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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工作协调,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项目的立项和报批阶段的技术工作,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编制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四条中国消防协会的单位会员可随时向团体标准管理部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同时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

(一)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

(二)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整理、审核、汇总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团体标准管理部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季度项目申请终止日,其后申报的项目在下个季度中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获得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对拟立项项目在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管理部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按计划实施。

第三章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批。团体标准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参编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一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阅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期一般为1个月。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送审稿;

(二) 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资料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9人的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的成员和审查形式的安排等事项应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审查结论。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八条一般在审查会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3个月内,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五章标准报批

第十九条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5);

(二) 标准报批稿;

(三)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管理部,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批准前的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编号与发布阶段。

第六章标准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协会团体标准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协会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9034421.html,)进行公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

T/ CFPA–XXX-XXXX

第七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由团体标准管理部组织,归口管理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并报团体标准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7)。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管理部于每年初下达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六条标准复审后,由承担复审的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复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审材料包括:

(一) 标准复审报告;

(二)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三)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技术委员会审核后,负责在协会官网进行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对于仅有少量修改的标准,可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十二条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制并分发。协会团体标准的分发应有记录,作为实施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注: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B代表省略起草阶段,C代表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具体要求详见《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附表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3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4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5 团体标准报批表

附表6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7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课件.doc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31日经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市场需求,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五)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标协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标协标准的代号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AS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五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协标准采用双编号。 CAS ×××—××××/ISO×××××:×××× 第六条标协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从事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标协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协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条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 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标协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标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标协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协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协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3.0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仪器仪表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仪器仪表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技术文件,包括: a) 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为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现行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c) 根据市场需要,推动国际贸易,提供相关英文版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CIM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编号示例如下 T/CIMA xxxx-xxxx 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科技与规划部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工作细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五条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需要,协会委托仪器仪表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和标准审查。 第六条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需要,设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工作组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八条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应符合《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协会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非会员单位也可提出仪器仪表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协会科技与规划部受理立项申请,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组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取函审。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科技与规划部编号,协会法人批准,以协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科技与规划部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最多可延期6个月。 第十五条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它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中国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中国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公路桥梁用耐候钢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公路桥梁用耐候钢技术指南》编写组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工作概况 .......................................................... 错误!未指定书签。任务来源.......................................................... 错误!未指定书签。编制单位.......................................................... 错误!未指定书签。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过程及计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本标准的制订原则和标准主要技术特点................................. 错误!未指定书签。标准的制定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本标准的主要技术特点:............................................ 错误!未指定书签。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术语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订货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耐候钢板及型钢.................................................... 错误!未指定书签。耐候钢焊接材料.................................................... 错误!未指定书签。标准的宣贯工作.....................................................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家用炒菜机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家用炒菜机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团体标准《家用炒菜机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于2018年8月份批准立项,计划编号:中国标协〔2018〕197号。本团体标准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提出,主要起草单位有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等。 2、编制背景和目标 随着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应用,发展智能家电产品已经成为了家电行业的共识,智能家电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2017年至今,智能炒菜机行业蓬勃发展,不仅解放了消费者的双手,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安全、健康、便捷的新烹饪方式,提供了新的烹饪解决方案。智能炒菜机可以实现器具自检、智能烹饪、食谱管理、烹饪助理等等多种智能功能,不仅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同时也为生产者、制造者提供便利的后期维护服务。智能炒菜机给消费者在安全、可靠、美味和易用这四个方面提供了更优的体验值。 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产品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智能程度差异巨大。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和引导技术的进步,鉴别炒菜机的智能化发展水平,量化考核指标以及测试评价方法,指导消费者选购智能炒菜机产品,亟需推出炒菜机的智能化评价标准,以便客观、科学地评价炒菜机的智能化水平。 3、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4月开始,标准编制相关人员开始进行相关资料收集与背景调研,对各类智能炒菜机的发展及市场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确定了其智能评价的初步技术要求。 2018年5月,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成立本团体标准工作组,开展标准的相关制定工作。 2018年5月至7月,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炒菜机产品通过市场调研、用户回访、互联网手机的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对用户需求和目前主流产品的智能功能有了充分的了解,为具体测试的方法、依据提供了大数据的支撑;中家院

