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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36 1222 最终灭菌的药品——参数放行

USP36 1222 最终灭菌的药品——参数放行
USP36 1222 最终灭菌的药品——参数放行

<1222> 最终灭菌的药品——参数放行

前言

参数放行的定义是指:在不进行<71>无菌检查中所要求的检测的情况下,

基于遵从规定的关键性灭菌参数以放行最终灭菌的多批或大量无菌产品。在灭

菌模式得以充分地解读、生产工艺的物理参数是被合理规定的、可预见的以及

可测量的情况下,并且灭菌循环的致死性已经通过使用适合的生物指示因子得

以验证,或者对于电离辐射灭菌,使用适合的微生物及剂量测定法检测对其进

行了微生物学的验证,参数放行即成为一种可能。灭菌工艺中实行参数放行要

求先得到FDA的批准。应有所期望的是管理机构评估包括使用参数产品放行的

请求时,将支持具有很好的科学依据支持的灭菌工艺以及记录完好的验证数据。管理机构将需要确保任何出售产品的样品均是无菌的,并且如果经过放行后再

经过检测也将通过<71>无菌检查中有关无菌的检测要求。

重要的是应考虑<71>无菌检查中关于评估最终灭菌产品的限制性规则。通用章节<71>中描述的无菌检测方法在其灵敏度方面是有局限性的,并且在产品

中存在微生物污染单元的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是不适合对最终灭菌产品进行

统计上地评估的。因此,一旦某一灭菌工艺已经过充分的验证并持续运行,则

物理灭菌数据如累积致死率数据及与其他方法如负载监控器(例如,生物指示剂、热化学指示剂,以及物理化学积分器)结合的剂量测定数据,可提供比无

菌检测更多准确无误的关于最终灭菌产品向市场放行方面的信息。

以下是四种在理论上及实际上均能保证参数放行的灭菌方式:湿热灭菌、

干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以及电离辐射灭菌。此信息章节首先将涉及关于参数

放行的总体性问题,其中不包括灭菌的方式,接下来讨论一些特殊的灭菌方式。本章的内容不着眼于最终灭菌医用设备的参数放行。

最终灭菌产品代表了低风险等级无菌药物的类别。与在微生物受控环境中

利用无菌工艺生产的产品不同,最终灭菌产品经受了一个灭菌的步骤,此步骤

提供了一个可测量的最低无菌安全水平或SAL。因为无菌生产工艺依赖于微生

物污染的去除,并且其不是基于密封容器中的产品给予的致死性,因此对SAL

进行估计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应注意对于无菌生产工艺,SAL仅能通过培养

基填充污染率或其他方式的风险评估来进行估算。对于最终灭菌来说,是有可

能对最小SAL或非无菌概率(PNS)进行准确计算的。因此,当SAL被用来描述无菌而不是最终灭菌步骤时,SAL这个名词具有不同的语境意义,并且重要的

是在无菌产品生产及控制领域从业的科学家及工程师能充分理解此差别。PNS

与SAL这两个名词通常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最终灭菌产品必须具备不超过百万分子一的非无菌概率(PNS)。通常表述为10-6PNS或SAL,或者在任何单位的产品中其生物负荷从灭菌过程中幸存的概

率为小于百万分子一。证明某一最终灭菌产品符合10-6PNS可通过几种不同的灭菌循环开展方法。为使这些方法得以最合理地应用,则要求大量的关于所选择

的灭菌方法的科学知识以用于某一特殊的产品。

用以验证某一最终灭菌工艺开发的策略有以下三种:

1.以生物负荷为基础的工艺;

2.生物指示剂与生物负荷相结合的工艺;

3.过度杀伤工艺。

以生物负荷为基础的工艺要求大量有关产品生物负荷的信息。应当注意的

是几种辐射剂量设定程序包括建立基于生物负荷数量及抗辐射能力的辐射工艺。此方法要求其生物负荷通过灭菌工艺后可获得至少10-6PNS。这就意味着如果某

产品的生物负荷活动水平是10个微生物或1个对数值,至少7个对数值的生物负荷必需被灭活才能保证获得10-6PNS。以生物负荷为基础的工艺要求使用者开

发该工艺中适合的关键控制点以控制其生物负荷量。易于使生物负荷幸存的产

品要求更高级的受控生产环境以及更准确的加工过程中控制。此工艺更适用于

洁净或极端洁净产品的循环开展,此类产品每个单位中含有一贯地低水平的菌

落形成单位(cfu)以及低频率的产孢微生物。同样地,此工艺可能有必要允许对产品进行最终灭菌,这可能使该产品因一个更加严格的灭菌过程而丢失其关

键的质量或性能。

微生物学家可能会发现正规的危害性分析程序,如危害性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在建立适合的生产控制条件及加工过程中控制参数方面是有用处的。

当生产者希望使用某一灭菌工艺,此灭菌工艺已证实可大量灭活已知对该工艺具有抗性的生物指示微生物,通常在此种情况下可使用生物指示剂与生物负荷相结合的工艺。当生产者可能已偏向于使用一个过度杀伤的工艺,但是一些产品特性的丢失可能会发生在一个过度杀伤工艺中,因此有必要使用生物指示剂与生物负荷相结合的工艺。此工艺要求了解产品中生物负荷方面的信息,以及有关对此生物负荷具有灭菌抗性的数据库。针对该生物负荷所选生物指示剂的相关抗性必须建立于产品之上或其之中。往往可产生大约106个孢子且其值>1min的生物指示剂可用于此类工艺的开发。实施多次暴露循环通常是为D

121

了确定接种了生物指示剂微生物的产品与频繁对抗的生物负荷之间的相关灭菌抗性(或D值)。此工艺往往被最终灭菌注射用药品的生产者用作灭菌循环开展以及医用设备的环氧乙烷灭菌。

