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电大_国际公法考试题目整理

电大_国际公法考试题目整理

《国际公法》一、单项选择题

“归化”是指(因申请)取得国籍.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民用商船)不能行使紧迫权.(可以行使的:军舰、政府船舶、民用商船)

(武装部队)属于合法交战者。

(以山为界)是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C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

1702年荷兰著名的法学家(宾刻舒克)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

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边沁)。

A安理会主席职位由下列人员担任(D安理会理事国轮流)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为(D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之时)

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承认(B可创设一个国际法主体)。

B保护个人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际条约是(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北冰洋面积约有(1500多平方公里)

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的国际文伺:是(上述四个公约)。

被视为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事件之一的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 ).

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C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邻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属于(A内水)。

D大使的国书由(A国家元首签署).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输权)。

第一个确立国家领空主权的国际公约是(B《巴黎航空管理公约》)。

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倪征噢)。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350海里)。G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

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登临检查)。

各国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

由)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

规定,各国可以(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6》规定,对于因

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

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

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

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

海是(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随领土转移原

则)

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意

志协调说)。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

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成立。

国际常住使团制度形成一项普遍制度是在(C17

世纪)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使国际法法典化)。

国际法的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开始于(C19世

纪)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

和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

着(A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性质)。

国际法上“归化”在狭义上是指(C自愿申请人

籍)。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

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

但不等于建交)

国际法上的国家有四个构成要素,其中的核心要

素是指( 主权)。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凯尔

森)

国际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当事国不服(C向法院

申诉或复核).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有(D联合国会员国)。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

1946年,院址设在(荷兰海牙)。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

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

洋及其底土)

国际海洋法庭有法官(B21名)

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 (19世

纪)

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是(C生存权)

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

具的第一个公约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损害赔偿

责任)

国家的核心要素是(主权)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以湖泊为界)。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以山为界)

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

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C毗连区)。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出生地主

义)。★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血统主

义)。

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

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

为中哪一项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叛乱运动的机

关的行为)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H合法交战者有(武装部队)

J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

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

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调解)。

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威斯特伐利亚和

约)

L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1945

年“雅尔塔会议”)中确定的。

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D7个非常

任理事国反对)。

联合国安理会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以(A包括

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

会)选举产生。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

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的原始会员国有(51个)。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

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

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是(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安理会)

联合同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领辖区内)。

M目前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外层空间条约)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D外空条约)

N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1400多平方公里)

P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武官)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Q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联合国安理会).

确定国际法主本资格的条件之一是(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南极条约)。

确立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南极条约》)。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联合国宪章》)。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125)。

R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热气球)人权的含义是指(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S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15)世纪开始产生,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适用于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是国家的(领峡)首先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中国与印度和缅甸)。

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中国和印度)

受庇护的人员是(B外国人)。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

的待遇(不低于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T特别使团是(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天文学边界线和几何边界线都被称为(无形边界

线)。

条约的保留在于摒除条约中若干条款对该国适

用时的法律效果,该项制度适用下列哪个条

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认证条约约文)。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准

缔结的书面协议

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法定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

在而不再具有拘束力被称为(条约的终止)。

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囚在法律上不再具有拘

束力被称为( 条约的终止)

W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是对全人类

开放的开发范围)。

外交部是(B国内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犯了罪,接受国(D不得审判

和处罚他)。

外交团是(A外交礼仪)方面的团体。

外交团是(C各国使节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有权(C参加接受国的庆典)

X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A.苏伊士运河 B.

伏尔加运河 C.巴拿马运河 D.基尔运河

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

诉讼当事人(联合国国际法院)

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万国邮政联

盟)

下列哪些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

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A.侵害他国

侨民的合法权益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C.侮辱

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

下列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武装部队)。

下列属于内陆水的河流是(D国内河流)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域外庇护权)。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

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有(A使馆的参赞

和武官)

向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开放的河流是(B国际运

河)。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

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宣告说)

Y沿海国对违法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

海上行使(紧追权)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

由)

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国际组织授权)

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

(国际河流)。

以下传统取得领土的方式已被现代国际社会否

定(D)。A.添附B.先占C.殖民地独立D.征服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使馆的外交人员)

以责任事实为主要目的的和乎解决闰争端的方

法称( 调查).

永久中立国应允许(B交战国检查其船舶)。

原始国籍是指因(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

Z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各国不得对南极地

区(A主张主权).

在国际法上,互不侵犯原则是指(B禁止侵略战

争)。

在国际法上,社会连带学说的创始人是(C法国

的狄骥)。

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

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1919年的《凡尔

赛和约》)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

成员是(C联系成员)★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

成员是(观察员)。

在集体人权中构成其他各项入权和基本自由的

基础和前提的是(B民族自决权).

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件大事

是(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通过制度)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4)部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

其外部界线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

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1903年)

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主权不可分

割,不可让予)。

属于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是( 以山为界)。

最先把国际法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丁

韪良)

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美国总统

杜鲁门)。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C习惯国

际法)。

二、多项选择题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A.反和平罪B.战争罪C.反人道罪D.种族灭绝罪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ABCD)。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B C)。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 B.大陆架公约 C.公海公约 D.海上人命安全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A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ACD)。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 B.破坏停放在国际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 C.破坏或损害航空设备,从而危害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D.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ABD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

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下列哪些债务属国家继承的范围(AC)。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

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 D)。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B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 B)。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C.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D.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传统的国际法学派有( ABD)。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学派C社会连带学派 D.实在法学派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C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A B). A.国际

法B.船旗国本国法C.外国法D.国际私法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BC). A.法人B.自然人C.船舶D.国家

D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C.社会连带说 D.规范法学说)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CE)。A.权利政治说B.政策定向说C.社会连带

