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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善英烈人格权民法保护体系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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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英烈人格权民法保护体系

[摘要]近年来,歪曲历史事实、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层见叠出,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总结国内外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法律实践和学说理论,完善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传承民族精神十分必要。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了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保护规则,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适用第185条,实现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应当在民法典分则部分对具体做法进行详细规定,在编纂侵权责任编时明确界定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构成要件以及追究方式。

[关键词]英烈人格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编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污蔑革命英烈,歪曲历史事实的现象层见叠出,一些人借机炒作,诽谤英雄人物。

总体上讲,社会中侵犯英雄人物权益的惯常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针对英雄人物进行抹黑、丑化;二是,通过所谓的历史细节披露歪曲历史事实,间接抹黑英雄人物;三是,行为与表达历史无关,完全借助历史来达到炒作自己的目的。

英雄烈士曾作出巨大牺牲,承载着英雄精神和民族历史,如今社会存在对他们侮辱、诽谤等现象,令人极为痛心。

这些人假装追求舆论自由,还民众以真相,故意违背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吸引群众眼光获得人气追捧,已经超出法律容忍的范畴。

事实上,通过政府作为来缅怀英雄烈士,保护他们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一般采取设立纪念日和立法规制的方法来保护历史记忆,传承和学习历史精神,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对英雄人物的权益进行实质保护,追究侵权人责任。

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我国《民法总则》新增第185条,明确保护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但亟需在分则部分或者单独立法中明确侵权责任追究的具体做法。

二、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一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正当性1.符合我国立法价值取向我国宪法明确人权保障原则,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内涵,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因此,人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主流的立法价值取向。

根据现代人权观念,人权是指个体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生而为人,在于本身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享受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法律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在于一个人生前无可指责,死后也应得到相应尊重,即使他在人间的肉体形态已经消灭,他的后代和后继者都有资格去维护他的好名声,好像维护他自己的权利一样。

英烈的人格权益及其所展示的英雄事迹,随着历史推进,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记忆中,这些记忆承载着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情感。

现代立法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所以保护英烈的人格权益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

2.符合我国的法理基础保护英烈人格权益是近亲属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法理要求。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认了死者近亲属侵权赔偿请求权,侵犯死者的人格权益就是侵犯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而对英烈名誉、荣誉、隐私等的侵犯更涉及到一代精神的来源和传承,因而第三人侵犯英烈的人格权益,其近亲属就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请求追究侵权人责任。

另一方面,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说。

英烈人格权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两个部分,其中财产利益既包括由英烈人物形象衍生的知识产权,也包括英烈的遗物、墓碑等,损害这些财产的行为不能以单纯的侵害财产行为来认定。

在精神利益方面,由于英烈的人格品质对社会普适价值观的影响,许多英烈的名誉、荣誉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部分,与普通死者利益有所区别。

因此,保护英烈人格权益,既维护了历史史实,也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坚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需要历史发展表明,英雄人物的品质和精神已经成为国家和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精神源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几则典型案例,①表明了我国司法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鲜明态度,对于以言论自由的名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

因此,保护英烈人格权益是人格权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

二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必要性1.立法缺失纵观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总则性法律法规居多,缺少针对特殊人群如英雄烈士群体的具体性规定。

首先,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规定都有侧重。

宪法的规定在于公民名誉权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于英烈人格权益损毁的行为;而民法的规定过于概括,需要加以细化以便于适用;刑法分则的侮辱诽谤罪又过于具体,若未达到该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将侵权者以此加以制裁。

其次,我国保护英雄人物的专门法规有《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安葬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重在烈士的身份评定标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等,缺少对英烈精神层面的保护,至今没有一部具体保护英烈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法律。

2.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不确定在《民法总则》明确英烈人格权益保护之前,司法机关已经办理多起侵害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

这些案件涵盖的利益主体繁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法院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处理好英雄烈士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言论自由的关系。

目前,法院适用一个总的原则,即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界限,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涉及具体问题时,如英烈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后的诉讼主体应当是谁?如果没有近亲属的话,英烈的人格权由谁保护?侵害英烈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等,这些都需要立法进一步规定。

3.侵权责任法体系面临新发展第一,从立法发展来看,从保护死者人格权益到特殊保护英烈人格利益,是立法实践的进步。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一个不断完善和进步的法律体系是立法的必然选择。

最早民法没有规定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但法律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案例。

1987年荷花女案,诉讼主体就是死者的母亲和哥哥,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确认被告作者和报社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首次倡导了保护死者人格权益。

此后,类似案件不断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司法解释,正式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条款,使得死者人格权益保护从个案创新到全面规定。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中,则对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适用予以明确。

2017年《民法总则》第185条将司法实践规则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的法律渊源。

第二,从立法结构来看,加强人格权保护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时,立法部门没有采用人格权单独成编的设定,而是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作了框架性规定,同时在第八章民事责任中作了一些零星规定。

第185条就位于民事责任一章,本条所述重在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确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

因此,在目前这种体例架构下,应当由侵权责任编来完善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体系。

、三、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加入侵权责任编的可操作性一《民法总则》提供框架基础《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对分则部分侵权责任的编撰产生影响。

总则第185条创立了英雄人物人格权益保护的民事制度,但也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条正确内涵和技术操作的争议。

主要有两点一是本条的保护对象,是否限于英雄烈士及与英雄烈士相类似的人,英雄烈士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二是本条的规范目的是保护英烈的个人权益,还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两者如何平衡界定。

换言之,如果将规范目的界定为保护个人权益,则行为人只侵犯了英烈人格权益但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规范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逻辑,该行为人无需依据本法条承担民事责任。

在笔者看来,将英烈的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割裂讨论,是错误解读了本法条。

为了避免法条适用的分歧,确有必要在侵权责任编将本法条加以细化。

二各国法律实践提供立法借鉴长期以来,尊重和纪念英雄烈士,以法律明文规定各种英雄纪念日和保护条款,已成为世界主流。

比如,美国代表性立法是《全国追思时刻法案》和《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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