能选择供电商,不能直接与发电商签订双边合同进行双边交易。

虽然国外电力市场解除管制的程度和方式不同,但其目的都基于“打破垄断,开放用户选择权”,其中大部分已经实现了用户对售点商的自由选择。

从国外电力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大用户在选择发电商或售点商进行交易时可操作性更强,在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同时,也能够在电力批发市场中进行交易,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目前我国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与国外电力市场相比,类似国外大用户和发电商之间的一种中长期双边交易模式,这与国外双边交易通常在发电商与供电商进行的模式存在差异。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分析与策划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6645596.html,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分析与策划 作者:焦鸿斌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年第09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输电模式选择和电价体系构建等问题,并阐 述了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存在的风险以及规避策略,以期为推动电力市场发展,提高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分析策划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大用户直购电作为新型的供电模式,打破了由电网企业单一购买电力的局面,降低了用户的购电成本,维持了电力市场的稳定,使电力大用户直接从中受益,是电力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分析和策划大用户直购电对加快电力市场的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 1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的基本问题 1.1 直购电输电模式的选择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存在两种输电模式:专线直购和电网转供直购。前者为电力大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建立的专用线路,供电企业通过专用线路向电力大用户直接输电,而不需要经过电网的转供。双方的电力交易为合同形式,线路维修和供电服务统一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后者为电力大用户的电力输送需要通过电网转供,供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双方在签订完直购电的合同后,将其提交给电网公司进行备案,并通过电网调度中心进行电力的调配。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跨区域进行电力直供不可避免,而架设长距离的专用输电线路则不太现实。因此,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输电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为电网转供直购模式。 1.2 直购电价体系的构建问题 电网直购的电价为输配电价、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和输配电损耗等各项的总和,其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是输配电价与上网电价。 1.2.1 输配电价定价。输配电价的定价对电力大用户至关重要,在没有确定输配电价之 前,电力大用户无法对直购电进行比较与选择。从电网的垄断性角度分析,输配电价需要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只能通过国家定价方式完成。从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的利益考虑,定价方法采用联动电价较为合适,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共同承担风险,平均分配利润,对双方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双方的发展最为有利。

常识业余无线电常用术语

业余无线电常用术语 (版本:2011-0703) 业余无线电的活动和管理离不开接触一些常用的术语,正确了解这些“行话”的含义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管理者的基本功。为了便于初学者学习,下面列出一些术语的正式定义及其来源供参考。 我们以后将可能不断补充有关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修改日期。 什么是各国无线电“主管部门(administr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2条: 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内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关(《组织法》第1002款)。 什么是“电信(telecommunic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3条: 电信:利用导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进行的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组织法》)。 什么是“无线电(radio)”? ITU《无线电规则》第1.42条: 无线电:对无线电波的使用的通称。 什么是“无线电波(radio waves)”? ITU《无线电规则》第1.5条: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的电磁波。 讨论:几十年以前由于探测能力限制的影响,无线电技术界常常把频率在数十千赫以上的电磁波才称为无线电波,现在在某些专门领域中也可能沿用一些比较狭义的关于无线电频率的定义。 但是随着器件的改进和数字处理技术的进步,可利用于通信的电磁波频率越来越低,例如军事、矿业和业余无线电通信所用的频率已经向低端延伸到数千赫甚至更低。按照ITU的这一定义,无线电波的频率没有设置下限。根据麦克斯韦理论,只要不是零频率的交变电场或者磁场,空间就会有电磁波存在,也就有无线电波。 什么是“无线电通信(radiocommunic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6条: 无线电通信: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组织法》)(《公约》)。 无线电频谱细分为那些频段(Frequency bands)和波段(wavelength bands)? ITU《无线电规则》第2.1条: 无线电频谱应细分为九个频段,按照下表以递增的整数列示。因频率单位为赫兹(Hz),所以频率的表达方式应为: – 3 000 kHz以下(包括3 000 kHz),以千赫(kHz)表示; – 3 MHz以上至3 000 MHz(包括3 000 MHz),以兆赫(MHz)表示; – 3 GHz以上至3 000 GHz(包括3 000 GHz),以吉赫(GHz)表示。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四川省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指导用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交易工作,特对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直购电交易的流程 1、省电力公司将直购电用户、发电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交易电量计划、发电企业国家批复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向发用双方发布。 2、发用双方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展开双边交易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签订《直购电交易意向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份给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在收集完所有用户的意向性协议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及有效性校核,校核合格后下发属地供电公司执行。 4、属地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发的交易电量和电价,结合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开展直购电交易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上报省公司。 二、5-12月直购电签订要求

