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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多久发出

中标通知书多久发出
中标通知书多久发出

中标通知书多久发出

【篇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多久必须签合同】

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目前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上述第一和第三种观点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采购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合同书,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没有产生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正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其实却不然。

我国现行《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

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

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

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

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

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招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

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程序就告结束。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从缔约过程来看,

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将《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书面形式”解释为我国《合同法》第三

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书”。因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没有成立,要等到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面合同应是指合同书,但却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合同书。《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向并不一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场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容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

只要有合同书的场合,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书时成立。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意指,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推延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亦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的注释中针对采用特殊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作的说明所述:“在当事人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声明,除非签订正式文本,

否则他们将不受约束,则在此情况下,在签署和交换正式文件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实质是合意。因此,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书本身作为合意的内容,那么,毫无疑问在签订合同书时,当事人才完成了合意,故此时合同才成立。可见,《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没有创设任何的义务,其只是在重申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其目的是在强调,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书这一形式也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之一。因此,该条的合同书应理解为当事人的约定形式,而非法定形式。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是有适用前提的,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并无这种约定。

另外,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并不能推导出,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这个结论,即使把该条中“书面合同”解释为合同书也不能得出这种结论。理由为,从内容上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强调的是三十日内的期限;第二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强调的是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因此,该条从内涵上讲,并不含有要求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的意思。实际上,签订书面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内容的未尽部分加以补充、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体现和固定,以便实际履行。” 可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其他协议,亦即如果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若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异,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

为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试问,如

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法律凭什么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法律凭什么规定当事人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果这些文件还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如何具有使与其抵触的正

式合同不生效的效力?不但如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此严格的规定,如果说目的只在保护没有合

同效力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未免小题大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

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

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为何要规

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生效力,而不是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才生效力?在此法律为何要采用发信主义?因为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

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

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出现并非因为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

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则必将导致

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同时,招标人也可以任意改变中标

结果致使中标人也丧失对招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上述权利则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可见,法律

的本意即是要使合同尽早地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来意愿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定了一整套

严密的程序,对违反这些程序又用一整章的篇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可以说,从第八条招标开始到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

整个过程都如流水般顺畅,第四十六条本应成为点睛之笔,然而却

弄巧成拙,事与愿违,不论在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都引起了巨大

的争论。

如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作为第二款。

那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能构成一个有机的

整体,在逻辑上才圆满,而且也满足了实务上的需要。这样规定也

不会引起与合同法的冲突。因为,第一,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招标

投标法是特别法,可以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第二,前

文已论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六条的场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约定

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场合;第三,合同的法定形式本来就不是合

同的成立要件。篇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

张志军

《政府采购信息报》近日刊登了《政采合同须签订后才成立》一文(详见2011年11月21日第1249期3版),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只有当书面合同订立时,合同才成立。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曾给予长期关注,发现目前业内

专家学者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状态认识还不太

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合同尚未成立说。有学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不表明

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其理由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

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

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且根据我

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

二是合同业已成立但未生效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已成立。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又规定:招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据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书面合同的

阶段,合同处于“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三是合同成立且生效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涉及

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法定形式遵

守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观点和立法:有的国家立法采用的是证据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证明;有的是采用成立效力,认为法定

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则采用的是生效效力,认为法定形式

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采

用那一种效力,但何红锋教授认为,我国《合同法》采证据效力说。其理由见《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当事

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明确设定为生效条件,当然也不会妨

碍合同的生效。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处于“成立并生效”

状态。四是预约合同效力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双方当事人预约合同成立;而其后成立的合同,是一个本

约合同。陈川生、王倩、李显冬等业内学者把招标活动大致分为两

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从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到发中标通知书,

以发中标通知书为标志,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预约合同成立且生效,招标人与中标人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这一观点解释了《招标

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标通知书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二阶段为招标人与中

标人订立书面合同。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招标人

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是依照预约

订立本合同。这一观点,从国家关于土地招标的法律规范中,可以

得到部分佐证。

由此我们看出:除第一种观点外,其余三种观点都主张“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在上述四种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于

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而对第一种观点持反对意见。其理由主要有

以下几点:

一、“合同尚未成立说”无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招标方式订立

的合同,是典型的遵循要约邀请—邀约—承诺程序订立的合同,如

果认为招标采购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不适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的普遍原则未免有点牵强。

