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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史际春

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史际春
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史际春

论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

史际春

时间:2011年3月10日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王军:同学们,今天的讲座正式开始。今天是我们这个学期的第一场讲座,我知道大家上个学期都参加了很多,上个学期有很多场讲座都很精彩。今天我们请到经济法领域著名的史际春教授。史际春教授在经济法领域造诣非常深,大家都看出来黄勇教授亲临现场就说明问题,他们是学术上的好友,下面我们请史教授给我们开始讲座。

黄勇:各位同学,刚才王军老师已经介绍了,在我们业内,史老师是我最了解的,在经济法业内和竞争法业内都是非常有名的法学家,同时也是经济法研究会的副会长。他现在也是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我一样,但是他是北京市人大常委,我是财经委,我们开会经常在一个会场。我看过史际春教授提的议案,有几个我印象很深,比如养狗的问题。北京有什么事,除了找我黄勇以外,还可以找史老师。

史际春在经济法特别是理论的研究方面非常有造诣,大家可以看到他出了若干本经济法的理论书,现在在座的大部分是学过经济法,正在讲竞争法,今天有一半以上是我竞争法那个班的同学,上节课我做了前言,今天您开讲。史老师也和我在《反垄断法》的立法阶段共事过,他有很多独到的见解。除了在美国做访问学者以外,刚刚从日本回来,在日本的研究机构做了大量经济法和竞争法的研究,让我们共同来分享史老师给我们带来的讲座。

史际春:非常高兴见到大家。我今天讲的题目是《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

大家是学法学的,不知道是否思考过法和政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反垄断法》里有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有关竞争政策。今天晚上我想把我这些年思考的“竞争政策和法的关系”的心得体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最早关注到政策和法的关系,是1985年。当时我们引进了第一本西方国家的竞争法的书,就是金泽良雄写的《经济法概论》。书里说,经济法就是经济政策法,竞争法就是竞争政策法。当时心里咯噔一下,没有仔细地思考,法就是法,什么叫政策呢?真正沉下心来思考这个问题是1996年。

1996年欧盟和我们人大法学院搞一个合作项目,我们人大每年选十个硕士研究生到欧盟去实习。这个合作一直延续到现在,原来全部是人大法学院的学生,现在是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十个,你们也可以申请到欧盟去实习,为期一年。第一年他在我们法学院选拔学生,经济法选上了两个,我们教研室还很荣耀。这两个学生就到欧盟去了,和我一直保持着联系。你们在欧盟哪个部门实习?农业政策部门、竞争政策部门。政策部门?干什么?研究有关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比如说竞争政策,各个国家乃至欧盟发布的法律法规也是属于政策研究的范围,也属于浩如烟海的政策性文件。我就想了,发达国家不是法治国家吗?依法治国不

就行了吗?干什么还要政策?

去年我们和日本的中川教授有竞争法的合作项目,开了五六次会,他送给我最新的著作《竞争法政策研究》。是不是有点困惑?什么叫政策法?是像政策一样的法吗?还是要由法来落实的政策?什么叫法政策?是关于法的政策,还是包括法在内的政策?看看他的内容,和我们一般竞争法的书差不多,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外国人可能自然而然的就从法发展到政策。可能也没有人去研究那个理论是为什么,但是我们中国人不行。为什么?在我们中国,政策是和人治,是和毛泽东时代“长官拍脑袋”联系在一起的。我的老师这一辈,人民大学现在还活着的75岁以上的老师,他们是50年代入学,入了法律系。学什么?就是学刑事政策、民事政策,就学这两个专业课。其他就是苏维埃国家的法,和苏联闹翻之后也不学了。中国本土的就是刑事政策、民事政策。所以,在中国,不搞清楚政策和法的关系,我们就随心所欲地讲政策法,一定是人治。你给政策一个广阔的空间,人们就不讲法了,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所以,我下面分四个问题来展开分析一下,我们头脑里可能已经有了的困惑。

要解决政策和法的关系,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到底是什么关系?要追溯到政策和法的关系。我就回顾入门法学以后,老师给我讲的基本原理。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就是两大类:道德和法。道德是靠人的内心信仰和舆论来保证他实现的,法呢?是由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而实现的。但是自古以来,在法和道德的中间,有中间地带,我想一想,大概有这样一些:宗教,行规和团体规章,包括党章和经贸大的各种规章制度,家法,我们中国几千年靠什么维系?靠家法维系。国家的统治也是建立在家法的基础上。然后就是政策。

这几种中间地带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宗教越是在古代,越是可能与政权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然后就是法。哥白尼怎么被处死的?根据宗教处死的。他认为地球是圆的,不行,违反宗教教义。这种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现代社会中国家发展的一个基本诉求就是政教分离。除了少数国家以外(塔利班想干什么?建立政教不分的国家),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们中国,绝对不能再允许政教合一。所以,我们把宗教归到纯粹道德的范畴里,你信也好,不信也好,纯属于道德。

行规和团体规章比较特殊。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成了新的法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有没有关注过,思考过,现在国家的发展趋势就是把越来越多的职能交给社会自己去处理。社会自治大发展,但是这个社会自治能够不能够代替国家的统治呢?不行。为什么?任何自治都是小范围的自治。参加行业协会企业的自治,NGO就是特定宗旨范围内的自治,这个自治不能代表公共利益,甚至是和公共利益拧着的。黄老师到下面一节课会给大家讲,方便面集体涨价,这就是社会自治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一方面国家政府把更多的职能交还给社会,让社会去自治去。北京市立一个养狗的条例管用不管用?不管用。养狗这个东西不应该由法律和政策直接来管理,这是社会自治的事。但是自治不能保证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所以自治要政府主导加司法审查。泰森和人打拳,打不过别人把耳朵咬掉,州体育委员会给他处罚,他不服诉到法院去。州体育委员会不是政府,泰森说州体育委员会对他处罚不合理不公正怎么办?法院来审查体育委员会的规则是否合理。然后再看体育委员会依照这个规则对泰森的处罚对不对。对的,泰森就败诉,不对泰森就胜诉。大家想一想,这是不是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的成本最低的法治模式。大多数的事情政府不要管他,法律也不要直接去管。当事人自治、社会自治,出了问题政府加以引导、司法加以审查。你们如果还没有体会的话,你们想一想商事仲裁制度我们已经建立了,就是最典型的社会自治、加政府主导、加司法审