(一)原有直购电用户 在5月2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二)新增直购电用户 在6月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1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三、直购电交易电量 1、水火电比例 用户直购电交易电量中水电与火电的比例必须保持为7:3,即每月的交易电量中的70%为水电,30%为火电。 2、用电企业交易电量额度 (1)直购电仅限于用电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量,不包含企业办公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及转供的电量。 (2)直购电交易要求峰平谷电量保持1:1:1的比例,用电企业可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量为交易月份的用电量最少时段用电量的3倍。例如:当某用户预计其8月份总大工业

电力市场改革中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探析

电力市场改革中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探析 发表时间:2019-07-22T11:42:12.437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5期作者:王玉叶 [导读] 分析了当前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形势,研究了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吴忠供电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751100 摘要: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使我国大用户直购电得到健康发展,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形势,研究了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电力市场;购电模式;电力购销交易 大用户直购电是一种特殊的购电模式,它主要指大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双边购售电合同的签订,电力购销交易由他们直接开展。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已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不但使大用户对自身的实际购电行为有了选择权,而且也把竞争引入到了售电侧,可有效促进电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但就当前我国电力行业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现状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分析当前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形势,研究大用户直购电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1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的基本问题 1.1 直购电输电模式的选择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存在两种输电模式:专线直购和电网转供直购。前者为电力大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建立的专用线路,供电企业通过专用线路向电力大用户直接输电,而不需要经过电网的转供。双方的电力交易为合同形式,线路维修和供电服务统一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后者为电力大用户的电力输送需要通过电网转供,供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双方在签订完直购电的合同后,将其提交给电网公司进行备案,并通过电网调度中心进行电力的调配。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跨区域进行电力直供不可避免,而架设长距离的专用输电线路则不太现实。因此,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输电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为电网转供直购模式。 1.2 直购电价体系的构建问题 电网直购的电价为输配电价、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和输配电损耗等各项的总和,其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是输配电价与上网电价。 1.2.1 输配电价定价。输配电价的定价对电力大用户至关重要,在没有确定输配电价之前,电力大用户无法对直购电进行比较与选择。从电网的垄断性角度分析,输配电价需要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只能通过国家定价方式完成。从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的利益考虑,定价方法采用联动电价较为合适,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共同承担风险,平均分配利润,对双方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双方的发展最为有利。 1.2.2 上网电价定价。上网电价和电价制度密切相关,其主要为单一制,这样更为简单,也较容易为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接受。在电力市场化的初期,大用户直购电的上网电价主要是由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双边协商中已经无法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上网电价逐渐以市场竞价来确定,并利用金融市场来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 2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存在的风险 2.1 电力供应的风险。电力供应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电厂供应的风险,另一方面是输电阻塞的风险,前者主要是因为燃料短缺或者非计划性的停运等问题,使得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后者主要为电网的输电能力有限,使得供电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电量进行供电。 2.2 电价的风险。电价的风险主要为上网电价的风险和用户电价的风险。对大用户直购电而言,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双方都希望电价保持稳定,只是供电企业希望上网电价保持合理,电力大用户希望用户电价适当降低。 2.3 违约的风险。违约的风险既可能出现在供电企业方面,也可能出现在电力大用户方面,其中以电力大用户因信用问题而出现违约的情况最为常见。电力大用户耗能高,受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其产品出现滞销情况,则电量购买力就会出现显著下降,电费支付能力也会降低,拖欠电费的风险随之加大。因此,电力大用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需要引起供电企业的重视。 3 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的风险规避 3.1 电力供应风险规避。对于电厂供应风险的规避,供电企业需要从加强管理入手,深入分析市场规律,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可能出现的供应风险做好相应的准备,尽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对输电阻塞风险的规避,供电企业需要引入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提高远距离输电能力,加强35kV输电站的建设,尽可能缩短输电半径,减少输电线路的损耗,确保可以依据合同为电力大用户输送电量。 3.2 电价风险的规避。在电力大用户直购电的交易中。电价风险的规避需要通过建立成本传递机制来实现。一方面,供电企业在电力大用户遇到产品销售问题时,可以在电费结算期内对上网电价进行适当调整,这样既可以帮助电力大用户缓解压力,又有利于供电企业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如果供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上涨,使得发电成本增加,供电企业也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上网电价来规避风险,如以联动定价方式,与电力大用户实行利润平分和风险共担,这样使得大用户直购电的长期合约灵活性更强,可以及时反映供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成本与承受能力的变化,从而实现电价风险的规避。 3.3 违约风险的规避。电力大用户方面产生的违约风险主要是由于其产品销售不畅,支付能力下降所导致。供电企业可以与电力大用户进行协商沟通,了解其生产工艺与实际的用电需求,对电力大用户的用电方案进行优化,在降低其耗电量的基础上,规避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同时,供电企业需要时刻关注电力大用户的产品销售情况和对电费的分期支付情况,在电力大用户开始不能如期支付电费的时候,供电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其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如暂时停止向电力大用户进行供电等,将违约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4 解决大用户直购电交易问题的对策 4.1 重视大用户直购电法律、法规的构建 由于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会与电力行业的现有运行机制发生冲突,要想更科学、更合理地实施大用户直购电,保障大用户直购电实施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在修订《电力法》前,可通过采用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形式,进行必要的尝试与摸索,寻找问题,总结经验,这样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十分有益。通过对试点经验教训的总结,逐步推进法律、法规的修改,让大用户直购电有法可依。