说D.人民主权说E.规范法学说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BCD).A、共管 B

租借C、势力范围 D、国际地役

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

哪个部门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行为?(A B C) A.立

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D.军队

对外空发射物体承担损害责任的国家有

(ABCD)。A.发射国B.登记国C.促进发射的国家

D.从其领土发射的国家

对于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国际实践一

般享有(A B D)。A.诉讼权 B.继承权 C.选举权

D.财产权

G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ABC)。A.海盗船

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

的军舰

各国使国际法在其国内得到适用的方式包括( A

采纳C转化)。

各国在公海上享有(ABC)。A.航行自由B.海洋科

学研究自由C.捕鱼自由D.开发海底矿产资源自

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

用的方法是(AC)。A.采纳B.变通C.转化D.保留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航行自由B飞越自

由)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领空主权

包括(A飞在空中设立”禁区” B 制定本国航空

法律法规C保留”国内载运权”)。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B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

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

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A.格老秀斯派 B.自然

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根据国际实践,各国为了执行其参加的国际条约

而采取( AC )保证条约在国内执行。A·采纳 B.批

准条约C·转化 D.保留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

的权利是(B政治权利D担任公职的权利)。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如果发

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国际

性犯罪行为时有权登临检查。下列哪些船舶可以

成为登临的对象?( ABC )

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 ABD )A

内水 B领海 C大陆架 D毗连区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B.是迄今为止最

有权威的一项国际条约C.它有189个会员国D.

非会员国不受其约束

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国

际条约有(ACD)。A.1963年《东京公约》B..1958

年日内瓦公约C.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D.1970

年《海牙公约》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

正确的(CDE).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它是

从一般法律意识中产生的原则 C.它是各国法律

体系中共有的原则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E.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哪种说法

是正确的:(B C)。A.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

的原则 D.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BC)。A.是造法性条约B.是契约性条约C.是国

际法的渊源D.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

哪种说法正确的(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

位的主要依据 )。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

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

家 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

地位的主要依据 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基

本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A.各国必须遵守B.各

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ABCD)。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有关的辅助资料

E.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F.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A.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BC国际条约、国际习

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ABD )。A·国际条约 B.国

际习惯C·联大决议D.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规定,合法交战者包括( ABC )。A.武装

部队 B.民兵和志愿军C.游击队 D.雇

佣兵

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

织C民族解放组织)

国际法上的承认(B具有溯及的效果D是单方法

律行为)

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列场合(C D). A.国家独立B.王位继承C.社会革命D.政变后建立的新政府

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D )。A.引渡请求的提出 B.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C. 引渡对象的审查 D.引渡对象的移交

国际法院的法官(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附带程序包括(A.临时保全办法B.初步反对主张C.反诉D.第三国的参加E.中止)。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A.国家 B.联合国C.公司D.个人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C.国际组织的实践D.跨国公司的行为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BC国家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的实践)。国际争端的特点是(ABCD)。A.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C.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D.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以下几种(A B C D)。A.完全成员B.部分成员C.联系成员D.观察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ABCD)。A.代表权B.发言权C.表决权D.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ABCD)。A.全体一致通过、B.多数表决通过C.协商一致通过D.特定多数通过

国际组织的章程,通常采用的名称有(A B C D)。

A.宪章

B.协定

C.盟约

D.规约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ABC)。A.决策机关B.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D.司法机关

国际罪行应包括( ABCD )。A 战争罪 B .反和平罪C 反人道罪 D.空中劫持罪

国家采用(AC )的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执行。A. 采纳 B.批准条约 C. 转化 D.保留

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 B). A.驻国际组织的使团B.使馆C.外交团D.特别使团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A.领土所有权B.领土管辖权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D.领土统治权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ABC)。A.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D.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 A.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C.赔偿D.道歉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国家元首 B.政府 D.外交

部门)。

H 合法交战者有(ABCE).A.武装部队 B.民兵

和志愿军C.游击队D.雇佣兵E.非战斗员

合法交战者有(A武装部队B民兵和志愿军C游

击队)。

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CD )。C. 指多种不同制度

国家和平共处D.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

国家和平共处

J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

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AB )A 甲国政

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

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

书的有(ABC)。A.国家元首B.政府总理C.外交部

长D.大使

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有下列哪些嫌疑,可

以行使登临检查权(ABCD)A.从事海盗行为 B.从

事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C.没有国籍D.贩毒和贩

K 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A.诈

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

L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

A.建议

B.调查

C.执行行动

D.司法解决

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

(ABCD)。A.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 B.报告

被派驻地区的形势 C.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

战D.防止外来干涉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ABCD)。A.选举安理会非常

任理事国 B.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C.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委任联大秘书长

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条件是(A B)。A.爱好和

平B.接受宪章所载义务C.由联合国大会推荐D.

由安理会决定

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ABCD)。A.监督联合国工

作人员的工作 B.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

资格行使职权C.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D.

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领馆人员的职务可因下列原因终止(ABCD)。A.

本人被本国召回B.领事职务被撤消C.被接受国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D.领事馆被关闭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AB )。A. 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C. 平行线法 D.天文划线法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

(ABC )。A.领海的水域 B.领海的上空C.领

海的底土 D.海湾

领事职务有(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B.保

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D.援助本国

船舶和飞机)。

领事职务有(ABD).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

B.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

C.与派

遣国政府进行交涉D.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

M 明确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的国际公约是(ABCD )。A.《巴黎航

空公约》 B.《海牙公约》C.《芝加哥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 D.《华沙公约》

Q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国际组

织的决议B.司法判例C.各国权威公法家

的学说)。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ABC )。A. 世

界人权宣言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惩治灭种罪公约》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C互惠待

遇D最惠国待遇)。

S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ABCD).A.为成

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B.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