查的模式。咱俩发生纠纷了,请一个专家来给我们公断,我们都听他的。原则上,他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决断。他要是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呢?我们可以提起司法审查,撤销他的职务。所以经贸大要是处分你们,你们要是不服,诉到法院去,这不是行政诉讼,也不是刑事诉讼,是社会自治的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审查经贸大的规章制度对不对,这就好了。现在要么认为是民事诉讼,要么是行政诉讼。如果认为是民事诉讼,不对啊,这是自治管理的行为,认为是行政诉讼,也不能做实体的正当合理性的审查。所以我们学生诉学校的法治困境观念不对,把他理解为代表着社会发展方向的法治模式,一切问题迎刃而解。社会自治,加政府主导,加司法审查。

也就是说,行规、团体规章也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你说它是法,原则上也不错。我们按照道德和法区分的标准,它最终是可以由国家来保障实现的,由国家来保障这个社会自治正常的运转。在共产主义还没有到来之前,就把它纳入法的轨道了。家法没有了,道德的领域也很难容忍它存在了。现在要讲究男女平等,长幼平等,互相扶持。个人自主自立自强,不能把个体束缚在宗法、家法、吃人的礼教之上。那为什么孔夫子的雕像又在天安门树起来了?因为孔夫子建立的那一套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彻底没了,我们现在利用他的精华了。他束缚人的、吃人的那一套已经没有了,科举制度已经没有了,家法、宗法没有了。我们纯粹是把他作为向箴言、诗歌一样来欣赏,所以是好东西,没准吸收一些好的东西,用到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当中。

只剩下一个政策。政策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我们通常讲,这种行为规范和法律有什么区别呢?也是国家政府制定的,也可能是法制定的。它的特点是在一定阶段,为了追求一定的目标,原则性、灵活性比较强,不像法有那么强的稳定性、普遍性。差别在这个地方。但是经过我的观察和思考,现代社会出现了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趋势或者说潮流。所以,我第二个问题就是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

你们有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我们的政府就像公司的CEO一样,面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政府必须随时做出判断和决策。金融危机以来,政府如果还是固守法条,像马英九一样就是口口声声依法行政,这个也不能做,那个也不能做,老百姓非得把你骂死不可,非得让你下台不可。是不是这么回事?现在社会的竞争层次不断提高。

我在写文章的时候引用过两三次,1999年人类快要进入21世纪的时候,日本的一个教授写了一篇文章,他说21世纪的资本主义不再是个人、企业单打独斗竞争的时代,而是民族、国家及其经济政策竞争的时代。这个话是1999年讲的,十几年来,世界上发生的事情不断印证了这个话的科学性、正确性。

最新的案例,欧盟最近开会要开20几天,要开三个峰会。一个是各国党政领袖峰会,不仅包括政府领袖,还包括重要的政党领袖;一个是17国欧元区峰会;一个是7国欧盟峰会。德国人在欧盟里很傲慢,其他国家对他很生气,但不得不服他,他总是觉得他的法好。你们还研究什么啊?我们德国的很好,拿过去用吧。开会的时候,有的人实在受不了了,你们德国什么都好?纳粹也好吗?他们要搞一个竞争力公约。这个是干什么呢?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零赤字,按照国家竞争力的要求来确定本国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竞争力的要求来限制工资上涨的幅度,严肃财经纪律。哪个国家不遵守这个,欧盟要处罚他。这个是国家、集团之间的竞争,国家的竞争力提高了,欧盟的竞争力不就提高了?对外还要和美国竞争,

和中国竞争,和日本竞争。为什么会这样?我给它总结的原因就是高度的社会化导致劳动协作上升到了社会的层面。两个人的劳动就要合作,你们班里办一个事,要不要分工、合作?随着社会化的发展,合作的程度越来越高,现在到了国家的层次,甚至超国家的层次。

有一次坐火车,没有买到卧铺票,急着买了硬座就走了。在我对面是一个农民模样的山东大汉。火车开起来以后,他就和我讲,大哥,愁死我了。我家种的大蒜堆积如山,日本突然决定暂停进口中国的大蒜。大家看,我们国家穷乡僻壤的农民,其生计也和外国政策联系起来,他家种的大蒜就是卖到日本去的。现在谁能帮助他在大蒜没有烂之前找一个出路?乡镇政府不行,县政府不行,省政府也不行。唯一有可能帮到他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赶紧让商务部和日本联络联络,怎么回事?你们赶紧想辙,这是唯一的办法。

我在这个地方要给大家讲一个基本原理。政府、国家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除了政府、国家以外,有没有什么其他的组织、政党、机构、团体、个人、企业能够天然地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刚才我讲了,不可能。社会自治总是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当然,能不能代表得好是另外一回事。国家是人民自己的,你怎么样去治理,怎么样让你的人民、你自己的政府来代表好你?这是你人民自己的事。不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事。

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政府、国家是社会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劳动协作上升到社会层面了,这个协作的职能天然地由政府来承担。所以,公共管理渗透到经济生活当中去,政府成了CEO了。在这种情况下,法治模式不得不发生变化。我们的模式有两条,前一条是对的,在私法的领域,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当事人的协议就是法定的。这个现在还对。后面一条讲,在公法的领域,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不允许的。这个地方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政府就不能去做的,做了就是违法。我们的行政诉讼就是按照这个模式设计的。我好几年前在人民大学做讲座时就发现这个困境了。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做了一件天大的好事也败诉,法律有规定的,政府在这个规定下干了一件天大的荒唐事也胜诉。不要合理性、正当性的审查,政府和人民是不平等的。现在政府内化于社会已经到这样的程度了,人民要求它做CEO,有没有一个英明的立法者可以把政府CEO的职能,我这个地方讲的就是掌管经济政策的职能,给他用法条具体地规定下来。规定的就可以做,不规定的就不可以做,有没有这样英明的立法者?可以肯定地回答:没有。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没有办法做CEO,那怎么办?就是一个新的模式。西方国家也发展出了相应的概念和机制:法律概括授权。法律对政府概括授权,英文的表达就是领导责任、具体责任,给他概括的赋权,授予职责。然后,政府自由裁量。政府自由裁量是不是就是长官拍脑袋?不行,要通过体制内外各种途径和机制,对他进行问责。如果政府的角色担当不好,利益冲突,角色错位、越位、不到位,或者经不起问责,对不起,承担法律上不利的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将政策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有了可能性,同时政策又是政府履行他CEO职能所必需的措施和手段。这样政策就法治化了,政策就有了法治的可能。

