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145章 化学品管制条例三

第145章 化学品管制条例三

第145章 化学品管制条例三
第145章 化学品管制条例三

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7121643.html,/souask/

第145章化学品管制条例三

摘要:本条例旨在管制与制造麻醉品或精神药物有关的化学品。

第145章第15条罪行及罚则

第IV部

杂项

(1)任何人违反第2A、3、3A、4、5、6或7条的规定,即属犯罪─ (由1994年第64号第13条修订)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15年;及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2)任何人身为牌照或许可证的持有人,或已获发给牌照或许可证,如没有遵照根据第8(4)或9(4)条的规定交回其牌照或许可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年。 (由1975年第189号法律公告修订)

(3)任何人─

(a)没有遵从公职人员根据第12(3)(b)条提出的要求;或

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7121643.html,/souask/

(b)妨碍公职人员行使其根据第12条获授予的任何权力,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4)任何人─

(a)为替其本人或他人获发给或续发牌照或许可证,而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声明或陈述;或

(b)明知而行使、交出或运用任何该等声明或陈述或载有任何该等声明或陈述的文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3年。

第145章第16条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5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订立规例─ (由1999年第15号第3条修订)

(a)为施行本条例而发出牌照或许可证;

(b)由持有牌照或许可证的人备存纪录,作出申报,并提供资料及详情;

(c)收费;

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7121643.html,/souask/

(d)(i)贮存受管制化学品;

(ii)为与受管制化学品的输入、输出、制造、加工、贮存、分销、售卖或其他经营相关的处所进行注册;及

(iii)取消、撤销及暂时吊销任何上述注册; (由1994年第64号第14条修订)(e)装载受管制化学品的包裹、瓶子及其他容器的物料、颜色及标记; (由1994年第64号第14条修订)

(f)概括而言,为更有效施行本条例的条文及目的而作出规定。(2)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可规定违反任何上述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100000及监禁不超逾2年。 (由1975年第44号第2条修订)

第145章第17条对举报人的保护

(1)除第(2)款另有订定外─

(a)就本条例所订的罪行而获得的资料,不得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纳为证据;及

(b)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如下述的举报人或下述的人本身并非该法律程序中的证人,则不得迫使任何证人─

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7121643.html,/souask/

(i)将任何曾就本条例所订的某罪行而向香港海关或警方提供资料的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披露,或将任何曾就该罪行以任何方式协助警方的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披露;或 (由1977年第46号第18条修订)

(ii)回答任何问题,如问题的答案会导致或可能倾向于导致透露该举报人或该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

此外,如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或可予查阅的任何簿册、文件或文据载有任何记项,而该记项内有该举报人或该人的姓名或名称或描述,或可导致透露该举报人或该人的身分,则法庭须安排掩盖或涂去一切有关段落,但以保护该举报人或该人身分不致被透露为限。(2)如就本条例所订的罪行而在法庭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对该案件作出全面研讯后,信纳举报人故意作出其明知或相信为虚假或其不相信为真实的具关键性的陈述,又或如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法庭认为不披露举报人或不披露曾协助香港海关或警方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在有关各方之间便不能全面秉行公正,则法庭可准许研讯,并规定就该举报人或该人作出全面的披露。 (由1977年第46号第18条修订) 第145章第18条上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14号第3条

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7121643.html,/souask/

(1)任何人如因关长关于以下事项的决定感到受屈,可于接获该项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的28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a)发出牌照或许可证;

(b)拒绝发出牌照或许可证;

(c)取消或暂时吊销牌照或许可证;

(d)取消或更改牌照或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或指明新的条件。(2)根据第

(1)(a)、(c)或(d)款提出的上诉所针对的决定,自提出上诉之日起暂停实施,直至上诉获得处置、撤回或放弃为止;但如关长认为暂停实施会违反公众利益,而且在该项决定的通知内已载有此项声明,则不在此限。

(由1994年第6号第43条代替。由2002年第14号第3条修订)

第145章第18A条对附表作出修订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5号第3条

(1)保安局局长可藉命令修订附表1及2。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7121643.html,/souask/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3。 (由1999年第15号第3条修订)

(由1994年第64号第15条增补)

第145章第19条保留条文

《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中适用于任何受管制化学品的条文,不得视为受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所影响。

(由1994年第64号第16条修订;由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45章附表1

[第2、3、5、

7及18A条]

物质

1.