大用户直购电:重点、亮点和难点(精)

大用户直购电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电监会价财部副主任黄少中同志就大用户直购电有关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大用户直购电:重点、亮点和难点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黄少中 6月下旬,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文件。这是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目前各地正在根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由于文件牵涉的内容比较多,文件的重点是什么?实施有什么意义?文件有哪些亮点?实施的难点又在哪?如何合理地解决?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些分析, 谈一谈个人看法, 希望能对文件的实施有所帮助, 也希望能与业内人士和对此感兴趣的人士作一交流。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文件出台的背景我认为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需要。 1— 一是保增长,扩内需的需要。自 2008年二季度以来,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很大冲击, 电力工业和其他工业的发展都遇到很大困难, 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严重放缓, 机组发电小时数明显下降, 产品销售大幅下滑, 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作出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部署, 加大了公共投资力度, 并出台了一揽子宏观调控政策, 力求在稳住外需的同时, 全面扩大内需。通过大用户直购电的方式,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用户合理、有序增加用电, 有效拉动内需, 对增强大型工业企业活力,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 促进重要工业复苏和经济发展,实现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大用户的多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落实国务院领导要求及贯彻国务院文件的需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而具体地提出要加快电力改革和电价改革。国务院领导对于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 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电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为人类所共有,为人类所共享。《条例》第四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性质和地位。 无线电频谱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共有的属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如同土地、矿产、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我国将3赫兹-3000吉赫范围内的频率列为无线电频谱,这是基于人们对无线电波的认识水平而定的。实际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仅仅在几十吉赫以下的频谱得到了应用。这就是说,人们目前能够使用的无线电频谱仅仅是划分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己。在已用的频谱范围内,尽管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充分利用,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其利用毕竟是有限的。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无线电频谱具有非耗竭性,它可以被使用,但不会消耗掉。因此,不使用就是一种浪费。另外,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传播固有性,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甚至会带来危害。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频谱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整个无线电频率从宏观上作出统一部署和长远计划,这种部署和规划主要是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国际电联总的要求下,划分频段,分配频率,使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指定的频段内充分合理利用。 国际上负责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设的无线电通信部门。各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将本国的无线电业务所用的频率报该部门,经审查后对这些频率进行登记。国际电信联盟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国参加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也就是现改称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共同协商重大的频谱分配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各国又根据其决议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进行划分或调整。因此,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线电业务的分类和所划分的频段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业务的需要、技术水平的发展会有所变动或调整。

