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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3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第66.3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4条管理机构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 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7条 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第66.8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66.9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66.10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66.11条 基础部分的颁发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颁发:

(a) 具备本规则第66.8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

66.10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8条、第66.10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12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13条 机型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第66.14条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c)已向所申请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第66.15条 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经历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 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c) I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 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第66.16条 机型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17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a) 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2)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第66.18条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 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第66.19条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66.20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 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第66.21条 等效安全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22条 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经考试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a)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b)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c)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d)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e)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按本规定附件八《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划分。

第66.23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66.24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科目按考试大纲划分,考试形式为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

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期间申请人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过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66.25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及颁发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a)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24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填写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23条、第66.24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五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F66-5)。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c)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26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27条 项目部分申请条件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署:

(a)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2) 取得具有相应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项目培训;

(3)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

(b)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按本规则附件八《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规定的项目划分。

(c)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28条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部件修理经历或者从事与航空器部件修理有关的工作累计至少6个月;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持照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按照本规则附件四《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第66.29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但不得跨项目放行。

第66.30条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66.31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在部件修理人员的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

第66.32条 等效安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33条 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b)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第66.34条 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培训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大纲》进行。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可以经过培训通过规定的考试。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采用笔试形式,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66.35条 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颁发:

(a)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34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六《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书》(F66-6)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33条、第66.34条审查申请人的

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七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F66-7);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c)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36条 资格证书的签署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37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起五年,保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资格证书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3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b) 资格证书持有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c)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

第66.38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66.39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范围内的维修管理工作;

(b)保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完整和有效性。

第66.40条 等效安全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罚则

第66.41条 伪造申请材料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的,从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经取得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由民航总局吊销其执照或资格证书。

第66.42条 警告、暂扣和吊销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相关工作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或资格证书3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照或者资格证书:

(a) 擅自涂改执照或资格证书的;

(b) 违反规定进行维修工作并且隐瞒情况不据实报告的;

(c) 超出签署和授权的范围进行维修放行的;

(d) 伪造维修记录的;

(e) 在服用毒品或者饮用含酒精饮料后进行维修或者放行工作的;

(f) 授权或者迫使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放行工作的;

(g) 对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的行为和事实隐瞒不报的;

(h) 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66.43条 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同时废止。

第66.44条 执照转换

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2008年1月1日废止。相关的执照持有人在废止日期之前通过相应专业类别的基础知识差异考试,可以换领本规则规定的执照。基础知识差异部分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

在规定期限内未更新原有执照,申请颁发本规则所规定执照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66.45条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需要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格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66.46条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机务维修人员执照新考题

航空法规与出版物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 A、中国的国籍登记证B、公共登记证C、国籍登记证D、特许飞行证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发布和实施的日期是: A、1987年5月4日发布, 6月1日起施行B、1987年5月4日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C、1987年6月1日发布, 7月1日起施行D、1987年7月1日发布, 1988年元月1日起施行A 3. 民航局通过什么手续来通知飞机所有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说明不安全的状况并规定产品可继续使用的条件?A、适航指令B、补充型号合格证C、故障或缺馅报告D、技术标准规定(TSO)A 4. 哪一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了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申请和颁发的管理规则? A、CCAR23部B、CCAR21部C、CCAR25部D、CCAR39部B 5. 有关航空器识别标志的规定,可在下列哪一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中找到? A、CCAR21 B、CCAR39 C、CCAR45 D、CCAR25 C 6. 适航指令是用于: A、提供临时的维修程序B、阐述航空人员的权限C、提供建议的维修程序D、排除不安全因素D 7. 对维修人员实施管理的是哪一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A、CCAR23部B、CCAR25部C、CCAR39部D、CCAR66部D 8. 对飞机和动力装置维修执照申请人的要求包括在下列哪一部CCAR中? A、CCAR25 B、CCAR45 C、CCAR66 D、CCAR145 C 9.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哪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许可审查? A、CCAR45部B、CCAR145部C、CCAR66部D、CCAR39部B 10. 铝合金的固溶热处理与退火相比 A、两者加热温度相同,只是冷却方式不同B、两者加热温度不同,其中退火的加热温度较低 C、两者加热温度不同,其中退火的加热温度较高D、两者加热温度相同,只是保温时间不同B 11. 下列关于软管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异丁橡胶管适用于磷酸盐脂基液压油,但不适用于石油产品 B、丁腈橡胶管适用于石油产品,但不适用于磷酸盐脂基液压油 C、聚四氟乙烯软管可适用各种液压油D、氯丁橡胶管适用于芳香族汽油D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C 13. 适航性所指的对象是: A、民用航空器B、民用航空人员C、民用航空器有关的组织机构D、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A 14.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是: 15. 适航证的有效期为: A、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1年有效B、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C、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 D、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内有效C 1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携带什么证件? A、国籍登记证B、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C、适航证D、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电台执照D 17. 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三要素是指: A、维修机构、维修人员、民用航空器B、适航部门、设计部门、航空器营运人 C、设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航空器营运人D、质量保证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计划系统A 18.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责任由下述哪个部门负责? A、适航部门B、航空器设计部门C、航空器营运人D、制造单位C 19. 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哪两个部分? A、维修人员执照和检验人员执照B、基础部分和机型(或专业)部分 C、I级维修部分和II级维修部分D、机体部分和发动机部分B 20. 适航部门要求哪些人员必须取得维修人员执照? A、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的人员B、检验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C、放行人员、检验人员D、放行人员、检验人员、维修管理人员C 21. 我国适航信息网分为几级? A、1级B、2级C、3级D、4级C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民航执照证书