过度杀伤工艺往往在被灭菌的物质与杀菌剂完全不起化学作用并且灭菌循环条件不会引起产品性能或质量丢失的情况下使用。如果使用该工艺,应当提供一些生物负荷信息以保证此材料在灭菌之前是不掺杂的。这些数据可能包括产品生物负荷计数以及有关孢子形成的普遍程度的信息。有关此工艺的数据库不需要像生物负荷工艺或生物指示剂与生物负荷相结合的工艺所要求的生物负荷数据量一样大。一般来说,包含大约106个孢子工艺抗性生物指示剂被用于

的孢子总数以证实该工艺的规定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虽然如此,可选择一个N

1值的工艺,充分致死性。过度杀伤通常被定义成一种可实现最小12分钟的F

且可根据标定生物指示剂的孢子数lg减少值得以证实。

1 F

0的定义是:假设某一进行灭菌处理产品的Z值为10.0℃,F0为经计算得出的相当于121.1℃条件下的工艺致死性时间(以分钟计)。

总体回顾

灭菌工艺验证

参数放行首先要求所选择的灭菌工艺设计通过验证可达到一个10-6PNS。大部分灭菌工艺的验证包括工艺的物理参数验证以及其通过使用微生物指示剂的微生物有效性的验证。虽然如此,通过使用生物指示剂建立γ射线灭菌工艺或周期性地对其进行验证是较少见的。被广泛认知的生物指示剂微生物被用于验

证湿热灭菌工艺,因为它们提供了一种比较物理测量的致死率数据与生物致死

率的方法。在物理测量的致死率数据(F

)与通过使用生物指示剂评估生产工

艺确定的生物致死率之间应当存在一个合理的相关性。

以生物负荷为基础的最终灭菌,其可预见的有效性是基于某一产品上的或

其中的微生物数量及其抗性。正因为如此,参数放行的一个要素就是一个有效

的微生物控制程序以监控产品生物负荷的数量及灭菌抗性。当使用过度杀伤工

艺设计时,生物负荷控制及计数就显得不重要了。在很多情况下,过度杀伤工

艺不要求对生物负荷进行大量不间断地评估,并要求更少的生产环境的过程中

控制。

灭菌微生物控制程序

此控制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产品在灭菌之前的微生物状态不会显著地偏离规

定的用以验证此灭菌工艺的微生物控制水平。此微生物控制程序包括监控产品

上或其中的生物负荷以及监控任何必要的容器、塞子或包装材料的微生物状态。同样包含其中的一个程序就是评估生产该产品的环境的微生物状态。此控制程

序在一些情况下是尤其重要的,当最终灭菌不是基于过度杀伤而是生物负荷或

相结合的生物负荷与生物指示剂循环开展策略。在很多情况下,过度杀伤工艺

设计将不需要生物负荷控制以及生产环境监控,因为此工艺的F0值至少是12

分钟。在其他情况下,即便是使用了过度杀伤工艺,一些有限的监控也是需要的。监控过度杀伤工艺的生物负荷通常受到产品的限制,这些产品是支持微生

物生长的。在此种情况下,应尤其关注的是该产品受到微生物毒素污染及被微

生物体降解的潜在可能性。

监控的频率将取决于潜在来源中的生物负荷的变化。当建立最终灭菌产品

的参数放行时,微生物的数量、鉴定以及它们对特定灭菌模式的抗性都应当被

考虑在内。在使用循环开展的生物负荷或者结合的生物负荷与生物指示剂方法时,不同物种对某一特定灭菌模式的抗性可影响灭菌的有效性以及灭菌工艺条

件的确定。在生物负荷工艺开展过程中,可使用比典型生物负荷具有更强抗性

的指示微生物,但是在抗性上差别极大的是不要求的。有关生物指示剂性能方

面的信息可在通用章节<55>生物指示剂—抗性特征检测中找到。

变动控制系统

灭菌处理设备的变动可导致与初始验证的参数放行程序一个重大的背离。

因此,建立一个变动控制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变动控制系统是一个具有合理标

准运行程序的正式系统,该系统将包括核准在灭菌处理设备中的变动。此系统

将评估有关包括在参数放行中的关键参数的所有变化。此变动控制系统同样包

括技术和管理回顾以及可接受或变动修订的标准。如果某一变动会极大影响任

何关键参数,那么每一个参数都将根据药品的无菌保证至一个最小的10-6PNS进行再验证。合理规范的报告书也应是再验证程序的一部分。

放行步骤

应建立一个质量保证程序,此程序详尽地描述对于灭菌产品参数放行的批

量放行步骤以及所需要的文件记录。虽然产品的无菌保证评估最初是基于物理

工艺参数的测量,但是为了这些产品的参数放行,应当回顾、记录并核准大量

领域的信息。这些领域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批记录的回顾,不间断的微生物

环境控制程序结果及预灭菌生物负荷的回顾,以及温度记录数据、负载监控器、可被用于证明工艺控制的关键的和非关键的数据结果。同样重要的是保证灭菌

器是新近校准、维修并再验证过的。

参数放行的贯彻和实践不是一个间断的过程。一旦实施了此过程,就可对

按照规范程序的要求生产的灭菌产品实施放行。其他途径的产品放行是不能被

接受的,如果其达不到预定的关键操作参数的要求。

灭菌处理的模式

湿热灭菌

药品的湿热灭菌包括几种类型的灭菌环境及灭菌培养基。饱和蒸汽、热水

喷雾以及完全浸没在热水中的工艺都被认为是湿热灭菌环境。不同的工艺可被

用于湿热灭菌的产品,并且它们包括单批型灭菌器和持续型灭菌器。

关键性操作参数

在灭菌工艺具体要求中规定并建立了关于关键性工艺参数及它们相应的操

作限制。关键性操作参数是指能保证产品经灭菌后达到10-6PNS绝对必不可少的参数。关键性操作参数的例子包括,但也不仅限于,保压时间限值、工艺最高

保压温度的最小及最大值、平均最高保压温度、以及符合CFR,211部分要求的批量放行检测结果(例如,从实验室获得的负载监控结果)。仅当温度与时间

可被用作一个关键性参数。其他测量的参数可被认

的关系被很好地规定时,F

为是第二位的(或非关键性的)参数,并且可能包括最大及最小的最高保留时间、腔内压力,以及如果适合,腔内水位,超过规定的温度限值的水灭菌时间,以及再循环水泵压力差别。

