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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避地质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工作不替代其它地质勘查与评价工作。

1.0.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在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查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与评估,提出资料可靠、评估可信、结论正确、防治措施和建议合理的评估报告。

1.0.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

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0.2地质灾害危险性risk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2.0.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危害损失的综合估量。

2.0.4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2.0.5地基变形deformation of foundation soils

地基土在附加荷载或其它因素作用下产生变形的现象。

2.0.6边坡失稳slope destabilizing

自然或人为形成的边坡在重力和其它因素作用下,失去稳定性而引起的滑移或坍塌现象。

2.0.7砂土液化sand liquefaction

砂土液化包括震动液化和渗流液化。震动液化是指饱和砂土、砂质粉土在地震动荷载作用下,因孔隙水压力骤增,导致砂土结构破坏,呈现液化状态的现象;渗流液化是指饱和砂、粉性土因水力坡度在动水压力作用下产生悬浮流动的现象。

2.0.8水土突涌water and soil piping

当基坑下有承压水存在时,开挖基坑减小了含水层上覆不透水层的厚度,当它减小到一定程度与承压水的水头压力不能平衡时,基坑底板被顶裂或冲毁,形成突涌的现象。

2.0.9水土污染water and soil pollution

自然与人为因素影响下,地下水或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性质发生变化,从而降低地下水、土壤的质量或使用价值的现象。

2.0.10岸带冲淤bank erosion and deposition

江、河、湖、海岸带,受水动力的冲刷作用而使岸带产生侵蚀;以及水体携带的泥沙在搬运过程中,因水的流速降低而逐渐堆积淤浅的现象。

2.0.11浅层天然气害natural gas danger in superficial soil

浅部砂、粉性土层中赋存的具有一定压力和储量的天然气囊因揭露喷发或泄露造成危害的现象。

3 基本规定

3.0.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分区单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0.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阐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结论。

3.0.3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应级别的要求。一级评估宜以定量分析为基础进行充分论证;二级评估宜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论证;三级评估可以定性分析为主。

3.0.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有地面沉降、地基变形、边坡失稳、砂土液化、水土突涌、水土污染、岸带冲淤、浅层天然气害等。

3.0.5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已有地质灾害的灾种、规模、分布、发展过程、发育现状、已造成的危害、处理措施及效果等;

2分析地质灾害的成因,评价其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

3.0.6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测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灾种、规模、范围与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与危害,并确定其危险性级别;

2评估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以及危害程度,并确定其危险性级别。

3.0.7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的分析结果,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分级分区和综合评述;

2提出消除或降低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防治措施;

3对建设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估,对适宜性差的建设场地,应提出避让或另择场址的建议。

3.0.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目的任务、工程概况、已有地质资料分析、地质环境条件、评估等级、评估区范围、评估工作量、评估工作部署、评估技术方法要求、计划进度与人员安排、质量保障

措施等。

3.0.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可按本规程附录A和附录B执行。

4 评估级别与评估区范围

4.1 评估级别

4.1.1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建设项目重要性确定,并按表4.1.1划分。

表4.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注:当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条件复杂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应在原有级别基础上向上升一级。

4.1.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按表4.1.2划分。

表4.1.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注:每类条件中,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有一项符合条件者即为该类复杂程度类型。

4.1.3 建设项目重要性可根据其工程类型、规模及重要程度按表4.1.3划分,同一建设项目包含不同工程类型子项时,应以其中重要性级别最高的来确定。

表4.1.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

4.1.4 分区单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4.2 评估区范围

4.2.1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种类以及各灾种影响范围综合确定,且不小于建设用地边界线外200m。

4.2.2 分区单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应与分区单元范围一致。

4.2.3 地面沉降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面沉降发育位置、可能产生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等综合确定。

5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评价

5.1 一般规定

5.1.1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内容应包括周边环境条件、自然地理、区域地质背景、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项目需要时还应开展水土环境质量调查。5.1.2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应以搜集利用已有资料为主,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估要求时,可采用野外调查、遥感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样品采集、室内试验、测量等调查方法进行补充。各类调查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1.3地质环境条件评价内容宜包括场地稳定性评价、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等,项目需要时还应进行水土环境质量评价。