在我们计划经济的时候,政策有没有法治的可能?没有。政府什么都是暗箱操作,你想问责也问不了,你也不了解情况,也没有办法问责。司法审查更没有。同时,这个法也不得不按照社会化,以及要由政府来做CEO的要求加以政策化。法的政策化表现在什么地方?第一,法根据形势的要求随时在发展,不断变化,这个变化不亚于我们常常认为的政策的变化;第二,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能机械地执法,否则就是不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新的

院长上任时说了一番话,教授和学者都很反感。我却认为他抓住法的真谛了,他说不能把法庭变成展示和比赛法律技巧的场所。说得很对,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不能说法条怎么样、怎么样就判了,也不用讲道理,案情一陈述,根据某法某某条某某款,判决如下。一个案子有十个法条可以用,用哪个?如果不需要讲道理,就给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留下了空间。讲道理之后,只有一个是最合适的,剩下九个都不对,都要问责。你说不明白,说不清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越来越不能依赖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了。2007年,法国商法典200年,法国的学者进行广泛讨论,一片哀叹,这个法典衰落得一塌糊涂,七零八落。形式上完全抛弃它,对社会上一点影响都没有,现在硬把《公司法》塞进去,让它还活着。让它半死不活地活着吧,没用了。一大堆的法规、规章,在我们国家,地方性法规、还有其他规范性文件,过几天,国务院下一个通知就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的法律就几百个,但是各种实际上发挥作用的规范性文件,我本来以为五六万个,我在光盘里面检索了一下,有人告诉我三十几万个。没有这些东西,法律能不能适用呢?不行。而且规范性文件一多,最后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的法律,时间一长,它来不及立、改、废。立法者不是神仙皇帝,滞后的、矛盾的、错误的、缺漏的、超前的,都不能适用。怎么办?有一次一个德国的行政法学者到我们人大去做讲座。他也非常困惑,他说现在到底有多少法?有哪些法?律师都搞不清楚,教授都搞不清楚,何况老百姓了。这样的现象和法的初衷还有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法的初衷是什么?就是把规矩立出来,让大家都知道。不知道的,不可能知道的规范,不能让它被遵守。这是古希腊、罗马确立法治的时候的基本原理啊。现在连律师、教授都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法,有哪些法了。这个法是不是现行有效的都说不清楚。怎么办?就需要有政策来对既有的规则制度进行梳理,与时俱进。到了2011年就说2011

年的话,到了2012年就说2012年的话,不断有新的、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既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作为它的纲领和指南,使得既有的、书面上的法律文本规范有可能实施和实现,否则的话就是一锅粥了。

更要紧的是,法治的进步、发展,使得政策法律化有了可能。毛主席在1958年亲自撰写了《人民日报》社论:《要人治,不要法治》,学法学的同学应该知道这个事。为什么呢?毛主席说得有道理,因为法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不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还是其他形式的立法,如果不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就是人治。所以,如果法治就仅仅被理解为法律,或者再宽一点就是法规,如果这样的话,还是人治。为什么?因为有权有势的人是随时可以对法立改废的,可以随时利用权势对法任意解释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候,所有人都说它不好。又是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推出来,想给基层劳动者一个铁饭碗。结果逼着老板少雇人,关门大吉,把他的饭碗给砸掉了。有些领导人碍于面子强行推广《劳动合同法》。钟南山在“两会”上说,我到处走走看看,没有听到一个人说《劳动合同法》好的,你们怎么在这里给《劳动合同法》歌功颂德,怎么回事?领导不让说《劳动合同法》半个不字,但是所有的机制都回到了毛泽东讲话的那个时代。所以,不要把毛主席讲的这个话当做笑话,这个话是非常深刻的。纵使是法,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立的法,也是可以被人操纵的。这就是毛主席说这个话的本意。如果人治都是对的,你的法治又有什么意义?所以,关键就是概括授权、加自由裁量、加问责制的模式。这是西方国家十几年发展出来的概念和制度机制,其中一个具有总括性的概念,就是问责制。

具体来说是三段式:首先是科学合理的角色定位,及其权利运用设置。就是我刚才讲的,领导责任和具体岗位的责任。我们现在要搞大部制改革,就属于这个范畴。把角色科学地定位,权利、义务都科学地设置好。设置好以后,你为了人民的利益,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先进文化的要求,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你去自由裁量去吧,干不好我追究你的责任。怎么判断干得好干不好呢?现在社会一个项目、一个事可能是三五年,可能是七八年,事情干下来,董事长、CEO换了好几个,怎么办?要动态的问责。动用体制内外的各种途径和方式问责。体制内的,现在开“两会”,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上下级的监督、行政检查的监督、审计的监督、纪检的监督,体制外的是媒体的舆论,包括你们晚上偷偷到网上去骂娘。担当角色按照法治的要求,必须对任何的质疑、疑问、要求及时做出回应,不能暗箱操作,拍脑门子决策。我们现在引进了引咎辞职,还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赔偿,刑事责任里包括有期徒刑、死刑。这样的话,法和政策的关系大体上就清楚了。

第三个问题时竞争政策和经济政策。竞争政策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经济政策就是关于经济的政策,竞争政策是什么呢?是维护、优化、修补市场机制,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竞争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基础性的政策。就好比说,民商法是基础,但是自由的交易、自由的投资经营,即美国人叫的自由企业,民商法不能保证自由公平的竞争,为什么?自由竞争领域包含着不正当竞争和不竞争的倾向。竞争太累了,要千方百计地提高质量,还要打价格战,到头来不知道能不能走下来,会不会去喝西北风。想方设法做大做强,把别人排挤掉。比如我们都是卖这个杯子的,我们都卖十元一个,谁卖九元一个,我们打死他。这个是不竞争,是垄断。或者太累了,一锤子买卖算了,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缺斤短两。

但是维护公平竞争不光是竞争政策的事情,这是狭义的竞争政策。还需要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政策等等的协同配合,这是中意的竞争政策。比方说,我们通过产业政策进行企业改组,成立三个全业务的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让他们在这个基础上开展竞争。这个事情本身靠竞争政策,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不行?不行。这必须涉及到产业政策、国有财产投资的经营政策。还有,我们现在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提高劳动者的收入,要消除不同地方、不同人群发展和收入的差距,这个要靠规划、财政政策。而且,在政府承担劳动协作的社会职能这样一种情况下,规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在经济政策中是占主导地位的。竞争政策是基础,规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是主导。