环氧乙烷灭菌

通过环氧乙烷工艺灭菌的药品参数放行应用比通过湿热工艺灭菌的产品参

数放行要困难的多。环氧乙烷(ETO)灭菌的关键性参数是不相关的并且比湿热灭菌工艺更复杂。

关键性操作参数

关键性参数可包括以下几种:温度、即时的相对湿度数量、环氧乙烷浓度、总体暴露时间、产品及负载密度,以及气体渗透因子。

如果使用一个自动化的测量系统测量关键性参数,并且严密规定了灭菌负

载并验证了关于产品的类型、比重、包装材料以及总体负载结构,那么药品参

数放行就可以实现。一个可作为参数放行的关键性因子测量的例子是在工艺保

持时间内使用标准ETO压力记录以提供一个估算的ETO浓度或通过IR或气相色谱直接测量环氧乙烷的浓度。因为在灭菌过程中关键性参数可能会出现变化,

所以参数放行在环氧乙烷灭菌产品上的应用并不广泛。

虽然如此,为确保参数放行,除了获得环氧乙烷灭菌的工艺参数外,环氧

乙烷灭菌处理中生物指示剂(及灭菌处理后它们的灭菌检测)或物理化学积分

器的使用,都经常被用作负载监控手段(关键性参数)。

辐射灭菌

已投入使用的有两种辐射灭菌工艺:γ射线和电子束灭菌(例如,电离辐射)。一些药物产品,无论是散装的或是其终成品形式,都已经过辐射灭菌。

在对参数放行所需的必要辐射灭菌关键性参数进行讨论时,习惯上会将参数放

行称为剂量测定法的放行。剂量测定法的放行可通过使用一个化学剂量测定仪

来实现,此化学剂量测定仪测量一个最小的特定辐射剂量的输出,且此剂量表

现出可实现使产品灭菌后达到一个最小的10-6PNS。

在电离辐射灭菌处理中使用一个放射剂量测定器用以测定一个最小的辐射

吸收剂量,对在受辐射产品装载器中一个预设的低剂量区域的输出记录。这将需要绘制在产品装载器中进行的被吸收电离辐射穿过密度范围的模型。此工艺最

低的特定辐射剂量是与通过任何此三种记录的方法中的一种获得的可预测生物

负载减少水平相关的2。可以考虑一种备用方法,该方法具有可用的大量产品生

物负载计数和放射抗性数据。进行剂量验证研究以确保最坏情况的生物负荷量,与抗性和数量相比,可在装载系统中于最低剂量区被灭活以提供至少一个10-

6PNS。此方法将毫无疑问的要求一个不间断的生物负荷评估过程。此辐射循环

的目标是一个关于产品生物负荷的最小的10-6PNS。某一辐射灭菌产品的剂量测

定法放行取决于至少一个最小剂量的输出;因此,规定剂量输出的关键性操作

参数必须处于特定的界限内。这些操作关键性参数可能包括以下几种:在辐射

装载器中的堆放布置、产品的批量密度、传送带或装载系统的速度、与放射源

的距离、产品暴露持续时间、以及对某一个衰变中放射源合理规定的调整。证

明在一个以分批为基础的完全负载的装载器中,在辐射吸收的最小和最大区的

范围内被吸收的辐射剂量具有一致性,对于辐射灭菌药品的剂量测定法放行是

一个必要的条件。

2ANSI/AAMI/ISO11137-1996,保健产品—验证及常规控制的要求——辐射灭菌,1994年

7月11日。

总结

以参数放行取代通用章节<71>无菌检查法中描述产品无菌检测需要FDA

提前批准。参数放行对于最终灭菌产品是有利的。相比通用章节<71>中的缺乏

对较低水平微生物污染的敏感性的检测步骤,建立参数放行所需的扩展性数据,可引致一个更准确及可靠的对于批量非无菌产品的污染可能性的评估。

灭菌制剂与无菌制剂知识点归纳

灭菌制剂与无菌制剂知识点归纳 要点: 1.灭菌与无菌制剂常用的技术:灭菌方法 2.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 3.输液(大容量注射剂) 4.注射用无菌粉末 5.眼用液体制剂 6.其他灭菌与无菌制剂 7.注射给药系统的新进展 一、灭菌与无菌制剂常用的技术 (一)几个基本概念: 1.灭菌:杀灭或除去活的微生物(繁殖体+芽胞) 2.消毒:杀灭或除去病原微生物 3.防腐(抑菌):抑制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 4.无菌:物体、介质、环境不存在任何活的微生物 5.灭菌制剂:杀灭或除去所有活的微生物繁殖体和芽胞的一类药物制剂 6.无菌制剂:采用无菌技术制备的不含任何活的微生物繁殖体和芽胞的一类药物制剂 (二)物理灭菌技术 1.干热灭菌法 ◆直接灼烧(金属、玻璃及瓷器-安瓿180℃ 1.5h) ◆干热空气灭菌法(油性软膏基质、注射用油) 2.湿热灭菌法——饱和蒸汽/沸水/流通蒸汽 包括4类:热压、流通蒸汽、煮沸、低温间歇 影响因素:微生物的种类与数量、蒸汽性质、药品性质、灭菌时间、其他(介质pH) 湿热灭菌法 1)热压灭菌法——最可靠的灭菌方法 特点:高压饱和水蒸汽加热杀灭微生物 适用:耐高温、耐高压蒸汽的药物制剂、玻璃/金属容器、瓷器、橡胶塞、滤膜过滤器 热压灭菌条件(药师): 116℃×40min 121℃×30min 126℃×15min F0值(热压灭菌可靠性参数,min)≥8 (12) 使用热压灭菌柜注意事项: ①必须使用饱和蒸汽; ②必须排尽灭菌柜内空气; ③灭菌时间以全部药液温度达到所要求温度时开始计时; ④灭菌完毕先停止加热,逐渐减压至压力表指针为“0”后,放出柜内蒸汽,使柜内压力与大气压相等,稍稍打开灭菌柜,10~15min后全部打开。以免柜内外压力差和温度差太大,造成被灭菌物冲出或玻璃瓶炸