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四条标准制修订应坚持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和符合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 (三)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计划任务; (四)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并组织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五)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六)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七)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及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意见,并开展风险评估; (八)汇总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九)提交厅务会审议; (十)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形成项目档案并报批; (十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十三)制作和发放标准工作证书; (十四)标准的宣贯、培训。 第六条法规与标准处作为标准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备案、评估等牵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 (二)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制定标准制修订规划、计划,组织标准立项工作; (三)负责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工作协调; (四)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 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新旧《规定》对比如下: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

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规定》对团体标准的监督也做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监督机构、措施、投诉和举报途径以及查处措施等。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新旧对照表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一条同《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 第二条同《试行》第二条 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ECS27:×××× 工业炉水泥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EMENT REIONFRACTORY MATERIALS GROOLING IN WINTER FOR INDUSTRIAL FURNACE CONSTRUCT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2015-××-××实施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4﹞02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材料;4.施工准备;5.施工;6.养护与脱模;7.质量验收。 因CECS27:90《工业炉水泥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技术规程》在1990年开始实施,至今第一次修订,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重新划分章节,对原条款及内容重新修订,在此不作表述。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管理,工业炉砌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工业炉砌筑专业委员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6号,邮编:430081)。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陶树森、王瑞峰、支吉涛、董慧荣、刘树仁、高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1) 3 材料 (1) 4 施工准备 (2) 5 施工 (2) 5.1浇注料预热 (2) 5.2浇注料搅拌 (3) 5.3浇注料运输 (4) 5.4浇注料模板 (4) 5.5浇注料浇注 (4) 6 养护与脱模 (4) 6.1养护 (4) 6.2脱模与维护 (6) 7 质量验收 (6) 7.1主控项目 (6) 7.2一般项目 (6) 引用标准名录 (8) 附:条文说明 (9)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2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016年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标准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基础性和规范性作用,推动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提升信息安全服务质量,促进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三条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征集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信安标委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标准项目应由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联合申请,并明确牵头起草单位。 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国家标准项目数量超过2项的,项目申请单位牵头起草国家标准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国家标准项目。 第五条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向秘书处提交《信息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请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如涉及专利,还需提交专利信息披露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复印件/扉页或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

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审议规则按《协会章程》执行。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 、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NIFA 组成。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 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NIFA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NIFA xxxx—xxxx”。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T / NIFA ×××× ×××× —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隔离式防雷与接地保护装置及系统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7年1月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隔离式防雷与接地保护装置及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本任务来源于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气象服务协会防雷减灾委员会及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标准制定工作,可满足新一代技术、5G通信、智慧杆以及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等共享信息网络的建设速度、建设质量、运行质量和稳定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旨在解决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周期长、成本高、效益低的难题。 1.2 主要工作过程 自从本项目启动起,我司成立项目专家组,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先后前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上海电科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深圳空中交通管理站气象台、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等超20家单位进行调研学习,与各单位专家进行技术方案、防护措施、实施规则、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深度交流,获得各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及丰富建议,在理论层面和实际应用层面都获得良好成效,对本项目有极大的推进作用,也加速本项目提前保质保量完成。 其次,依据本项目要求,结合各单位和专家的建议,我司积极开展标准基础性试验和关键技术验证工作,先后联合北京邮电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进行雷电防护方案设计、防护模型搭设、防护成效仿真和保护措施编制等工作,并先后经中国科学院的人工引雷实验验证、中国气象局的野外雷电试验验证、南方电网的冲击电力发生器和真型接地网试验验证、上海防雷中心的雷电入侵试验验证、中国电信广东研究院的模拟试验验证,验证结论是本项目编制的军用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案良好,新引进的雷电入侵通道隔离防护技术方案(隔离式分组接地技术和通道隔离防护技术方案)安全、合理和实用。 最终,为确保本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并结合本项目合同要求、标准体系方案和标准验证结论,我司邀请国内知名雷电防护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会审评定,会议结论是本项目的雷电防护方案和标准内容是合理、环保和实用的,建议推广使用。 依据本项目要求,我司开展雷电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和标准验证工作。截止日前,我公司先后联合北京邮电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启动隔离式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发布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 1.1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