有学者认为: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但是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其实质上都是一种书面

信件,在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之间进行传递并最终达成合约,而中

标通知书这种法律文书,其实质就是招标人给投标人的签约确认书。《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

同成立。”因此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同样可以确立合同成立。因此,上述理解方式将产生一

个悖论: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可以认定招标采购合同

没有成立,也可以认定为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

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无法解释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

“合同尚未成立说”如果成立,违反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则应界

定为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而实际上,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

形式与违反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有很大不同,例举如下:其一,

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责任方式,而无其他责任方式。而无论业界学者们对投标保证金定性为违约金、定金还是质押

担保金,当投标人无故不签约而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时,均无法

简单地认为这仅仅是一种赔偿责任。此外,当出现一方无故不签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签约(即要求对方履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所不具备的。其二,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

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而在一些大型招标项目中,当出现无故不签约而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时,其数额往往超

过了招标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其三,是否可以免责不同。我国法律

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也仅仅适用违约责任。而《招标投标法》、《政

府采购法》及其配套

法律规范,则有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规定。其四,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采用严格

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合同尚未成立说”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如

果采纳“合同未成立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当然也未生效,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违反中

标通知书中的相关规定,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同《招

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中

标结果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抵触。

其次,如果在这种状态下,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却对合同没有任

何法律约束力,无疑将使招投标作为一个特殊缔约过程的性质被模糊,这只能使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随意性被肆意放大,造成对订立合

同的“自愿原则”的曲解,这显然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采合同须签订后才成立》一文提出的“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尚未成立,违反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应

当界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观点,其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些瑕疵,目

前还难以立论并让人信服。篇三:业主发中标通知书后拒签施工合

同的法律责任

业主发中标通知书后拒签施工合同的法律责任

李芊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业主(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承

包人投标后顺利中标,发包人向投标人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发

包人随后反悔一直拖延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发生

纠纷。那么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拒绝签订

施工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成因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招标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标,承包人投

标后顺利中标,发包人向投标人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发包人随

后反悔一直拖延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究

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含糊,该

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到底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这个条款并没有阐述清除。

【篇二: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7、《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和拘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

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依照〈合同法〉是对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相互约束。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除了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

废标,改为由其他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

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

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以

行为表明不承担招标项目的,则无权索回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

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

8、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对中标项目是否可以转让?

广义的转让合同,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分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中标项目(也称“转包”),

则仅指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中标人)将自

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合同:(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由于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除价格因素外,主要考虑

的是中标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同时为了防止中标人通过层层转让合

同坐收渔利,确保工程质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作出了不得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将中标项目肢解成小部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只是转包的一种“零售”形式,本质上仍属转包,因而也在禁止之列。

9、关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慎用及建筑项目分包的法律规定?

①、是否分包由投标人决定,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

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②、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招投标

法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未做具体界定,还需要投标人根据投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③、如果招标人对分包不放心,完全可以不选择有分包内容的投标

人中标。这方面需要投标人尤为谨慎。

关于建筑工程的分包,《建筑法》中有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

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的,如果确需分包,第一:需经

建设单位认可;第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第三: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四:建筑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第五:分包单位对总承包负责;

第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什么叫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建物

基本结构的部分及相关的工作。

11、建筑项目分包的慎用及连带法律责任

招标合同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应当履行和承担全

部合同责任,即使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中标人也得对分包工作向投标人负责。这

就要求中标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特

别是对质量与安全的管理。

一般来讲,分包合同是中标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

招标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因分包工程出现

问题,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向分包人

追偿。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利,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所以招

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

承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作为债务人时,均负有

向作为债权人的招标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针对分包项目),且

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

12、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

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篇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问题】

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目前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

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

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

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

效证据。

上述第一和第三种观点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而第二

种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根

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

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采购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合同书,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并没有产生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

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正如《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发布

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

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

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

响应。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

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

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

书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

依据,其实却不然。

我国现行《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

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

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

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

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程序就告结束。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从缔约过程来看,

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将《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书面形式”解释为我国《合同法》第三

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书”。因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没有成立,要等到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面合同应是指合同书,但却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合同书。《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向并不一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场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容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合同书的场合,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书时成立。这种理解,

