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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当前,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岛内城乡结合部、人行天桥、公交车站、繁华商业区以及鼓浪屿旅游景点等,尤其在节假日、上下班高峰期和夜间较为突出,有些还形成了一定市场。有的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有的噪音扰民,有的还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还有的流动摊贩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

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与我市文明城市的形象极不协调,不仅影响到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鼓浪屿申遗工作,同时还影响到市民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等。由于占道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且大部分是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时,极易引起矛盾冲突和暴力抗法等,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占道经营带来的严重影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

一、坚持“疏堵结合”的办法,加大整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整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在近期,要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几次集中清理,坚决取缔和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占道经营行为。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应依法加大非法占道经营查处力度。要坚持“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近期,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劝离。重点地段的执法工作,可实行定人、定岗。整治中涉及单位企业行为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改正,否则,追究领导或法人责任。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市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执法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整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到部分人群切身利益。整治时,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弱势占道经营者生活困难等问题。

积极开展占道经营“疏”的工作。由各区城管办牵头,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进行疏导。在不影响交通、不妨碍居民生活和落实环境保洁责任等前提下,划定区域,规定时间,专人管理,引导占道摊贩规范经营,既方便市民又解决摊贩的生活问题。

二、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整治非法占道经营合力

城管执法、公安、交警、工商、卫生、文化、市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对强买强卖和阻挠城管执法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利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的,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贩卖非法出版物等的,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市政部门要加强占道经营的审批和批后管理,审批情况要及时抄送城管执法等部门。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严禁非法占道经营、跨店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行为。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整治非法占道经营的良好氛围

各区政府要加大非法占道经营的法律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取得市民对非法占道经营执法管理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非法占道经营曝光台,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临时摊点方案(管理制度)

设置临时摊区总体实施方案 为创造更好的人民生活环境,彻底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这一城市管理顽疾,根据我市“五城联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城管执法一大队本着“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引导经营”的方法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建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设置的目的 紧紧围绕“一三五八”发展战略及“五城联创”的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适度集中、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原则,我大队建议辖区部分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进行科学规划、相对集中地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并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解决困难群众生计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切实达到净化城市环境,优化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以确保“五城联创”工作往纵深推进。 二、设置的意义 临时摊区的设置是城管工作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是妥善处理堵与疏、民生福祉与城市形象相结合的体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为民服务、为民解忧的工作。以优劣共生、兼容并蓄的人文理念来实现城市管理人性化,可使规范便民摊点工作真正成为解民意、得民心的亲民工程,最终解决摊贩谋生权与治理必要性之间的两难困境。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设置的原则 临时占道摊区应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原则及采取“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规范设置”的原则,具体如下: ㈠、临时占道摊区原则上在城市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及有条件的社区内设置。以下区域禁止设置临时占道摊区: 1、城市主干道(含各支路(巷)节点20米范围)及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景观地带; 2、市区重要党、政、军机关单位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 3、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15米范围内; 4、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5米范围内; 5、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㈡、占道摊区应能集中安置一定规模的经营户集中入市经营,并根据周边环境和道路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㈢、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一、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基本条件: 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2、保证设置摊点(群)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 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交警、园林、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 3、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由核发许可证。 三、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要求: 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必须达到“三必须”、“四统一”、“五不准”的要求。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三包”,并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四、对临时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做好县前社区部分摊点试点工作,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临时摊点集中经营管理,动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临时摊点进行随机监督。对临时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临时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错时工作制。针对摊贩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占道经营,造成道路拥堵现象,结合“六定工作法”,实行“错时工作制”和徒步巡逻管理,填补早、中、晚三个休息时段管理空档和漏洞,切实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重点部位的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及时处理城管执法范围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事件。 5、实行监督考评。经批准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严格管理,负责监督考评。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大全(带答案)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答:某县交通局在执法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适用当场处罚的程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未收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程序中,由张某主持,并且收费; 7、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二)答:1、不能。行政复议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孙江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孙江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邮寄申请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因此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政府应当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违反此规定。 5、应向县政府或者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由张新选择。《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三)答:(1)调查应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证据不完备。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单凭现场调查笔录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既然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还应当对该餐厅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化验,应把化验结果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3)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缺少告知听证的程序。根据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案例四)答:A情况,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情况,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情况,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案例五)答: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2、未告知商贩不得占道经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未告知商贩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4、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未开具省级政府制发的罚没票据; 6、当场收缴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 (案例六)答: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看,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规定。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万的商品房已经被强行爆破拆除,该违法行为已经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只能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应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利益。 (案例七)答:1、《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8.4.19,但作为其复议标的告知书却是2007.9.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只有区社保局所在

