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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1、严格枪支的保管,使用和查验制度,对枪支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在枪支检验情况表上如实登记。

2、对配发枪支的民警,必须做到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存在家中或他人代为

保管,严禁携枪酗酒和随意摆弄枪支。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养规定使用枪支,严禁用配发的枪支打猎;严

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交通要道以及其他不准鸣枪的地方鸣枪严格将枪支交给他人使用。

4、对配发的枪支要经常擦拭保养防止损坏锈蚀,使之保持在良好状态。

5、因私离岗位3天以上者,应将枪支交局治安队,严禁带枪支休假探亲以及

其他非警务活动,严禁借用枪支、出租枪支。

(六)配枪人员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严格携枪进入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将收回配枪交局内处理

(七)严格遵守枪支管理和使用领存制度,确保警务用枪安全。

注:文章转自枪柜生产厂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7514317.html,/PageView_181_C73_L5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法宝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6.07.05 【实施日期】199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银行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有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我行的工作、经营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我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我行安全保卫机构在总行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银监部门、公安机关指导。总行保卫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分行、直属支行、县域支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行、直属支行、县域支行。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我行各级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我行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行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行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全行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我行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行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我行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级行行长为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三章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第九条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监控室、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如金库门、防弹玻璃、防盗门等;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 (三)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 二、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配枪人员基本条件: 1、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

2、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与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4、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5、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 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 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 5、其她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 (三)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三、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 要武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有效地管住配枪 资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警务技能培训,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 加强队伍建设,为民警依法使用枪支,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等措施, 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确保公 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关键字:公务用枪管理成因对策 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公安警务实践表明,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由此看来,公安民警严格依法使用枪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事实情况却是在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用枪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警察不能用枪,公务用枪管理过死。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刑警、交警等一线民警在依法执行勤务、处置警情时,遭受嫌疑人、醉酒人围攻殴打、妨碍执行

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等不法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暴力袭击造成的民警伤亡数量居高不下。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调查了解一起涉及重大杀人案件情况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协警牺牲,另有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2010年7月5日深夜,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查缉一辆无牌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并准备将车上嫌疑人带离时,嫌疑人突然向两名民警连开数枪,两名民警因执勤时未携带枪支,未能对嫌疑人还击,壮烈殉职。配枪岗位民警没有实际配枪,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削弱了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严重危及一线民警的生命安全。 (二) 违法违规、公权私用,警察滥用枪支与无枪的警察、名警牺牲负伤人数增加对比鲜明的是警察违法违规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201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一名民警酒后因索要赔偿款与叶某发生争吵,遂掏出配带的手枪,开枪将叶某和其父母打死。2010年1月,贵州安顺一名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肆意开枪,致两名村民死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以往办结的案例中,有的民警对打架斗殴后逃跑的嫌疑人开枪,有的民警在处置工地民工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枪支等等。这些滥用枪支行为发生的原因是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将国家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枪械的公权力用于解决个人恩怨,或无视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和条件,不能正确区分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使用枪支。这些涉枪案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管理,确保保卫干部和专职守卫押运人员(以下简称保卫守押人员)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使用的枪支,系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总行重点库、印钞造币系统保卫部门配备的公务用枪,包括手枪、冲锋枪和防暴枪。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专为保卫守押人员执行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任务和训练时使用。 第四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建立枪支管理责任制,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枪支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枪支的日常管理。 上级保卫部门对辖内配备枪支单位枪支弹药的配备、使用、保管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范围、品种和数量标准内,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枪支。严禁超标准配备枪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制定,报主管行长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严禁各配枪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枪支。 印钞造币系统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基层配枪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汇总后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超出《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数量的枪支,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封存,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印钞造币系统超出《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数量的枪支,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封存,同时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的报废枪支,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上交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印钞造币系统的报废枪支,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统一组织,上交基层配枪单

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第九条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第十条各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和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之令狐文艳创作