并不准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意指,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合同

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推延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

盖章时

,亦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正

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的注释中针对采用特殊形式订立

合同的情形作的说明所述:“在当事人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如果当事

人双方或一方声明,除非签订正式文本,

否则他们将不受约束,则在此情况下,在签署和交换正式文件前,合

同未成立”。合同的实质是合意。因此,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书本

身作为合意的内容,那么,毫无疑问在签订合同书时,当事人才完

成了合意,故此时合同才成立。可见,《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没

有创设任何的义务,其只是在重申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

其目的是在强调,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书这一

形式也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之一。因此,该条的合同书应理解为

当事人的约定形式,而非法定形式。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是有适用前提的,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

人和投标人并无这种约定。

另外,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并不能推导出,招标投标法要

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这个结论,即使把该条中“书面合同”

解释为合同书也不能得出这种结论。理由为,从内容上看,《招标

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

合同。强调的是三十日内的期限;第二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

必须按照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

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强调的是

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因此,该条从内涵上讲,并不含有要求

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的意思。实际上,签订书面合同的目的,“一方

面是为了对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内容的未尽部分加以补充、

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合同形式

加以体现和固定,以便实际履行。” 可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

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

离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其他协议,亦即如果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三十天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若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异,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

为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试问,如

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法律凭什么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法律凭什么规定当事人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果这些文件还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如何具有使与其抵触的正

式合同不生效的效力?不但如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此严格的规定,如果说目的只在保护没有合

同效力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未免小题大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

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

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为何要规

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生效力,而不是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才生效力?在此法律为何要采用发信主义?因为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

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出现并非因为招标人

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

收到该通知,则必将导致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同时,招

标人也可以任意改变中标结果致使中标人也丧失对招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上述权利则可以得到

有效保护。可见,法律的本意即是要使合同尽早地成立,因此,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来意愿的解释。《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定了一整套

严密的程序,对违反这些程序又用一整章的篇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可以说,从第八条招标开始到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

整个过程都如流水般顺畅,第四十六条本应成为点睛之笔,然而却

弄巧成拙,事与愿违,不论在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都引起了巨大

的争论。

如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作为第二款。

那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能构成一个有机的

整体,在逻辑上才圆满,而且也满足了实务上的需要。这样规定也

不会引起与合同法的冲突。因为,第一,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招标

投标法是特别法,可以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第二,前文已论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场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场合;第三,合同的法定形式本来就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废标案例分析

废标案例分析废标是相伴招投标交易工作的必然事物,有招标行为就可能有废标情况,这一点不容否认。但废标是可以避免的。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投标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项目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投标项目的不重视。 废标的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归类为六大类。 一、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 案例一:8月9日开标的《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确定为废标,详细理由及依据为: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这种情况就是投标员没有仔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了该项目废标。 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废标的情况有: 1、招文要求《余泥渣土排放方案》,而投标文件没有《余泥渣土排放方案》 2 3、《投标申请人声明》没修改 4、招文要求《标函承诺书》,而投标文件没有《标函承诺书》 5、招标公告要求《无行贿告知函》,却没有提交《无行贿告知函》 6、保修期、质量标准、总工期错误等。 7、投标有效期错误。法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 二、疏忽补充公告及项目答疑纪要 案例二、7月29日开标的《东区玻斯韬与瑞松机器人项目地块间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共102家单位竞标,就有16家废标,其中有八家单位就是因为没有查看到项目答疑纪要导致废标。这里有个注意点,复制项目名的时候不能有空格,不然会导致搜索不到项目答疑纪要。 一般情况有: 1、控制价、安全文明措施费、余泥渣土排放费修改, 2、《投标申请人声明》修改 3、开标时间或项目经理签到时间修改等

放弃中标通知书怎么写

放弃中标通知书怎么写 【篇一放弃中标的函(2012)】关于放弃xxx一期建安工程ii标段工程中标资格的函致xxx有限公司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再次表达最真挚的感谢及最真切的歉意,给你们工作添麻烦了。 希望贵单位考虑到实际情况体谅到我司的苦衷,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关心和爱护,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特此函告,请答复。 xxx(盖章)2012年5月4日【篇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废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在此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