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根据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申请相应执照和资格证书,需参加的考试类型包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理论笔试的考试种类有模块化笔试和一次性笔试。参加全程考试的考生报名请选择模 块化笔试,参加差异考试的考生可以选择与本人所持执照相对应的考试科目,并选择 2003版或2007版进行考试。 ●模块化考试考生可按照个人意愿,申请要考试的模块。每个考试计划最多可报考三 个模块且总考试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模块单独计分,满分100分,70分及格。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电工基础题库

惯性熔断器靠什么惯性熔断? 转差率的正确公式,注意定子是NS表示的,别搞错了 一条串联电路电感L=3H,L=6H互感M=1H总电感多少? 磁导率及磁阻的关系 RC ,RL,RCL电路特性 良导体的排序?银铜……. 在理想条件下,电动势及电压的关系……..反向 石英沙灭弧的原理…….冷却 金属膜电容器的特点 电容器的串并联计算 同名端串联,问I变大还是减小 交流电的周期计算题是400 HZ,答案2.5MS 三角波的有效直是多少? RCL串联,问电感及电容的关系 P148页滤波表要记住 变压器初级和次级电压相接近,则公共电流:A 增大 B 较小 C.不变 B 电池:负极被腐蚀而无法恢复 电池串并联:既可以提高电压也可以提高电流 绕线电阻定义:用高阻合金线绕在绝缘骨架上制成 金属膜电阻优点:精度高,稳定性好体积小噪声低 一个电阻增加3欧,电流变为原来的4/5,求原来的电阻值12欧 负载Y型连接,问线电压和相电压的关系U=根号3U相. 极化继电器的磁通?是-----------产生极化磁通答案永久磁铁 磁锁型继电器:吸合状态的保持依靠永久磁铁的作用 滤波电路适用于?抑制或衰减某些频率的信号 直流启动发电机第四级是什么 冷导体是正温度系数还是负温度系数 惠斯通电路的计算 基尔霍夫电流定律及基尔霍夫电压定律的计算 分相式电动机特点 i1=20sin(100t+45),i2=10sin(200t-30),问i1和i2叠加后是什么波形。非正弦波 变压器铁芯材料采用叠片式结构是为了什么?切断涡流通路 发电机电压公式E=Ce‘’‘ 分相式电动机起动绕组的特点?高电阻、低电抗 功率单位: 有效功率W,视在功率:Var 好几道题,算视在功率的。一定要注意单位V.A,答案中有两个数据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单位有差别。我就答错了唉!就差一分没过 变压器及电机,相位考的有点难,好多书上都没找到原话,靠自己去分析,要把图理解了才答的起 1.电压的定义 2.电动势的定义 3.电子流及电流的区别 4.导体阻力的排列顺序

民航维修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用户手册(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分册

民航维修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系统 (维修人员) 用户手册 执照续签分册 二〇一六年