消毒管理办法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1月19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最终灭菌与非最终灭菌的区别

无菌药品的普遍定义是要求没有活体微生物的 存在,为了达到产品中没有活体微生物,无菌药品在制造过程中需要采取各种方法来去除制品中原有的 微生物和防止制品受到微生物的污染[1]。有许多方法 可以用来控制微生物的生长、杀灭或去除微生物,通常在药品制造工艺过程中把这些方法分成化学和物 理两大类。其中,化学方法有化学消毒剂、气化双氧水、臭氧和环氧乙烷等;物理方法有湿热或干热灭菌、辐射灭菌和过滤除菌等。 在无菌药品的生产中,灭菌温度、灭菌时间、灭菌 设施等诸多环节与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息息相关。“欣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即该公司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 了灭菌效果。本文就如何合理选择灭菌方法,如何保证灭菌稳定、可靠,同时又不危害自然环境进行了阐述。 1 最终及非最终灭菌制剂产品的生产要求 无菌药品的生产分为最终灭菌和非最终灭菌两 种类型。如无菌冻干粉针剂等制剂就属于非最终灭菌

类型,在生产过程中需采用无菌作业以确保成品的无菌状态。 1.1 最终灭菌产品 在最终灭菌注射剂(如大输液等)的生产过程中, 配液、灌装可在非无菌环境中生产,而产品灌装后最终需通过灭菌措施达到灭菌要求。比如,最终灭菌的容量为5OⅡlL以上的大容量注射剂由于直接输入血液,因此在其生产的全过程中应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防止微粒、微生物、内毒素污染,以保证人体用药安全。在药液配制过程中,应根据具体产品的要求,设臵0.22~O.45 Il m的微孔滤膜过滤器对药液进行过滤,以降低药液中微生物、微粒的污染。大输液所用包 装容器,即玻璃瓶和胶塞应按规定进行清洗,包括粗洗、精洗等。大输液的灭菌是在灌装后进行的,玻璃瓶 经灌装、扎盖后,由专用小车运至双扉式灭菌柜。灭菌 设施一般可用水浴式灭菌器,以过热水为灭菌介质,采用水喷淋方式对灌装后药品加热升温和灭菌,灭菌后以循环水冷却。大输液的灭菌一般应按配液批号进行安排,同一批号需要多个灭菌柜时,应编制亚批号。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含氯消毒剂 C.1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品、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C.10.2 使用方法 C.10.2.1 消毒液配制 根据新产品有效氯含量,按稀释定律,用蒸馏水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10.2.2 消毒方法 C.10.2.2.1 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含氯消毒剂溶液的容器中,加盖。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10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分支杆菌和细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氮2000mg/L~5000mg/L消毒液,浸泡>30min。 C.10.2.2.2 擦拭法大件物品或其他不能用浸泡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消毒,消毒所用的浓度和作用时间同浸泡法。 C10.2.2.3 喷洒法对一般污染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400 mg/L~700 mg/L的消毒液均匀喷洒,作用10min~30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结核杆菌等污染表面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000mg/L的消毒液均匀喷洒,作用>60min。喷洒后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人员应离开现场。

C10.2.2.4干粉消毒法对分泌物、排泄物的消毒,用含氯消毒剂干粉加入分泌物、排泄物中,使有效氯含量达到10000mg/L,搅拌后作用>2h;对医院污水的消毒,用干粉按有效氯50mg/L用量加入污水中,并搅拌均匀,作用2h后排放。 C10.3 注意事项 C10.3 .1粉剂应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水剂应于阴凉处避光、密闭保存。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C10.3.2 配置漂白粉等粉剂溶液时,应戴口罩、手套。 C10.3.3 未加防锈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有腐蚀性,不应做金属器械的消毒。加防绣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器械消毒后,应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干燥后使用。 C10.3.4 对织物有腐蚀和漂白作用,不应做有色织物的消毒。 .16 煮沸消毒 C.1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属、玻璃制品、餐饮具、织物或其他耐热、耐湿物品的消毒。 C.16.2 使用方法 将待消毒物品完全浸没水中,加热水沸腾后维持≥15min。

消毒产品规定及分类

消毒产品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因此,从消毒产品与药品的区别的角度看,对消毒产品可以这样理解:(1)在作用目的上,它是一种防病的产品,而不是治病或诊断疾病的产品;(2)在作用机理上,它是一种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产品,而不是用药理学或免疫学的方法预防疾病的产品;(3)在作用对象上,它是针对环境中的病源微生物,而不是针对人的疾病的一种产品。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 (一)消毒剂 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二)消毒器械 1、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的灭菌器械 2、用于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的消毒器械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 4、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器械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器械 6、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器械 (三)生物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示物 4、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和指示标签)

最终灭菌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最终灭菌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一、无菌药品综述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包括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其它无菌药品。 注射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溶剂或分散介质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溶液、乳状液或悬浮液及供临用前配制或稀释成溶液或悬浮液的粉末或浓溶液的无菌制剂。注射剂可分为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与注射用浓溶液。注射剂的给药途径可分为静脉注射、脊椎腔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等。 为了提高注射剂的有效性、安全性与稳定性,注射剂中除主药外还通常添加其他物质,这些物质统称为“附加剂”。常用的附加剂增溶剂、湿润剂或乳化剂、缓冲剂、混悬剂、稳定剂、抗氧剂、抑菌剂、止痛剂等。 为了确保用药安全,注射剂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检查项目包括无菌试验、细菌内毒素或热原试验、不溶性颗粒、可见异物、装量、装量差异、理化指标等。 注射剂按灭菌方式可分为最终灭菌注射剂和非最终灭菌注射剂,最终灭菌注射剂通常具有一定耐热性,能通过热处理的方式去除制品中可能存在的微生物。保证最终灭菌注射剂的无菌性的主要措施是在生产过程中有效控制生物负荷,并对内包装完毕的制品进行最终灭菌。通常采用湿热灭菌。 最终灭菌的注射剂包括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等,其生产工艺流程通常包括配制(浓配、稀配)、过滤、灌封、灭菌、目检、贴签和外包装等工序。 我国注射剂GMP认证检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药药一第四章药物灭菌制剂和其他制剂与临床应用