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理论来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文件在法律上的性质。 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公告内容,它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也不是对特定的人发出的(公开招标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即使是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也至少是对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的)。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它仅是招标人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 投标标书在法律上的性质。 投标标书是对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并且其内容具体明确,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的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投标标书中一般都承诺一旦经招标人承诺,则投标人要受到其投标标书的约束。 并且,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故,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 投标行为符合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规定,因此投标行为的性质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无条件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标书的内容,并同意受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

如何避免废标

如何避免废标、流标 1.什么是废标 2.废标的情形有哪些 3.投标人如何避免项目废标 4.招标人如何防范废标风险 5.什么是无效标 6.常见的无效标情形。 1.什么叫废标 【废标经常提到,但是如果项目是因为投标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投标保证金没带,没有按照要求密封等,是“无效标”】【所有个人都无效,即成为废标】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2.废标的情形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①报名时,不足3家。 ②报名时多家,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不参加投标。【实质性响应少于3家】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 ①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 ②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当地80%的工程,被20%的企业拿走。小企业不够实力。】 ③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要求达到**资质,强大企业有业绩有资金,小企业没有业绩没有办法拿到业绩,陷入鸡生蛋蛋生鸡循环】 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投标人,常常会感觉到不公正,有内幕,有黑幕?】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常见项目废标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废标的原因很多,比如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采购人撤销采购项目及投标供应商报价不合理等。概括来讲,从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角度来看,引起废标的原因主要来自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4个方面。 (1)采购人方面,预算编制偏离市场实际、招标条件较严苛、具有倾向性、主观取消采购项目等都是主要诱因; (2)供应商方面,主要表现为投标失误、投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报价过高、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等; (3)评审专家方面,部分专家“不专”或有倾向性等,都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4)代理机构方面,招标文件编制粗糙、评审标准不规范、信息公开范围有限等都是主要原因。 案例1:2013年6月,受某市博物馆委托,该市采购中心就博物馆展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因该项目未列入2013年预算申报,项目经费被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撤销,采购人以“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为由推翻采购结果,该项目废标。 【分析】案例中的项目属于普通的货物类项目,市场成熟,竞争充分,采购人取消采购任务实属不妥。

招标人行使废标权无需承担合同责任.doc

招标人行使废标权无需承担合同责任 目前,招标投标已经被作为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的一种缔约方式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但由于现有法律规范不够具体完善,使得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处理起来缺乏依据,甚至于无法处理。例如,招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废标行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其性质如何?如不承担,其依据为何? 一、招标行为的性质 在法学界,对招标行为的性质争论不大,大都认为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该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在工程建设领域,对招标性质却争论很大。一种观点与法学界的观点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是一种要约,而投标是反要约。笔者认为,判断招标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关键在于招标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根据合同法原理,要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为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向受要约人发出;(4)内容具体确定。 最后一项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即要约必须包括能够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具体体现为要约必

须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二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即要约所包括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是明确的,明确到受要约人足以依之做出承诺。由此可知,要约具有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而招标则不具备此效力。因为,一方面招标文件无法包括最终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至少不包括合同价格,仅有部分条款具体是不足以构成要约的;另一方面,仅凭投标人的投标是不足以达到合同成立的结果的,至少要经过招标人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这一阶段。而且,根据合同法理论,要约发出后,在承诺之前并非必须经过反要约阶段,但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却是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不可缺少的三个阶段,因此,主张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反要约的观点是无法自圆其说的。由于招标并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二、招标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 在明确了招标行为的性质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招标人行使废标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由于非招标人原因导

中标通知书.doc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的概述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中标通知书模板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宿迁供电公司2013年下半年度配网工程施工招标-包33项目(JS DL-XLFW-SQ-20)评标已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招标结果,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请你方于2013年 9 月 24 日前,到项目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协议。 你方中标条件如下: 1、中标范围和内容:配网工程施工(详见招标文件) 2、中标价:经审计后的预算价× 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盖章) 2013年 8 月 24 日 2013年 8 月 24 日

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供电公司2013年下半年度农网工程施工招标-包02项目(JS DL-XLFW-SQ-20)评标已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招标结果,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请你方于2013年 9 月 24 日前,到项目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协议。 你方中标条件如下: 1、中标范围和内容:农网工程施工(详见招标文件) 2、中标价:经审计后的预算价× 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盖章) 2013年 8 月 24 日 2013年 8 月 24 日