城管局占道经营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城管局占道经营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寄语:下面是我们的为大家的城管局占道经营集中整治行动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全面疏导规范各类占 道经营行为,结合便民疏导区安置入驻工作,决定在城区开展占道经营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统揽,以市容环境整治为重点,以流动摊 点整治为突破口,全面开展店外经营流动摊点专项整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为建立市容管理常态化、长效化夯实基础。 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后巷规范”的分区域管控 标准,集中整治行动先从核心区、重点商业区、2条精品路、8条提 升路等重点区域入手,对流动摊点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再合理规划第三代室内疏导区,力争实现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城市管理目标。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从**年**月**日开始,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日至**月**日)。结合分局实际,制 定流动摊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过播放车载录音,向流动摊点

经营业主散发《**城管分局告流动摊点经营者的一封信》,为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疏导分流阶段(**月*日至*月*日)。按照市局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对城区各类摊点疏导规范。要科学规划并建设第三代室内疏导区,充分利用好闲置工地,划定区域对其进行指引分流;本着“合理规划、堵疏结合,退路进场,方便市民”的原则,加大新的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同时帮助流动摊点经营者寻找就业机会。 (三)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重点对城区各类摊点占道经营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坚决杜绝主要路段、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等部位各类流动摊点。 (四)长效管理阶段(**月**日以后)。对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认真总结经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日后管理,切实防止反弹,巩固整治成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大队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整治活动,为市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浅析占道经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占道经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情况复杂多变,与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顽症,其中以占路经营现象较为典型。该现象久治不愈,反复回潮,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自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占道经营问题。我中队长期从事清理占道经营工作,对占道经营现象比较了解,下面谈谈对占道经营现象的认识: 一、占道经营现象形成的原因 (一)城乡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这些人一无足够的资金开设店铺,二无专业技能受聘于单位,为了养家糊口只能流落于街头巷尾占道经营。 (二)城市规划不合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市人口迅猛增长,市区内规划的农贸市场已经不能适应广大市民的生活需求。各级政府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新建楼盘常常缺乏配套的农贸市场,这更加剧了长期存在的供求矛盾。 (三)体制不顺,政令不畅。一是区局与个别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的认识差异。区局希望能从社区这个源头抓起,带动本区市容市貌的改观;而个别街道办事处却总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促使城管工作变调甚至出轨,纵容了占道经营现象的孳生。二是区局与个别街道办事处协调不畅。个别城管中队进驻办事处后,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无法排除干扰独立地开展执法工作。 (四)价格低廉,方便群众。占道经营业户大多数是流动摊贩,他们长年不交各种税费,加之人力成本低廉,所

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几点思考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流动摊贩难以获得“合法”身份,一直处于监管的尴尬地带,这也成为小贩与城管矛盾冲突的根源。 按照“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有市场就有存在”的理论,从全国各地大量的流动摊贩来看,流动摊贩的存在确有其合理性和大量的市场需求。 一是流动摊贩迎合了城市人群快节奏的生活; 二是流动摊贩食品价格低廉,迎合了城市低收入人群的需要; 三是流动摊贩投资少、见效快。流动摊贩从业人员普遍经济条件较差,店面租金又高,而且有一定的风险,大多流动摊贩承担不起或不愿承担这种风险。 但流动摊贩的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一是食品安全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因其出卖价格的低廉,必然食品中各组成要素也价格低廉,甚至出现有毒、过期的食品; 二是卫生条件差。摊贩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必要的健康体检,在食品制作过程的卫生清洁工作也很随意; 三是在路边产生大量的垃圾、油污对城市环境卫生影响很大; 四是对城市的市容、市貌、交通安全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城管,作为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部门与流动摊贩的“猫鼠游戏”也必然存在。与其强制性的堵,不如进行合理性的疏,义乌作为城市管理的试点城市,在这方面大胆尝试与创新也是应该的。