2009年奥巴马到中国来访问,《时代》周刊发表了一个社论性的文章。奥巴马到中国去,首先要学的是中国有规划,干什么事情有目标,带动整个国家机器不断运转,所以中国有高铁,美国没有。奥巴马要好好向中国学。美国这么发达,为什么没有高铁?因为市场提供不了高铁,美国政府没有积极去提供。航天飞机、互联网市场也不能提供,所以美国政府提供的,能商业化就商业化,互联网2000年基本上商业化了,交给美国科学国家基金会,也是美国政府设立的NGO。更重要的是,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需要国家实行适当的竞争体制。我们刚才讲的德国力推欧盟签订竞争力公约,这是国家层面上的体制改革,另外对我们国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广义的竞争政策。包括类似于欧盟平衡和发展公约,德国现在想推的竞争力公约,也属于这个层面上的竞争政策。从国家体制的角度提高竞争力,维护竞争机制的相关政策都属于这个范畴。那么有没有跟竞争完全扯不上关系的经济政策?没有,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关系。金

融政策,以及我刚才没有提到的,环境和资源政策、消费政策、国家安全政策,可能关系远一点,但是不可能完全没有关系。

在政策法治化和法的政策化的条件下,政策和法怎么样实施和落实?四个字:分权法治。不同的角色,特别是相互有冲突的角色,由不同的机构来掌管。在这个过程中,掌管不同政策的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博弈,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的目标和宗旨。而不是像计划经济这样,几分、几毛、几厘,精确地去实现。

大家如果没有感性认识的话,最典型的是中央银行掌管的货币政策。在这个过程当中,它和掌管其他政策的机构博之间弈,最后达成一个协议,从而无限接近预定的目标和宗旨。在这个过程当中,问责制体现得特别明显。2003年的时候,日本银行决定用750亿美元买股票,引起了日本全国上下一片骂声,央行怎么能买股票呢?还买这么多?从不同角度开展问责。这个行长是好样的,我就要买,买定了。过了五年,日本全国上下一片叫好,央行当年此举从根本上解决了日本商业银行呆坏账的问题,经得起考验,行长成了英雄。经不起问责,就成了阶下囚了,或者黯然下台,或者向国民谢罪。

最后,政策和法在渊源上的趋同。在我所描述的这样一种政策和法的关系的图景当中,政策和法可以纳入同一个渊源体系。比方说,竞争政策体系,包含了竞争法的渊源。竞争法体系当然也包括了国务院、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则和指南。政策和法纳入了我们立法法规定的宪法、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立法法没有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渊源的体系。当然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是否作为法的规范?来不及进入国内法的时候,还得用,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懂,所以也要用。国际惯例就更不用说了。

政策和法还有一点点的差别,就在于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和没有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体现在法官与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内心所遵循的某种原则、方针、规则等等。这个没有纳入渊源体系,没有纳入法和政策共同的渊源体系,我们要对此提高警惕,防止其变成少数人为所欲为、不能被纳入政治制度和法治的这样一种倒退为人治的现象。但这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脑子里有一根弦就可以了,有一根弦就可以把它纳入法治化,靠什么?问责。

我在美国遇到两个法官自杀。他们是很独立的,为什么要自杀?丑闻被媒体揭出来了。他们和中国留学生搞性交易,不过这个留学生也不地道,胜了官司之后,就把这个事情告诉媒体了。媒体一揭露出来,法官受不了,自杀了。这就是问责,把潜规则纳入到法治轨道了。我们有了这根弦,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都纳入到法治轨道。我们的竞争法治、经济法治就有希望了。

吴邦国委员长今天宣布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了,但是谁也没有说我们国家的法治已经建成了。我们国家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了?没有,还要靠我们努力。政策和法的关系搞不清楚,想努力都没有办法。

我就先发表这样一些观点,剩下的时间和大家交流。

黄勇:刚才史老师深入浅出地从政策和法的关系上进行了展开,下面请大家提问。

提问:史老师您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您刚才讲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和我们谈了政策和法的关系,我对您讲的一点特别感兴趣。您说竞争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在市场中竞争政策是基础,规划、产业政策是主导,但是在西方国家中,在市场中起着主导和规范作用的是竞争政策,而我们国家产业政策的作用更加明显,起码我们公众所知是这样。您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以及其他说到的政策之间的关系怎么看?

史际春:这两者的关系非常简单,产业政策是主导,竞争政策是基础。为什么我们一直以来都认为西方国家竞争政策是主导呢?可能这也就是那么一说,实际上不是这样,实际上是产业为主导。日本人上了当,曾经有一度日本全面导入美国的体制。经济法变成了非常非常狭窄的《反垄断法》。日本几十年的发展,产业政策不要了,他当真了,结果后来吃了大亏。现在日本又普遍地认为两者要协调,怎么协调?当然竞争政策是修补市场竞争,最大的特点就是优胜劣汰发挥作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人群之间发展不平衡,要靠规划、产业政策作为保障去主导,靠竞争政策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你看看08年以后,美国政府的所作所为。如果竞争政策能够主导的话,它什么也不用干了,那美国就完蛋了。你看它发那么多钞票去掠夺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发行那么多钞票,老百姓都要造反了,因为政府掠夺人民了。用纸券去换真金白银,现在是掠夺全世界,美国人民跟着拿好处。现在大宗商品涨价就是美国人用印钞机把别人的真金白银拿走了。所以,你提的这个问题有那么一说,但事实正好相反。

提问:史教授您好,我们现在知道房地产调控是一个热点的问题,您认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竞争格局如何?还有我们政府如何应对房地产竞争的政策?

史际春:房地产是我们国家的支柱产业,现在老百姓民粹思潮一起来,这一点都不敢承认了,弄得房地产行业很难受。你看美国的发展,就是房地产的发展。我们人大有一个教授说,美国的发展不就是往地上比我们多埋了一百年的钢筋水泥吗?我们只要维持每年五亿斤粮,我们中国有希望。现在这个政策很糟糕,今天《半月谈》杂志采访我问这个问题,我说政府限制老百姓购房的条件、限制银行如何按揭,这是赤裸裸的计划经济方式。就像计划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短缺、人际关系扭曲、争斗一样,现在这个政策也是给我们带来了人际关系的扭曲,破坏社会诚信。假结婚、假离婚、假社保,我和企业搞搞关系,我其实没有交社保,他给我交社保,假的纳税证明,又滋生出一些灰色经济,你没有纳税证明,我给你提供,就像增值税发票一样,很糟糕的事情。我觉得房地产市场就是做好三件事,一件事是反腐败,把国有土地权出让中的腐败狠狠地打,第二普遍开征房产税,必要时开征房产交易税,抑制投资性的购房。他交得起税,愿意买房就买,间接地调控,立足市场机制调控。全世界都收房产税,为什么我们不行?可以培养公民意识,你在这里有房子,你交税,我给你提供服务。第三件事情就是保障房还是要做,房屋再便宜我也买不起,但是总得给他有一个遮风避雨的地方,不能让他流浪,住在桥洞里。这三件事情干好了,让有钱人愿意投资,这是一个基础产业,支柱型的产业。

提问:史老师您好,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小政府、大社会等理论很盛行,政府主导的体制却往往备受批评。这之间是否相冲突?政府主导的国进民退是否是一种倒退?