5.1.4应在分析评价地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表4.1.2的规定,综合确定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5.2 调查与评价内容

5.2.1 评估区周边环境条件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

2 重大工程建设活动;

3分区单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调查评估区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概况。

5.2.2 评估区自然地理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地貌类型、地形特征;

2气候、气象特征;

3主要水系水文特征,河流宽度、深度、水位变化情况。

5.2.3 评估区及邻近地区区域地质背景调查与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基岩埋藏深度、岩性、断裂构造及活动性、固体矿产资源;

2 调查第四纪沉积环境、年代、厚度、沉积物等;

3分析断裂活动性、地震活动强度等,评价拟建场地的稳定性。

5.2.4 评估区工程地质条件调查与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各工程地质层的构成与空间分布特征、物理力学性质;

2 调查冲填土、暗浜、古河道等埋藏与分布特征;

3分析评价地基土层的工程地质特性,重点评价不良地质条件;

4当地基土层存在明显不同时,应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分别评价各工程地质分区内的工程地质条件。

5.2.5 评估区及邻近地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与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含水层结构、富水性、渗透性、水化学特征、腐蚀性、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变化特征、补径排条件等,重点调查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含水层;

2调查地下水开采与回灌情况;

3开挖深度不小于15m的基坑工程,重点调查降水目的含水层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特征及渗透系数、单井涌水量等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4分析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重点分析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其水位、水质及渗透性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2.6 评估区水土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业用地转型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污染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水土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

2宜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分析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或特殊需求,结合场地所在区域水土背景组分,确定水土环境测试项目及特殊组分,调查水土环境质量背景值和污染源;

3分析水土环境地球化学元素含量的分布特征,评价水土环境质量。

5.3 资料要求

5.3.1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地质勘探孔应能反映评估区地基土层的基本情况,总数不应少于3个,线状工程重要工程节点应有勘探孔控制;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

3 评估区及邻近地区水文地质钻孔总数不宜少于2个;

4 评估区及邻近地区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5.3.2 需进行水土环境质量调查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0cm~150cm 的表层土为主,调查点不宜小于4个/km2,总数不宜少于4个,地下水调查点总数不宜少于3个。有明显污染源或初步判断存在污染的区域,可依据任务委

托要求开展水土环境质量专项调查。

5.3.3 分区单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地质调查精度不宜小于1︰50,000,勘探孔总数不宜少于15个/100km2;

2 利用或补充勘探孔类型应以取土孔和静力触探孔为主,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

3评估区及邻近地区水文地质钻孔总数中心城不宜少于3个,中心城以外不宜少于2个;

4 评估区及邻近地区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5 水土环境质量调查精度不宜小于1︰250,000。

6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 一般规定

6.1.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型,结合地质环境条件,评估工程建设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

6.1.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灾种应根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建设项目特点和已有灾种综合确定,并按危险性大小排序。

6.1.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宜搜集与评估区地质条件类似地区的地质灾害案例,分析地质灾害的成因、危害和防治措施。

6.1.4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评估内容。

6.2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6.2.1 地面沉降危险性现状评估宜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评估区及邻近地区地面沉降现状及其危害,分析近年来地面沉降特征和变化规律;

2分析区域地面沉降与地下水采灌、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相互关系,评价地下水采灌对地面沉降的影响;

3 调查评估区及邻近地区已有基坑工程,分析基坑降水引发的地面沉降特征及其影响。

6.2.2 地基变形危险性现状评估宜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评估区各类相关建(构)筑物在附加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地基变形及其危害;

2调查评估区已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基变形及其危害;

3 分析评估区地基变形成因、类型及已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6.2.3边坡失稳危险性现状评估宜调查评估区已发生的基坑边坡失稳和河岸边坡失稳地质灾害及其危害,分析其类型、规模、性质、原因及采取的相关防治措施等,评价边坡失稳的影响与诱发因素。

6.2.4 砂土液化危险性现状评估宜调查评估区已发生的砂土液化地质灾害及其危害、采取的相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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