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供电公司2013年下半年度农网工程施工招标-包03项目(JS DL-XLFW-SQ-20)评标已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招标结果,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请你方于2013年 9 月 24 日前,到项目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协议。 你方中标条件如下: 1、中标范围和内容:农网工程施工(详见招标文件) 2、中标价:经审计后的预算价× 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盖章) 2013年 8 月 24 日 2013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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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 C ) A.甲级、乙级 B.甲级、乙级、丙级 C.甲级、乙级、暂定级 D.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5.招标公告应包含下列哪些内容( B )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性质 ③招标的数量 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⑤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A. ①②③⑤ B. ①②③④⑤ C.②③④⑤ D. ①③④⑤ 6.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D ) ①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②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③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④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A. 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 ①②③④ 7.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通常包括下列哪些条件( A ) ①与招标文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 ①②③ B.②③ C.①③ D. ①② 8.下列有关联合体的描述正确的是( D )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12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 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企业资质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 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 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2)业绩方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 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 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 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 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中标通知书模板

中标通知书 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 汝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单位名称)的汝南县2015污水处理工程,于 2015 年 11 月 06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无异议,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玖万陆仟柒佰柒拾捌元整(¥:1896778.00元 ) ,中标工期 60 个日历天,中标项目经理李树伟,技术负责人贺华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请在7日内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建设单位:汝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盖章) 日期:2015年 11月 16日

中标通知书 致: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 根据宝丰县城市园林管理局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你单位提交的的投标文件。经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现确定贵公司为中标人。 中标(成交)总价: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伍佰柒拾柒元伍角捌分 小写:(¥1202577.58元) 工程工期:60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张景永 技术负责人:贺华俊 请你单位7个工作日内携带中标通知书和以下要求的资料到宝丰县城市园林管理局签订合同。 (一)招标文件上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二)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户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章) 2015年07月03日

中标通知书 致: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方于2015年06月26日提交开封新区电气照明安装及通信工程投标文件,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标领导小组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现正式通知贵方,我方已选定贵方为该合同段中标单位,并接受贵方的投标文件。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柒拾壹万陆仟捌佰伍拾贰元陆角玖分(¥:8716852.69元)。 2、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履约担保手续并到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 3、请贵单位收到此通知后24小时内以传真回复予以确认。 开封新区城市管理局 2015年07月02日

废标通知函

废标通知函 篇一:废标通知函 3 废标通知函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塑料管材(PPR管)第三、四包,地热管材第三包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 的方式,于2012年8月29日在XXXX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推荐,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 依《中标通知书》规定,要求贵公司于五日内到我单位与我方签署经济合同。另外, 贵公司在投标书中“项目工期”一项中也承诺“根据采购计划,准时供货”。而贵公司至今即未与我方签署合同也未按计划供货,已给我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故我方根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废除贵公司的中标资格, 并且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XXXXXXXXXXXXXXXXX 2013年4月26日 篇二:废标通知书 废标通知函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塑料管材(ppr管)第三、四包,地热管材第三包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 方式,于2012年8月29日在xxxx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开标,经评标委员会 评审推 荐,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依《中标通知书》规定,要求贵公司于五日内到我单位与 我方签署经济合同。另外,贵 公司在投标书中“项目工期”一项中也承诺“根据采购计划,准时供货”。而贵公司至今即未 与我方签署合同也未按计划供货,已给我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我方根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废除贵公司的中标资格, 并且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函告!xxxxxxxxxxxxxxxxx 2013年4月26日篇二:招投标通知书招投标通知书 (厦关服标2007-035号)因工作需要,决定对海关总署厦门教育培训基地塔楼装修、 屋面检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 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现将参加招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招标单位名称:海关总署厦门教育培训基地 3、邮政编码:361001 4、招标项目:培训基地塔楼装修、屋面检修工程 5、参加投标单位条件及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 经 营范围。