修改记录

目录 修改记录 (2) 目录 (3) 1执照续签 (4) 1.1申请执照类型选择 (4) 1.1.1操作步骤 (4) 1.1.2注意事项 (6) 1.2维修经历填报 (6) 1.2.1操作步骤 (6) 1.2.2注意事项 (12) 1.3执照续签申请 (12) 1.3.1操作步骤 (12) 1.3.2注意事项 (14)

1 执照续签 1.1 申请执照类型选择 如果此时系统设定的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已经满足需要,则不必重复设置申请执照类型,可忽略本节内容,直接参考章节1.2维修经历填报即可。 1.1.1 操作步骤 (1)步骤1: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选择 点击【考试报名管理】模块的【我正在申请的执照】菜单,如下图所示: 图2.3.2.1.1 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选择 选择所要申请的执照类型或者专业类型,点击其下方的【选择XX执照】按钮。选择申请成功时系统提示选择成功,如下图所示:

图2.3.2.1.2 选择执照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每次只能选中一个执照类型或者专业类型。 操作成功后,页面会提示显示已经选择的执照类型的相关科目信息,同时被选中的执照类型会标记为蓝色, 选择按钮消失;点击其他执照类型按钮内容变为【切换为XX执照】。如下图所示: 图2.3.2.1.3 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提示

图2.3.2.1.4 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选择成功 1.1.2 注意事项 每次只能选中一个执照类型或者专业类型。当申请的执照类型发生变化时,需要在系统中进行切换。 1.2 维修经历填报 在执照续签申请审核中,维修经历是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只有经过证明人证明通过的维修经历,才能出现在申请信息的个人维修经历履历中。 1.2.1 操作步骤 (1)步骤1:维修经历填报 点击【个人信息管理】模块的【我的维修经历】菜单,根据选择续签执照类型填报维修经历,如下图所示: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试题 (通用部分) 中国民航总局考管中心

第一章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 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 A.科学理论的需要; 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C M 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 A.最低安全标准; B.最高安全标准; C.建议安全标准; D.通用安全标准。 A E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 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A D 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 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 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D M 5、《航空法》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A M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 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B M 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C M 8、适航管理程序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D M 9、咨询通告(AC) 是: A.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 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B.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 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C.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 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维修人员基础执照口试

M11-A V口试题精选 通讯系统25题 1.高频通信的特点 1、远程通讯系统(通讯距离可达数千公里),用于在远程飞行时保持与基地间的通讯联络。 2、占用2~30MHz的高频频段,波道间隔为 1kHz。 3、天波传播,可以传播很远的距离。 4、现代机载高频通讯系统都是单边带通讯系统,并通常能够和普遍调幅通讯相兼容。 5、应用单边带通讯可以大大压缩所占用的频带,节省发射功率。 6、HF通信由于传播距离远,易受到电离层扰动、雷电、电气设备和其他辐射引 起的各种电气干扰,会产生无线电背景噪声。 7、存在衰落现象,接受信号时强时弱,这是多路径信号接收的超程效应。 8、还存在一个电离层反射垂直入射波的临界频率,要在最高和最低之间选择一 个尽可能长时间持续工作的工作频率。 2.HF通信系统接收电路采用高中频信号的特点: 采用高中频方案后,由于大大提高了对镜象干扰和中频干扰的抑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高频放大器的作用,因此采用高中频方案还有可能省去接收机中的高放,使设备简化。 采用高中频方案的缺点:要采用高质量的高中频窄带滤波器,要求频率合成器具有很宽的频率范围,很小的频率间隔,以及符合需要的频谱纯度。 3.HF天线调谐耦合器的作用、位置、维护注意事项。