史际春:一点都不矛盾。首先当然要修补不正当竞争给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这一点都

不矛盾。新自由主义从里根、撒且尔开始,把它落实了。到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却已经穷途末路了。现在学者惊呼凯恩斯回来了,自由主义不行了。这是自由主义思潮的必然结果,竞争政策是不是会阻碍自由竞争?刚才说了,不会的,反而会促进竞争。

提问:刚才您说到司法审查的问题,如果说一个政府的经济政策没有很好的产生实际效益,司法审查的整个制度如何构建?

史际春:现在我们国家法制基本上完善了,但是这里有一些重大的缺口,就是没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我们加入WTO时承诺,凡是和WTO有关的法律的实施,都应该可以司法审查,这当然包括抽象审查。香港最近提出了几个司法审查,都是抽象型的审查。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司法审查了,那实际上经济政策的绝大部分都可以审查。除非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这是一个体制性的决策。美国很多类似的制度都可以纳入法院的审查,战争、外交不能纳入审查,但是也有例外,美国和前苏联签订的反导弹条约,有人提出审查,受理了;小布什打伊拉克,有人提出审查,法院也受理了。美国所有的案件原则上都受理,例外不受理。我们如果能够达到这样,经济政策的司法审查不成问题。

提问:讨论到以前的法治,有一个地头蛇掌握地方的资源,他可以进行垄断。一个皇帝掌握了国家的资源,可以在国家层面进行垄断。有权势的人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是否可以得到这个结论,整个法治史其实是人治史?

史际春:法治史还是法治史,就是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过程。规定法律向人们公开,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罗马法庭把法律刻在板子上,放在罗马街头,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行为。我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是遵循由社会主流价值观决定的主流民意、并受其评判和约束的善治。整个社会实际上不断地向这方面发展。江泽民同志有一个最大的贡献,他主动开启了领导人换届制度。当年毛主席即将逝世的时候,整个社会人心慌慌,在电视上看到他见尼泊尔的领导人,看着他快不行了,整个社会很恐慌。如果我们不建立领导人任期制,我们还要不断处在这种情况,人民会陷入重重苦难。所以总体而言,还是约束人治的过程,而不是人治的过程。

提问:我想问一个政府垄断的问题。下面有一个县长说,县政府有权力去调控所有经济和社会活动,老百姓就起诉他到法院。法律已经公开了,老百姓想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县长说这是行政职能,他有权力来办这个事。

史际春:如果你说的这个事情是具体行政行为就好办了,诉到法院就好办了。如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怎么办?有可能在偏远的地方,司法审查发挥不了作用,就到网上发帖子,让全国几百万人呼应,让那个县长老老实实出来回应。回应不好就下台,给全县人民赔礼道歉。

王军:时间差不多了,最后由黄勇老师做点评。在他说之前,我先说几句感受。今天我们请的是人民大学的资深教授,大家可能听出来一点和经贸大学的老师说话的风格确实不太一样。考虑的问题比较宏观,更加抽象,更加有广阔的视角。下面有请黄勇老师点评。

黄勇:这个感想很对,我了解史际春老师对《公司法》和其他的法律也非常熟悉,也做

过实务,今天的题目是谈竞争政策法律化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可能在这里给我的感受有一点,王军老师讲得非常对,非常真实。我的真实感受是,别看史老师我们很熟悉,我长得比他老,头发比他少,但是他马上就要到60岁了。他今天的语气比较平缓,偶尔露一下峥嵘。其实今天他讲的这个问题带有很多个人激情的东西、感受的东西。他自己形成的观点既有年龄、岁月的东西沉淀,同时又有理论的基础,再有我们谈到,他参加了大量社会的活动,所以才有了今天的成就,既可以宏观,也可以微观。给我们选的题目是宏观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宏观更是一种指导,政策就是一种指导,就是一种方针和方向,这个是最重要的。我们经贸大学可能学得更多的是王军老师非常著名的《侵权法》、《合同法》,但是侵权合同如何上升,在政策领域如何结合?还需要像刚才史老师说的,这是一个体系。我们既要有实体操作,同时我们也要有更清醒的头脑,包括你要做什么职业。大家看,人大法学院60周年的时候,是一百个法学院院长的论坛,在人民大会堂,很风光。这就是一种导向,我们经贸大学赶不上,不是说我们的知识赶不上,我们的规模首先赶不上。王军老师当这个院长不过瘾,那里200多人,咱们这里几十人。我们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但是我们这里有很多人大毕业的优秀的毕业生,我的博士后里也有人大毕业的,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人大的优点。我们任课的老师实际上在上课的时候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播和融合。我们经贸大学,包括王军老师在人大讲过数次讲座,我自己也在人大参加过很多会议。我们要展现经贸大学,我们也有好的教授。另一方面是两校的融合。今天史老师讲了很多的道理,但是我觉得有一点是我印象最深的,史老师说,今天委员长宣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们真正的法治还没有完,而且路很远。官方说还有很多的任务,包括立法,包括实施,但是从我们学者包括个人的感受来讲,中国真正的法治社会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今天我们看到老一辈的法学家给我们传授,实际上是激励我们、鼓励我们、启发我们。不管是政策方面、法学理论方面,还是操作方面,都是很好的启发。因此,大家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史老师。