一是划区域、划时段供流动摊贩进行经营活动。乡镇或者街道在各辖区内划出一定的区域,规定一定的时段供流动摊贩进行经营,超出这个范围则进行严格管理。 二是对流动摊贩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实行挂牌上岗。流动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后,便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流动摊贩的监管。对流动摊贩卫生情况的监管,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经营资格。 四是对流动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提高流动摊贩从业人员素质。 城市的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想,在城市管理与有效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之间应该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关于整治城区占道经营问题的建议

关于整治城区占道经营问题的建议 市城市管理局 近日,市城管局组织全部执法管理层赴株洲实地进行了考察学习。根据考察学习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城区占道经营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一、外地整治占道经营的主要做法 两天时间,考察人员在株洲亲身体会了高水平的城市管理,感受到了株洲市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所到之处,路面无一片纸屑、垃圾;门店无一处出店经营;临街无一处摆摊设点;立面无乱拉乱挂、乱搭乱建现象,破损、陈旧的临街建筑统一色调进行粉刷油饰,所有门店招牌统一规格,既美观又起遮阳挡雨作用,临街一楼门店空调外机离地面1.8米以上;空中管线全部下地,无跨街广告,T牌广告主要设置在城区出入口,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令人赞叹。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司法保障有力。为保障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株洲市成立了城管警察支队,对在城市管理中威胁辱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违法人员一律予以拘留等处罚。由于有公安部门做强力后盾,城市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各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从2008年6月

至今,短短三、四年的时间,株洲市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是疏堵结合到位。在大拆大建、强力整治的基础上,株洲市建立了菜市场、钢材市场、木材市场、汽车市场、夜市市场等各类高标准的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所有经营活动全部在场内进行,从源头上解决了乱摆乱占、占道经营的问题。 三是坚持严管重罚。对各类违章行为进行严管重罚,既有各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又有市容环卫监督员实施监督处罚,各类违章行为基本上销声匿迹。在临街饮食经营门店的查处上,无证经营的、不具备饮食经营条件的,由卫生、工商部门一律予以取缔。对门店经营业主违章三次上的,强制取缔。通过严管重罚,遏制了各类违章行为。 四是政府舍得投入。投资400亿元,对全市263条街道进行了拓宽、设施完善和“刷黑”。投入10亿元,整治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拆除了临街杂乱的各类广告和遮阳棚,对临街门店招牌按照同一建筑物同一规格的原则进行改造,门店招牌超出建筑物立面1.5至2米,既美化了城市立面,又解决了经营户遮阳挡雨的问题。江苏徐洲、昆山等许多城市也都是采取以政府投入为主、辅之市场化运作的办法规范临街门店招牌的。 二、对我市整治占道经营的建议 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根治我市占道经营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关于流动商贩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案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治理现状和对策分析 研究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通往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流动商贩作为城市化的伴生之物,占道经营也绝不是个别城市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治理中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为迎世博百日测评压力过大、政府职能定位错误、治理者对摊贩的认识有偏差、城管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单一化以及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缺少监督。本调查通过对商贩占道等一些问题的调查,解决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减少商贩占道问题,为城市环境美化做出贡献。 二、文献综述 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位。因此,流动摊贩被认为是脱离政府行政管制,逃脱税收责任,是食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主要问题源,因此其经营活动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1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中的流动商贩数量也在迅速扩大着,漫步大街小巷,不时有流动商贩的身影出现在眼前。由于流动摊贩为无证经营,并且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农民、下岗工人或者一些非就业弱势群体,他们要么学历偏低,要么身无一技之长,要么毫无资本,面对高额的办证、评估费用,他们于是选择了无证流动经营这条路。据调查,无证商贩中75%是非常住人口,他们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成分复杂;25%是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的城镇困难家庭和失业人员。2为了逃避各种赋税,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润,扩大生存空间,他们多在街头就地设摊,流动经营。而且,他们的流动适应性较强,不仅能巧妙灵活躲避城管,还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变换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要。 流动商贩问题虽然棘手,但是目前在国内已经出现旅客很多有效的管理机制,成功的规范了占道经营问题。例如,在武汉地区,无证商贩可以获取“社区执照”。武汉硚口区工商局李斌曾介绍,给无证经营的个体户发社区服务证,是该局建立社区经营备案管理机制的一种探索。3 社区建立备案中心,将无证商贩