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令狐文艳 一、公司配置的枪支弹药是押运员在执行运押钞任务时的专用武器,任何人严禁他用。 二、公司专门设立枪弹库,用于存放枪弹,枪弹库要落实“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 三、枪弹库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双锁禁止一人掌管钥匙,并不得与其它钥匙同串。 四、枪弹库内枪弹分开保管,零散弹药要简易密封入柜上锁,枪弹库值班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严禁私藏子弹。弹药消耗如实登记,不得有帐外子弹,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报,以弹药拉关系、做人情。 六、严格登记和交接制度,枪支、弹药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序存放。对领用枪支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号码,配发子弹数,使用枪证等,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办理签收手续。保管员交接时,由大队长参加监督,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更换门锁。 七、枪支、弹药必须定期擦拭,维护保养,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当即擦拭,以保持枪弹处于良好状态。 八、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武器弹药保管、擦拭保养、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技术状态,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员的责任。 武器使用规定

一、押运员在接到押运指令后,由班长统一带领逐人领取固定使用的武器、持枪证,并到验枪区验枪,执行押运任务时要同出同归,不得擅自活动。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 二、使用枪支人员必须申领持枪证,持枪证随车签领,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枪,非专业人员禁止使用枪支。 三、使用枪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后要验枪,不准玩弄枪支,不准枪口对人,不准随意鸣枪,严禁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 四、严禁携带枪支旅游、探亲访友和外出办私事,严禁携带枪支饮酒、枪弹离身、非特殊情况子弹不得上膛,严禁无任务携枪外出。 五、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枪支丢失、损坏或枪走火造成人身伤亡,对当事人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枪支的条件 执行押运守卫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使用规定,当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经口头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枪支。 1、保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紧急危险时。 2、持枪人员所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时。 3、执行任务的各类人员遭到暴力行凶劫持,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时。 4、非开枪不能有效制止时。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第五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宣传与培训 1、行政人事部确定专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充分利用墙报、图片等媒体,报道近期内的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情况,推广普及各种安全知识,力求形式生动,内容丰富。 3、新员工上岗前要按岗位进行安全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上岗后还要参加公司安委会组织的不定期考核,其成绩作为评估员工工作情况的一项标准。 4、各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活动。 第三章安全要求 1、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牢记总机报警号码和消防监控中心电话号码,遇突发事件时必须无条件

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前、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部门主管、公司领导或消防监控中心报告;报告要讲明事件发生地点、情况、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并积极采取措施,必要时积极疏散公司内的客人,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各种机器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的更新和改造。 8、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丝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线或接零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0、严禁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带进公司,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大功率的电器设备。 1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相关酒类卫生安全相关规定,从采购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要形成相关记录,做到责任到人、严格采购“索证”制度,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堂原料的验收和库房管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入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厨房准入制度,防止投毒、中毒事件的发生;食堂

国务院发布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一、公司配臵的枪支弹药是押运员在执行运押钞任务时的专用武器,任何人严禁他用。 二、公司专门设立枪弹库,用于存放枪弹,枪弹库要落实“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 三、枪弹库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双锁禁止一人掌管钥匙,并不得与其它钥匙同串。 四、枪弹库内枪弹分开保管,零散弹药要简易密封入柜上锁,枪弹库值班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严禁私藏子弹。弹药消耗如实登记,不得有帐外子弹,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报,以弹药拉关系、做人情。 六、严格登记和交接制度,枪支、弹药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序存放。对领用枪支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号码,配发子弹数,使用枪证等,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办理签收手续。保管员交接时,由大队长参加监督,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更换门锁。 七、枪支、弹药必须定期擦拭,维护保养,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当即擦拭,以保持枪弹处于良好状态。 八、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武器弹药保管、擦拭保养、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技术状态,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员的责任。