王军:今天的活动到此结束。

【作者简介】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崔存新贾西城焦红云(济南市平阴县环保局2504000) [摘要]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大事,如何有效保护环境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诸如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等。本文从环境保护的现状情况以及对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情况,因此,需要足够重视环境保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环境资源问题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为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已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尤其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环保政策的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环境保护,正逐渐从政府专职转变为全民的共同事业。 一、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分析 我国的环境状况可以概括为: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多项进展,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酸雨污染。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二)水环境污染日益突出 我国的水环境污染以有机物污染为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在“七五”期间曾得到较好控制,但近几年又有所恶化。我国湖泊普遍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滇池是昆明最大的饮用水源,供水量占全市供水量的54%,由于昆明市及滇池周围地区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致使滇池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作为饮用水源已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藻类丛生,夏秋季84%的水面被藻类覆盖。 (三)植被破坏更加严峻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0%。尽管建国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更为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放牧和管理不善,造成了13 亿亩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政策的成效不断地被新产生的环境压力抵消,仅仅维持了环境状况不致急剧恶化。 (一)建立适当的环境法律体系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后立法方向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

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题

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题 姓名—— 一、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 1.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年。 A、1949年 B、1954年 C、1950年 D、1982年 2.()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刑法 B、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人民 B、中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人民 B、公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 A、人身 B、人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正式施行的。 A、1991年1月1日 B、1991年9月4日 C、1992年1月1日 D、1999年11月1日 7.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武力 B、法律

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A、赡养 B、抚养 9.()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A、任何组织和个人 B、学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在()颁布的。 A、1986年 B、1978年 11.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A、任何时候 B、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12.禁止在()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A、居民住宅区 B、厂矿企业 C、中小学校 D、商业区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责任。 A、直接 B、间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要把青少年培养成()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A、品德、智力、体质、美育 B、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报告

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农村环境保护现状 (一)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是指相对于城镇的居住区,具有分散、以农业为主的生产生活特征的居住区。从来源上讲,农村环境污染包括两部分:一是从城市和工业转移而来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本身产生的污染。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加快,农村和农业污染物排放量在逐渐增加,表现为部分地区农业污染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之长期以来农村建设没有具体规划,生产生活缺乏秩序,基础设施不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低,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同时,务农人口年龄老化,不易接受新技术、新观念,缺乏环保意识,对于化肥、农药的依赖程度较高。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等化学物质,导致全国约1.5亿亩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农村居民生活污水、乡镇企业污染排放、城市工业污染转移等直接威胁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农村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 (二)面源污染是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的重点 与工业污染点源不同,农业污染通常是无序的面源式分散排放,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和空间异质性等特点。有机物(COD)、总氮(TN)、总磷(TP)是农村面源污染物负荷的主要来源。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化肥的过度使用,加之化肥的利用率较低(一般只有30%~40%),导致大部分养

分流失进入环境,造成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污染;二是农药的大量使用(利用率只有10%~30%);三是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已成为引起水体富营养化中氮、磷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四是农膜的大量使用形成了“白色污染”。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包括村镇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农村固体废弃物随意堆积对空气、土壤以及随暴雨进入水体造成的污染等。 农业面源已成为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原因。据报道,松花江、长江等流域水质已不同程度受到农药的污染;甚至在江西、河北等地的地下水中也发现了农药残留;我国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滇池、太湖和巢湖,人畜粪便及生活污水全氮和全磷的贡献率达到了80%以上。 (三)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 “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三方面的滞后。 一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显著落后于城市(工业)及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存在显著的差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3:1,收入差距绝对数为1.48万元。 二是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缺口仍然很大。按目前全国约60万个行政村,即使只有1/3的行政村得到治理,按每个行政村治理投入100万元,假设地方可以配套投资50%,也需中央财政投入至少1000亿元。2008至2011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共安排投入40亿元,带动地方投入近80亿元,2011-2012年中央财政还计划安排95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但绝大多数县(市)农村环保投入均为空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方案

中山市第三届“地税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 中山华附初二年级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和主题: “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初二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法制文化建设和校园文化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我校中学生的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二、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机构: 顾问:宋秀国 组长:杨希 副组长:张秀芬潘光越刘醒榕 总策划:陈秀珍 组员:陈秀珍、郑世成、许秀娜、初二年级各班班主任 三、活动总安排: (一)、9月10到20日:初二各班班主任及政治老师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准备班级初赛。 (二)、9月20到25日:初二各班班主任及政治老师自行组织班级初赛,选拔出优秀选手参加年级比赛。 (三)、9月25日到30日:准备年级比赛和进行年级比赛。具体比赛时间另行通知。 (四)、10月21到25日:代表学校参加镇区赛,并筹备镇区赛的有关工作。

四、活动要求 本次活动是中山市举办的第三届法律知识竞赛,参与面广,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校要大力宣传此项活动的意义,要求全员参与,在9月25日之前做好网上的投票竞赛活动,还要将选拔出优秀选手参加港口镇区的比赛,并筹备本镇区比赛工作。要求各个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相关人员需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规定时间完成各项筹备工作。 五、法律知识竞赛有关规则: (一)、参赛对象:2012—2013学年度初中二年级学生。 (二)、竞赛内容:本次比赛由组委会统一发放参赛资料,请各班级根据资料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学习。 (三)、班级初赛:由各班班主任负责,政治老师和政治课代表组织,通过组织班级比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年级比赛。每队由4人组成,男女比例各半(其中3人为参赛选手,1人为候补队员)。 (四)、年级比赛: 1、采取知识擂台赛的形式。分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3个环节进行。 2、19个班级同时参加比赛。具体比赛办法是: ①环节一:必答题和风险题。 分班抽签,确定比赛顺序。 必答题比赛,各班根据比赛名次得到相应分数。最高分为180,最低分为10。名次越高分数越高;

基于环境政策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

基于环境政策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 摘要:发展重点区域环境政策的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实现地区发展战略的关键。因此,进一步研究功能区环境政策的现实要求,系统科学设计好的功能区相关环境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环境政策;系统构成;区域政策需求;主体功能区划 1、面向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政策需求分析 1.1环保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需进一步综合与协调 主体功能区战略是一项重大变革,将从根本上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布局与规模,环保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相辅相成,两者的综合与协调是实现该战略的重要基础。同时,区域差别化发展是主体功能区战略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区域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然要求与之相协调的环保目标,反之亦然。总体而言,优化重点开发区属于开发型区域,前者应率先优化升级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后者则主要承接产业转移和人口输入,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可起到引导和制约作用;限制禁止开发区属于保护型区域,前者关系到国家农产品供给和生态安全,后者则是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区域,应构建以环保为主经济发展为辅的政策协调机制。 1.2 环保政策应充分体现区域差别化 由于地理位置、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及主体功能定位等条件的不同,必然要求环境政策体现针对性。但在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环境政策往往存在“一刀切”现象,由于不能充分考虑各地区特点,同一政策在不同区域实施效果会产生明显差异;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常常使得有机的环境整体被分层切块,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跨区域环保执法难度加大。如目前的环境准入、生态补偿标准等都缺乏差异性,难以满足差别化发展要求。 1.3环保政策之间应加强互补和协调 进一步加强政策间的互补与协调,是构建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体系的关键要求之一。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较完善,市场手段较少;污染控制政策较完善,生态保护和区域性政策较不充分;生态资源保护政策是分领域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和执行的,政策间重复交叉权责不清。不同功能区各政策之间应既有所侧重,又相互配合开发型区域应侧重污染控制政策,充分挖掘市场手段的激励作用,推进环境政策效益和效率的提高;保护型区域则注重生态保护政策,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资源保护政策占据主导地位。 1.4应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政策的作用