中国标准化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标准化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标协)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申请加入中国标协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1.3 中国标协会员享有《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 1.4 中国标协每年将开展优秀标准化成果、优秀会员、先进标准化工作者或标准化工作志愿者、标准化管理先进单位等评选和表彰活动。评选和表彰颁奖大会在每年10月14日的“世界标准日”进行。 2 会员分类 2.1 按照《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第七条规定: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及理事会员。 2.1.1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标准化工作、承认中国标协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中国标协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1)普通会员是指热爱或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标准化工作者。 2)资深会员是指在标准化领域有一定影响,在协会专业刊物上发表过10篇以上论文或参加过中国标协组织出版的标准化专着,加入中国标协五年以上的个人会员。 3)荣誉会员是指在标准化领域有突出贡献,长期帮助中国标协开展工作的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为中国标协的终身会员。 2.1.2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热爱或支持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承认中国标协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 2.1.3 理事会员: 理事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支持标准化工作,关心标准化事业的发展,积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承认中国标协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4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7)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38)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45) 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50) 第五章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51) 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54) 第七章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55) 第八章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56) 第九章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57) 第十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 (58) 第十一章附则 (59)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等)、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规定内容一】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2017年03月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 (一)标准化工作管理;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 (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 (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 (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 (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 (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 (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 (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TC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C),SC的专业领域

中国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与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需要,由中农水协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 第四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制定行业发展需要但市场上缺乏的标准; (二)鼓励制定严于现行标准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及时吸纳科技和管理的创新成果,支持将成熟的专利融入标准; (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 - 1 -

第五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 (二)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标准; (三)农业节水、农村供水试验、量测、检测、检验标准; (四)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评价标准; (五)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质标准; (六)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质标准; (七)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八)农业节水、农村供水领域其他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农水协理事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和中农水协秘书处。其中,专家委员会由业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中农水协秘书处负责组建,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中农水协理事会是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 (二)批准发布或废止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决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是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发布之前的审查及 - 2 -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电热采暖炉的安全要求》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电热采暖炉的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近年来,由于燃煤污染对雾霾天气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减少冬季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我国北方许多城市开始推广"煤改电",一系列政策补贴也相应出炉,因而电热采暖炉行业开始兴起。此类产品将电能转化为热能,把水加热,再通过散热装置,将热水与空气形成热交换后增加环境温度的种热力产品。这类产品不属于电热锅炉,依据国务院修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锅炉的定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因此对于容积小于30L的承压锅炉以及常压的热水锅炉,都不需要办理锅炉使用证。此类电热采暖器不是传统的家用电器产品,它的结构近似快热式电热水器,但是实际使用状态,却非淋浴,而是供给室内取暖,所以快热式电热水器标准和室内加热器标准针对此类产品,都与明显不适用的地方和不足,故此,针对此类产品制定本标准,对电热采暖炉的安全性做出要求。 中国标准化协会于2018年6月份批准该项目立项,并将《电热采暖炉的安全要求》团体标准制定列入2018年计划,计划编号:[2018]141号。 2、工作过程 自2017年12月份起,标准起草组成员通过进行广泛地市场调研,掌握了目前国内煤改电项目普遍采用的电热采暖炉研发、生产和使用状况,归纳出电热采暖炉产品认证检验以及现行相关产品检验标准中尚未解决的关键性的问题。 标准起草组通过与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认真分析研讨,基于GB4706.1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总则 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 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T/CAMET XXXXX—XXXX 中低速磁浮交通列车试验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2017-09-26

