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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独立性原则表现为:

1 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所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 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 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4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所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互相矛盾或者对立。

5 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经济或可能不当地拖延诉讼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6 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是正当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之探讨

关键词: 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内容提要: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之初,对共同诉讼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普通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出发,结合外国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研究作了一些探讨。

一、普通共同诉讼成立条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各共同诉讼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分别独立享有或承担的,因而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独立地起诉或被诉,法律上不要求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各自独立的事实和诉之声明,存在数个独立的诉讼标的。也就是说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相互独立,他们的诉讼请求或对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因此“普通的共同诉讼实际上是几个独立之诉的合并,而不是当事人合并。”[1]当事人的合并只是共同诉讼中诉的合并附带而来的结果,受制于诉的合并,不具有独立价值,所以笔者以为不宜将普通的共同诉讼称为诉的客观合并和诉的主观合并的竞合。

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下,可以运用同一个程序审理数个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既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又能够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并且统一进行审理,又有助于防止裁判的矛盾和抵触。构成普通共同诉讼既要符合共同诉讼的基本要件,同时还要满足诉的合并的基本要件。概括起来,最终影响普通共同诉讼成立的因素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不管合并还是分离,判定是一诉还是多诉,都以诉讼标的的多寡为转移。只有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才存在合并和分离的问题。”[2]因此要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在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下其结论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诉讼法律上对于诉讼标

的及其识别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对采用普通共同诉讼形式的态度是积极推进还是限制其适用,将会通过对诉讼标的理论的选择而影响到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毕竟,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一般要件,并不能够产生必然适用普通共同诉讼的结果。当然,这仅仅表明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实质构成要件的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由于法律上未作具体规定,法官在判断把握上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而已,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决定之。

通常,判断诉讼标的是否属于同一种类会以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相同作为首要的衡量标准。例如,出租人与多数承租人分别订立租赁契约,此际,出租人对于各承租人的租金权利虽然各有不同,但系同一性质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当权利之发生原因系基于事实上及法律上同种类原因时,(但此时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许可多数承租人为共同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可以统一解决事实上有关联的多个租赁关系争议,避免重复审理有共同争点的问题,体现公正、高效的司法价值。

试图扩大普通共同诉讼适用范围的努力,也会促使人们从有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的角度,认定诉讼标的是否属于同种类。因为对具有相同事实的数个当事人而言,其根据相关事实提出的法律保护请求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一致,尤其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当事人请求目的相同,而法律关系性质主张不同的情况。例如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同一“电车事件”中的当事人有的可能依据合同关系提出赔偿要求,有的可能以侵权为依据提出赔偿要求。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若以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作为衡量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标准,则无法以普通共同诉讼的形式将各个当事人提出的诉进行合并审理。相反,若以有关事实的牵连性为标准,则并非不存在合并审理的可能。

(二)由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普通共同诉讼既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在程序上就应具备关于请求合并的要件,主要包括:

1 、各诉讼标的可使用同一程序。诉讼程序既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还有不同审级程序之别。普通共同诉讼应当适用同一审级程序自不待言。由于不同种类的程序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立法意图,在调查、辩论等程序设计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若不能适用同一种类程序,当然没有合并审理的利益,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处理。例如,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合并与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共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 、几个有联系的诉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或者可以由同一法院实施合并管辖。诉的合并意味着不能要求欲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只要其中没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就可以由同一法院实施合并管辖。[3]

(三)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矛盾,为本案裁决提供更充足的证据。在这里,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是普通共同诉讼的根本目的所在,而防止矛盾判决不过是实现效率目的派生出来的结果而已。因此,若无事实上的牵连,即使争议法律关系

性质相同,在审理过程中并无可以节省之处,作为普通共同诉讼也是不适当的。例如,假设A 和B 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C 和D 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现在A 起诉B , C 起诉D : 原告A ——被告B ,原告C ——被告D.如果将A 和C 合并为共同原告,与被告B、D 进行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两个人以上,诉讼标的也是同一种类,但由于两个诉之间在事实上并不关联,每个原告指向自己不同的被告的请求的依据不同,每个被告与自己的原告对抗与辩论的依据也不同,这样的合并难以达到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矛盾的目的,反而有使诉讼复杂化、拖延诉讼的可能。