大用户直购电的问题与建议

大用户直购电的问题与建议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安华 被人们在“打破目前单一电力买方格局,以提高电力市场竞争程度,进而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步伐”等方面寄予较高期许的大用户直购电,经过多年试点,虽然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在多地得到推行,但是效果未尽人意,存在不少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十余年前被国家有关方面用正式文件表明“着力推行”的大用户直购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未能得到有效推进,其原因主要被认为是利益受到影响的博弈一方使然;而在近年里,大用户直购电在各地不同程度地逐显活跃,同样是利益博弈使然,许多情形中并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中所期望的那样进行,并且“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产生了不少问题。 许多直购电逐渐演变为部分用电企业的优惠电 根据对多个已经开展大用户直购电的省市区有关案例的观察,绝大多数直购电用户的电价均不同程度地获得了“优惠”待遇,不少地方干脆直呼直购电为“优惠电”,致使许多企业想方设法竞相争取成为直购电用户,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也想方设法帮助一些地方企业努力成为发电企业尤其是央企所属发电企业直购电的电力用户,从而使大用户直购电逐步偏离了初衷,成为一种多方竞相争取的“优惠电”。 形成发电企业单边让利并造成区域性低价恶性竞争局面 从已经发生的直购电交易现实情况看,除极个别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没有低于标杆电价外,绝大部分发电企业尤其是央企所属发电企业在直购电交易中普遍表现为单边让利,而大部分有意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力用户也主要奔着发电企业单边让利而来。同时,在全国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的形势逼迫下,以及基于争取市场份额的长远考虑,一些发电企业之间出现了区域性低价恶性竞争的情形。而此类恶性低价竞争难以持久,一旦煤价反弹,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 一些企业非公平获利使节能减排工作受到影响 一些地方的用电大户多是高耗能企业,虽然国家有关方面的文件中对可参与直购电的大用户的条件进行了规制,但是在具体的直购电交易操作中很多地方都走了样、偏了向。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吸引投资,采用“拉郎配”的行政手段,为一些高耗能甚至高污染企业提供直购电优惠条件,致使节能减排工作受到影响。 使本已复杂的电价交叉补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电价交叉补贴问题,是一种扭曲了电力产品价值规律的情形,由于涉及面广、历史久远,纠正过程非常复杂。在实行了大用户直购电后,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没有实行直购电前,交叉补贴问题可以在电网的一个“大盘子里”进行总体平衡,直购电后使一部分电量脱离出来,让其有机会逃避相关责任,给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增添了复杂性。 部分操作环节不透明,市场竞争不充分 在一些地方,由于可参与直购电企业的选择、直购电供需双方的确定、直购电价格的最终形成等许多操作环节不够透明,甚至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有意为之”等,使参与到直购电中的对象的选择受到“有意局限”,从而使目前的直购电市场不是按照市场规律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局面远未出现 。 51 2015.10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综合)

无线电业务与系统

通信业务/系统填写说明和表格选择 在“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中,“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其填写规则如下: ×× - ×× - ×× (1)(2)(3) 其中: 第(1)项表示无线电业务类型,由两个字母组成。 第(2)项表示无线电通信系统,由两个数字组成。 第(3)项表示实际使用的技术体制或更细分的无线电通信子系统,由两个数字组成。 在填写“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时,应按照下表尽量填写全部,对于表中无线电通信系统为空的业务,只填写无线电业务即可。 例1:用户申请设置模拟微波接力站,则“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填写“GD-01-02”,这里“GD”表示固定业务;“01”表示微波接力通信系统;“02”表示模拟微波。 例2:用户申请设置固定卫星地球站,则“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填写“WG”。 表1 通信业务/系统分类和表格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上表中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定义如下:固定业务: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陆地移动业务: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卫星固定业务: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它空间无线电通信

业务的馈线链路。 卫星移动业务: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卫星陆地移动业务、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水上移动业务: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各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航空移动业务: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用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用于船舶航行和船舶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无线电定位业务:用于无线电定位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广播业务: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电视或其它方式。 卫星广播业务:利用空间电台发射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 气象辅助业务:用于气象及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球站与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各空间电台之间的链路。 在这种业务中: ---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有关地球特性以及其自然现象的信

大用户直购电发展历程

大用户直购电发展历程 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文件),文件中提出“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这是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首次提出。 2003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的要求,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近期暂按交易所在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的原则测算,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国家出台新的输配电价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2004年,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的暂行办法》,并分别于2005年及2006年开展了吉林省(中钢吉林碳素、国电龙华热点)和广东台山市(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公司、6家用户)直购电试点。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 号)指出:发电企业向特定电压等级或特定用电容量用户直接供电,销售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提出: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20 号),提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 2009年,原国家电监会、发改委、原国家能源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为全国启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政策法规基础。 电网输配电价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夏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 准执行,其中110KV(66Kv)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KV(330Kv)按照20%的比例扣减,因此价格也低于现行输配电价。 2013年大用户直购电政策密集出台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7月29日,为推进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达标;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用户,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户,有条件的可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逐步扩大范围和规模;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耗损率)测算核准工作,加强对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领导。 8月,为避免下放行政审批以后造成的无序,国家能源局又下发了《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电力直接交易实行东中西部差别化准入政策。