和知识产权贸易C.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D.实现

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属于国家领土的有(ABC)。A.国内河流B.历史性

海湾C.内海海峡D.毗连内

T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有(AB). A.条约本身

禁止保留B.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C.有缔约国

反对保留D.双边条约

条约停止实施的情形有(ABCD)。A.当事国一方违

约B.情势变迁C.依条约本身的规定D.全体当事

国同意

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A.强迫缔结

B.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C. 违约 D.情势变

条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

务?(A B C) A.第三国同意接受该项权利B.第三

国书面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C.条约当事国有为第

三国创设该项义务的明确意图 D.创设义务经第

三国口头接受

W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

为(ABCD )。A·捕鱼 B.收集情报C.起落飞机D.进

行军事行动

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ABD)。A. 本国国民的合法

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B.受

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

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D.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 B C D)。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ABCD)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X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B《东京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下列行为中,能够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的有( ABC)。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 国际组织的实践 D.跨国公司的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国家行为的是( BCD )。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B.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ABD)。A.国际电信联盟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下列哪些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 BD )A国债B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

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 B C D)。A.共管 B.租借 C.无害通行制度 D.国际地役

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A.共管B.租借C.无害通行制度D.国际地役E.势力范围)。

下列属于安理会职权的有(A B C D). A.促使和平争端解决B.制止侵略行为C.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维持国际和平D.终止会员国权利

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 B C D)。A.先占 B.时效 C.添附 D.割让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ABCDE)。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E.征服

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 (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DE)。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

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C.非人身条约D.有关中

立化条约E.道路交通条约

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 D)。A.《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的》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 ).A、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C、海牙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

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A.国债 B.

地方债务C.地方化债务D.恶债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ABC ).A国家 B争

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一定条

件下的法人组织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c全民投票D恢复

领土主权)。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EF)。A.时效 B.添

附C.收复失地D.交换领土E.恢复领土主权F.

全民投票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A.瑞士 B.卢森

堡C.奥地利D.摩纳哥

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ABC)。A.国际地役

B.共管C.租借D.先占

Y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ABC)。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

法学说

以下船舶中,可以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的有

(AC)。A. 军舰 B.渔船C. 执行政府公务的

船舶 D.民用船舶

以下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BC)。A.中国与

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

府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 D.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

以下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BCDEF). A.

国际红十字委员会B.国际劳工组织C.世界卫生

组织D.国际民用航空组织E.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F.工业发展组织

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 C D)。A.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C.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国际组织的决议

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AB).A.

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中国D.欧洲联盟

E.美洲国家组织

以下实体是国际法的主体(AC)。A.俄罗斯 B.百

事可乐公司C.联合国D.国家

以下属于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包括(A、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

国际组织的决议)。

以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A.国家主权

平等原则B.不干涉内政原则C.政治犯不引渡原

则D.仲裁原则.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A.自愿申请

B.因婚姻

C.因收养

D.因交换领土

引渡的程序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ABC)。 A.引渡

请求的提出B.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C.

引渡请求的移交D.被引渡对象的审判E.引渡结

果的报告

引渡的规则包括(A B D). A.请求引渡的条件B.

引渡的对象C.可引渡的对象D.引渡的程序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有(AB).A.由于国家领土割

让B.国家领土合并C.由于先占D.由于添附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A诈欺B错误C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

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CD)。

A.宣言

B.协定

C.宪章

D.盟约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BC )。A. 血统主义

B.出生地主义C.混合主义 D. 分割主义

Z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

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A参加某一

国际组织的条约B政治性的条约)。

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D、国法

法主体的变化)。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下列人物中持二元

论观点的有(C.英国学者奥本海D.特里佩尔).

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

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

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为(A. 选任法官

C.专案法宫)。

在以下管辖中(AB)是为主的。A.领域管辖 B.国

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性管辖

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ABCD).A、恢复外交

关系B、恢复条约关系C、复国家间的政治、经

济、文化等方面的往来D、恢复人民的往来

作战的基本原则有( ABD )。A.区分原则

B.相称原则C. 纽伦堡原则 D,条约无规定

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三、填空题

(领空)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

料有(各国公法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危害

国籍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现已人的发现地应对

该人采取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

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

飞行分为两类:一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17、18世纪形成的国际法学派除格老秀斯派外,

还有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

文的(万国公法)

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所著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中文的(万国公法)。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奥本海对他的评价是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标志了一个时代。18世纪末期,英国学者(边沁)首先提出了编纂国际法的倡议。

1954年中国印度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标志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A按《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海里。

B被誉为国际法的创始人的格老秀斯于1625年发表了一部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

C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法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传统国际法学派有(格老秀斯),(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D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

当今,确立外交关系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当今,确立外交关系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缔结能力属于国际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对领土权的限制方式有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和共管

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

际法优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政府的承认。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

认。

E二战后,成立了审判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

的国际军事法庭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

国际军事法庭。

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确定领事关系法律原则和

规则的公约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G个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类公民和政治

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个人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

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

过境通行权。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分为

三级,分别第一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

(ambassador)或教廷大使(nuncios)及其他同

等级位使馆馆长、第二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

使节,公使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及教

廷公使(internuncios)、第三等级是向外交部长

派遣的代办 (charged'affaires)。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以分

为(三级),分别是(大使)、(公使)、(代

办)

根据不同的法律地位,河流可以分为国内河流、

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寿筝遇可以有以下几

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

的待遇。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

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

体登记制度。

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报告机制、国

家间控诉机制和个人来文机制。

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是因出

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国际常设促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个别法编

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

际法规范的基础。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

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始于19世纪末期。

规定应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

公约是巴黎非战公约。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

权两种。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

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国家、国际组

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际海底继承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

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

权和集体人权。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正常基线

和混合基线。

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

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上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重要公约包

括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

充议定书

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

性条约和特别性条约

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

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

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已被各国接受为法

律。

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谈判、斡旋、调停、

和解和调查。

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它的主要机关都有三

个,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

卫权),(管辖权)。

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国家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独立权,平等权,自卫

权,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国籍

管辖。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和属地

管辖★

国家继承所涉及的四个方面是条约、国家财产、

国家档案和国家债务.

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称领土,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H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分水岭为准,通航的

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

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J截止到2010年10月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

有(192)个,其中创始会员国有(51)个

截止到2001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140;个,其中创始会员国51个。

L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联合国法委会1948成立,到1981年有34名委员。

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5日批准该约.