关于无证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情况的报告

关于无证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情况的报告 近日,在大市场、华隆假日城堡、青秀小区路口、南桥市场门口等占道经营现象日益严重,特针对无照流动摊贩经营现象展开调查活动。调查结果表明,市区范围内部分路段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较为突出,随着“农改超”的进展及市场摊租费用的上涨,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现象有扩散趋势。 一、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的现状 本次调查主要查看主次干道、公共娱乐场所以及住宅小区、集贸市场的出入口、周边,多数路段常发现无证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个别地段已形成“习惯性常有市场”,合法商户的消防通道在每天高峰时段基本上都被这类经营车辆堵塞,严重危害社会安全、隐埋消防隐患,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的占道经营现象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规律: (1)占道经营者以外来人员居多,本市居民占极少数,下岗人员更少。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进金城江后,因无一技之长,长期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也无能力进厂入店从事经营活动。加上法制观念淡薄,从开始的一根扁担两箩筐占道经商,到现在己形成以机动三轮车为主的规模化经营。这类占道经营者多是以本市城郊或外来的农民、低收入者,早来晚归。只有极少数的占道经营者是本市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 (2)占道经营现象已住宅小区出入口、集贸市场周边、外来人员集聚片区地段以及部分城乡结合部尤为密集区。华隆假日城堡、南桥市场、青秀小区等处的占道经营现象最为严重。主要道路的占道经营以分散的摊担为主,多数占据道路两侧的街巷口、公交站点、超市出入口、菜市出入口等均存在。 (3)占道经营现象以下午16:00后以及夜间尤为严重,周末以及公众假日、摊贩数成倍增加。经营五花八门,以水果、蔬菜、水产、饮食、烧烤、日用品等为主,另有少数贩卖衣物、假古玩、野生动物等。 (4)流动摊贩群体抵法的态势逐渐严重。在各占道集中地,如华隆假日城堡往南桥市场的路口等处,都有专人负责为摊贩望风,打探执法人员的行踪、动态,执法人员来到,占道摊贩已一哄而散,执法人员刚转身,摊贩们又马上聚回原地重新开张。 二、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危害 1、脏乱臭的卫生环境直接损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凡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地段,就有废弃物满地、塑料袋乱飞,污水横流,甚至当街宰鸡杀鸭、剖鱼,

