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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厉整治船舶超载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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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船舶检验介绍

船舶检验 概述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分类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船舶检验与发证的主要程序 (1)由造船厂或设计单位(或代表船东)向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 (2)将新船的主要说明书、计算书和施工图送船检部门,检查与规范的符合性。如验船师提出异议,送审者需将书面修改结果或答复意见再送验船师审批。 (3)船检部门派验船师到建造厂检验造船材料和设备,按设计要求对船舶建造安装形式、质量进行检验。 (4)参加各种试验,确定船舶各项性能是否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5)符合要求后,向申请者颁发有关证书。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船舶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 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

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 1.目的 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及本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20m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定义的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 3.职责 3.1区船检局 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 3.2各船检局 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 (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4.工作程序 4.1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 (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4.2对船厂资质的核实 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 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的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的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的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 造船厂应于每年1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 (2)造船厂平面布置图。 (3)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相关项目的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A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 ,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 ,占地面积应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附件1 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通用) 船名: 港口: 下一港: 船长签名:日期: 注: 1.船舶在进行自查时应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在“是”、“否”、“不适用”相应的项目下方的方框中“√”。 2.本自查表内每一项要求均包含多项内容,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要求的所有方面均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则应选择“否”。 3.对选择“否”的项目,要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记载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客船、渡船、高速客船增项) 船名: 港口: 下一港: 船长签名:日期: 注: 1.船舶在进行自查时应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在“是”、“否”、“不适用”相应的项目下方的方框中“√”。 2.本自查表内每一项要求均包含多项内容,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要求的所有方面均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则应选择“否”。 3.对选择“否”的项目,要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记载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客滚船增项) 船名: 港口: 下一港: 船长签名:日期: 注: 1.船舶在进行自查时应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在“是”、“否”、“不适用”相应的项目下方的方框中“√”。 2.本自查表内每一项要求均包含多项内容,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要求的所有方面均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则应选择“否”。 3.对选择“否”的项目,要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记载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散货船增项增) 船名: 港口: 下一港: 船长签名:日期: 注: 1.船舶在进行自查时应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在“是”、“否”、“不适用”相应的项目下方的方框中“√”。 2.本自查表内每一项要求均包含多项内容,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要求的所有方面均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则应选择“否”。 3.对选择“否”的项目,要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记载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 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 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 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 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模板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填写说明: 1、检验或验证合格的项目在”□”中标记”√”, 反之标记”×”。 2、不适用项目在”□”中标记”—”, 或编辑时删除。 3、必要的, 但本格式未包含的项目和内容, 现场验船师应增加。 4、本表应作为检验资料归档。 5、本表责任人是现场验船师。 6、本格式供现场验船师和建造厂参考 一、船体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钢板及型钢□审核材料等级、规格、炉批号及质量证明文件 □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外观检查 □板材抽样理后化试验 2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等级、规格及质量证明文件 3 船体放样□放样后线型检验 □样板、样箱检验 摆墩、胎架检验□墩点布置及墩基强度

□船台的长度、宽度, 精度 □胎架的形位尺寸检查 预制构件□构件装配/焊接工艺 □焊接质量 □制成后测量 4 船体各舱、散件装配及焊接□板材质保书 □各舱及舱内构件的装配完整性, 结构尺寸 □焊接质量 主机座装配、焊接□审核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焊接工艺□形位尺寸、焊接质量 5 整体装配□对接缝间隙、边缘高低偏差, 纵横结构的连续性□局部加强结构 □结构完整性, 板材规格 6 焊接质量检查□焊前检验 □焊缝近观检验 □无损探伤 7 船体密性试验□密性试验大纲审查 □密性试验 8 船体完整性及主尺度□主尺度测量 □舵、螺旋桨、锚设备安装完整性 9 水尺、载重线标志检验□水尺及载重线勘划的正确性 10 下水前检验及下水后复查□水下开口关闭设施检验

□舵杆、螺旋桨固定的可靠性 □下水后的复查 二、舵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舵杆、舵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舵叶与舵杆的安装精度及焊接( 连接) □舵叶密性试验 2 舵设备的安装□舵杆中心线与轴系中心线的偏离情况 □安装的完整性、正确性、可靠性, □舵叶零位标志, 机械限位装置 □舵叶转动灵活性, 转动最大舵角 3 操舵系统及其安装□审核质量证明文件, 核对实物 □外部检查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三、锚设备和系泊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锚机、绞盘、锚链、锚及附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检查 2 锚泊、系泊设备的安装□锚机、绞盘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制链器、系缆桩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航运企业五大安全管理制度

某某海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保护环境 落实公司安全主体责任 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二○一五年十月编制

目录 第一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公司管理人员名单 三、部门岗位职责 四、船员管理规定 五、船员岗位职责 六、船员培训制度 第二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员工奖惩制度 附件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附件2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篇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公司应急反应小组及成员职责 二、岸基应急反应程序 三、船舶应急反应程序 四、船、岸的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五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制度 第一篇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三、部门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1、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行政事务工作。每年与船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各部门召开“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使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指挥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负责主管业务部管理工作,组织业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安全知识等,提高他们各项管理工作水平。