联合国是于1945年5月1日成立的。

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安全理事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于1947年做出决议设立(国际法委员会)为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除任何国家不得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之外,还有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的一种限制。Q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确立领空主权原则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是(1919年《巴黎国际民用航空管理公约》)。

确立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S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3种学说是:国家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使馆分3级,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级馆长、公使级馆长和代办级馆长。

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密码电信在内。

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T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

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有(约文的议定),(约文

的认证),(表示接受条约约束)

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条约、宪章、专约、

协定、议定书、宣言、联合公报、换文、谅解备

忘录。

条约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规约;宪

章;盟约;议定书

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和修改。

W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

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

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户的海

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X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

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

优先说,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

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主体的增

加、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国际法的领域和内

容的新变化

Y以条约规定划国家边界的程序有定界和标

界。

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18)世纪,

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19)世纪。

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18世纪

末。

Z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

主要有三个原则,他们是: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

仅以父亲一方的国籍作为赋予子女原始国籍标

准的双系或单系(父系)血统原则、是以本人出

生地作为赋予个人原始国籍标准的出生地原则、

是兼以父母国籍和本人出生地作为赋予个人原

始国籍标准的混合(合并)原则。

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

有三个原则,它们是——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

混合原则

在国际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经过的三个程序——

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

定、引渡对象的移交

在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主要有——国民

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原则

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

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

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

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

法》的出版

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

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胃霓斯特伐里亚和约》

的签订外,还有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的发表。

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两件大

事分别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

(1643-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格老秀斯的巨著《战争与和辛法》于1625年发

表.

战时禁制品包括:绝对禁制品、相对禁制品。

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公里,海岸线长18000

公里。

中国的陆地边界长约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

18000多公里。

中国清政府正式设立主管外交的机关始于1861

年(或咸丰11年),其名称是总理各国通商事务

衙门。

中国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由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总

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中国的合法权

益。

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须具有的四个要素是固定

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和政府和主权。

最有权威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被称为

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当中用国际法来称呼国家之间的法律。

最早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来表述调整国家问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是英国法学家(边沁)。

名词解释B 保留:是提一国在签署、批

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

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

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

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

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

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

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

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

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

护。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

划分一国领圭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

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

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

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

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D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调查——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意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来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F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发射国——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反措施:在行为国拒不按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

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

的方法。

封锁:分为两种,一是平时封锁:是指国家在和

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

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二是战

时87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

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

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

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

两种类型。

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

和国组成的国家。

G干涉: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

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来的方式

解决争端。

港口:是指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

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内水。

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

身权利、促使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

义务的重要机制。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

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

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

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公海:是提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

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雇佣兵:是指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

冲突中作战,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主要以

获得私利而参加敌对行动的人。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

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

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

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

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

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

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

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

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

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

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

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

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

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

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

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

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

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

或法律效力的根据,各国意志间的协议是国际法

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

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

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实体。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

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

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国际河流:即流经数国并通海洋,根据国际条约

或其他形式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国际人权法:它在狭义上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

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

权法,广义上还包括在武装冲突(包括战争和非

战争的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和武装

冲突受难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即国际人道主义法。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

际书面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

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国际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

论点的分岐,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

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

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

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

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的通过协议而创

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单方上的国际组织是

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

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法:是用以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创

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

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

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其内容主要介绍馆长的品德才能、忠于职守和可以信赖等,同时表示派遣国的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对发展两国关系的良好愿望。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了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H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和解:又称调解,是由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

期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

上提出解决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

议。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

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

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

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

在外国受到歧视。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

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

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

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

交某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

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

式作出决定。

J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

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

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促使当

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

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

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

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

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

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

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

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

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

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

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

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

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

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

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

的权利。

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走敌方军队

后临是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

L历史性海湾——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

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

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

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

海湾。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

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

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

际组织。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

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12海里。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

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与

专属经济区或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

国除外)。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

气空间。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

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

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

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

和地层土。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

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

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这称职业领事。此外,

还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办理领事职务。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

派遣和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和

豁免等。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

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对其领

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

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N内海水:以《海洋法公约》第8条和1款规

定,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

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

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

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

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

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

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

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P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

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

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

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Q强行法:国际法中的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可以理解为是被国际社会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各当事方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该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S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使馆:是国家驻外国的外交使团,也是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设立、馆长的等级、使馆人员的组成及其派遣和接受、使馆的职务等。**

双重归罪: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T谈判与协商: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

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缔结:包括国家条约的缔结、国际组织间

条约的缔结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

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

开放性多边条约。。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

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

意义。

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

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

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W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

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

务,其内容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

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

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

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

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

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另国或其他

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是国家对

外关系的重要方面。国家的对外关系有政治、经

济、文化和外交等方面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

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

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

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

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维持和平行动:它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

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

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

平部队两种形式。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

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

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

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X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

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

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

地。

协商一致:是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的基本

点上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

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

Y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

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

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

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

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

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

特殊限制。

Z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

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我叟而实施伤害

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

的地区,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

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

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

航空器不能出入。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

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

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

任何一方。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

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

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

人类罪。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

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

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

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

府所取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

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

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

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

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其宽度不

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有专属的经

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的国家有一定

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

攻击的权利。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

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

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

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

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简答:《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

《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提称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阁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_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⑦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

人权的控告。

庇护的概念和对象?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

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

保护行为。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

为政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

治犯罪。

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对于战争犯罪惩治原则不

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而且早就被欧洲国

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治战

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五项:①个人要负刑事责任

原则。②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原则。③执

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④上级官长

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⑤

惩治战争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这五项原

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

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不

溯及既往等原则。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

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

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

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

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

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

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

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

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

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

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

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调查与和解。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

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

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

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

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

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

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

决。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主要有:①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