依法取缔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依法取缔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汇 报 **街道依法取缔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结合实际,自2015年10月下旬起,**街道办事处着手启动依法取缔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工作。配合街道驻地方塘集镇区荆十路和花方路沿街立面改造,先期对街道办事处辖区方塘、埭南、合心及东埂等4个临时菜市场(集贸市场)和上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现象进行宣传教育,责令摊、业主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公共应急通道畅通,安全、文明开展经营活动。 11月上旬,为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计17人组成的“**街道依法取缔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荆方派出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警、城管、消防及街道相关部门等。制定了依法取缔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确立了整治目标,明确了整治范围,安排了整治工作步骤、措施。领导小组正式开展工作以来,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人员恪尽职守,机制较为顺畅。在对集贸市场在内的辖区占道经营现象全面开展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展开向沿街经营户(业主)发放一封信、张贴整治“通告”以及对存在严重占道堆放或出店经营的经营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等形式的整治工作前期活动。连日来,整治小组出动20车次,人员200余人次上门开展工作,共计发放《致沿街门店业户一封信》350余张,张贴整治《通告》43处,下达《责改书》30份。 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小组工作人员连续上门劝导、思想教育,对有整改意向的经营户(业主)自我整改有困难的,安排相关单位予以帮助整改、规范;对于少部分经营户或业主对整治工作不理解的,安排属地社区和行业管理单位上门予以细致的依法解释,争取他们的早日理解、支持和配合。一段时间以来,共帮助清理严重占道行为78起,乱披挂、乱搭建42处;强制拆除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历史遗留搭建物2处,其中一处为临街经营门面房两间,32平方米。 近日连续阴雨,针对方塘社区规范摊点群有乱搭建、占道经营回潮现象,领导小组安排街道相关部门联合属地社区重点加强了薄弱时段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对占道现象可能会影响交通通行的区域及早间客流高峰期采取死看硬守方式展开工作,及时制止“落地第一摊”、“乱停第一辆”,不让重点地段、时段严重占道行为肆意发展。接下来,还将针对几处占道“顽疾”开展再次的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根据我街道辖区占道经营现状,为从长远解决方塘、埭南等村(居)居民“菜篮子”问题,我们在继续加强上述地

提案参考::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现象亟待整治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基层反映: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现象亟待整治 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迅速,城市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市民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城区乱摆设摊、占道经营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而且对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多不便,甚至是堵塞出行交通,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成为城市管理当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 一、低价廉价商品供求群体庞大。摆摊经营廉价商品的成本低、门槛低,无业人员容易藉此谋生;很多消费者习惯从乱摆乱卖的摊点购买低价商品,贪图便宜便利。 二、市场建设滞后市民生活需求。农贸市场内容纳摊位有限且收取一定的租金,周边吸引了大量从农村上来卖菜的商贩摆摊设点,增加了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难度。 三、城管工作缺乏良好舆论环境。城管执法面对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做小买卖或是其维持生计的重要途径,对城管工作没有足够的理解支持,有时进退两难。 为此,建议: 一要制定规划,设置路边摆摊临时疏导点。明确摆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摆卖种类等,实行统筹规划、管疏结合,建立城市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各疏导点的设立广泛征求相关区域内居民、商贩、企业意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相关部门下发设置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制度;限定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对申请入场商贩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明确相关单位管理临时疏导点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二要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通过物业、城管、公安等联合执法互辅互促,齐抓共管系统规范和整治城市占道经营问题,有效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权益;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好准备;公安部门依据法规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素质树立秉公执法、执法为民意识,公正处理各类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三要多方参与,营造城市服务管理好环境。鼓励和调动市民参与城管执法实践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城管志愿者参与城管执法,增进市民对城管执法的了解和支持;征求和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建立城管接待日制度,及时把群众的智慧运用到城市管理之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和引导活动,增强公民参与创建意识和文明法治能力,为市容市貌的改善和城市品位的提升群策群力。 1