第四章药物灭菌制剂和其他制剂与临床应用 灭菌制剂 1.灭菌制剂和无菌制剂的基本要求 2.注射剂 3.输液 4.注射用无菌粉末 5.眼用制剂 6.植入剂 7.冲洗剂 8.烧伤及严重创伤用外用制剂 灭菌制剂和无菌制剂的基本要求 >>分类、特点、一般质量要求 灭菌:用物理、化学方法杀灭或除去制剂中所有活的微生物 无菌:在无菌环境中采用无菌操作法或无菌技术制备,不含任何活的微生物 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些小型的原生生物、显微藻类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灭菌制剂和无菌制剂分类 ●注射 ●植入 ●眼用 局部外用:外伤、烧伤、溃疡等创面 手术:冲洗剂、止血海绵剂、骨蜡 灭菌制剂和无菌制剂的一般质量要求 ●无菌 ●无热原 ●可见异物和不溶性微粒 ●渗透压 ●pH ●安全性高 ●稳定性 ●降压物质 注射剂 1.分类、特点与质量要求

2.注射剂常用溶剂的质量要求和特点 3.注射剂常用附加剂的类型和作用 4.热原的组成与性质、污染途径与除去方法 5.溶解度和溶出速度影响因素 6.增加溶解度和溶出速度的方法 7.临床应用与注意事项 8.典型处方分析 注射剂的分类 >>注射液 溶液、乳状液、混悬液(中药×) 皮下、皮内、肌内、静注、静滴(≮100ml)>>注射用无菌粉末(粉针):临用前配制 >>注射用浓溶液:临用前稀释 注射剂的特点 ●药效迅速、剂量准确、作用可靠 ●适用:不宜口服给药的患者、不宜口服的药物●可局部定位 ●给药不方便,疼痛 ●易发生交叉污染、安全性不及口服制剂 ●生产不便,成本价格高

X:注射剂的优点有 A.药效迅速、剂量准确、作用可靠 B.适用于不宜口服的药物 C.适用于不能口服给药的病人 D.可迅速终止药物作用 E.可以产生定向作用 『正确答案』ABCE 注射剂的质量要求 ●pH:4~9(血液) ●渗透压:量大、静注等渗或偏高渗(血浆) ●稳定性 ●安全性 ●澄明:溶液型可见异物(50μm)/不溶性微粒 ●无菌 ●无热原 A:注射剂的质量要求不包括 A.无菌 B.无热原 C.无可见异物 D.无不溶性微粒 E.无色 『正确答案』E 注射剂的溶剂 >>制药用水 >>注射用油:大豆油、茶油、麻油 >>其他:乙醇、PG、PEG、甘油 注射用水:注射剂、滴眼剂等的溶剂或稀释剂及容器的清洗溶剂灭菌注射用水:注射用灭菌粉末的溶剂或注射剂的稀释剂 质量要求

3常用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

3常用消毒方法及注意 事项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常用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 内容一:84消毒液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84消毒液的正确使用方法: 首先清洗时带好手套和口罩,避免直接接触。此外在清洗一般物体表面时,与水(冷水)的配比为1:100,消毒时间约为20分钟,而且擦拭、喷洒、拖洗消毒后要用清水洗净。 在用84清洗白色织物时,浓度要低,一般是1:160,配比好后将衣物放入水中,切不可将84消毒液直接倒在衣物上或用84消毒液清洗有色衣物,浸泡时间不宜过长,20分钟即可,且在浸泡消毒后仍要用清水多次冲洗。 学校在除臭消毒时,清理下水管道、厨房水槽、沟渠、垃圾桶等,可直接倒入84消毒原液两瓶盖或者有原液喷洒在物品的表面,1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许多人正是忽略了清水二次清理这一步而导致84中的刺激性气味刺激了呼吸道,对人体造成了损伤。 学校可以借鉴医院清洗医院污染物品时配比为1:50,且消毒时间长至30分钟。在浸泡、喷洒消毒后用清水再清洗1-2遍洗净晾干。84消毒液使用后会残留在物体表面,挥发进入空气中,其刺激性气味会刺激人的呼吸道,其中的氯也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增大了致癌、致畸的风险,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医院在用84消毒液稀释液清扫完地面、扶手时,要再用清水擦拭2遍以防残留物对人体造成损害。

在使用84消毒液后,还要注意开窗通风,使空气流通尽快散尽残留的刺激性气味。在清理完器具用品后,最好在太阳下晾晒一会。 二、84消毒液使用不当的后果: 若家庭中在使用84消毒液后未进行二次清洗和通风,那么在吸入84消毒液挥发出来的气体后,机体可能会出现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表现。此时应将患者迅速的转往空气新鲜处,保持患者的呼吸道通畅,再即刻联系就医。 有一则新闻,家住北京的王女士在清洁马桶时将洁厕灵和84消毒液一起倒入马桶中,结果在清洗一段时间后晕倒,被送入医院抢救。 只是清洗马桶,为什么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呢因为洁厕灵的成分中含有盐酸,84消毒液的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钠,二者混合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的氯气。氯气通过呼吸道侵入人体并溶解在黏膜所含的水分里,生成次氯酸和盐酸,对上呼吸道黏膜造成损伤:次氯酸使组织受到强烈的氧化;盐酸刺激黏膜发生炎性肿胀,使呼吸道黏膜浮肿,大量分泌黏液,造成呼吸困难。 三、注意事项: 大家切记不要将84消毒液与酸性清洁产品混用,在不了解产品的成分时,每次只使用一种清洁产品,确保不会发生化学反应,危害人体。在储存酒精、84消毒液时,无论量多量少,切记不要二者混储,必须分开储存,并妥善