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2.

回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7121643.html,/souask/

乙氯(Acetyl chloride)(*)

3.

乙溴(Acetyl bromide)(*)(*)每当可能存在此等物质的盐时,也包括此等物质的盐。

(由1997年第53号法律公告代替)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 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修订信息: 信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信息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MPS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特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公司使用化学品的部门以及化学品的采购。 三、购买、运输 1.化学品的购买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并负责办理相关公安、消防、环保、安监、海关、管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购买、运输、储存、进入加工区相关批文等手续。 2.不符合国家质量、包装、标志规定要求的化学品不得购买。 3.化学品的购买必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 4.采购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须补贴。 5.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担任,并办理相关许可批文,方可运输。 6.运输批量供应化学品的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有指定的管理办理的正规手续及有关证明。在厂区内必须设置沿规定的运输路线行使及停卸车位置,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污染 7.在公司内装卸料及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使其熟知装卸料过程及操作规程,以确保装卸及搬运安全将危险化学品放入适当的储存容器或危险物品仓库。 8.操作人员在装卸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四、使用

1.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化学品使用管理条例。 2.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对使用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对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使用安全和应急措施,并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化学品使用部门有义务告知员工所使用化学品的危害性。 5.使用化学品须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操作人员在使用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7.使用岗位上不得存放超过一个班次的化学品使用量。 五、储存 1.各类化学危险品仓库、堆场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并报公司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化学品储存时,要按照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的原则,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的“四定”原则进行保管。小型仓库应分类、分间、分堆存放,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烈性危险品和其它一般危险品,应分别储存。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提供专门的化学品存放仓库,并严格按照库房五距、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储存。 4.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存放仓库符合化学品存放要求(附件: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5.化学品储存仓库须有专人负责看守和检查。 6.化学品使用的部门,须对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化学品使用部门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六、安全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研发中心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部门向供应部提出申请,研发中心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应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后,方可采购。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实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采购品名、数量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品名和数量相一致。严禁公司内部私自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需向销售单位索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剧毒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4月

本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厂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化控统010) (3) (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车间情况调查表(化控统210) (5) (三)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情况调查表(化控统220) (6) (四)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预计表(化控统230) (7) (五)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车间情况调查表(化控统310) (8) (六)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情况调查表(化控统320) (9) (七)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预计表(化控统330) (10) (八)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情况调查表(化控统410) (11) (九)监控化学品月度统计表(化控统510) (12) 四、主要指标解释 (13) 五、附录 (一)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14)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7) (三)产品类别代码 (20)

