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几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几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几种情况?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为了更好的规划城市和乡镇的发展,很多地区都开展了大量的土地征收工作,国家按照规定提前把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应该按照规定给予土地使用权取得者一定的补偿,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所以土地使用权补偿有特有的特征,而且补偿分为不同的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2、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3、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土地使用权补偿特点

1、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

4、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土地使用权补偿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征用土地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的,必须是经过人们政府批准的国家行为,而且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需要公开公正,并且制定征收土地使用权和补偿的方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