废标注意事项12项

废标注意事项12项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投标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也包括同时具备两项或多项资质等。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关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件,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证书没有按时年审而过期。 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证件等级(B证、C证)不符合要求等。 (3)关于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包括:近5年内已经完成的工程类别、复杂程度、单体工程情况、工程项目数量个数等业绩条件。指定信息平台上可查询的业绩,以及拟投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的执业业绩不满足,就可能被废标。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 km、总里程≥50 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 km”、“≥50 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③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完成的单座桥长≥1 500 m。因投标书中的桥梁长度业绩无法认定,不满足业绩最低要求而废标。 ④要求总监近5年内有2个类似工程的任职经历。投标书中只提供1个而废标的。 2.投标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证书方面的错误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人身份与被授权人唯一、授权时间的符合逻辑性等。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授权书的签署日期、公证书的日期、投标函签署日期(或开标的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性,出现奇葩型错误。例如:某投标函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签字时间(2017年1月7日),在授权日期(2017年1月9日)之前;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公证(2017年1月22日)却签署了投标函(2017年1月20日)而被废标的。

50个废标案例汇总(上)

50个废标案例汇总(上)

每一次投标,都是一个故事。兢兢业业、胆战心惊、如履薄冰、压力山大……投标的故事每天都在全国各地倾情上演。投标现场,是战争片,100万的项目200家企业投标,竞争场面惨烈,头破血流是家常便饭。中标了,是喜剧片,皆大欢喜。废标了,是惨情片,遇到奇葩废标理由,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看关于投标那些事:50个废标案例汇总(上)。 暗标装订时书脊上有个褶子,说是有特殊标记。废! 投标现场和某投标代表撞衫,废!理由是有围标嫌疑。 我投中了一个部队的标,300万,隔了一个月,甲方说由于政策有变,废! 标书技术文件里有报价清单,废!我和同事一页一页查看,没有啊,于是去找他询问在哪查到的,给了一句自己找,反复又查了几遍还没有,再去找那人,不见人了。别的评委让在外等一会。半小时后,又把我叫进去,换了另一位对我说,因为我们技术文件里没有报价清单,所以废!当时直接血压飙升,真想拉手榴弹,可惜没有。 两家公司在同一个打字复印店制作标书,老打印机刮粉不干净,开标一看,两家标书打印机痕迹一样,涉嫌串标,废! 身份证正面框里附国辉面,废!理由是专家认为正面为信息面. 标书雷同,废! 加班加点做好标书,领导最后来一句,不投了,内定了,比废标更痛! 异地投标,被几个彪形大汉堵在酒店里出不去,没能按时到达,

废! 知道啥是骑缝章不?真的是骑缝,那么问题来了我章是刻“骑缝”两个字,还是“骑缝章”三个字?终究躲不过未加盖骑缝章被废! 前几天开个标,专家说总监的高工证上工作单位不是现工作单位,把一家废了。 售后服务部分我附的售后点营业执照复印件,目的是确保真实响应,然而代理机构说我们联合体投标,废! 封套上字体小了一号,废! 名字写的太潦草,专家认不出来,废! 投标函价格写了8位数单位是万元,呵呵,啥情况啊,废! 最近刚废的,技术标里边,劳动力配备不符合本项目要求。 标书封套法人章盖偏了,废! 中标通知书都发了,履约保证金没有按时打,废掉!重招! 字号差半个标号的,废!行距要1.7倍的,废!。嗯嗯,后来发 现全部投标的废标了,原来甲方想废三次以后指定某一家。 一句“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堪比当年初恋女友的“你是个好人,我们不合适”。 有一次去投标!一正八副!商务技术分开一共18本!最后专家 说技术标的标点符号太多!废! 石家庄投标去了100多家,招标公司把公证员和摇双色球的机器搞来开直播,一次性摇出50家,其他没摇到的可以打道回府了,理 由运气也是实力的一部分。

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

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 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那么有关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的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一起来看看吧! 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篇一 莱芜鲁中矿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莱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工区办公楼及职工食堂工程施工招标已于20xx年12 月11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定,由你单位中标。请自发出本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并报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合同履约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莱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盖章) 招标监管机构:(盖章) 20xx年12月18日 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篇二 中标单位名称:

****地产有限公司的地下人防车库土建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贵方为地下人防车库土建安装工程的中标人。 我方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贵方的投标文件与贵方签订合同。请贵方派代表于 20xx 年 07 月 02日以前前往苏州锦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 从即日起,贵方应立即着手进行本工程的准备工作。 招标人: 20xx年06月25日 采购中标通知书格式篇三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

