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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专题四:反分裂国家法 最新

专题四:关于《反分裂国家法》

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极高的票数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是一件举世瞩目的大事。《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的法律,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法律,一部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

一、江泽民关于对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江八点”1995)

1、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坚决反对一切“台独”和分裂的言行。

2、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我们不持异议。但是,我们反对台湾以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为目的的所谓“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活动。

3、再次建议双方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并提议:“作为第一步,双方可先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的发展进行规划。”

4、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

5、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主张不以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将切实维护台商的一切正当权益。应当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

6、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创造的五千年灿烂文化,始终是维系全体中国人的精神纽带,也是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重要基础。两岸同胞要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7、要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的一切正当权益。我们欢迎台湾各党派、各界人士,同我们交换有关两岸关系与和平统一的意见,也欢迎他们前来参观、访问。

8、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中国人的事我们自己办,不需要借助任何国际场合。

二、胡锦涛对台湾问题的四点意见(“四个决不”)

胡锦涛3月4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民革、台盟、台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他在听取了大家的发言后发表了重要讲话。

1、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石。当前两岸关系发展困难的症结,在于台湾当局拒绝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只要确立了一个中国的大前提,我们对任何有利于维护台海和平、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和平统一的意见和建议都愿意作出正面回应,也愿意在双方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寻求接触、交往的新途径。

2、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

只要和平统一还有一线希望,我们就会进行百倍努力。他指出,和平统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实现两岸和平统一,是两岸同胞之福,是地区和世界之福。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这是我们始终坚持为实现和平统一而不懈努力的根本原因。

3、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

只要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促进两岸交流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维护台海地区和平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去做,并且一定努力做好。这是我们对广

大台湾同胞的庄严承诺。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独”分

裂活动的重要力量。“台独”分裂势力越是想把台湾同胞同我们分隔开来,我们就越是要更紧密地团结台湾同胞。

4、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台湾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台湾,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全中国13亿人民共同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决不会有丝毫犹豫、含糊和退让。“台独”分裂势力必须放弃“台独”分裂立场,停止一切“台独”活动。我们相信,广大台湾同胞一定会同我们一道,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定地维

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三、《反分裂国家法》解读

1必要性、可行性、意义

1)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国13亿人民民意的要求。近几年来,由于“台独”分裂活动的不断升级,国内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纷纷要求以法律手段,来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程序启动后,得到了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普遍支持和拥护。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会议,在没有一张反对票的情况下,以空前的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这说明制定本法律,充分反映了13亿人民的意愿,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2)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遏制日益严重的“台独”分裂活动的需要。近几年来,由于“台独”分裂活动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威胁到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台独”分裂发展势头,维护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必要的。

3)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这部法律,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把我们党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也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从而更加有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4)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完成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

务的需要。

5)、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

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是制定本法的宪法依据。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特别是邓小平同志、

江泽民同志有关解决台湾问题的思想,中央一系列对台方针政策,为制定本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政

策依据。

6)《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反对和遏制“台

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有利于维护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

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2、本法草案的形成过程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起草本法的工作班子认真研究了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

会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关于对台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吴邦国委员长又先后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

了部分省(市)负责同志、法学专家和对台事务专家、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台港澳同胞和海外

侨胞的意见。经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草拟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胡锦

涛总书记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委员长召开法学专

家和对台事务专家座谈会,听取了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该草案,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并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3、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样规定,既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又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

2)台湾问题的性质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3)关于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解决台湾问题不可动摇的基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有利于台海两岸同胞的感情融合,有利于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国两制”的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

4)关于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

采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草案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草案同时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本法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

四、教材主要知识点

1、一国两制的含义、主要内容、意义(P34-36)

2、中央政府对台湾问题的基本政策(“江八点”“胡四点”的概括)

简言之,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1)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基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言行,我们都坚决反对。

2)“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一国两制”的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

3)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

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2)公民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做到:捍卫国家主权不被侵犯,同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与一切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政权及其统一,与颠覆与分裂国家政权的行为作斗争;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一切民族歧视、民族分裂行为。

4、主权是国家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具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的特征,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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