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发文单位: 国家
文号:(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
颁布日期: 198020
实施日期: 19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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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综合性法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O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