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鲁经信电力字〔 2010 〕212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推进我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我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工业调整振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2009﹞176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我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规范管理程序,严格准入标准,根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2009﹞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分发挥市场准入对转方式、调结构的导向作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加快工业调整振兴。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辖区内试点用户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电力大用户。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内部核算的大用户须经法人单位授权),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划分 无线电移动业务大致分为陆地移动、水上移动、航空移动三类。其中,陆地移动业务应用最广泛。 我国根据国际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将陆地移动业务频率分别分配用于专用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或公众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 专用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大量应用于军队、公安、急救等部门,也广泛应用于生产调度、内部通信等。如150MHz、350MHz、450MHz对讲机和800MHz集群通信系统等。 目前,我国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运营,其中中国移动拥有全球网络规模和用户规模最大的GSM网,中国联通拥有一个GSM和一个CDMA网。目前为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划分的频率有: CDMA:825MHz~835MHz或者870MHz~880MHz; GSM:885MHz~915MHz或者930MHz~960MHz,1710MHz~1755MHz/1805MHz~1850MHz; 上述频率共计2×89MHz。 中国移动GSM网拥有2×54MHz频率,中国联通GSM网拥有2×15MHz频率、CDMA网拥有2×4MHz 频率。 到目前为止,上述3个公众移动通信网共使用频率2×68MHz,拥有用户5亿,仍然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在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规划和管理方面,目前为宽带无线接入应用划分了4个频段,即2.4GHz、3.5GHz、5.8GHz、26GHz。 其中: 2.4GHz频段使用范围是2400MHz~248 3.5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100mW;鼓励无线电局域网WiFi(802.11b)应用;在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使用频段,多种无线电业务可共用,免无线电台发射执照。 5.8GHz频段使用范围是5725MHz~5850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500mW;基站需领取无线电发射执照;鼓励带宽更高的无线局域网如802.11a应用;主要由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使用。 3.5GHz频段使用范围是3400MHz~3430MHz/3500MHz~3530MHz,FDD频分双工;已通过招标评选方式将频率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商,用于建立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情况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仅仅开放发电侧竞争的“厂网分开,竞争上网”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电力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使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者能够公平竞争,打破电网公司在购电和售电中的垄断行为,需要继续开放输电和配电侧的竞争。大用户直购电作为我国开放售电侧的一种模式,已经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陆续在全国展开[1]。2002年国务院印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首次提出了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并指出可以在满足条件的地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改变电网公司独家进行电力购买的特权。但该文件仅针对直接供电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这一方面做出了要求,没有对直购电的其他具体政策做出规定。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3月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对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进行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直购电试点的范围和条件,为我国在2005年首次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4月转发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在“十一五”计划中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建设工作,在输配电价改革方面分别对输配电业务在内部核算,推进电价改革,并开展输配分开的研究。这表明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的开展,能够改善电网公司作为单一购电方的垄断格局,推进输电、配电分离工作。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电力需求量的增长步伐放缓,发电量的增长趋势也开始下滑。为确保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能源局与2009年6月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直购电市场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购电的计量与结算以及有关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为直购电在全国的开展指明了方向。2013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公告取消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行政审批。同年7月,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放宽了参与直购电的大用户在电压等级上的标准,同时发挥市场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减少行政干预。随着行政审批的取消,我国多个省市重新启动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为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电力需求放缓,发电行业进入了电力过剩时期,导致了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的产生。2005年3月,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电力公司和吉林龙华热电公司共同签订了有关直购电合同,标志着我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正式启动。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研究报告 班级:硕4020 姓名:孙鹏伟 学号: 3114161018