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

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

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

家庭权等。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

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

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

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

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

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

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

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

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

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

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

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

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此,

《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

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

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

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

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有哪些?航行自由是公海自

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内容有:1、航行

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

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

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

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

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

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

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

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

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

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

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

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

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

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

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也可采

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

因个人的申请人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

而取得。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

可以依个人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

国籍概念及作用?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国的国

民的标志,是个人与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

关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

他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

格,因而受该国的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

的权利和义务,在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

有接纳他的责任。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

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

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效力依据?际法的

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

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

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特征(1)国

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

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主要是来自于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由于在这样的海底被发现了锰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区域资源的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并为全人类谋利益。区域资源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允许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又允许缔约国或它的国营企业、或在它的担保下的私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作开发。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组织成员在

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以

及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1)代表权。代表

权是组织成员取得资格所产生的必然后果(2)发

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

发言,表达本国的意见和态度,也有权参与决策

过程,对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以提案的形

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通过对提案的表决参与

政策的制定3)国际组织成员有权按照组织章程

规定的条件,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便利。国际

组织成员的义务一般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和履

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

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

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

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

①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

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如决定会员国问

题、机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

项。②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

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

议。③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

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国家承认,即对

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

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

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任

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

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

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

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

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

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

两种理论。

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

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

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

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

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和强制措施。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

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

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

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

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

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

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

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

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何为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

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

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

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

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

院发表咨询意见。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包括:①民族自决权,即殖

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

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

发展的权利。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

权利。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

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

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

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

体的新格局;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

大。3、国际法的领域对象和范围的扩大。4、国

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

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

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

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

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

段和方法。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什么?经济及社会

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

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

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

有: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

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向大

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

事项的建议;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

由的尊重和遵守提出的决议;3、就其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4、就其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5、与政府间专

门机构订立协议,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

系,并通过磋商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

动;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空气空间在法

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

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

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

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

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国家

对领空资源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

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

方面: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 j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的基本特征?基本特征:1、它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3、它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4、它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权。

领事的概念和类别?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

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③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

领事职务?领事职务工作主要有四类:①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2)促进派遣国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③对派遣国人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帮助。④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

领土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南极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1959年签订、并于

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

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

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

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

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

海制度。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

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

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

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

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

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情势变迁原则有哪些?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

上的情势不变条款。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

则,保持稳定的条约关系,1969年《条约法公

约》第62条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

的限制,即条约当事国如果以情势变迁为由主张

终止条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缔约时的情

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

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

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等

履行的义务程度;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

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当事国

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

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正确认

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

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

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

同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

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

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因为国家既是

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法律

是政策的体现,国内法律反映了国家的利益和需

要,国际法体现了国家的主张和利益。就一个国

家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表达了该国的意志和

利益。

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

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

务,主要有五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

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谈业

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部门进

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⑤外交代表不应

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

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

由(4)享受免纳捐税特权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

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权。

使馆有哪些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

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

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

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

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

务,如领事事务等。

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

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

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

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

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

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

等。

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依国

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

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

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

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

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

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

条约的。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条约是国家等国际

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

约的特征有: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

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

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它表现在两个

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

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

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

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

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规定的真实含

义所作的说明。解释条约目的是更好地执行条约

的规定。但条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国际司法

机关在解释条约时,应按条约的用语在其上下文

中通常的意义解释,并应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及作善意地解释。此外。还可参考条约的补充资

料解释。解释条约的文字应以条约作准的文字解

释。

条约的适用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

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

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

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

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

用其全部领域。

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是怎样的?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为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元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

外国人待遇的含义?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

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

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

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

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

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

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

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

惠待遇。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外国人

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

法规定外国人人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

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

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

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

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人境。外国人人境

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

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

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

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

服刑者,卷入民、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

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依法

驱逐外国人。

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

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

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

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

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

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

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受侵

犯;2、寓所、财产和文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

免,说明刑事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也豁免,但

要说出四种例外情况、作证义务豁免;4、免除

直接税及海关检查。

外空活动的有关规则?1、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

播规则;2、卫星遥感规则;3、外层空间使用核

动力源规则。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国家向

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上基本

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1、国家具有国际

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

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

创造者。

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

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

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

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

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

加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

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

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

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

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

个非无害活动。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国际法

主体增加,形成了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政府

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

局。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3、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4、国际

法的全面编纂和系统化。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

属国家信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

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

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

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

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但是,领

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

领海的权利。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的管制权有哪些?1、毗

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

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

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

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

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

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

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

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

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

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

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

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

权利和义务。

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非法性的排

除?构成要素: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

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

就排除的国家责任。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

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

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

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

和偶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

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

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

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引渡的条件:各国的引渡法规和有关的引渡条约

所规定的引渡条件不尽相同,但一般应符合:(1)

双重归罪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

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

的犯罪行为。(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战俘是指误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所谓合法交战者有交战国的武装部队、民兵和志愿军、义勇军、游击队,他们都是有组织的、亨负责人指挥并且遵守战争法规的人员。战俘享有一定的保护。伤病者是战场的伤病员,交战国发现了他们不仅不得伤害他们而且应给予他们适当救助和战俘待遇。平民即和平居民,他们在战争中是不应受到武力攻击的,而且在敌国管辖控制范围内也应给予一定的保护,不应迫害他们。

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各是什么?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区别战争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3个因素:1、冲突的规模;2、冲突的意图;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战争犯罪的含义。战争犯罪的概念是二战后,一些国际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先界定战争犯罪的文件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规定的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样的规定被后来的有关文件重申和规定的更加具体。

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特征是什么?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4、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5、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6、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7、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1、中国国

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

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2)

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

结合的原则。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

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

或有其他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3、

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

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

国国籍。

中立国和交战国相互权利和义务。战争中永久中

立国和宣布中立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形成了一

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立国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交

战国的权利。交战国的义务就是中立国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须具体回答)

1.论述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

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2)一个实体取得国

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①独立进行国

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

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但

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

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

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2、论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

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了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

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

规则和制度。国际法的特征包括:(1)国际法的

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关

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

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

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3、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