规范消毒产品许可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第九条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退回。 第十条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有效期限、批准日期、证号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三)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消毒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管理 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的通知 -02-24 15:44:30 卫法监发[ ]4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 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配合<消毒技术规范>( )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检验工作,现印发修订后<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 4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录 1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 1 1.1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检验时限 1 1.2 灭菌医用包装材料检验时限 2 1.3说明 2 2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等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 2.1 消毒剂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 2.2 消毒器械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4 2.3 灭菌医用包装材料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4 3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4 3.1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4 3.2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6 3.3 指示物检验项目及要求7 3.4 灭菌医用包装材料检验项目及要求7 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规定7 4.1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时限、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7 4.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时限、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8 4.3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项目及要求9 4.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12 5.消毒产品检验报告编制原则12 5.1本检验报告体例共分三个类型12 5.2本检验报告体例要求12 5.3本检验报告体例12 5.4检验单位报告体例12 5.5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数目12 5.6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等检验报告编制原则13 6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等检验报告体例13 6.1封面13 6.2说明14 6.3检验结论15 6.4理化检验16 (1)消毒产品检验理化性能检验结论16 (2)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测定17 (3)消毒剂 pH 值测定19 (4)消毒剂稳定性测定(化学法) 20 (5)消毒剂对金属腐蚀性试验21

常用几种灭菌方法

常用灭菌方法简介 一、辐射灭菌法 本法系指灭菌物品置于适宜放射源辐射的γ射线或适宜的电子加速器发生 的电子束中进行电离辐射而达到杀灭微生物的方法。本法最常用的60Co-γ射线 辐射灭菌。医疗器械、容器、生产辅助用品、不受辐射破坏的原料药及成品 等均可用本法灭菌。 采用辐射灭菌法灭菌后的产品其SAL应《10-6。γ射线辐射灭菌所控制的参数 主要是辐射剂量(指灭菌物品的吸收剂量)。该剂量的制定应考虑灭菌物品的 适应性及可能污染的微生物最大数量及最强抗辐射力,事先应验证所使用的剂 量不影响被灭菌物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稳定性。常用的辐射灭菌吸收剂量为 25KGy。对最终产品、原料药、某些医疗器材应尽可能采用低辐射 剂量灭菌。灭 菌前,应对被灭菌物品微生物污染的数量和抗辐射强度进行测定,以评价灭菌 过程赋予该灭菌物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灭菌时,应采用适当的化学或物理方法对灭菌物品吸收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控, 以充分证实灭菌物品吸收的剂量是在规定的限度内。如采用 与灭菌物品一起被 辐射的放射性剂量计,剂量计要置于规定的部位。在初安装时剂量计应用标准 源进行校正,并定期进行再校正。 60Co-γ射线辐射灭菌法常用的生物指示剂为短小芽孢杆菌孢子(Spores of Bacillus pumilus)。 二、干热灭菌法 本法系指将物品置于干热灭菌柜、隧道灭菌器等设备中,利用干热空气 达到杀灭微生物或消除热原物质的方法。适用于耐高温但不宜用湿热灭菌法 灭菌的物品灭菌,如玻璃器具、金属材质容器、纤维制品、固体试药、液状 石蜡等均可采用本法灭菌。 干热灭菌条件一般为160~170℃*120min以上、170~180℃*60min以上或250℃*45min 以上,也可采用其他温度和时间参数。应保证物品灭菌后的SAL《10-6。干热 过度杀灭后物品的SAL应《10-12,此时物品一般无需进行灭菌前污染微生物的 测定。250℃*45min的干热灭菌也可除去无菌产品包装容器及有关生产灌装用具 中的热原物质。 采用干热灭菌时,被灭菌物品应有适当的装载方式,不能排列过密,以保证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最新版本

附件: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

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常见的灭菌方法

常见灭菌方法 有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及生物方法,但生物方法利用生物因子去除病原体,作用缓慢,而且灭菌不彻底,一般不用于传染疫源地消毒,故消毒主要应用物理及化学方法。 (一)物理消毒法 1.机械消毒 一般应用肥皂刷洗,流水冲净,可消除手上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细菌,使用多层口罩可防止病原体自呼吸道排出或侵入。应用通风装置过滤器可使手术室、实验室及隔离病室的空气,保护无菌状态。 2.热力消毒 包括火烧、煮沸、流动蒸气、高热蒸气、干热灭菌等。能使病原体蛋白凝固变性,失去正常代谢机能。 (1)火烧 凡经济价值小的污染物,金属器械和尸体等均可用此法。简便经济、效果稳定。(车间的一些金属器皿可以用此法进行消毒灭菌。咱们涂抹的时候剪刀要在酒精灯上灼烧就是要达到灭菌的目的。) (2)煮沸 耐煮物品及一般金属器械均用本法,100℃1~2分钟即完成消毒,但芽胞则须较长时间。炭疽杆菌芽胞须煮沸30分钟,破伤风芽胞需3小时,肉毒杆菌芽胞需6小时。金属器械消毒,加1~2%碳酸钠或0.5%软肥皂等碱性剂,可溶解脂肪,增强杀菌力。(可以适用于车间的金属器械消毒杀菌)棉织物加1%肥皂水15L/kg,有消毒去污之功效。物品煮沸消毒时,不可超过容积3/4,应浸于水面下。注意留空隙,以利对流。 备注:车间最常用的消毒方法是用90℃以上的沸水进行消毒。 (3)流动蒸气消毒 相对湿度80~100%,温度近100℃,利用水蒸气在物何等表面凝聚,放出热能,杀灭病原体。并当蒸气凝聚收缩产生负压时,促进外层热蒸气进入补充,穿至物品深处,加速热量,促进消毒。 (4)高压蒸气灭菌(微生物室使用的灭菌方法)

