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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之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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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之法律规制

作者:张秋华邱黎

来源:《行政与法》2018年第10期

摘要:股权众筹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而进行的融资模式,它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时

间成本和程序成本,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它一方面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另一方面为普通公众提供了直接参与股权投资的机会,扩大了投资渠道,对我国建设多级资本市场体系具有深远意义。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用法律予以规制。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法律规制;集资诈骗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10-0096-12

收稿日期:2018-09-15

作者简介:张秋华(1963—),女,吉林蛟河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社会法学;邱黎(1990—),女,内蒙古阿拉善人,内蒙古阿拉善市人民银行职员,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一、股权众筹的演进及特征

众筹是指投资者以互联网为媒介获得股权为目的的小额投资,筹资者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让渡或将相当于股权的权益份额转让来获取一定数量的融资,出资人最终获得融资者股份或成为股东的一种融资模式。世界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于2010年在美国成立。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Angellist帮助超过24506家初创企业实现了6.8亿美元融资金额。我国第一家股

权众筹平台是2011年成立的天使汇,这也是国内第一个起步、规模最大、融资速度最快的天使合投平台。天使汇充当狩猎者的角色,为投资者寻找好的项目并提供合适的投资。平台上获得融资的项目融资额度多集中在 100万— 500万人民币之间。[1] 继天使汇以后,股权众筹平台迅速发展,截至2017年8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有368家。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股权众筹为初创的中小微企业带来了快速、便利的融资途径。相对于其他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有以下特征:一是股权众筹的平台是互联网,投融资成本较低。股权众筹在融资程序方面需要借助网络进行信息的发布、项目方面的审核、投融资双方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而互联网因其信息交换成本低、储存空间大以及方便快捷等优点为股权融资带来了诸多便利,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为中介恰好避开了征信审核流程慢且复杂的缺陷,这成为股权众筹的一大特征,也是一大亮点。二是投融资主体集中分布于普通大众与初创的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可依据自身的实力决定投资额,这为许多没有雄厚资金,没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普通百姓提供了方便的投资渠道,较低的门槛也圆了众多百姓的投资梦;筹资者往往拥有较为核心的技术或创新性的项目,但多集中于初创的中小微企业,这类企业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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