城市流动摊点的管理问题及其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7170528.html, 城市流动摊点的管理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黄朝光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3期 【摘要】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规划和管理显得日益重要,是保证市民日常 生活稳定的重要保证。而市中的流动摊点在利民益己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妨碍交通、损坏城市形象等,而且日益严重化,解决流动摊点管理难问题已势在必行。本文将从管理方面着手,分析城市流动摊点的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应有效的解决方法,以期能提高人们对该方面的认识。 【关键词】流动摊点;管理难解决方法 一、流动摊点概述 (一)成因及类型 流动摊位存在于城市各个角落,自从城市诞生以来,这些摊贩经济一直是城市底层群体的一种谋生手段,它不弥补了城市的部分基本功能,还为一部分人降低了城市生活的成本,解决了一部分人的生计问题,也给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比如修鞋、补车胎和配钥匙等满足了市民生活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因其乱摆乱卖也影响了市容市貌。 摊贩主要有五大类。一是下岗职工。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改制后,大批下岗职工推向社会,由于这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一时找不到工作,家庭负担重,又不能闲置在家,就选择了这种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小买卖。二是城中村居民。这部分群众主要靠地理优势做些小买卖,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和老人索性圈地为界,摆摊设点,春夏秋冬,一年到头,照摆不误。三是离城近的农民。这些农民小农意识强,地里种出来的瓜菜,到市场兜售需交各种费用,想卖个高价钱,于是推车进城,沿途叫卖。四是老弱病残人员。这些人大多无正常生活来源,把自己划定为特殊公民,渴求社会救济心理强。五是进城务工的特殊群体。这些人员成分复杂,投亲靠友,拉帮结派,不服从管理,甚至有时无理取闹,打击报复。 (二)管理现状 这些流动摊点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每天活动在城区的流动摊贩有上千人,他们多集中在学校、医院、商场、小区门前和交通繁华的路口、街道两旁,这些地方人口较多,人流集中,需求量大,是流动摊贩经营的“风水宝地”。而在这热闹的背后,往往会出现乱、赌、脏、差等问题,政府部门为此也曾做过多方面的努力,如提倡“教育为主,严防死守”,到之后的“见车就烂,见摊就收”,但最后都是见效甚微。近几年,管理部门也开始放宽了对流动摊点的禁止,把“禁”改为“限”,采用各种灵活的管理方式引导、监管这些摊贩的营业活动,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2016执法资格考试题库_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不定项选择题) (一)2007年8月王某经县矿产局许可,在该县郊区的某处开采铅矿。某日,县矿产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王某的开采活动超过了许可范围,于是根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决定吊销王某的采矿许可证并处以罚款1 0万元。 1.关于采矿许可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采矿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县矿产局应该主动为王某发放许可 B.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属于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任何额度的行政处罚 C.县矿产局执法过程中不能妨碍王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D.县矿产局应当自作出准予王某开采的决定之日起1 0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 2.如果王某要求听证,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县矿产局应当在听证7日前,通知王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B.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王某确认无误后签字 C.王某有权对县矿产局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D.王某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3.以下行为中,属于县矿产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事项有( ) A.1名执法人员 B.只有口头说明身份,未出示相应证件 C.如实地记载检查事项,并请当事人签名

D.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4.王某若不服行政处罚,可以( ) A.向市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 B.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向市党委申请行政复议 5.如果王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则县矿产局可以( ) A.每日按照罚款数额3%对王某加处罚款 B.直接强制王某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注销王某的采矿许可证 (二)王某为了开办药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环保局于2006年9月1日受理了王某的申请。县环保局认为排污涉及公共利益,于是举办为期2天的听证会。举行听证会时,王某提供其排污能够达标的证据,行政机关制作了笔录。之后环保局做出了污水不能达标不予颁发排污许可的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 6.关于申请排污许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亲自申请 B.王某可以委托其朋友李某作为代理人申请 C.王某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方式提出申请