2020年全国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学习题库及答案(完美打印版)

范文 2020年全国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学习题库及答 1/ 6

案(完美打印版) 2020 年全国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学习题库及答案(完美打印版)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A )。 A.审判机关 B.执法机关 C.立法机关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B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行使审判权 B.独立行使审判权 C.审判案件 D.刑事司法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 D )。 A.检察机关 B.审判监督机关 C.监督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 A )进行诉讼的权利。 A.本民族语言 B.民族语言 C.本民族文字 D.本民族语言文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 C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A.商标 B.广告 C.商标和广告 D.商品宣传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是在(D )。 A.1997 年 7 月 1 日 B.1997 年 12 月 20 日 C.1999 年 7 月 1

日 D.1999 年 12 月 20 日 7.依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是指(D)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该年龄。 A.15 岁 B.16 岁 C.17 岁 D.18 岁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由( B )制定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北京市政府 D.国家体委 9. 我国有(B)种民族。 A、36 B、56 C、46 10.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中国国内为( B )所有。 A.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B.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C.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组织委员会 D.国家体委 11.北京奥运会的主题口号是( C )。 A.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 B.新北京新奥运 C.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D.和平友谊、发展 12.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除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外,该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 A )责任。 A.民事 B.经济 C.刑事 D.行政 13.在奥运会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 C)责任。 A.民事 B.经济 C.刑事 D.行政 1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B)。 3/ 6

房地产环境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环境的够成: 宏观环境:指从宏观的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基本因素,即间接影响与制约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社会力量、国家总的开发环境,它包括国家政局的稳定程度、国家法律的完善程度、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与质量、市场进入与退出条件、劳动力水平、金融秩序、社会文化观念等。 中观环境:指从房地产行业的角度出发,对所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因素的总和。行业开发环境,它是房地产行业总体发展态势的反映,也是房地产开发的外部条件,它具体包括行业法规的完善程度,行业发展趋势与规模,行业竞争态势,行业准入条件与限制,行业发展所需科技、设备、资源状况等。微观环境:是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为背景,从自然、经济、社会状况与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直接对具体项目目标产生影响的因素的总和。如城市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与质量;城市居民购买力;水、电、煤气、供热、通讯等配套能力;建筑业的发展状况;材料供应市场状况;项目周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分布状况;劳动力状况;居民主体构成情况等。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环境分析的原则、内容: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环境分析:就是指对影响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部因素与条件进行分析,找出关键、重点影响因素,整理出有利与不利条件,发现规律,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 2、环境分析必须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客观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比较性原则、预测性原则。 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环境分析的基本内容: (一)宏观环境: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人口环境、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技术环境等 政策环境: (1)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通过税率的调整来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收入的分配关系。在财政收入政策方面,政府作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者,通过税率的调节,影响市场参与者的总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和供求状况。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政府作为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以自身的支出总量和结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总量和结构。 (2)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贴现率、调整法定准备金和公开市场业务

经济法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竞争法的一般理论 一、竟争与竟争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竞争是目的追求相同或相近的主体互相争胜的现象。由于自然和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不能完全满足各种主体的需求,因此,竞争在自然界、经济和社会中普遍存在。竞争法上所讲的竞争即市场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益关系人为对手,采用各种商业策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竞争有如下几方面的含义:(l)竞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向一致、行业相同或近似,但在经济利益上相互冲突的经营者;(2)为了争夺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采取以一定商业策略为基础的市场手段,如价格手段、广告手段等;(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由于市场中经营者的理性和趋利,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必然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或限制竞争现象的出现。自由市场经济在西方发展一个多世纪之后,盗用他人商标、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同时,随着竞争导致优胜劣汰,资本不断集中,垄断组织日益发展,其利用经济实力限制竞争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不正当竞争、垄断或限制竞争会扭曲竞争,严重侵蚀市场机制的基础,使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深受其害。因此,为了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竞争法便应运而生。 在我国,一般认为,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合称。因此,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德国于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我国人工智能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我国人工智能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人工智能逐步成为国家发展战略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表示,一系列政策描绘出了我国机器人产业的发展路线图——到2020年,我国工业机器人年销量将达到15万台,保有量达到80万台,将较“十二五”末新增40万台;到2025年,工业机器人年销量将达到26万台,保有量达到180万台,较“十二五”末增加140万台。 在“2015世界机器人大会”上,工信部副部长毛伟明指出,“中国制造2025”目标是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其核心就是要抢占新一轮国际制造业的竞争制高点,其主要措施是深入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主攻方向就是智能制造,而机器人、3D 打印、智能工厂则是其重要支撑和依托。 工信部2015年就机器人产业开展三项重要工作,一是制定机器人产业“十三五”规划,引导行业发展;二是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机器人研发、应用;三是在重点制造领域推广机器人应用。根据工信部此前发布的工业机器人发展目标,到2020年,中国将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机器人产业体系,培育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8-10个配套产业集群;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45%以上。。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随着人工智能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节点的到来,更多利好以及相关政策会大力促进行业的发展,人工智能的春天已经到来。 2、“互联网+”推动人工智能 2015年7月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公共创新服务,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汽车、机器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活跃、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 3、人工智能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制定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18年,打造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创新平台,人工智能产业体系、创新服务体系、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础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总体技术和产业发展与国际同步,应用及系统级技术局部领先。在重点领域培育若干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初步建成基础坚实、创新活跃、开放协作、绿色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形成千亿元级的人工智能市场应用规模。