通常压力为98.066kPa,温度121~126℃,15~20分钟即能彻底杀灭细菌芽胞,适用于耐热、潮物品。 (5)干热灭菌 干热空气传导差,热容量小,穿透力弱,物体受热较慢。需160~170℃,1~2小时才能灭菌。适用于不能带水份的玻璃容器,金属器械等。不同病原体的热耐受力,以热死亡时间表达。 3.辐射消毒 有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二种。前者有紫外线,红外线和微波,后者包括丙种射线的高能电子束(阴极射线)。红外线和微波主要依靠产热杀菌。 电离辐射设备昂贵,对物品及人体有一定伤害,故使用较少。目前应用最多为紫外线,可引起细胞成份、特别是核酸、原浆蛋白和酸发生变化,导致微生物死亡。紫外线波长范围2100~3280A,杀灭微生物的波长为2000~3000A,以2500~2650A作用最强。对紫外线耐受力以真菌孢子最强,细菌芽胞次之,细菌繁殖体最弱,仅少数例外。紫外线穿透力差,3000A以下者不能透过2mm厚的普通玻璃。空气中尘埃及相对湿度可降低其杀菌效果。对水的穿透力随深度和浊度而降低。但因使用方便,对药品无损伤,故广泛用于空气及一般物品表面消毒。照射人体能发生皮肤红斑,紫外线眼炎和臭氧中毒等。故使用时人应避开或用相应的保护措施。 日光曝晒亦依靠其中的紫外线,但由于大气层中的散射和吸收使用,仅39%可达地面,故仅适用于耐力低的微生物,且须较长时间曝晒。此外过滤除菌除实验室应用外,仅换气的建筑中,可采用空气过滤,故一般消毒工作难以应用。 (二)化学消毒法 根据对病原体蛋白质作用,分为以下几类。 1.凝固蛋白消毒剂包括酚类、酸类和醇类。 (1)酚类 主要有酚、来苏、六氯酚等。具有特殊气味,杀菌力有限。可使纺织品变色,橡胶类物品变脆,对皮肤有一定的刺激,故除来苏外应用者较少。酚(石炭酸)(carbolic acid):无色结晶,有特殊臭味,受潮呈粉红色,但消毒力不减。为细胞原浆毒,对细菌繁殖型1:80~1:110溶液,20℃30分钟可杀死,但不能杀灭芽胞和抵抗力强的病毒。加肥皂可皂化脂肪,溶解蛋白质,促进其渗透,加强消毒效应,但毒性较大,对皮肤有刺激性,具有恶臭,不能用于皮肤消毒。来苏(煤酚皂液)(lysol):以47.5%甲酚和钾皂配成。红褐色,易溶于水,有去污作用,杀菌力较石炭酚强2~5倍。常用为2~5%水溶液,可用于喷洒、擦试、浸泡容器及洗手等。细菌繁殖型10~15分钟可杀灭,对芽胞效果较差。六氯酚

执业药师药剂药物灭菌制剂和其他制剂与临床应用

执业药师药剂药物灭菌制剂和其他制剂与临床 应用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第四章药物固体制剂和液体制剂与临床应用 (一)灭菌制剂 重要考点1:灭菌制剂的分类、特点与一般质量要求 分类与特点 分类特点举例 注射剂注入体内的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大型输液、冻干粉针等植入型制剂用埋植方式给药的制剂植入片、植入棒、植入微球、原位凝胶眼用制剂用于眼部疾病的制剂用于眼部疾病的制剂,如滴眼液 溶液、凝胶、软膏和气雾剂等 局部外用制剂用于外伤、烧伤以及溃 疡等创面用制剂 其他用制剂手术时使用的制剂冲洗剂、止血海绵剂和骨蜡等质量要求 无菌 无热源 可见异物和不溶性微粒 安全性好 渗透压:渗透压应和血浆的渗透压相等或接近;

PH:PH应和血液或组织具有相等或相近的PH; 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其降压物质需符合规定,确保安全。 重要考点2:注射剂的分类、特点与一般质量要求分类 注射剂:溶液型注射液皮下注射 混悬型注射液皮内注射 乳剂型注射液肌内注射 静脉注射 注射滴注等注射用无菌粉末 注射用浓溶液 特点 药效迅速、计量准确、作用可靠; 适用于不宜口服给药的患者和不宜口服的药物; 发挥局部定位作用,但注射给药不方便;

易发生交叉污染、安全性差; 制造过程复杂,生产费用较大。 质量要求 PH:4-9 渗透压:静脉输液及椎管注射用等渗或略偏高渗; 稳定性 安全性 澄明 无菌 无热源 供静脉注射和椎管注射不得添加任何抑菌剂 重要考点3:注射剂常用溶剂和质量要求 1、注射用水 《中国药典》所收载的制药用水的分类种类来源应用饮用水天然水经净化处理所得的水制药用水的原水

一、常用灭菌消毒方法教案

一、常用灭菌消毒方法 一、常用灭菌消毒方法 1、干热灭菌法 火焰灭菌(灼烧灭菌)、干热灭菌 2、湿热灭菌 巴氏消毒、煮沸消毒、高压蒸汽灭菌、间歇加热灭菌、实罐灭菌 3、过滤除菌 4、放射线灭菌 二、常用的消毒剂 理想的消毒剂:杀菌力强,使用方便;价廉;对人、 畜无害;能长期保存;溶解度大;无腐蚀性等。 消毒剂种类:氧化剂、重金属盐、有机化合物 相对药效: 三、影响灭菌与消毒因素 1、微生物种类 2、培养基 3、消毒剂 4、环境因素 5节:化学疗剂对微生物作用 能直接干扰病原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并可用于治疗感染 性疾病的化学药物。