(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还需要由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合并,是否采用该形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使法院认为适合采用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审理的案件,若当事人坚持单独审理,法院就不能强制合并。当然,在当事人选择普通共同诉讼形式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一定适用普通共同诉讼程序来处理,因为该程序适用的决定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普通共同诉讼作为特别的诉讼形态,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要件,只要欠缺任一要件就会导致共同诉讼不适法。当然,该不适法仅涉及到共同诉讼的成立,并不影响每个独立的诉的成立。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在诉讼地位上存在较大差别,与单独诉讼形式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比也有所变化。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独立性和牵连性,正确处理和协调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充分发挥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作用的重要条件。

(一)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独立性

“对普通共同诉讼,实行共同诉讼人独立的原则,各自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并没有横向的联系”。[4]所谓独立原则,就是强调在普通共同诉讼场合,任何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独立作出诉讼行为,不受其他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约束,他们在利益上彼此互不依赖,该诉讼行为依法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普通共同诉讼人行为的独立性,是处分原则的运用与延伸。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则普通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对人对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所为的行为也只对该当事人生效。具体地说,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所为行为的效力不及于其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所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互相矛盾或者对立。例如,对方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和解,但拒绝与共同诉

讼人中的另一人和解;承认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请求,而反驳共同诉讼人中另一人性质相同的诉讼请求,等等。[5]

第二,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提出回避申请等。

第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缺乏适格要件、诉讼中止或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第四,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经济或可能不当地拖延诉讼时,可以将诉讼分开。因为各诉的结果可能不同,所以判决确定的时间也可能有所不同。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牵连性

“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固然存在着上述相互独立的一面,但是,既然能够在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那么其也必然存在着具有共通关系的另一面。尤其是对共同诉讼人共同事实的存在与否,各个共同诉讼人应当作出相同的判断。法院为此必须通过行使释明权来实现当事人进行无矛盾诉讼资料的收集”[6]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地位的牵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张共通原则。主张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险。依据辩论原则,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和以何种事实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原则上不予考虑。普通共同诉讼人之一人为获得有利的裁判,须向法官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法官在裁判时将认定该事实对所有的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共同存在的,也即共通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学者认为,普通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主张,在不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相抵触时,其主张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益的,其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我国学者也认为,“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又不反对的,其效力及于他人”。[7]

第二,证据共通原则。普通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换言之,该证据资料具有成为共同诉讼人共通的证据的资格。如甲、乙都是某宾馆的顾客,二人一起聊天,突然天花板掉下,将二人砸伤。由落下的天花板砸伤这一共同的事实造成了各自的人身损害,二人以宾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甲或乙所提供的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各种证据材料,如天花板落下的事实,可以在诉讼中起到同一的效果。法院依此共通证据查明案情,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断。

第三,共同诉讼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本案的当事人不能为本案的证人。所以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不能成为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证人。但是某些共通的事实以外的独立事实,只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该案中作为共同诉讼案的证人。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在合并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进行诉的分离。诉就是一种审判请求,基于每个独立的诉讼标的而提出的审判请求,原则上都具有引起一个独立诉讼程序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独立的诉都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

