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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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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

(五)其它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经济处罚和建议行政处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柜员管理违规的处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已制作未发放的柜员卡未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未执行双人领取制度,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柜员卡的使用和变更情况未在登记簿上登记或登记不详细的;

(三)柜员卡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未按季整理和装订,未执行保管期限十五年规定的;

(四)柜员业务范围设臵不合理的;

(五)柜员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相关交接登记簿的;

(六)柜员操作业务时发现系统故障未及时报告并做记录,擅自处理的;

(七)前台柜员未按规定维护和保养终端,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的;

(八)勾挑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柜员输入密码不隐蔽的;

(三)授权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四)违规转授权时间过长、未指定专人的;

(五)操作员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上机的;

(六)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二)一人持多卡、一卡多人用或出借本人柜员卡,借用他人柜员卡的,对双方责任人分别按次数处罚。

(三)人员离岗,柜员卡不收起妥善保管的;

(四)柜员卡营业期间不随身携带的;

(五)柜员暂离岗位未退出CBS/400系统的;

(六)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出纳方面违规的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库存现金账款、账实不相符。超库存未及时上缴,尾箱超限额未及时入库,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未入库(尾箱)保管的;

(二)未执行双人管库,双人同时进、出库房制度。未经上级联社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允许他人进入库房的;

(三)库房内现金及其他应入库房保管物品未整齐摆放,存放违规或私人物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库房钥匙、转字密码。未坚持垂直交接库房钥匙及转字密码。备用钥匙和转字密码副本未按规定办理保管、登记手续。如:

1、管库人员未做到钥匙和转字密码分管,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臵,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专库保管的;

2、出纳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的;

3、库房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联社主管领导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的;

4、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五)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达到一笔一清的;

(六)收缴假币不合规。未在没收假币的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未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入库保管,上缴时未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的;

(七)发现错款未记载《差错登记簿》,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八)复核制专柜未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收款复点、付款复核原则的;

(九)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出纳人员交接不合规的,出纳(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更换密码的;

(十)未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无核查记录和核库人签章的;

(十一)未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调出或支付未经换人复核票币的;

(十二)未按照票面整点的要求进行整点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操作程序办理的;

(十三)主任、委派会计未严格执行周末查库和不定期查库制度,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的;

(十四)未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登记的;

(十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八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联社调、拨款项未执行三级审批的;

(三)白条抵库的;

(四)发现错款隐瞒不报、擅自以长补短;

(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八、第九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自盗及侵吞长款的;

(三)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存款工作违规的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

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活期储蓄存折换折、销户剪口不合规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凭条和加盖印章的;

(三)业务人员临时离岗业务公章、清讫章、名章等未收的;

(四)印章保管、使用、交接、登记不合规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存款实名制的;

(六)长期不动户管理不合规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有关手续的;

(八)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银企对账的;

(十)印鉴卡片管理不合规的;

(十一)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

(十二)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的;

(十三)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十一条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二)办理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业务不合规的;

(三)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不合规的;

(四)办理挂失业务不合规的;

(五)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不合规的;

(六)印鉴的预留、挂失、变更不合规的;

(七)支取凭证要素填写不齐全;背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支取凭证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一致;开出远期、过期支票的;

(八)定期存款账户管理不合规的;

(九)应解汇款科目未按规定要求核算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的;

(十一)未按规定执行结算原则的;

(十二)泄露客户存款情况的;

(十三)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存款弄虚作假、盗支存款和套取利息的;

(三)挪用、截留客户存款的;

(四)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的;

(五)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六)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会计、结算违规的处罚

第十四条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的;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的;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的;

4、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

5、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侵蚀、超期、远期等不符合规定的;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的;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及未查清未达账项的;

8、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不签章证明的;

9、未按规定计算利息,错计、漏计利息的;

10、同业往来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岗位未分离,未按规定对账的,出现差错未正确处理的;

11、换岗、离岗未交接或交接手续不合规的;

12、其他应收款超审批权限、超期限、非业务性垫款的;

13、无形资产计价不准确,资料不真实的;

14、递延资产列支不合规,未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超权限列支的;

15、其他应付款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16、应付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无领取人签字盖章的;

17、应交税金未及时上缴的;

1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19、低值易耗品的购臵、领用、报废未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领用登记制度的;

20、表外低值易耗品未及时进账、账实不相符的;