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2007-05-03 22:25 文章来源: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竞争法 如同许多其它国家一样,加拿大有一套复杂的竞争法律,其内容包括:(i)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ii)禁止滥用自身的强势地位;(iii)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以及(iv)制定企业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关系规范。加拿大涉及商业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囊括于联邦单独制定的?竞争法?(“CA”)中。与美国司法管辖不同,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竞争法律。虽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经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为了保护消费者。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的管理和效力 ?竞争法?由竞争管理局负责实施,後者隶属加拿大工业部。该管理局的局长即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他全权负责?竞争法?的实施和执行。该局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商业竞争方面的公众投诉进行日常调查。?竞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一旦调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以(i)进入和询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ii)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iii)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调查。 竞争管理局还单独设立专门法庭(称为“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诉讼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组成。该法庭职能如同法院一样,根据?竞争法?规定该法庭拥有审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权利。对其判决可上诉,其上诉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审理涉及法律,或事实与法律,或者经认定纯事实的问题。 ?竞争法?规定的刑事犯罪 串通共谋 ?竞争法?规定列出了不少刑事犯罪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共谋罪。其罪行为:任何人与任何其他人(常指竞争者)共谋,或以其它方式约定来达到: (1)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其他产品的运输、生产、制造、供应、存储或交易; (2)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或减少某产品的制造或生产,或者不合理地提高其价格; (3) 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或消弱某产品在生产、制造、购买、交换、出售、存储、出租、运输或供应过程中的竞争;或者 (4)以其它方式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或损害竞争。 如果要违法作案,其中必定有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减少或损害竞争(判定罪行时不一定依据其协议或约定是否已经生效)。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系指在竞争中进行“不适当的、通过搅乱秩序、过份或强迫性质的限制”。最终来说,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要在对案情性质和市场结构影响这两方面评估的基础上作出。 操纵投标 ?竞争法?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达成协议以便其中有人不投标,或按商定的标价投标。(但是,应召投标的人如投标时或投标之前被告知达成的约定,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与对共谋罪定义不同,对操纵投标罪并无“不正当”这一概念。因而,操纵投标协议各方的市场

谈世贸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研究与分析

谈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谈世贸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作者 毛德龙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说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 年4 月15 日124 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 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86年9 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 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 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 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 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 特点: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

【形势政策】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摘要]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大事,如何有效保护环境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诸如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等。本文从环境保护的现状情况以及对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情况,因此,需要足够重视环境保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环境资源问题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为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已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尤其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环保政策的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环境保护,正逐渐从政府专职转变为全民的共同事业。 一、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分析 我国的环境状况可以概括为: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多项进展,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酸雨污染。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占能源总量的73%。目前,中国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第二位。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经济损失每年已达550亿元。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此外PM2.5这个词汇今年逐渐被大家熟知。因为3013上半年中国不少地区的“雾霾天气”灾害性天气。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因为空气质量的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出现增多,细颗粒物带来的危害加重。大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2μm(有时用小于2.5μm,即PM2.5)的颗粒物(气溶胶)。虽然细颗粒物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细颗粒物粒径小,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

我国电影行业发展政策环境分析

我国电影行业发展政策环境分析 (一)电影发展促进意见 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电影票房从2003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6%。2015年票房继续高速增长,有望获得进一步突破。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电影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指出,电影产业的快速增长与国家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密不可分。2014年年中七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为中国电影繁荣增添了新的动力。 1、政策发力,助推中国由电影大国向强国迈进 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开启了国家多部委联合扶持电影产业的先河。 通知明确了8项政策: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西部地区县级城市影院建设资金补贴政策;加强和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对电影产业实行金融支持政策;实行支持影院建设的差别化用地政策。 政策覆盖了电影产业从制片、发行到影院投资的各个层面,指出了电影产业与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的未来路径。 电影业的腾飞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引导扶持。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已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战略层面,将着力提高中国电影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进中国由电影大国向强国跨越。 政策发布一年来,中国电影不断刷新票房纪录,在全球电影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以令世人瞩目的速度高速增长。 2、在政策推动下,中国电影产业成为新“蓝海”。 2014年以来,相关政策落在实处,各地还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使电影活力进一步释放。 (1)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统计显示,2014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出2.9亿元,资助故事影片、儿童题材影片、农村题材影片、科教影片、纪录影片、动画影片等共计217部,使得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 此外,“推动电影产业发展”被纳入了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方面。该项目当年安排资金1.94亿元,支持项目25个,取得了良好效果。

竞争法律制度课后习题(doc 7页)

竞争法律制度课后习题(doc 7页)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含答案) 发布人:发布日期:2010-06-01 14:51 共 766人浏览[] [] []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假冒行为的是()。 A.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B.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C.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D.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答案】D 【知识点】仿冒行为 【解析】选项D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金额是()。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答案】B 【知识点】虚假宣传行为

【解析】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下列各项中,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是()。 A.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 B.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C.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D.作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答案】C 【知识点】反垄断行政责任 【解析】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作出的其他决定,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机构是()。 A.国家工商局 B.国家发改委 C.商务部 D.反垄断审查委员会 【答案】C 【知识点】反垄断机构 【解析】(1)国家工商局(内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2)国家发改委(内设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5.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答案】C 【知识点】法律责任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自从1848年世界上第一个较为正规的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诞生至今,在建立和发展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中,世界期货市场作为分散风险、发现价格的场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创新发展,交易品种推陈出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经济功能和作用日益增强,对产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 和国外成熟、完备的期货市场体系相比,中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尚处于初期阶段。从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经过10多年的探索、试点、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实施细则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我国期货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仍然处在恢复性增长时期,需要市场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规范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期货市场多空双方的高对抗性及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大、风险性高、流动性强等基本特征要求对期货市场加强管理,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期货市场运行的国际经验来看,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管理先行,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存在着许多转轨时期特殊的问题,更需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阐述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我国期货市场法制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期货市场发展必须管理先行——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不仅受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大量投机者参与市场交易,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众投资者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同其他市场一样,期货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自发运行必然引发过度投机、营私舞弊、操纵垄断、暴涨暴跌等市场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并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是稳定和发展期货市场、维护交易者利益的必要保证。 (一)期货交易的特性要求加强市场管理 1、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大。期货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只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作数倍金额的交易,其以小搏大的特征容易吸纳大量投机。

第六章_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第六章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不正当竞争:指商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填空 1、所谓的经济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在经济竞争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如果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暗中接受回扣的,以(行贿受贿)论处。 3、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专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的特点。 4、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5、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6、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7、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9、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1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1、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2、国际消费者联盟规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13、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1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1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三、判断改错 1、假名冒牌行为又称"混同行为",是指行为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混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的界限,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错觉的行为。(√) 2、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是指政府(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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