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

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对内

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

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

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

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

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2)

不侵犯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

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

止侵略战争。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

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所以,国际

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此外,

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

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

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

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

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

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4)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

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

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

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

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

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

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

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

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4.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

内法关系的理论。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

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

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

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

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

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

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

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

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2)处理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不论国际法与国内

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

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

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采纳是把国

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

政机关遵守和执行。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

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

能适用。

5.论述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1)国家基本

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

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

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

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

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

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

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

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

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

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

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

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

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

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

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

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

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

称国籍管辖。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

家主权豁免问题。(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

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

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

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

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

守的义务。

6.论述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

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

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

性限制和特别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

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何国家使用

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特别限制

是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

具有普遍性。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

际地役。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

领土行使主权。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

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

租借期内受到限制。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约

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

过境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

服务目的。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

存在国际地役制度。

7.试述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

式?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

五种:①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

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例如,中国取得

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②时

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③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例如河流人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④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⑤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

8.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9.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 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拙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屑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

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迫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

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

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

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

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

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

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2.论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

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

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

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

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

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

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

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

方面: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②制定航空法

律规章;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以外的

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

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

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

规。

13.论国际航空运输制度?(1)国际航空运输飞

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

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

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

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

器飞经或飞人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

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2)国际航空运输义

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

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

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

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人或飞经

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

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

措施的采行。

14.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

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

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

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

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

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

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

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

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

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

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

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

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

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

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

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

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

或足以警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

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

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

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

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15.论述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

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

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

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

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

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

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

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

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

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

其他管辖权。

16.论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

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

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

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

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

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

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

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

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

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

途径。

17.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是指不

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

国民(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图人在一国入境、

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

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

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

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

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

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

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

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

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

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

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

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

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

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

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

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

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

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8.试述引渡制度。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

犯罪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

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2)引渡的条件。引渡

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

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

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

刑罚达到一定高度。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

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3)引渡的效果。引渡后,

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

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②请求国不得单

方面将被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19、论述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按

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

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

根据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

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

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

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

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常居

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

地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

民地位。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

们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

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

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20、论述难民地位?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

管理。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

入境或逗留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

由,国家就不应处罚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

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的接纳,并提供必要

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

原因不得驱逐。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给予他

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2)难民待遇的原则。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1.论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1)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主要有: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2)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包括: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

22、论述人权保护措施和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它的权力去侵犯人权,而且要积极地去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甩法律方法进行解决。(3)处理个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23.论述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24.论述使馆的职务?使馆职务主要有三项:①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②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③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④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25.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尊严的事情。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

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2)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

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

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的需要可采取一切

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

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

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

接受国的保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

由。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

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

徽(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

豁免的内容主要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

对外交代表的人格给予尊重并采取适当保护措

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②外交代表的住

所、财产和文书信件接受国不得侵犯;③管辖豁

免:A、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

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

判和处罚;B、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外交代

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

判和处罚。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

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④免税和免险,外交代表

免除一要对人物课征的区域或他方的捐税。⑤其

他特权和豁免。

26.论述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

外交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

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

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

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

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

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

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

自由。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

权。(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的特权

与豁免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

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

例外。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

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③免税和免除海

关检查。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

作证、个人义务等。

27.试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

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

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

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

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

两个方面: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否则不能生效(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8.论述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主要涉及保留

的概念、范围和效果①保留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

法主体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及赞同条约时

作出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如何,目的在于摒除

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②保留的范围通常有三种限制:第一种是条约禁

止保留;第二种是条约规定了特定的保留范围;

第三种是保留不得违反条约的宗旨和目的。③保

留的效果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保留国与接受保

留国之间,保留范围发生效力,从而改变了保留

条款的规定。二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

保留的条款不在它们之间生效。三是条约在非保

留国之间不受影响,即不改变条约的任何规定。

29.论述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

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

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

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

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

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

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

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

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

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

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

对它发生效力。

30.试述条约冲突的适用原则?关于条约冲突的

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国家缔结

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

章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

定适用: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②同一

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约,则优

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终止或暂

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仍可适

用。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

相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

定。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

参加的条约。

31.论述国际组织的成员制度?国际组织根据国

际合作的需要可以有几类成员:①完全的成员,

也是正式成员,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享有完全

的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是组织存在的基础。②

部分成员,在组织规章允许情况下只是该组织的

某个或某些机构的成员。它们只参加这些机构的

活动,承受该机构活动的权利和义务。③联系成

员,是指不符合正式成员资格或对国际组织活动

不十分感兴趣的国家可以成为某个国际组织的

非正式成员。虽无表决权,但可参加该组织的一

定活动承担某些义务。④观察员是指能够并愿意

致力于某一国际组织的活动而被邀请参加该组

织的一些活动的成员。它也不是正式成员。一般

都无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和丧失按各国际组织的章程决定。国际组织的正

式成员一般都有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组织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担合作、财政及组

织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32.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

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

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

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

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

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

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

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

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

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组成国

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

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

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

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33.安理会的组成、职权?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

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有

1名代表。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

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

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

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

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

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

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

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

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

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

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

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

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

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4.论联合国大会的职权。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

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有关联合国

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1)大会的

职权侧重于促进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

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

促进人权的实现(2)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具有重

要职权。大会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

告;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

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

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建议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负责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派各会员国应缴纳的经费,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4)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它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可以讨论安理会、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向他提出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35.论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36.论述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谈判与协商。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施与调停、调查与和解。谈判与协商是争端当事国的代表就它们之间争议的问题进行会谈以达成协议解决争端。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

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加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调查与和解。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

37.论述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的方法(1)国际仲裁方法。国际仲裁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人进行裁定,以解决它们的争端。仲裁裁决是对当事国有拘束力的.当事国应服从仲裁裁决。(2)司法解决方法。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⑦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

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

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

则及确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38.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司法解决的

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

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

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

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

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

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

管辖。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

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

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

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

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

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

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

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

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

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

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则及确国际

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39.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