提案参考::关于解决城市管理中占道经营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基层反映:关于解决城市管理中占道经营行为的 对策与建议 当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对占道经营的治理成为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城市占道经营治理大多陷入“治理、反复、再治理、再反复”的怪圈。一方面消弱了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另一方面造成了交通、卫生、治安等方面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占道经营存在的原因 基层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是占道经营者生存的需求。目前下岗失业职工、城区失地居民、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摆摊设点的主要人群,他们绝大多数人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而摆摊无需技术和营业执照,为了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他们将违章占道经营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 二是市民购物习惯的影响。违章占道经营因为其经营方式灵活、购买方便等原因,满足了很多消费者的需求。如修自行车、修鞋、配钥匙等摊点确实方便了周边群众;马路市场的蔬菜水果,经营摊点大多在住宅小区周边,具有方便周边小区居民购物的特点,因此具有较大的消费群体。 三是占道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占道经营者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秩序等法律、法规、规章了解甚少,文化较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不仅不配合执法工作,甚至无视工作人员的说服劝导。 二、对策及建议 基层认为,对占道经营的行为不宜采取简单纯粹的“堵”,而是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针对摊贩们占道经营,既要允许其在一定范围以一定的方式合理存在,又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为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规范整治城市占道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城管、公安、工商、环保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实行联动综合管理机制。同时,建议以政府主导、限时段经营、划片区管理。可根据常住和流动人口数量,在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基础上,利用拆迁空地,空闲地段设置临时性市场,限定时段规范经营。如沧浪街道利用辖区东大街中军弄旁一块约200平米的闲置地,修整一新,作为鸡头米摊贩的临时疏导点,取得良好效果。一方面方便了市民前来购买,另一方面通过有序管理尽量减少对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流动摊贩管理

加强市区流动摊贩管理的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种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流动摊贩的低成本及机动灵活的经营方式迎合了城市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基数庞大的外来务工人群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受资金、职能、人力等因素的限制难以对流动摊贩实行标本兼治。从而出现了管理措施过于强硬不行,放纵不管也不行,极易走入“有力使不上劲”的困局。对此,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推进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在解决城市管理中流动摊贩管理难、城市环境脏乱差等问题时,只堵不疏,则水溢堤溃;只疏不堵,则成一盘散沙;“疏堵结合”才是解决之道。 1、分种类管理。对流动摊贩实行分类管理将有助于实现流动摊贩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不影响城市公共秩序及市容的前提下,应对流动摊贩进行区别对待、科学管理。如对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纳入社区服务的范畴,由社区进行管理;对社区便民、利民设施不足(比如农贸市场)的区域,可由规范化管理的流动摊贩来提供;而饮食、烧烤之类的摊贩容对环境卫生影响较大,应当办理相关证照并做到退堂入室,未达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2、分区域管理。社会学家马怀德认为:“强制性的执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城市管理,应进行区域分类管理”。分区域管理主要是对城市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管理标准。重点地段实施一级管理,禁止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对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区域,可以允许个别流动摊贩存在。但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有所限制,执法人员可根据上述要求,调整执法力度。对城市外围的空地、车辆较少的道路、传统市场周边的道路等,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默许流动摊贩或农产品直销点在这些地方设摊经营。 3、分时间管理。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管理能有效避免按区域管理带来的难操作的不足。如对市中心的农贸市场周边,可按不同时间段灵活处理。早上在市民上班或交通高峰来临之前以规范为主,过了时限执法部门再严格管理,形成大众认可的“潜规则”。对于城市一些特色小吃或传统商业活动,可设立周末跳蚤市场或不定期组织的集市贸易进行疏导。 二、采用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城管执法和流动摊贩之所以频繁地在街头上演“猫捉老鼠”游戏,除了经济利益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流动摊贩违法成本不高。适当提高流动摊贩违法成本,能够更好地规范流动摊贩的无序经营。 1、政策引导。出台针对流动摊贩群体的提供发牌经营或提供专营区的优惠政策,要求其诚实守信、服从管理,否则这种经营权将面临被暂停或收回的风险。流动摊贩为了能继续拥有这种好处,必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从而促进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平衡。 2、规范操作。可借鉴上世纪香港对流动小贩实行发牌制度的成功经验,设定参加公开竞投的条件,交费租用牌照经营或取得经营权在专营区经营。城管部门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对不按照有关规定经营或卫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收牌或停止经营。 3、因地制宜。以非繁华路段为主,给流动摊贩发牌或在设立流动小贩经营专区,这样可避免流动摊贩获取暴利,造成不公平竞争,也可防止在暴利的驱使下形成跟风现象,但专营区或引导区除外,如北京“王府井”小吃、古玩一条街。城管部门只打击那些在经营专区外的流动小贩,保障守规矩小贩的利益。 三、构建布局合理的服务网点。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流动摊贩以低价、便利等优势迎合了部分消费群体的需求,是其生命力如此顽强的基础。应当从管理和引导双管齐下: 1、完善现有网点促管理。如“将军花木市场”作为温州唯一的花木贸易集散地,因场地狭小,导致大量花农不得不以流动摊贩的形式聚集在道路上。强行取缔反而会引起部分市民的反感。应充分考虑市民对便利购物和低价位消费等需求,通过扩大市场场所、开辟新市场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 2、开辟“绿色市场”来引导。积极为弱势群体开辟免费或低收费的跳蚤市场、夜市、周末市场等“绿色市场”,引导流动摊贩进场经营。城市在编制规划时为弱势群体预留一定的公共空间,这种空间应尽可能避开住宅区和交通主干道。纳入规划后,政府不能随意取缔,也不能挪做他用。如建德市专门为果农绘制一张“摆摊图”,标注销售点,农民可以在这些指定的销售点卖水果,解决了数千流动摊贩2000多人的就业和管理难问题。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评价体系。政绩是官员和执法人员工作的方向标,直接影响如何有效管理流动摊贩。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善: 1、将民生问题纳入政绩考核。政绩考核这根指挥棒,对城管的“民本位”的价值取向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将就业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就业纳入政绩考核,那么政府官员就不会轻易取缔流动摊贩。从行政成本的角度来讲,适当允许流动摊贩的存在,不仅能够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还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行政负担。 2、改变城管内部考核制度。城管执法人员在现有的考核制度下,执法人员往往只注重高效率地完成任务。因此,要改善城管内部考核制度,将以惩罚为主的考核方式向以激励为主的考核方式转变,包括鼓励文明执法、保障城管人员的经济收入、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等方面进行激励。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集行政法部分