21、表外已臵换不良贷款未及时进账、账据不相符的;

22、表外抵债资产实物科目未设臵明细帐,账实不符,接收和变现时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23、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24、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一)款所列项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以业务周转金科目垫款的;

3、违反核算制度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的;

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盗取、侵占、挪用资金或实物资产的;

3、制作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凭证、账簿或报表的;

4、冒充、隐匿原始票据、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的;

5、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6、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固定资产账、簿、卡不齐全的;

2、固定资产账实不相符的;

3、未坚持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的;

4、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在规定情况外随意变动的;

5、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不正确的;

6、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不正确的;

7、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不符合规定的;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

2、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臵固定资产的;

3、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臵固定资产的;

4、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

5、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6、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7、购臵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的;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二)款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

3、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印章未按规定的种类、权限进行设计、刻制和下发的;

2、印章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的;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合规的;

4、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收的;

5、印、证未做到分管分用的;

6、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入库保管、核算、账证簿不相符的;

7、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的;

8、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加盖“作废”戳记、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销号登记但随当日传票做附件的;

9、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的;

10、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未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销号登记、未随当日传票做附件的;

11、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清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及销毁的;

12、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进行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及核对账证簿的;

13、委派会计未按规定每月对有价单证、抵(质)押品至少查库一次、检查无记录的;

14、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账证、账实、账簿不符的;

15、委派会计查库未查出账证(实)簿不符的;

16、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

3、印、押、证丢失、被盗、骗用盗用、泄密或滥用的;

4、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的;

5、将重要空白凭证、进账单等信用单证交给无关人员或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递的;

6、个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

7、未执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的;

8、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的;

9、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的;

3、采用私刻、盗用印章及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

4、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的;

5、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情节恶劣的;

6、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股本金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股金入股方式不合规的;

2、贷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的;

3、单户、职工股金超比例的;

4、退股不符合规定或投资股退股的;

5、股金红利领取手续不合规的;

6、股金换证、挂失、冻结、转让等业务不合规的;

7、不按规定分红或支付股金利息的;

8、历史股金不清理的;

9、其他违反股本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项所列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套取股金红利的;

3、财政补贴资金及信用社自筹等股金红利未足额入账的;

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结算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经系统学习、培训,上岗办理结算业务的;

2、未严格执行岗位权限控制,越权操作的;

3、同城票据交换岗位设臵不合规的;

4、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保管不合规的;

5、未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

6、同城提出清单未打印,未随传票装订,提出、提入票据与同城交换清单内容不符的;

7、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不合规的,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按规定罚款的,提入票据不合规的;

8、不按时接收清算中心来账和不按时对账的;

9、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的;

10、经办员未对个人客户汇款身份进行识别并登记的;

11、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合规的;

12、受理被对方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联行滞纳金和赔偿金的;

13、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的;

14、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同意随意更换同城交换员的;

15、其他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责令限期纠正,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的;

4、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对因不及时接收来账影响客户资金运行;

6、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中的;

7、占用同城交换资金的;

8、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的;

9、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10、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11、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签发未经农信银中心认定的银行汇票的;

3、出票社(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的;

4、签发、受理空头银行汇票、支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

5、签发假汇票、假汇款单的;

6、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调剂资金、拆借资金工作违规的处罚

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同业拆借的联社不具备参加全国同业市场拆借资格的;

2、未签订调剂、拆借合同;到期后拆借办理展期的;

3、资金来源、运用的资料未能妥善保存的;

4、违反以下同业拆借业务规定:

(1)不以联社为单位拆借资金的;

(2)调剂、拆借期限不合理,为拆出资金办理展期,或对同一对象办理连续拆借违反期限规定的;

(3)拆入、拆出资金超比例的;

(4)资金清算方式不合理的;

(5)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5、其他违反调剂资金、拆借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越权调剂、拆借资金的;

3、拆借或调剂资金支持或变相支持违规经营的;

4、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的;

5、将调剂资金、拆借资金不在规定的科目内反映或使用的;

6、因工作失职,调度不力、脱节,造成在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形成对外支付困难,或在上级联社存款账户出现强行拆借的;

7、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鉴证,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

8、向非金融机构或不具备办理拆借资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网点拆出资金;

9、其他违反调剂资金、拆借资金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行为;

(三)有上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案件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信贷方面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发放贷款不按规定的贷款发放流程办理的;