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

的权利(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

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

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

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

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3)国际法

院受理的案件:①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

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提交的案件。

40.论述作战的基本原则。作战的基本原则有四

项:第一项是限制原则,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

交战国选择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要受战争法

的限制,不得使用战争法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的

方法。第二项是区分原则,即要求交战国在战争

或武装冲突的武力争斗中要区分平民和交战者、

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和丧失

战斗能力的受难者、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军事

目标和民事目标。不得将平民、非战斗员、丧失

战斗能力的受难者、民用物体和民用目标作为攻

击的对象。第三项是相称原则,即交战者使用的

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其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

军事利益相称,不得进行过分或不成比例的武力

攻击。避免过分的和不必要的伤害。第四项原则

是交战者在作战中不得以军事必要或条约无规

定实施违反战争法规定的。

41.论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战争法上

规定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①极度残

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一些易变形或膨胀、

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

器等。②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

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

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造成长期广泛

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④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

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

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

国、中立国、红十字委员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

而攻击敌人。

42、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

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

±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

担责任。国家共同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

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

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

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

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

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

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

和途径。

4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际法原则

中的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

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

利、和平共处等。这些原则不仅精辟地揭示了国

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而且更突出地强调了

国家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相互性和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这就更利于反对大国强国破坏基本原

则,欺压、掠夺、干涉、侵略弱小国家,使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得到遵守。另外,中外签订的条约

及其他国际文件所宣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

仅仅是重申和弘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遵守

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实践和发展。

44、试述国际仲裁制度?答:现行国际仲裁制度

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两次海牙会议制订的《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国际联盟通过的《日

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决定书》和1958年联

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草案)》中。其中示范规则只具有参考的作用,

在当事国选用的情况下才有拘束力。(1)仲裁条

约、仲裁协定和仲裁条款;(2)仲裁的目的和仲

裁的范围;(3)仲裁法庭的组织;(4)仲裁法庭

适用的法律和程序;(5)仲裁裁决。

45、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

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车

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2)谈判和签约代

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

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

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

署。(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4)加入和

接受多边条约。加入多过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

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5)条

约的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

保存。(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党委

会公布。(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

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46、条约终止的原因有哪些?条约的终止是指一

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

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

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

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

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

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

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

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

法强行原则产生。

47、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

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国际法

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

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包括3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

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3)其他国家,

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

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

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

特定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

交的案件。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

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

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有

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

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

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48、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中国领海的

法律制度:按照《领海及毗连区》规定,我国领

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2)中国领海的主权;(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了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可对其实行紧追。

49、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国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些机制大致可分3类:(1)报告机制。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此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2)国家间控诉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它又分两类:①斡旋与调解机制;②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3)个人来文机制。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它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51、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履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的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52、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早期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象限于某些国家境内的某些个人或群体的某些方面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以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则扩展为所有国家的所有个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有关群体的内容广泛的权利。其中,妇女、儿童、残疾人、难民、无国籍人、移徙工人及其家属和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者等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以及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等少数者和土箸人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

53、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

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

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

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

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

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

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

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

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

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

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54、论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也叫做国

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

义务的行为。它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

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一)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

为。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

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而不能按照国内法来判

断。国际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

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的行

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

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叛乱运

动的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

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

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7)非代表

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8)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

不当行为(二)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

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

它的要求,不论该义务是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

他。但是由于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国际

不当行为也可分为一般的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

罪行。根据国际法。一国违背以下国际义务的行

为,就构成国际罪行:(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

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2)严

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

要性的国际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

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4)严重违背

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

义务。

55、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按照《领海及毗连区

法》规定,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

中国领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

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

直线基线法划定。(2、中国领海主权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

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

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

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

海上空。(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

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

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

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

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核动力船舶和

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

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

措施。(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

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所以,中国的有关

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

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

决定实行紧追。(二)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华人民

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

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有权在该区域

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

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

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主管机关

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

领海内违反了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入

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可对其实行紧迫。

56、国际社会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以非法

行为以管辖权主要有四个公约进行了规定。(一)

《东京公约》主要确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

内发生以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以非法行为以

管辖。(二)《海牙公约》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以

犯罪,它首先规定了与非法劫持航空器以罪行及

该罪行相关以其他非法行为有密切法律联系以

国家,如航空器以登记国、航空器以降落是国、

承担人以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都有

管辖权;其次它规定了含有普遍管辖因素以管辖

权威或是准普遍管辖权,如规定罪犯以发现地国

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管辖权。(三)《蒙特

利尔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以管辖权基本上与

《海牙公约》相同。但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及

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以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及

危及用于国际民用航空以机场安全以罪行大多

发生在地面,因而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以管辖

权。

57、国际组织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全

体一致通过。指议案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员国

的一致同意才可通过。19世纪的国际会议,通

常采取一致同意制。此制实质上使每一个成员国

都有否决议案之权,因此议案不容易得到通过,

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已很少采用此制度了,只有

一些成员国较少的组织仍采用此制。(二)多

数通过。指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同意可以通

过。多数有三种情况1.简单多数。指有过半数

会员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 2.特定多数。指根

据约章的规定,对于重要问题或特定事项的表决

须经规定的特定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个别

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表决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数目

