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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08月05日 16时46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1: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

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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