4、督促海务、业务管理人员执行安全及运输方针政策和海关法,教育船东遵守执行法纪、法规,克服违规:超载、缺员、超越航区营运。 5、指导人事部人员做好监控船舶及船员各项证件有效日期,防止证件失效,若发现接近期限及时通知船员前来办理。 (三)业务部管理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水运政策、水运信息传 达给船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公司船舶实行调度管理,分析研究经营管理状况。对水运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制定生产决策。 2.积极组织货源,随时掌握运输时常信息,广开生产门路,合理 组织生产,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益。 3.加强与货主单位、港口部门的联系,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 船舶利用率。 4.协助处理各种货损、货差事故及经济合同纠纷,代办各种船舶 证照,代办保险、代签货运合同等,提供法律咨询。 5.负责各营运台账的记录,认真编写船舶动态,正确统计货物运 量和周转量,及时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呈报上级及本公司相关科研室,为领策提供依据。 6.对船舶遇到有关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参加船岸应急反应, 为船舶提供支持。 7.向船舶提供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法规。 8.监督船舶的货物积载。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简要论述了12月12日14:00-16:00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的目的: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中使用的重要材料和部件的监督、检查和测试;意义:(1)促进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机构规定的各种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确保水上生命和财产安全;(二)防止船舶和水设施污染水域 船舶检验的性质和类型如何划分? 性质:1法定检验(监督检验)2分类检验(船舶分类检验)3公证检验(公平鉴定)类型:1法定检验类型:制造检验;操作检查;海洋产品和集装箱检验2类检验类型:建造或改建船舶时的结构检验;对运行中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从外国船舶到中国船舶的定期检验公证检验有三种:损坏检验(一般检验);起始租金和返还租金的检查;索赔检查;船舶状况检查;货物损坏检查 (1。法定检验是船旗国政府法令规定的监督检验。这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合格机构指定的检查员进行的强制性检查 2。船级社检验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出于保险和竞争的需要而自愿提出的申请,并被船级社接受。 法律检验的基础是什么,以使自己的船舶或近海设施能够从该机构获得某类船舶的技术检验? 3,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船舶工程师作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运用各种特殊的检验技术,对申请检验的

项目进行检验和鉴定? 船旗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批准和接受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应制定的船舶规范和标准主要国际公约有:1966年《 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66);199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90)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 中的船体检验是合法检验的哪些内容? 中国船舶和内河船舶的船体结构、稳性、载重线、舱室设备和载客定额、吨位计量、防污结构和设备、救生、消防、导航信号、货物装卸设备和部分海产品的检验均属法定检验性质 船舶分类检验的意义是什么? 1区分船舶技术状态,提高船舶建造和修理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减少海上事故;(2)当分类船舶投入运营时,保险公司容易接受船舶和货物保险;3.根据船舶类别确定运费和保险费; 4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只有某一等级的船只才能运载相应的货物。租船人或买方可以根据等级证书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以便作出选择。6为托运人或旅客选择可靠的船舶提供依据 世界上有哪些著名的船级社?相关国际组织? (1)劳氏船级社(LR)/美国船舶局(ABS)/挪威船舶注册局(DNV)/法国船舶注册局(BV)日本海事协会(NK) (2)主要有两个与船舶检验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 是一个与法定检验相关的政府间组织,称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分类检查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称为“国际分类学会协会”(IACS)其他

根治船舶超载要综合治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5667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根治船舶超载要综合治 理(正式版)

根治船舶超载要综合治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如何制止船舶超载,减少船舶海损事故,已成为海事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船舶超载居高不下的现实告诉我们,船舶超载现象决非哪个单位、哪个地方单方面能解决得了的,只有全方位、多层次,借助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制度的以及道德的等各种手段来综合治理,才能遏制船舶超载居高不下的势头。 建议一:法制先行。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立法,禁止挂机船和水泥船等低标准船进入黄浦江,以优化上海港通航环境,维护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 建议二:加强对码头、单位和船主的管理。海事

部门和码头、单位、船主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共同把关,责任共担,各尽其责。 建议三:抓好始发港船签证管理,强化始发港船舶的安全检查,严把安全检查关、船舶签证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始发港。 建议四:提高小型船舶船民的保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他们主动投保。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船民事故后的损失,而且还可以为发生事故后及时打捞沉船、疏通航道提供费用保证。 建议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整顿超载船的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建议交通部借鉴《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有关作法,制定查处超载船的规章、规定,以便各地操作;对某些地区乱发证、乱签证、考试不见人、检验不见船、签证只收费和大船发小证的发证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船舶检验法规试题