1.《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3年第6期】简介: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2年8月21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2.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法庭认证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存在严重分歧。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对原告陈莉扣押的物品,应该以扣押清单记载的内容为准。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扣押当事人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原告陈莉认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扣押清单不是现场制作的,亦无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清单中记载的物品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执法人员没有扣押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8月21日晚,被告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原告陈莉擅自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遂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被告城市管理局是否扣押了原告陈莉的推车及冰柜内的食品、饮料,双方的陈述不一致。城市管理局虽提供暂扣单和进车单予以佐证,但由于暂扣单不是现场制作的,没有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该暂扣单记载的内容不能采信,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人关于只扣押一个空冰柜和遮阳伞,未扣押手推车和食品的证言因为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另查明:综合整治指挥部是被告城市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与该局合署办公。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城市管理局暂扣了原告陈莉哪些物品?暂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陈莉及诉讼代理人认为,综合整治指挥部无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人员在暂扣物品时未现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亦未在作出暂扣决定后7日内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故暂扣行为应子撤销,同时应返还违法扣押的冰柜、遮阳伞,赔偿手推车损失200元及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城市管理局在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下发了通知,原告陈莉未停止非法经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扣押陈莉冰柜时已将里面的食品和饮料移交给陈莉本人,暂扣物品后曾通知陈莉领回冰柜和遮阳伞,由于对方拒领,故不存在违法扣押的情况,也不应该承担有关责任。被告区政府认为,城市管理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政府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21日晚暂扣原告陈莉物品行为是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的,该局是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故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应作为适格的被告,暂扣陈莉物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故综合整治指挥部不具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区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暂扣原告陈莉物品的证据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认定该暂扣行为无证据和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城市管理局应返还违法扣押陈莉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遮阳伞1把。违法暂扣的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也应予返还;但鉴于城市管理局现在已无法返还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故应予折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陈莉要求返还手推车及冰柜内食品和饮料的诉讼主张,应对被扣押的手推车价值及食品、饮料的品种和数量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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