背景 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发电侧竞争市场、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实行政府监管下的电网公平开放。其中售电侧市场放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放开用户选择权。在我国,放开用户选择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 大用户直购电国内外发展概况 我国在《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 号)》中就明确规定:“开展 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2004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又发布指导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17号文件《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之后,中国在吉林、广东、辽宁等省份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然而,这些试点地区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发电和电网企业让利的局部试点,参与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数量有限,直购电量占全网售电量的比例较小,对电网调度影响不大,尚未真正形成竞争性的售电侧市场。2013年,改组后的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 258号),宣布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同时还要求各地必须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测算核准工作,并再一次明确指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而从国外电力市场建设情况来看,基本没有单独的“大用户直购电”的概念。目前所指的国外“大用户直购电”,本质上是指在基本不存在电价交叉补贴的前提下,在电力市场中开展的一种双边交易。具体交易方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作法,虽然模式差别很大,但基本都以“开放电网、增加用户的选择权”为目标,其中以开放终端用户对供电商(零售商)的选择权为主。国外大用户在用电选择权方面比一般用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除了可以选择供电商外,还可以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形式为签订双边合同或现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国内推出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相当于国外的大用户与发电商签订中长期双边合同的电力交易方式。这种模式以北欧电力市场最为典型。 大用户直购电的意义 从宏观政策层面看,大用户直购电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突破口,是一种对现有电力销售机制的探索性的改革尝试。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由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力的格局,促使电力市场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即发电企业(生产者)和电力用户(消费者)首次开始面对面直接交易。 其次,此种操作模式使得发电侧和售电侧同时引入了竞争机制,让电力交易市场上同时出现了多个买家和多个卖家并存的局面。这不但有利于探索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也有利于终端用户作为买方直接进入电力市场,构建开放的电力市场格局。 大用户直购电实现了买卖双方的直接互动,是智能电网期待的制度安排。全面互动化是智能电网的重要特征之一,交易是互动的最高形式。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的电力电量流,能够有效、科学地引导电网规划。对于管制模式下的电网规划,未来的电力电量流是政府或电网企业预测的,在没有用户参与、并且没有合同契约约束的情况下,电力需求成为了“虚求”,所有电力需求预测的误差都由政府承担,可能导致电网投资效率的下降,由此产生的成本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通过分散决策,大用户直购电交易使未来的电力电量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需求变得更加确定,由此形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指导用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交易工作,特对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直购电交易的流程 1、省电力公司将直购电用户、发电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交易电量计划、发电企业国家批复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向发用双方发布。 2、发用双方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展开双边交易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签订《直购电交易意向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份给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在收集完所有用户的意向性协议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及有效性校核,校核合格后下发属地供电公司执行。 4、属地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发的交易电量和电价,结合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开展直购电交易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上报省公司。 二、5-12月直购电签订要求 (一)原有直购电用户 在5月2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

月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二)新增直购电用户 在6月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1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三、直购电交易电量 1、水火电比例 用户直购电交易电量中水电与火电的比例必须保持为7:3,即每月的交易电量中的70%为水电,30%为火电。 2、用电企业交易电量额度 (1)直购电仅限于用电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量,不包含企业办公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及转供的电量。 (2)直购电交易要求峰平谷电量保持1:1:1的比例,用电企业可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量为交易月份的用电量最少时段用电量的3倍。例如:当某用户预计其8月份总大工业用电量为1000万千瓦时,其中高峰电量500万千瓦时、平段电量300万千瓦时,低谷电量200万千瓦时,则该用户

大用户直接电力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大用户直接电力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开始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这本来是符合电力改革市场取向,作为打破电网企业垄断经营,实现开放电力市场的突破口,理应有效推进并像其他许多国家那样取得好的效果。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探讨,除有几个试点是事实上的发电企业单方面让利于用户外,鲜有成效。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固有体制的制约和试点对象范围的局限,本应该在一个大的用户群体上开展的工作而只选择了少数个体,因而远远谈不上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直接交易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3年,新一轮简政放权和深化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之后,各地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将“大用户直购电”作为实施“稳增长”的捷径,纷纷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批复大用户直购电输电价格,然后按各省级政府认定的用户和发电企业,以双边交易或集中撮合的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加上国家批复的输电价格再加上政府基金和输电损耗,作为最终的到户价格向大用户直接供电。仔细分析各省的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市场化不充分,并非真正意义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几乎所有开展直接交易的省份,都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发用电双方设立了准入门槛,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非常有限,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二是由于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仍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上网电价)全都低于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用户到户电价都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统一销售电价(目录电价),直接交易成为对部分用电企业的优惠待遇。上述做法,已使国家推行“大用户直购电”的初衷走入了误区。 正本清源还原直接交易的市场本性 要从上述误区中走出来,首先应明确“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本质概念,取得正确认识后再实施。 我们知道,电力市场的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售电者、购电者)、市场客体(交易对象,如电能、输电权、辅助服务等)、市场载体、市场价格、市场规则等。下面结合目前各地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情况,就市场主体、市场价格等谈谈想法,也提一些建议。 1.关于市场主体的确定。前面所述目前多是由政府设定门槛,并非是由市场决定售电者和用户,造成直接交易用户成为用电特殊主体。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该用市场的手段,同时考虑与现行用电政策衔接,建议现阶段以省为单位先将所有的大工业类电价用户(或110千伏及以上专变用户)以及独立配售电企业作为直供电对象。关于售电者,考虑暂维持现行电价政策对特殊类别用户的利益保护(居民、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等,以下称为“政策性用户”),对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发电企业(以下称为“政策性电厂”)以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发电企业都作为售电者参与直接交易。这样对购电者来说同类型用户都在同一市场平等竞争,杜绝特殊用户,同时也避免了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对售电者来说,由于大工业类用户所消耗电量占了全社会用电量的六成以上,这部分电量通过市场竞争分配,杜绝了现行由政府部门人为分配年度发电计划的不合理现象。另外其他非直接交易用户所需电量,扣除“政策性电厂”所发