作用是天线调谐耦合器用来在2-30MHz频率范围内调谐,通常它能在2-15s 内自动地使天线阻抗与传输特性阻抗为50欧的高频电缆相匹配,使电压驻波比不超过1.3:1。 天线调谐耦合器装在带密封垫圈的可卸增压外壳内,安装在垂直尾翼根部,外壳上有三个与外部相连的接头。 维护主要是压力气嘴,是用来给天线调谐耦合器充压的,通常是充干燥的氮气,压力为22psi,比外界气压高半个大气压左右,防止外面的潮湿空气进入或空中低气压,降低耦合器内部抗电强度。当压力低于15.5psi时,就必须充压。 耦合器使用115V交流电,没有外部冷却。 4.高频收发机面板有几个灯及电门 收发机前面板有三个故障灯,一个测试电门,一个话筒插孔和一个耳机插孔。 “CONTROL INPUT FAIL”灯:在来自控制板的输入信号失效时亮; “LRU FAlL”灯:在收发机内当出现+5V DC或+10V DC电源电压消失、发射输出功率低、频率控制板故障或频率合成器失锁和机内微处理器故障等情况之一时亮; “KEY INTERLOCK”灯:当收发机已被键控,如天线调谐耦合器中存在故障,则此灯亮。 当按下静噪/灯试验电门(SQL/LAMP TEST)时,静噪抑制失效,此时耳机内可听到噪音,同时三个故障灯亮,可检查故障灯的好坏。 5.甚高频通讯的作用特点 1)VHF系统主要用于飞机在起飞、着陆期间以及飞机通过管制空域时与地面交通管制人员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 2)工作频段是:118.00—135.975MHz,波道间隔为25kHz,可提供720个通信波道。

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维修人员及考生)用户手册V1

民航维修资质人员管理系统(维修人员) 用户手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 (2) 1系统综述 (3) 1.1系统简述 (3) 1.2系统主要功能 (3) 2系统操作说明 (4) 2.1注册登录 (4) 2.1.1系统注册 (4) 2.1.2系统登录 (7) 2.2执照考试 (9) 2.2.1考试计划查看 (9) 2.2.2申请执照类型选择 (10) 2.2.3维修经历填报 (13) 2.2.4考试报名 (15) 2.2.5本人考试计划查询 (17) 2.2.6考场安排查询 (19) 2.2.7考试成绩查询 (21) 2.3执照申请 (21) 2.3.1新执照申请 (21) 2.3.2执照续签 (32) 2.3.3机型签署 (38) 2.3.4执照遗失补办 (45) 2.4个人信息 (47) 2.4.1维修经历管理 (47) 2.4.2个人信息查询 (56) 2.4.3登录密码修改 (57)

1 系统综述 1.1 系统简述 民航维修人员资质管理系统以维修人员资格执照管理为核心,涵盖了维修人员的信息及个人履历的维护,维修人员对考试资格和执照提出申请。系统支持维修人员进行执照考试报名、执照申请和管理,同时允许维修人员维护本人的维修经历。 系统通过浏览器即可访问,操作灵活、便捷。 1.2 系统主要功能 系统的主要功能涉及3个方面的内容:执照考试、执照申请和个人信息。 其中,与执照考试相关的功能包括:考点考试计划查询、考试报名、本人考试计划查询、考场安排查询以及考试成绩查询。 与执照申请相关的功能包括:新执照申请、执照续签、机型签署和执照遗失补办。 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功能包括:维修经历管理、个人信息维护和登录密码修改。 图1.2.1 系统主要功能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 明 发布时间: 2019-04-22 11:35 来源:交通运输部 【字号:大中小】 打印 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为五章共29条。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 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包括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考试作弊、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附则 包括CCAR-66R3的生效和废止,施行过渡期。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决、彻底落实(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发〔2015〕11号)文件关于取消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 删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的全部内容。 (二)大力加强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根据行业需求强化执照申请人员的培训,规范考试要求 为保证持照人员具备保障维修质量所对应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执照申请人必须参加规范化的147课程培训之后方可参加执照考试,同时引导维修人员培训规范化,提高社会培训资源的利用率。规范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取消执照口试;理论补考不通过的要重复培训后方可再参加考试,实作培训补考不通过的视为最终评估结论以增进培训效果,增加技术英语等级测试促进维修人员英语水平的提高;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保证考试开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带来的“报名难”问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AC-66R1-02 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 批准人: 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1.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3.撤销 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CCAR-65执照转CCAR-66执照除外)。 4.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 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 5.1.1定义 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M6. 维护技术基础 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 M9. 人为因素

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 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M15. 活塞式发动机 M16. 螺旋桨 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 M3、M4、 M5、 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这些模块的考试都通过了才表示其通过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笔试。 考试时间按照每道题72秒作答计算,每模块考试成绩按照成绩的70%(含)以上为合格。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次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内容的考试,但每场考试的最长时间不超过3小时。 各专业的模块分配以及每一模块的笔试试题数量分配情况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各专业试题数量分配表》所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条执照的保存