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 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写标书,检查来检查去,写标书N个小时,评标2分钟,结果废标了?欲哭无泪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废标理由千千万!在招投标路上,走的最远的路就是招标套路,扎心了! 相信之前也有看到过各种各样奇葩理由废标的,例如: 1、在标书字体方面,为什么是楷体,别人都是统一宋体,废标! 2、投标分项报价表,表格里删除了多余的行。废标! 3、原厂型号是字母大写,投标时写成了字母小写,废标! 4、之前一个标,系统报名项目经理与投标到场项目经理不符,废标! 5、怎么又是这个公司?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操作中,对采购法理解不到位,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废标情形并不少见!应当引起各参与方的重视。有哪些典型错误会引起废标?中国比地招标网搜罗总结了12种典型错误,如果还不清楚废标情形的,赶紧来看看吧! 一、投标书中封面、目录、页码编写方面的错误 (一)投标书的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投标书的目录。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 (三)投标书的页码。目录页码与投标文件正文内的页码不一致而被废标; (四)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手签,使用了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未通过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关于封面实际操作实务问题: 问: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废标吗?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问:两家供应商的标书封面有雷同部分,可以视为串标吗?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中标通知书范本-推荐下载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废标通知书范文

废标通知书范文 本文是关于废标通知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废标通知书范文一 董家口港区智能交通3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CGZX-CC-TB161103,于20xx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开标,经评审专家研究决定,本招标项目废标,特此通知。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心 20xx年01月04日 废标通知书范文二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塑料管材(ppr管)第三、四包,地热管材第三包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于20xx年8月29日在xxxx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依《中标通知书》规定,要求贵公司于五日内到我单位与我方签署经济合同。另外,贵公司在投标书中“项目工期”一项中也承诺“根据采购计划,准时供货”。而贵公司至今即未与我方签署合同也未按计划供货,已给我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故我方根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废除贵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且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4月26 废标通知书范文三 兰政采中标(20xx)13号 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兰州市公安局委托,对“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于20xx年9月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兰州日报》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于9 月16 日8:30至9:30(北京时间)进行了投标,经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供应商评审,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

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按此规定本招标项目做废标处理。 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xx年9月19日

常见废标原因大盘点大全最全总结

常见废标原因大盘点 废标,意味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意味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废标却又难以避免,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定是凤毛麟角。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废标现象体现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遭受废标的“侵扰”,是很多投标人的心腹之痛,有人甚至认为当前大量的废标已经成为公正招标制度下的隐忧。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分析一下常见的废标原因,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争取标标必中! 大方向的废标原因 1、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2、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严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

中标通知书范本

致: 你方于年月日所递交的商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日内到商洛市甘葛公路工程指挥部与我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此之前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2009年3月5日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经过评审小组评议,决定将紫金景观桥工程由你单位中标,希望我们双方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此建设工程。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10 天内,到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商洛市色和镇赵垣桥工程指挥部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证明 商洛市山阳县甘沟口至高坝镇公路改建工程,由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承建,于2009年3月15日开工,2009年11月23日竣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质量合格。 特此证明。 山阳县交通局 2010年8月27日

中标通知书 致: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我们十分高兴地通知贵公司,你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所递交的山阳县漫川镇古镇河大桥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本处决定,将该工程项目由贵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叁拾贰元整(¥13275432.00元)。 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办理履约担保,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24小时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回复确认。 特此通知。 山阳县天王公路管理处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中标通知书 致: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贵方于2008年07月23日提交山阳县天(桥)王(闫)公路改建工程C1合同段投标文件,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标领导小组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现正式通知贵方,我方已选定贵方为该合同段中标单位,并接受贵方的投标文件。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伍拾捌万壹仟伍佰零捌元叁角陆分(¥:38581508.36元)。 2、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履约担保手续并到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 3、请贵单位收到此通知后24小时内以传真回复予以确认。 山阳县天王公路管理处 2008年07月31日

中标通知书的那些知识

中标通知书的那些知识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作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所谓要约邀请,依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依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的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

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但招标文件又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的要约邀请,本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 主要条款。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也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本法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该法还规定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问题。可见,本法对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和作为要约的投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相关行为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果非因招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造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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