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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醚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产品销售合同

卖方: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买方: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石油醚购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执行期限。

二、产品质量标准:馏程35℃-140℃,硫含量小于5PPM,研究法辛烷值大于65,密度(20℃)小于0.68g/cm3,苯含量小于0.5%,烯烃小于5%,芳烃小于10%,胶质小于1.0mg/100ml,博士通过,铜片腐蚀1A,氯离子小于10ppm,不允许含有甲缩醛、N-甲基苯胺、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锰、铁、硅、铅、镍、氧化硅、机械杂质、水分及中石化外采指标中其他所有禁用物质(包含且不限于二烯烃、醇类、酯类、醚类、苯胺类等物质)。

三、卖方质量保证:卖方按合同第二条标准供货,卖方对质量负全部责任。

四、交货时间: 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17日。

五、交货地点:

六、提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买方到卖方指定库区自提。

七、质量验收:

1、在货权转移地取样,经双方签字后卖方封样、留样,并交买方留存。卖方未留样的,以买方提供的留样为准,并以所留样品化验结果为复检依据。

2、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双方共同认可的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卖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八、计量方式:

1、以卖方厂区地磅数为准,买卖双方以此为最后结算依据。

合同编号:

九、结算方式:

1、买方预付十万元人民币给卖方作为定金,卖方发货,货到买方化验合格后卸车,卸车后按照剩余货款的90%支付给卖方。卖方于3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后,买方付清全部余款。电汇结算。

2、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计量的数量为依据结算,最终以实际结算量乘以单价结算货款。合同结束时,卖方向买方开具足额石油醚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需要提供以下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红色公章):①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一般纳税人资格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⑥开户银行许可证。

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油品过磅装入买方承运工具或储罐时,产品的所有权、风险由买方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买卖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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