我国大用户直购电现状及政策分析

我国大用户直购电现状及政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7-08-01T16:09:17.770Z 来源:《电力设备》2017年第11期作者:王雷 [导读] 摘要:电力产业对国民经济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电力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大用户直购电是电力改革的一个重要实践,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电力市场,提高整个电力市场的市场效率。 (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徐州 221000) 摘要:电力产业对国民经济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电力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大用户直购电是电力改革的一个重要实践,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电力市场,提高整个电力市场的市场效率。大用户直购电是我国电力市场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其试点发展历程和试点模式进行总结,并结合近期国家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进行分析,研究了相关政策对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及电力市场各相关方所产生的影响,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电力市场;政策分析 引言 各地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的依据都是一条,即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购电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积极推进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有助于完善电力市场建设,在售电方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电网公平开放;有助于探索输配分开,加快形成输配电企业成本规则,在输电、配电环节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电价管理制度。 1试点参与主体 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于用电电压等级110kV(66kV)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获利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kW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与试点。 2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签订直接交易合同。进入市场的大用户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进入和退出市场。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 2.1直接交易价格 由大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2电网输配电价 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kV (66kV)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kV(330kV)按照20%的比例扣减。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3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大用户应和其它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每月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2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8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平衡。发电企业、大用户应当将交易电量事先报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纳入系统平衡。交易过程由于网络输电容量的限制,导致直接交易未能实现、电网存在阻塞时,电网企业可根据大用户提交直接交易合同的先后顺序安排输电通道。 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近期试点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开展,暂不实行跨省(区)交易。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大用户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由电网企业分别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大用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3大用户直购电的核心工作 直购电试点政策的实施对于推进大用户直购电的发展,完善电力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直购电工作是对现有电力销售机制的一种改革尝试。其目的在于,打破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力的格局,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同时有利于探索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网输配分开,促进相关电价机制的出台,从而规避电网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使终端用户进入电力市场,促进建立开放的电力市场。但是,大用户直购电相关配套条件仍不完善,还需进一步改进: 3.1建立与直购电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电网调度管理、电价制定、辅助服务等,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控和约束,而现行的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备,使得大用户直购电模式与现行法规相悖,从而造成理解和解释上的偏差。 3.2建立完善的输配电价体系 目前我国电价体系仍然以国家批复为主,市场化运作还缺乏条件。要使放开大用户选择权政策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合理、公开、透明的输配电价格体系。在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直购电,对发电、输电和用电各方的影响各不相同。从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大用户直购电来看,发电企业相当于以价换量,通过电价优惠换得市场份额,用电户所得的电价优惠主要来自于发电企业让出的利润,电网利润基本没有被侵蚀。 3.3妥善解决交叉补贴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销售电价之间均存在高低电价交叉补贴的情况,如高电压等级用户补贴低电压用户、工业用电力市场的稳定和增长。同时,让发电企业增加市场竞争意识,主动与电网公司合作,参与到寻找市场、开拓市场、培育市场的工作中来,增加市场理念,降低发电成本。 目前需要的是积极创造条件以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扩大试点省范围,积极积累实践经验,促进大用户直购电的健康发展,构建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