浅谈中国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备考方法

浅谈中国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备考方法 民航安全稳妥地发展,需不断培养后续的机务维修人才。通过基础执照考试,建立民用航空机务维修人员的理论和技能基础,为人才的提高提供知识储备。只有经历全面充分努力的学习过程,并通过《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的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基本机务维修素质。 当前,我国要为实现从民航大国到民航强国的历史性跨越而奋斗,而在民航高速发展的今天,提升民航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是保障民航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民用飞机的安全性与民用航空器参与维修的机务人员的素质息息相 关,为此,中国民航局制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 66部规章)。依据《规则》,给通过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的机务维修人员颁发证书,来评定其从业资格。笔者作为中国民航局委任的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主考人员,尝试通过本文探讨一下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的备考方法和思路。 按CCAR-66部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大纲实施要求:考试包括笔试、口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不含口试)和基本技能;及格标准均为70分。其中笔试考试范围共分有十三个模块,而且规定只有先通过笔试,才可参加口试。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为标准,配套有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专用系列教材和考试题库。教材较为全面地涵盖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础与专业和基本职业技能知识。专业分五个:ME-TA/PA/TH/PH,即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活塞式飞机/涡轮式直升机/活塞式直升机,以及AV航空电子。下面为如何考取民用航空器机务维修人员的基础执照,作如下分析。 1 笔试准备情况的分析 (1)按专业规划复习。依照考试大纲,笔试考题题型为客观题,随机抽题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形式,前者对应一级和二级类别,后者对应三级类别。题级的设定是为了明确基本知识与综合运用知识各点的掌握要求。三级类别级别最高。应试者参考大纲模块内,列出了相关章节出题配置的比例标准,对照教材以及自身所具有的知识基础,找对学习过程的着力点,全面涵盖,以求得最佳的复习效果。 (2)态度积极,踏实有效,不留盲点。在复习过程中,都必须覆盖所有学习内容。不管是定性的内容,还是定量的判断,或者是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其关系要明辨,条件与结论一律要清晰熟悉,不模糊;形成理解性且记忆效果牢固。各个知识考点内容都有可能在随机抽取时考到,所以它们之中是不存在有所谓的绝对重点。必须避免人为主观导致的复习盲点,应试者应确保强调有全过程复习量的保证。应当正确认识到由于个人的现实条件,如年龄,原有知识基础程度及专业差异等诸多客观不利因素,对准备应试产生的影响。考虑人的体力和精神状态,充分积极调整,做到劳逸结合,确保学习有序扎实有效率进行。 当发现复习知识点有残缺,应及时消除。若有培训式的复习保障,通过预习准备,课堂听讲补充笔记,课后复习,完善理解,也应兼有借助资料练习,乃至达到熟悉巩固各知识点的目的。通过多重滚动式复习方式,使盲点尽可能被消除掉。切忌在对章节内容抓大放小,不够深入扎实理解,甚至存在避难就易,或过分依赖手中复习资料走捷径,从而未充分阅读教材,留下了知识盲点。 复习要有知识点之间具有网状结构的关联性特征的感悟,要以充分、全面联系方式实现知识灵活应用的效果。像如M3-电工基础模块部分,基础内容含盖多门课程,知识面相对较宽且联系广泛,那么,要能对内容综合理解,就要求应试者能适用题目在同一知识考点上灵活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和心得【包含考前须知、申请条 件、报名流程、考点分布、考场安排、执照颁发续签等】 为方便民航机务维修人员或准机务维修人员了解执照考试报名过程,特将执照考试相关内容分享,需要的请收藏! 第一篇考前须知 第一章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机械ME --ME-TA 涡轮式飞机 --ME-PA 活塞式飞机 --ME-TH 涡轮式直升机 --ME-PH 活塞式直升机 ---电子AV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STR航空器结构 --PWT航空器动力装置 --LGR航空器起落架 --MEC航空器机械附件 --AVC航空器电子附件 --ELC航空器电气附件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第二章申请条件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补充说明:转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关于考生报考资格中“维修经历年限”的说明 近来很多2007届考生(2007年7月毕业)的考生报名考试审核没有通过,纷纷打电话询问原因,现将原因说明如下。 根据AC-66R1-0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6.1.1考试申请条件,报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中b款:“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c款:“不具备b款所述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解释如下: 1、对于“独立从事”的定义,考生正式参加工作进入公司后,不可能马上“独立从事”维修工作,我们把取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过程统一取成3个月,所以考生的维修经历满足2年零3个月(或3年零3个月)后才能报名考试。对于每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大部分学校的毕业时间都是7月份,所以我们也统一取每年的毕业时间为7月份,毕业拿到毕业证后才能是正式工作,再加上2年零3个月(或3年零3个月),即10月份才能参加考试,所以2007届考生至少到2009年10月份(或2010年10月份)才能参加考试。往后依此类推。 2、对于“航空技术相关专业”的解释,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不一定非是民航院校的,其他学校的也可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EASA执照 -欧洲航空安全当局有关维修人员执照的要求