化学疗剂能选择性地作用于病原微生物新陈代谢的某个环节,使其生长受到抑制或致死。 一、抗代谢物 结构上类似,竞争性地与酶结合,只有当正常代谢物量少或不存在时才起作用。 最常用的是磺胺类药物。是氨苯磺胺衍生物,其结构与对氨基苯甲酸(PABA)类似,而PABA是叶酸分子组成。叶酸是辅酶,在氨基酸、维生素合成中起重要作用,许多细菌需自己合成叶酸,而人和动物利用现成叶酸,因此不受磺胺干扰。 还有异烟肼rimifon,是吡哆醇对抗物。 二、抗生素 作用范围:抗菌谱 作用位点: 1、抑制细胞壁合成:青霉素,多氧霉素 2、影响细胞膜功能:多肽类,多烯类 3、干扰蛋白合成:抑制而非杀死 4、阻碍核酸合成:对细胞有毒 三、微生物抗药性 对药物的适应性即是抗药性。 抗药性主要表现(产生机制) 1、菌体内产生钝化或分解药物的酶

2、改变膜的透性而导致抗药性产生 3、被药物作用的部位发生改变 4、形成救护途径。 五章:微生物遗传 遗传heredity—亲代将其特有的生物学特性传递给子代。 遗传性—子代总保持与亲代相同的生物学特性。 遗传型genotype—生物体所具有的全套遗传物质总称。又称基因型。 表型phenotype—特定环境中生物体表现出的种种形 态与生理特征。 变异variation—遗传型的改变。 适应或饰变modification—表型的改变。 基因—指带有足以决定一个蛋白质全部组成所需信息 的最短DNA片段。 菌株克隆—指一组遗传型相同的细胞群。 微生物在遗传上特点: 1、微生物细胞结构简单,营养体一般为单倍体,方便建立纯系。 2、很多常见微生物都易于人工培养,快速、大量生长繁殖。 3、对环境因素的作用敏感,易于获得各类突变株,操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7号 《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文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

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

药剂学-3 无菌制剂和灭菌制剂(名解与简答)

第七章无菌制剂和灭菌制剂 一、名词解释 1. 灭菌制剂和无菌制剂 2. 注射剂和输液 3. 等渗和等张 4. 热原和反渗透 5. 原水、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6. 滴眼剂和洗眼剂 7. 海绵剂和冻干制剂 8. 灭菌法 9. 无菌 10. 防腐和消毒 11. 湿热灭菌法 12. 低温间歇式灭菌法 13. F 值和 Fo 值 14. 工业净化和生物净化 15. 层流和紊流 二、思考题 1.药剂学中灭菌法可分为哪几类?物理灭菌技术主要包括哪些方法? 2.影响湿热灭菌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3.使用热压灭菌设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4.试述净化空气过滤机理及影响因素。 5.何谓注射用水和灭菌注射用水和制药用水?蒸馏水与注射用水有何区别? 6.注射剂处方中应用什么水?滴眼剂中用什么水? 7.蒸馏法制备注射用水的蒸馏水机有哪些?有何特点? 8.热原的组成、性质及除去方法?注射剂的质量要求及其检查方法有哪些? 9.常用滤器有哪些?各有何特点及选用原则如何? 10.注射剂容器的种类和式样有哪些?安瓿应符合哪些要求? 11.注射剂常用的附加剂有哪些?起何作用,常用浓度为多少? 12.设计10% 维生素 C 的处方,试分析上述处方,简述制备过程和制备注意事项。 13.输液剂分为几类?输液在生产中及使用中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措施解决? 14.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处方设计的关键是什么?生产中易产生的问题有哪些? 15.试设计静脉注射脂肪乳剂处方,简述处方设计中的关键和注意事项。 16.注射用冷冻干燥制品的特点有哪些?冷冻干燥的原理是?简述冷冻干 17.燥制剂生产过程。冷冻干燥过程中易出现的异常现象有哪些? 18.试述滴眼剂的质量要求,它与注射剂比较有何异同? 19.滴眼剂常用的附加剂有哪些?如何选用?

食品常用杀菌方法

食品常用杀菌方法 (1)超高压杀菌技术:食品超高压杀菌(高静水压杀菌)就是食品物料以某种方式包装完好后,放人液体介质(通常是食用油、甘油、油与水的乳液)中,100~1000 MPa压力下作用一定时间后,使之达到灭菌的要求。其灭菌的基本原理就是压力对微生物的致死作用,主要是通过破坏细胞膜抑制酶的活性和影响DNA等遗传物质的复制来实现的。在400~600 MPa的压力下,可以杀灭细菌、酵母菌、霉菌,避免了一般高温杀菌带来的不良变化,因此,能更好地保持食品固有的色、香、味,达到延长保存期的效果。 (2)低温杀菌:低温杀菌是对食品中存在的微生物进行部分杀菌的加热方法。通常使用100℃以下的温度。由于低温杀菌后,食品中的菌残存较多,为了延长产品的货架期,再使用冷藏、发酵、加入添加剂、脱氧等加工技术。该法主要适用于pH 4.5以下的酸性食品及采用较强加热处理会明显导致品质降低的食品。在近几年,对牛奶及保存期较短的商品也采用该法。 (3)巴氏杀菌法:巴氏杀菌是指温度比较低的热处理方式,一般在低于水沸点温度下进行。它是一门古老的技术,由19世纪法国医生巴斯德首创,至今仍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巴氏杀菌是最早的杀菌方法,利用热水作为传热介质。杀菌条件为61~63 ℃,30 min,或72~75 ℃,10~15 min。加热时应注意物料表面温度较内部温度低4~5 ℃;此外,当表面产生气泡时,泡沫部分难以达到杀菌要求。这种杀菌方法,由于所需时间长,生产过程不连续,长时间受热容易使某些热敏成分变化,杀菌也不够理想。目前在大中型食品厂中已很少采用。 (4)超高温瞬间杀菌:超高温杀菌简称UHT杀菌。一般加热温度为125~150 ℃,加热时间2~8 s,加热后产品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杀菌过程称为UHT杀菌。这种杀菌方法,能在瞬间达到杀菌目的,杀菌效果特别好,几乎可以达到或接近灭菌要求,而引起的化学变化很小。它具有提高处理能力、节约能源、缩小设备体

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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