一、总说明 (一)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掌握全国监控化学品相关设施的详细情况,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加工和消耗单位。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描述单位、车间及化学品的基本标志,以及单位、车间的生产活动情况。本报表制度中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请见附录(一)。 (四)本报表制度为年报制度。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直接向单位布置本报表的机关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过去活动的年度宣布时,每一个厂区只需填写一张“化控统010”;每一个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车间填写一套相关表格,包括“化控统210”和“化控统220”、“化控统310”和“化控统320”;每一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填写一张“化控统410”。预计活动的年度宣布时, 每一个厂区填写一张“化控统010”;每一个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车间填写一套相关表格,包括“化控统210”和“化控统230”、“化控统310”和“化控统330”。 (五)本报表制度的数据收集按地区行政区划进行。所有相关单位,不管其归属,都应首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二月一日前将辖区内全部监控化学品相关单位的年度数据通过指定方式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于每年九月十日前将辖区内的监控化学品相关单位的预计数据通过指定方式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六)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数据仅限内部使用,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研发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剧毒化学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剧毒化学品单位基本信息备案,开展购买申请、流向登记等应用,并建立公司内部危险化学品计算机管理系统,用于记录剧毒化学品内部流转各环节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环部、人事部、采购部、仓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监督指导做好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司剧毒化学品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 第六条安环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仓库选址、物防技防建设及值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部、采购部、仓管中心负责公司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和仓库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领用台账,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备查。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公司签订包含剧毒化学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年终安全考核范畴。责任分解落实到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的最小单元(实验室、化验室、分析室、生产车间等),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申请与购买 第九条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使用部门应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化学品,尽量寻找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代替剧毒化学品。 第十条使用部门在确无替代品时,须提出书面剧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安环部与行政部审核、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完成审批手续后,由行政部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部指定专人根据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统一向公安机关指定供应商购买,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相关部门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三条行政部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将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第四章储存与使用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xx造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部门和安保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购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四条安保科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 (6)购销合同; 第五条采购部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八条采购部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否则门卫将拒绝车辆入厂。 第九条采购部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物流部危化库库管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3日前将盘点情况报至安保部。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保部协调采购部和使用部门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案报案。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两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 关: 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3.12.07 施行日 期: 2013.12.07 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现 (含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 监控化学品的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

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它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第二章监控化学品生产的特别许可办法? 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 可手续。? 第八条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八、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九、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 ? 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

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审核;? 四、经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生 XXX代表发证产品序号?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2 适用范围 2 3 编制依据 2 4 术语和定义 2 5 工作职责 2 6 工作规定 3 7 相关规定 5 8 记录5 剧毒化学品申购单 剧毒化学品 管理台帐 剧毒化学品 专项检查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防止意外流失,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 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 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术语和定义 4.1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4.2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 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

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 m(气 体)或 2.0mg/L(蒸气)或 0.5mg/L(尘、雾), 经皮 LD50 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免试验数据。 4.3 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五双制度” “五双制度”是指双人收发、双 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5 工作职责 5.1 供应部 5.1.1 负责剧毒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5.1.2 负责收集所购剧毒化学品经销商安全数据表。 5.1.3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5.2 安全环保部 5.2.1 负责编制公司剧毒化学品名录。 5.2.2 负责办理公司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使用许可证、年检与备案等管理工作。 5.2.3 负责提供剧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支持。 5.2.4 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协助剧毒化学品处置。 5.2.5 负责剧毒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操作规程安全方面的审核。 5.2.6 负责组织从事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活动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第1页:第一章总则 ?第2页: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3页: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4页: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5页: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6页: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7页: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8页:第八章附则 [摘要]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含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决定。考拉小编将修订后的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献给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第十六项,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入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士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背景及任务来源 1、标准编制背景 1、立项背景 近几年,剧毒化学品泄漏、丢失和运输时翻车等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和不良国际影响。因此,加强剧毒化学品的法制建设,健全各种制度和标准,强化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防止剧毒化学品泄漏、丢失等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目的意义 我国政府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50年代,各地就成立了危险物品管理专门机构,剧毒物品被纳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中。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出台了一些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办法。如1993年公安部颁布的《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对剧毒物品的定义、分级、分类进行了明确;1993年《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列出了531种剧毒物品名称及其编号,2002年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共收录335 种剧毒化学品,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包含剧毒化学品),确定了剧毒物品的管理范围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01)规定了剧毒化学品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苏安监[2003]157号)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这些都是目前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散落在上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目前,国家对剧毒化学品已初步建立了从生产到销毁的全程动态跟踪管理的框架。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监控危险化学品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6日】【来源:政策法规司】【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顾秀莲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附件: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A.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96-64-0) (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 (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 -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 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 (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 (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 制度 当我第一遍读一本好书的时候,我仿佛觉得找到了一个朋友;当我再一次读这本书的时候,仿佛又和老朋友重逢。我们要把读书当作一种乐趣,并自觉把读书和学习结合起来,做到博览、精思、熟读,更好地指导自己的学习,让自己不断成长。让我们一起到学习啦一起学习吧!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

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

中华人民共和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