有关EASA执照欧洲航空安全当局有关维修人员执照的要求 欧洲航空安全当局是欧洲国家的航空器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航空管理当局,简称EASA。EASA的目标是在欧洲范围内,各成员国通过在航空规章法律方面的合作,确保同等高的航空安全水平,促使成员国之间公正和平等地竞争,以达到低成本的安全性和最低管理负担的目标以利于欧洲工业的国际竞争。EASA的前身是联合适航当局,简称JAA。JAA近20多年来,制定了对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管理方面的大量民用航空管理规章,其中许多规章都和美国的FAA进行协调后产生的。JAR66部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现在JAA66部已经转换为EASA的规章。 EASA66部<<维修合格人员>>(Certifying Staff Maintenance)是对成员国的维修单位中授权合格人员申请和颁发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的一部规章。由于EASA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Approved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中规定授权的合格人员在维修工作完成后有权签署适航批准标签。因此为使批准的维修单位内授权的合格人员行使职能时达到要求的水平,EASA66部的执照只局限于对最大起飞重量5700公斤以上的运输飞机和直升机进行批准返回使用的授权合格人员。 1.EASA66部维修人员执照的构成 EASA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系统由A、B1、B2和C级(category)执照组成。其中A级执照颁发给航线维修机械员,B1级执照颁发给航线维修中的机械技术员,B2级执照颁发给航线维修中电子技术员。C级执照则是颁发给基地维修工程师。 EASA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包括了基础部分和机型/工作项目部分。基础部分是以活塞发动机飞机、涡轮发动机飞机、活塞发动机直升机和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四种类别而划分的。机型/工作项目部分则根据执照得等级有不同的要求。A级执照有点类似与我国的上岗合格证书,必须持有所从事维修工作的项目培训,B1和B2级执照必须有相关的机型签署,C级执照也需要有相关的机型签署 2.JAA执照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对A级的执照申请人EASA66部中要求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是: (1).完成EASA147批准的基础课程培训并且至少最近一年在所申请的机型上有工作经历,或 (2). 完成EASA正式成员国认为是熟练工人的培训课程并且至少最近两年在所申请的机型上有工作经历,或 (3). 如未完成过有关的技术培训则至少最近三年在所申请的机型上有工作经历。 对B1和B2级的执照申请人EASA66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是: (1). 在完成了EASA147部批准的培训课程后,至少最近两年在所申请的机型上有工作经历。 (2). 完成EASA正式成员国认为是熟练工人的培训课程并且至少最近三年在所申请的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Civil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Examination Administration 工作程序手册 颁发日期:2008-4-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RV003) 经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执行批准人: 批准日期: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目录 民航总局授权书 ............................................................................ ........................................................................ 4 主任声 明 ............................................................................ ............................................................................... ..... 5 版本更新记录 ............................................................................ . (6) 有效页清单 ............................................................................ ................................................................................ 7 手册发放清单 ............................................................................ . (8) 第一章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 9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 .......................... 13 第三章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 .................. 16 第四章报名,考试,颁证流程............................................................................. ............................................ 19 第五章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 ................................................ 20 第六章考试程序 ............................................................................ .................................................................... 24 第七章执照/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和续签程序............................................................................. .......... 29 第八章执照更换和补发程序............................................................................. ................................................ 34 第九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 35 第十章考试委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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