一、任务来源、协作单位 本标准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团 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城轨(2016)7号]编制。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具有低噪声、振动小、无污染、线路适应性强、易于实施等一系列特点,是安全可靠、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低速磁浮在公共交通领域具备升级换代的效应,是公共交通领域的划时代的先进生产力,将会给人类生活带来深刻的变化,具有极为广阔的应用前景。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列标准的制订,有利于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工程化的实施,将会大幅度的降低轨道交通建设的成本,规范推进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的产业化进程,形成我国中低速磁浮交通产业的工程化实施能力,满足我国城市发展的需要,极大的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列标准对推进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的持续进 步和促进新型磁浮交通产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中低速磁浮交通列 车试验规范》是根据2016年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标准编制计划,由湖 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主编,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参编,共同完成。 本规范是在分析总结了我国中低速磁浮交通试验线及长沙磁浮 工程设计、试验等经验,并在参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2005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二、工作组成员及分工 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项目分工标准化工作经历 李拥军铁道车辆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负责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梁潇桥梁结构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协调 主持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 准的编制工作 袁建军机械加工 及其自动 化 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悬浮控制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 佟来生铁道车辆高工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电磁兼容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 杨勇铁道车辆工程师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悬浮架参加行业标准编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换届方案

会议文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工作方案 (审议稿)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现已届满。在总结以往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协会实际,并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后,现提出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工作方案。 一、理事、常务理事推荐条件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第八届理事会产生的理事,必须是本协会的会员,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参与或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积极从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在标准制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及工程管理和生产实践中,有较突出成绩;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 4、热心支持或参与协会工作,积极履行会员应尽义务,能按时出席协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以及协会组织的其他

相关活动。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6、没有法律法规等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推荐原则及具体要求 1、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原则 (1)强调专业化,重视年轻化;(2)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并重;(3)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的企业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2、理事推荐要求 (1)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推荐的理事,应是主管标准化工作的负责同志。 (2)除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会长或秘书长外,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理事,应至少有1名来自生产企业,各分会推荐的理事,应至少有2名来自生产企业。 (3)企事业单位推荐的理事,应是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负责人或从事标准化管理及科研工作的专家。 (4)理事推荐人选,优先从工程建设标准化年度人物及低碳环保推广标杆企业中产生。 (5)理事所在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缴纳会费。 3、常务理事推荐要求 (1)常务理事从理事中推选产生。 (2)常务理事的推荐,主要考虑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机构的负责人,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智能锁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智能锁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向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了标准立项。中国标准化协会于2018年05月29日批准该项目立项,将《智能锁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制定列入2018年计划,计划编号:中国标协[2018]118号。 2、背景介绍 借助着智能家居的火爆发展,门锁作为安防的第一道屏障,其智能化趋向已势不可挡,各大企业纷繁进入智能锁市场,以至各类智能家用锁具层出不穷。但在智能功能不断引入的同时,附带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不容小觑。如何在保障必要的安全需求的同时,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价智能锁产品的智能化水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6年中国智能锁零售市场正式爆发,进而带动中国智能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预计到2020年,中国智能门锁销量将突破3200万套。随着智能锁市场飞速发展,激烈的竞争让各个智能锁企业翘首期盼一套可以量化评价产品智能性的标准;随着市场上智能锁产品的百花齐放,眼花缭乱的消费者更是急需一个可以协助其理智、客观地选择智能锁产品的标准。 3、工作过程 自2018年02月份起,标准起草组成员通过进行广泛地市场调研,掌握了目前国内主要智能门锁的生产和使用状况,归纳出智能门锁的设计、生产和检测注意事项。经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认真分析研讨,基于GB/T 14536.1和GB/T14536.13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智能锁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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