的多数外,还要求包含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联

合国安全理事会对于非程序性议案须经包含全

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九票同意才能通

过。(三)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

问题上的基本点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

存在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

协商一致是由主持协商的会议主席确定而无须

投票表决的一种决策方式

58、国际法院的职权?关于诉讼管辖(1)概念,

诉讼管辖包括三类国家(2)诉讼管辖的范围A

自愿管辖B协定管辖C任意强制管辖,对之要做

说明解释。(3)咨询管辖的含义及说明:联合国

大会、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

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

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

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

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

见。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

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

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

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

应予执行。

5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际

公法中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

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

利益。国家财产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的问题

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

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则。首先,在部分

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继承国

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即所谓的“不动产

随领土转移原则”;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

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也应转属继

承国,即所谓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其次,

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上述不动

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同时还

应适用公平原则。再次,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

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最后,在

国家分离或解体的情况下,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

之间或各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应适用不动产

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

涉领土的活动无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则应

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此外,在国家解体时,

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

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

继承国作出公平补偿

60、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行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6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条约终止的原因主要有:⑴、根据条约的规定。多数条约都含有规定条约终止或退出的条款。有的条约规定了条约的有效期,经过一定的时期条约自动终止,除非当事国决定延长。有些条约规定条约解除的条件,某一特定情况下,条约即告终止⑵、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条约可因当事方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终止。⑶、单方解约和退约。在条约有效期内,各当事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除条约明文规定允许一方退约或解约外,未经其他当事国的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退出条约⑷、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约即告终止⑸、条约被替代。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有下列情况,则先订条约终止:①从另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各当事国的意思是该事项应受后订条约支配,②、后订条约的规定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相容所达到的程度,使该两条约不可能用同时适.⑹、条约履行不可能。如履行不可能是该条约一个当事国违反该条约义务的结果,则该国不得援引履行不可能而主张终止该条约。⑺、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当一国分裂为数国或并入其他国家而丧失其国际人格时,它所缔结的双边条约终止,除非有一个新国家继承了该国对条约的权利和义务。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得以此种关系为条约适用必要条件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⑼、发生战争。战争的发生,使交战的当事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的商务条约终止,关于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⑽、一方违越。条约当事国一方违越时,他方得终止该约。国际法上称此原则为“对不履行者不必履行“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的条约当事方的利益。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可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终止该约。⑾、情势变迁。条约缔结后,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各当事方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该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这一原则被引入国际法,并适用国际条约法。⑿、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冲突的任何现行条约成为无效或终止。

62、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不法行为亦称不当行为,它是指该国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在国际法领域,某一行为是否属于

一国的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加以确

认。①、按照一国国内法建立的国家机关,不论

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任何职能,不论担

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

上级或下级地位,也不论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单

位的机关,其以国家机关的资格从事的行为。②、

某一实体虽非一国国家机关,但如经该国国内法

授权行使政府权利要素,其以授权资格从事的行

为。③、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

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④、在正

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利要素的情

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利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

人的行为。⑤、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

机关行使该支配过的政府权利要素的行为。⑥、

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⑦、

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可的行为。以上这七种行

为,被国际法视为国家行为。一国的行为如果不

符合它所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即属

违背国际义务。在所有国际义务中,最重要的当

属对国际社会整体负担的且对于保护其根本利

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例如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

全、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保护人类以及维

护和保全人类环境的义务。因此,在所有违背国

际义务的行为中,最严重的当属一贯并严重违背

这些义务且对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例如非法使用武

力或武力威胁、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故意大规

模污染环境等。

63、试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蒙特利尔公约

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

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

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

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

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

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

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

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

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

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

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公约”中所称的“飞

行”同于《海牙公约》的规定。所称的“使用中”

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

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24小时

止。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

行的整个期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把

危及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

罪。按议定书对公约第一条的补充规定,任何人

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

实施下列行为,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

的,即为犯罪:①、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

的人实行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

亡;②、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

场的设备或停在该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或中断机场服务,上述两种犯罪的未遂行为,以

及此类犯罪或其未遂行为的共犯亦为犯罪。

64、论述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国领海

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

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

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

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

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

的线。2)、中国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

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

海床及底土。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

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

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

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核动力

船舶和运载核物质、有毒物资或者其他危险物质

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

别预防措施。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

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

序。中国政府为了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可要

求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依照

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中国政府有权采取防止

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的一切必要措施。

4)、中国领海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

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

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

法律的外国船舶决定实行紧追。对违法的外国军

用船舶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有权

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并要求其船旗国对该船造

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当责任。对非法进入领海进行

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

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中国毗连区制度:

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一带海域。它的

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

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在该区域内有权对

违反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

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和实行紧追。

65、试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采用投票表

决的方式,或采用不投票的协商一致方式进行。

而投票表决的方式有分全体一致和多数表决两

种方式。1、全体一致。全体一致指需要参加表

决的全体成员的同意,决议或决定才能通过。这

种表决方式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理论依据的。全

体一致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成员一般都能执行,

但由于不易达到全体一致,讨论或谈判的时间可

能会拖得很长,并且一个或极少数国家可以否决

大多数国家的意见,因而经常最后作不出决定。

现在大多数普遍性国际组织已放弃全体一致的

表决方式。A、多数表决。多数表决可分为简单

多数和特定多数两种。简单多数指只要有过半数

的同意票,决议或决定即可通过。以简单多数进

行决策,比较容易通过一项决议。但是,简单多

数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时可能只代表了微弱多数

国家的意志,国际组织一般不将此表决方式用于

重要的问题上,而只是在程序问题上使用这种表

决。B、特定多数指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决定须以

2/3或更多同意票才能获得通过。特定多数的表

决方式多适用于重要问题的决策。另外,有时特

定多数须包括某些国家的同意票在内,即特定国

拥有否决权。2、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经过

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

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

对,决议即可通过。协商一致是由主持协商的会

议主席确定而无须投票表决的一种决策方式。但

协商一致允许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提出在非基

本点上的不同意见,并予以记录,表明其对作出

的决定同意的程度。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使在国

际组织中占多数和占少数的国家利益都受到保

护,从而促进了不同利益国家间的妥协。但另一

方面,协商一致会使协商的时间拖得太长,有时

协商一致作成的文件词语模糊,削弱了国际文件

的效力或掩盖了意见分歧。现在一些国际组织

尽管在章程中规定了多数表决程序,但在实践中

采用协商一致方式进行决。

66、试述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1、中

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

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

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物。国务院的缔结权受一

定的限制,其缔结的一些条约和重要的协定,要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的决定,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予以批准。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委

派和全权证书。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

协定,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

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

长签署,以国家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长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