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使用不正确,签订不合规的;

3、受理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审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不全的;

4、贷款调查不按规定调查或调查报告内容不详实、情况不清晰的;

5、贷款审查不明确责任、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6、经集体审批、报备的贷款无会议记录的;

7、未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8、贷款到期不及时签发催收通知的;

9、贷款方式使用不正确、不合规的;

10、贷款种类、科目归属不正确或贷款约期不合理的;

11、贷款展期手续不合规、资料不全的;

12、贷款“账、据、簿、档案、管理卡”未按规定核对的;

13、对发放的贷款未明确清收责任人的;

14、借据要素不正确、不齐全;

15、贷款合同要素不正确、不齐全;

16、贷款利率执行不正确的;

17、审批贷款未执行审贷分离的;

18、发放贷款未执行本人柜台领款制度的;

19、保证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20、联保小组户数不足、家族式联保的;

21、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2、票据臵换不良贷款未视同表内贷款管理的;

3、单户大额贷款、最大十户贷款超监管比例的;

4、贷款占用形态不实,新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无调查报告、报告表、审批手续的;

5、已核销呆账贷款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账、据”不符的;

6、未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的;

7、权利凭证未按规定登记和保管的;

8、超抵、质押率发放贷款的;

9、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等级不合规,超信用额度发放贷款的;

10、农户“一证通”贷款未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不合规、超最高额度发放贷款、超出信用等级有效期限的。

11、其他违反贷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

2、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范围、资格、条件的;

3、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保证人不具备担保条件、资格的;

5、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评估、核押止付手续的;

6、质押期动产和权利未移交信用社占有的;

7、抵(质)押物品未按规定保管的;

8、贷款(含已核销和臵换贷款)未达到每年调片检查1次的;

9、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核销程序的;

10、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制度的;

11、放新收陈、放贷收息行为的;

12、其他违反信贷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至(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贷资金风险的;

2、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

3、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的;

4、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的;

5、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6、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信贷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贷资金风险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0-1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并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违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1、本条第(一)至(四)款发放贷款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导致贷款形成不良的;

2、超权放款、非农业贷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放贷收息的;

3、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的;

4、到(逾)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

5、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质)押无效的;

6、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

7、抵(质)押品无故变更的;

8、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

9、放新收陈,收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的;

10、其他违反信贷制度形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一)至(五)款发放违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或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2、发放冒名贷款的;

3、截留挪用贷款的;

4、无借款合同或办理无效合同贷款的;

5、发放跨区贷款的;

6、贷款自批自贷的;

7、抵(质)押物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的;

8、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的;

9、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10、其他违反贷款制度形成不良贷款或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处罚。

(一)对经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账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

(二)对经市联社、办事处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200-2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400-4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200-2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行政处分;

(三)对经县(市)联社(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300-3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800-8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四)对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副组长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200-12000元,副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罚款800-8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500-15000元,副组长罚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员罚款1000-10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五)对信贷员权限内的贷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形成逾期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100-2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200-3000元;形成呆账的,对信贷员罚款300-5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七章财务工作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未达到“三签”的;

(二)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和信用社的规定的;

(三)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的;

(四)串科目、串账户列支的;

(五)贷款利息收入不正确的;

(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准确的;

(七)手续费收入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八)其他营业收入错收、漏收的;

(九)投资收益不真实,多计少计的;

(十)营业外收入不真实不合规的;

(十一)利息支出不真实正确的;

(十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不正确的;

(十三)手续费未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列支,无手续费计算明细表,无领款人的真实签字和联社审批的;

(十四)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和列支各项费用,费用不及时进帐、费用下甩的;

(十五)会议费列支无参会人员名单等费用明细的

(十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正确;

(十七)各种税金未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申报及未按时缴纳的;

(十八)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降级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二十二条所列款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

(二)缓收、少收、减免利息收入的;

(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及时入账或未入账的;

(四)其他营业收入不及时入账或未入账的;

(五)未按规定计算和发放工资奖金、实物的;

(六)重复列支手续费,擅自提高列支比例的;

(七)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违规列支及未按规定审批的;

(八)年终决算各项费用提取未按文件规定比例计提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时事速递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