武器使用规定 一、押运员在接到押运指令后,由班长统一带领逐人领取固定使用的武器、持枪证,并到验枪区验枪,执行押运任务时要同出同归,不得擅自活动。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 二、使用枪支人员必须申领持枪证,持枪证随车签领,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枪,非专业人员禁止使用枪支。 三、使用枪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后要验枪,不准玩弄枪支,不准枪口对人,不准随意鸣枪,严禁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 四、严禁携带枪支旅游、探亲访友和外出办私事,严禁携带枪支饮酒、枪弹离身、非特殊情况子弹不得上膛,严禁无任务携枪外出。 五、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枪支丢失、损坏或枪走火造成人身伤亡,对当事人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枪支的条件 执行押运守卫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使用规定,当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经口头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枪支。 1、保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紧急危险时。

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度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枪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 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 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悉掌握枪支的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守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 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 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由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 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包括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机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劫抢夺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 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民用枪支的安全使用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装配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

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

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勤务指挥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刑事侦查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

2021年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公司配置的枪支弹药是押运员在执行运押钞任务时的专用武器,任何人严禁他用。 二、公司专门设立枪弹库,用于存放枪弹,枪弹库要落实“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 三、枪弹库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双锁禁止一人掌管钥匙,并不得与其它钥匙同串。 四、枪弹库内枪弹分开保管,零散弹药要简易密封入柜上锁,枪弹库值班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严禁私藏子弹。弹药消耗如实登记,不得有帐外子弹,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报,以弹药拉关系、做人情。 六、严格登记和交接制度,枪支、弹药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序存放。对领用枪支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号码,配发子弹数,使用枪证等,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办理签收手续。保管员交接时,由大队长参加监督,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更换门锁。 七、枪支、弹药必须定期擦拭,维护保养,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当即擦拭,以保持枪弹处于良好状态。 八、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武器弹药保管、擦拭保养、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技术状态,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员的责任。 武器使用规定

一、押运员在接到押运指令后,由班长统一带领逐人领取固定使用的武器、持枪证,并到验枪区验枪,执行押运任务时要同出同归,不得擅自活动。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 二、使用枪支人员必须申领持枪证,持枪证随车签领,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枪,非专业人员禁止使用枪支。 三、使用枪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后要验枪,不准玩弄枪支,不准枪口对人,不准随意鸣枪,严禁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 四、严禁携带枪支旅游、探亲访友和外出办私事,严禁携带枪支饮酒、枪弹离身、非特殊情况子弹不得上膛,严禁无任务携枪外出。 五、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枪支丢失、损坏或枪走火造成人身伤亡,对当事人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枪支的条件 执行押运守卫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使用规定,当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经口头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枪支。 1、保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紧急危险时。 2、持枪人员所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时。 3、执行任务的各类人员遭到暴力行凶劫持,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时。 4、非开枪不能有效制止时。 遇到上述情况使用枪支时,一般应先鸣枪警告,如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时,可直接使用枪支。

枪支使用保证书

枪支使用保证书 篇一:枪支弹药管理责任书 枪支弹药管理 责 任 书 市局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安全使用, 杜绝枪弹丢失、被盗、被抢、损坏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和武器条例》、《枪支弹药配备办法》、《公安机关枪支弹药管理使 用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山东省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的规定,市局特与签订枪支弹药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责任 1、配备枪支弹药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部门)负

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防 范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安保部门为枪弹弹药 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日常对配枪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工 作;押运大队(中队)负责人作为配备枪支弹药单位,必须明确 枪支管理责任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指定枪支弹药的专职 管理人员,押运大(中)队长、押运班长为本单位枪支弹药的日 常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2、县局长是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枪弹 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对枪弹管理工作实施监管,检查并考核分 管枪弹工作的副职枪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选好配足胜任枪弹管理工作的保卫干事、押运中队长。 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枪支弹

药安全管 理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 督促对涉枪案件作出处理。 3、分管枪弹安全管理工作的县局副局长在枪弹管理工作中 的职责是:参加或组织召开枪支弹药安全管理专题会议,通报枪 支弹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意见和建议,组织落实会议 确定的各项工作;审定并签发有关枪弹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制定 实施枪弹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检查并考核省公司各有关部门和 市局正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及政府有关 单位对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督促对重大涉枪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查究。 4、县区局安保干事在枪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各种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向县局领导报告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及检查情况,具体落实县局枪弹安全管理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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