船舶检验法规试题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复习题: 1.按《沿海小船建造规范》,适用本规范的船舶,其材料可为(D) A.钢质 B.铝合金 C.纤维增强塑料 D.A+B+C 2.我国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船舶检验机构有(D)A.中国船级社 B.地方船检机构 C.渔船检验机构 D.A+B+C 3.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适用范围是( C ) A.内河船船长大于或等于20米,船长小于或等于140米的焊接结构钢质民用船舶。 B.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航行我国内河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20米的钢质船舶。 C.A 、 B都对。 D. A 、 B都不对。 简答题: 1.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船检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重要材料和部件等的监督检验和试验,促使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和船检机构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船舶和水上设施污染水域。 2.船舶重大改建、修理、和改装通常是指哪些情况答:⑴实质上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如新增一个平行中体使船舶的长度和容量增加。 ⑵实质上改变船舶种类,如客船改建成货船或车辆甲板改建成乘客处所等。 ⑶实质上改变船舶寿命,如对某一层甲板上的起居处所或乘客处所的更新。 ⑷实质上影响分舱因素,如减少水密舱壁。 ⑸实质上改变主推进机械。 3.“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是什么含义 答:新法规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新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 是非题:

2020砂船超载运输整顿行动方案

2020砂船超载运输整顿行动方案 为维护我县水上运输秩序,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运砂船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规范运输船只砂石装载、运输管理,严厉打击挖砂船为运砂船超吃水装载砂石、运砂船严重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坚持杜绝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重点 1、挖砂船为运砂船超吃水装载砂石; 2、运砂船超载运输; 3、无船名和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挖砂和砂石运输。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运砂船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运砂船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等同志任副组长,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设县地方海事处,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以及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 四、工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监控,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挖砂船违规装载和运砂船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1 / 3

(一)建立挖砂船签单员签单制度,严格执行“五不发航”规定,即“天气恶劣不发航、超载不发航、无证不发航、船员不适任不发航、砂石不平舱不发航”。签单员须经县安监、海事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并接受安监、海事部门监督。每艘运砂船开航前必须保证300mm 干舷(已经检验发证的船体改装船留足500mm—600mm干舷),由签单员现场测量,达到干舷要求后签单发航。 (二)所有挖砂船必须注明船籍港,按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位置设置船名牌,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船舶相关证书,船员必须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所持有船舶船员证书必须齐全有效,各种救生消防及机械设备的配备必须完全符合船舶证书的要求。 (三)挖砂船违规作业、违规为运砂船超限装载的,由县水利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肇事船停业整顿,并依法处以罚款;再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其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书。 (四)完善并落实运砂船的定期签证制度,加强对辖区水域的监督检查,在重点水域设立水上检查站点,对超载航行、无证航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五)运砂船超载航行的,由县海事部门予以滞留,责令其驶向制定地点卸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2—10万元罚款,杜绝对超载船舶仅罚款不卸载或处罚后卸载不到位现象的出现。同一船只再次违法的,由县海事部门依法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进行通报,禁止其继续从事砂石运输。 (六)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砂场及经营人的管理和资质认可,规范砂石经营行为,加大超载治理港口现场执法力度。在超载运砂船 2 / 3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须知 1 目的 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 理,督促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资质复核以及不定期检查。 3 职责 3.1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 3.1.1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辖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负责对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2 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 3.2.1 分管局长审批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计划等文件。 3.2.2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组成资质认可审核组,制定不定期检查计划,实施不定期检查。 4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工作程序 4.1 受理 4.1.1 收到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材料后,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指定人员受理。 4.1.2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要求申报单位补全;对于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 4.2 材料审核

4.2.1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编制《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 4.2.2 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完成初审报告。 4.2.3 初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上报中国海事局。 5 不定期检查(年度审核)工作程序 5.1 对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第四章的规定,对其至少进行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 5.2 船检机构资质管理员每年初制定船检机构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 5.3 根据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与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时间安排后,拟定审核组组成人员。 5.4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按照确定的审核人员及商定的具体时间起草不定期检查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 5.5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计划发送被检查船舶检验机构。 5.6 审核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需经审核组长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确认。 5.7 不定期检查完成后,审核组将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6 记录 6.1 SHMSA-CJ-CX-001-JL01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上海海事局船舶检 验处长期保存 6.2 SHMSA-CJ-CX-001-JL02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处长期保存 7 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交海发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

第二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第1章通则 1.1适用范围 1.1.1 本篇的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大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用部分执行。 1.1.2建造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行。 1.2检验目的 初次(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 a)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 b)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 c)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 d)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 1.3.1 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一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 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一船厂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一船厂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厂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而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厂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设计图纸 1.4.1 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文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行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止船厂超前施工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生。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行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施工,重新报审图纸。 1.4.5经批准的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负责审批或由验船师签字确认。如验船部门认为必要,则可要求该图重新送审。 1.4.6经某一验船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如需转至另一地用于建造船舶时,则不必重新送审,但船厂应将此批准图纸、技术文件和原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和设计单位认可的证明一并送建造地的验船部门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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