1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将继续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听取并审议省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省农村公路条例执法检查报告;12日下午将举行联组会议,对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盖如垠、隋凤富、胡世英、庞义华出席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符凤春主持会议。 省政府副省长孙永波,省法院院长张述元、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列席会议。 盖如垠出席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孙永波作的《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报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刘明作的《省政府关于全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久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副厅长顾晚光作的关于《省政府2014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黎明作的关于《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4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华作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文斌作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科技厅厅长杨廷双作的关于《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的说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坤作的关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鹏远、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伟分别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所作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审议人事免职议案。 符凤春主持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运行长效机制.doc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公路养 护运行长效机制 公路在交通运输业中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方便了农村居民的出行,也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能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也为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东山区农村公路建设迅猛发展,得益于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科学指导下,有序推进。 “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情况 几年来,我们东山区紧紧抓住国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机遇,创新发展思路,加大投资力度,坚持不懈地推进以乡村公路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了以“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为重中之重的农村路网建设。 2006年共完成农村公路建设16条,建设里程59.57公里。其中:通乡公路两条12.57公里,通村公路14条47公里; 2007年完成农村公路26条,建设里程70.3公里; 2008年完成农村公路27条,建设里程75.7公里; 2009年完成农村公路8条,建设里程17.73公里; 2010年完成农村公路4条,建设里程9.455公里;

2011年完成农村公路4条,建设里程6.686公里; 全区共计完成农村公路项目85条,建设总里程239.44公里。 随着“乡乡通、村村通”等公路的相继完成,给农村公路带来了勃勃生机,同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农村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给公路养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做好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浅谈几点认识。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短缺。一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是桥涵水毁经费无着落。 2.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受到建设资金投入等条件的限制,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性地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在自然灾害来临时,极易发生塌方、挡墙倒塌等险情,给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 3.农村公路实行有效管理难。根据公路管理部门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线长,过于分散,而且进去后往往是条“死胡同”,需原路返回,增加了巡查和管理的里程和难度。同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延伸,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也会随之增加,缺乏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配置和数量,根本不可能对农村公路实行有效管理。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 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 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 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 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 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 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 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 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投资司

实用标准 文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 法规向导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规司 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2013年3月 编纂及使用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 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 –1–

黑龙江及重点城市未来交通规划信息搜集

1、黑龙江省计划用三年多(截止2014年)的时间,力争实现7 项目标:一是全省13个市(地)实现高等级公路主要是高速公路相连接;二是市(地)之间、市(地)与县(市)之间实现二级以上公路相连接,其中通高速公路的县(市)占50%;三是县(市)与县(市)之间基本实现二级以上公路相连接;四是重点旅游景区、25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和9个边境互市贸易区、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地区实现二级以上公路相连接;国省干线公路“断头路”全部打通;六是出省公路全部建成二级以上公路;七是全面完成省政府提出的农村公路建设“五年任务三年完成”的目标。 2、黑龙江省“十二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公路基础设施方面。一是继续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全面完成虎林至鸡西、伊春至五大连池等“三年决战”续建高速公路项目2375公里,实施鹤岗至伊春、建三江至黑瞎子岛等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568公里,争取开工建设双鸭山至宝清、绥化至大庆等地方高速公路项目492公里。到“十二五”末,全省高速公路里程达到4650公里,境内国家高速公路建成率达到80%。除加格达奇外,省会与地市间、相邻地市间实现高速连通、半日通达,基本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相适应的高速公路网络。二是进一步加大国省道改造力度,完成漠河机场至北极村、通河至汤原等“三

年决战”续建项目2378公里,实施铁力至金山屯、鹤岗至名山等新开工项目2530公里,实施绥满、同哈等国道大修工程2300公里。到“十二五”末,二级以上公路里程达到1.8万公里,国省道总体技术状况达到良。三是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施县乡公路升级改造5000公里、行政村通畅工程21000公里,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末,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4.1万公里,乡镇、行政村通畅率达到100%,列养里程好路率达到85%。四是推进国边防公路、口岸公路和界河桥建设,建设国边防公路1319公里,建设黑河、绥芬河等口岸公路236公里,推进黑河黑龙江大桥、洛古河黑龙江大桥等5座界河桥建设。 水路基础设施方面。争取开工建设松花江依兰、悦来2座航电枢纽,实施松花江佳木斯至同江段、黑龙江上、中游以及乌苏里江重点浅滩疏浚工程,续建完成抚远港莽吉塔港区,开工建设黑瞎子岛客运码头及漠河、饶河、嘉荫、萝北等界河开放港口,建设哈尔滨呼兰河煤炭专用码头和佳木斯港宏力港区等内河码头,完善内河水运支持系统。到2015年,全省高等级航道达标率由25%提高至44%,养护率达到100%,基本适应区域水路运输、国际贸易运输和江海联运发展的需要;港口专业化、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与公路、铁路的衔接基本通畅,货物通过能力和旅客通过能力分别比2010年提高25%和18%。 道路运输场站方面。实施包括哈西综合客运站等6个综合客运枢纽在内的16个客运枢纽站建设,推动实施包括龙运物流园区等14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全辖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区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

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第二十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基层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客户申请。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农村公路办~各市农村公路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农村公路办~省林业厅农村公路办~省监狱管理局农村公路办: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公路办工程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决战三年”建设目标~规范全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商品粮基地项目、农垦、森工等专用公路比照农村公路执行。 各地市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道、乡道、独立大中桥或国家和省单项补贴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农村公路建设涉及

农民出资出劳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和我省“决战三年”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广泛开展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储备和“路基工程”储备~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报省农村公路办公室审批后~抄报省发改委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七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八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行署,负责组织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合理“量化”信用指标,实现适度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B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 1 -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可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评级授信对象。是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集中评级授信、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集中评级授信。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以普查方式制定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农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二)随时评级授信。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对评级授信满一年以上的老客户,根据其家庭基础信息、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原有评级授信结果按年修正。 第七条农户信用评级授信程序。 - 2 - (一)集中评级授信: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各级评级授信领导组织及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方案审核→评级授信工作动员→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相关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二)随时评级授信。县级联社制定随时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负责受理和统计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农户→评级授信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信管系统内建立经济档案及评级信息→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基础信息采集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资料及完成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县级联社制定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调查统计需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修正后信用等级公示→信管系统内修正评级授信信息→风险管理部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审批。 第八条农户授信。分为基础授信和专项授信。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doc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信用社推进以县级联社为统一法人的经营管理体制,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 当今,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论是推行股份商业化经营体制,或是推行了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的经营体制,信贷管理依然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使用质量和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度。 为此, 本文拟就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问题、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略作探讨。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 1、信贷管理运行体制。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运行推行的是集体管理决策、分级授信授权体制,从省级联社到基层信用社都相应成立了信贷管理审查(咨询)、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设立审贷小组),各委员会下面还专业设置有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并辅助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长的否决作用。 从程式上看,信用社为贷前调查岗,县联社信贷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为贷中审查、评估岗,委员会(包括省、市两级咨询委员会)则为贷款的最终审批岗。 这种采取民主化集约管理、程式化审查审批的模式,对于超过授

信授权的贷款的确取到了规避信贷风险、防止“一长独大”、控制操作风险的效用。 2、信贷管理运行规则。 农村信用社一直推行的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是靠资金组织——资金运用——资金管理——资金利润的经营规则来生存和发展。 准确的说,负债经营决定信贷资产扩张的规模和扩张的数量,资金运用决定信贷资产的周转速度和周转质量,信贷管理决定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质量,资金利润则是信贷管理运行的唯一目的——效益性和赢利性。 LocA明显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在整个信贷资金管理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好了信用社信贷资金,也就管好了一盘棋和走活了一盘棋。 3、信贷管理评级授信流程。 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贷款,首先得予以评级,其次再给授信,并套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测算与认定→授信额度测算与认定”设定的格式,这是对原来只凭一份申请书、一页调查表、一张借据合同就决定贷款的是否发放,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因为评级坚持了客观、公正的原则,是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来综合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的。 而授信则是以评级为依据和基础,来确定借款人在某一期限内申请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用信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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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题库 信贷业务类试题(500道题) 一、多选题(共175道题) 1.《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可分为( )。 A.自营贷款 B.委托贷款 C.特定贷款 D.一般贷款。 正确答案:ABC 2.《贷款通则》中对贷款人的权利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B.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C.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D.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正确答案:ABCD 3.《贷款通则》中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有( )。 A.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B.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C.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D.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ABCD 4.《贷款通则》中对逾期贷款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B.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C.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 D.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依法起诉 正确答案:ABCD 5.《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A.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B.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C.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D.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正确答案:ABC 6.《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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