普通共同诉讼使本来应该展开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程序合并为一个,其理由通常在于实现公正、效率或秩序。如果某个案件按照普通共同诉讼来处理,从表象形式上看会引起不公正、低效率或秩序混乱,也就是说实现合并审理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则没有进行合并审理的必要。“诉的分离是对诉的不适当合并的一种调整。[8]如果合并审理反而会使难度增大,使案件复杂化,将造成或已经造成诉讼过分拖延,则及时将普通共同诉讼分离为若干独立的诉分别进行审理,应当是恰当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利益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利益关系 何谓“个人利益”?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相对。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方面,如教育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以及发展个性和特长的需要等。 何谓“利益关系”?我觉得应该就是为满足个人利益而发生的关系。 我觉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利益关系。 其实,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是为自己的。如果不是为自己而活,那就没有活下去的理由。有人会说,我为了别人而活着,其实这也是为自己而活。只要问自己几个问题就明白了:我为什么不去死?你为什么要去为别人而活?“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说的正是这个道理。一切过度美化人的言论都是虚妄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无疑问,如果真能做到,那此人获得个人利益之多是无法想象的多。 生物都是趋利避害的,这是生命产生以来不变的真理。如果有一物种丧失这种特征,那么他在自然选择中定会被淘汰,早早的绝灭在生命演化的长河中。人是生物的一种,人之所以能够统治地球,说明人类在这一方面做的非常出色。 三字经中,有“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之说。但是,人的“性本善论”真的是成立的吗? 何为“善”?我觉得“善”人,就是在人际关系中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让他人获得了个人利益,而他人在这种关系下的付出相对要少。自然,“恶人”,就是在人际关系中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使他人付出的比获得的多。这也解释了善恶为什么是相对的,因人而异的。 当今社会上有许多慈善基金,有许多奖学金,助学金,在有个地方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人们都会捐钱献爱心。其实,从本质上说,这些捐助都是为个人利益的。为别人就是为自己。验证这一结论只要问自己一个问题就行:为什么要为别人?为别人就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比如说,为了获得一个好的名声,为了充实自己的生活,为了让自己一生的奋斗成果有长远的意义(创立慈善基金,助学金,奖学金,有的甚至用自己的名字命名,让后人永远记住它的创始人。这其实就是在肉体上无法做到长生不老的情况下,在精神上寻求长生不老),至少也能得到一个精神上的安慰,告诉自己,自己是好人。 有人不禁会想,照你这么说世界上就没有真正的朋友了。那就让我来分析一下吧。 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其实朋友就是一种利益关系。a friend in need is a friend indeed.朋友也是人,他肯定会追求个人利益,这是没错的。只是对他来说,他的个人利益跟你的个人利益是几乎没有矛盾的。在你需要帮助的时候,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需要,你的朋友走到了你的身边,伸出了援助之手。至少,他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试想,如果事先通知你的朋友你摆脱困境后要你把他推进困境,并且你讨厌他,周围的人都讨厌他,他自己到时也会后悔,他还会去帮助你吗?当然这是一个畸形的假设,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没有人能超越光速,没有人会知道未来的事情。但是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假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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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同一个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果是两个人以上,可能构成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到哪个法院起诉? 什么是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有哪些种类? 1、按诉讼标的是同一或同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2、按人数众多的为哪一方,共同诉讼分为积极的共同诉讼、消极的共同诉讼和混合的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向哪个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形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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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互联网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不断颠覆着我们熟悉的各种事物。“互联网+”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而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正是为了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这个过程中,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断发生着改变:互联网时代,无处不在的网络,浸润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商场、餐厅、公交车……,只要是有人的地方,你随时都能看见专注于手机屏幕的人。 互联网到底有什么魅力,改变了传统的交往方式,让我们如此依恋? 技术的魅力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就提出“媒介是人的延伸”。这一观点认为,媒介是人体感官能力的延伸和扩展,例如,文字印刷媒介是视觉能力的延伸,广播是听觉能力的延伸,电视是视觉、听觉和触觉能力的延伸。他认为,媒介改变了人的存在方式,重建了人的感觉方式和对待人的态度。半个世纪后的今天,一种新的媒介——“网络”,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把这个观点演绎得淋漓尽致。 在新媒体的“武装”下,我们从互联网获取各种资讯,方便地与世界各地的人交流互动。个人兴趣的多元化、消费需求的多面化、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在互联网时代,关系所受的社会结构和时空关系的制约被冲破了:只要你有一台联接了网络的智能终端,你也许和你的邻居并不熟悉,但你的朋友却可以是不曾蒙面的泰国人、美国人;通过虚拟空间,你很容易找到与自己志趣相投的人,可以发展以兴趣、价值、情感、性格等等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你也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进入某个“圈子”或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退出某个“圈子”。这也是互联网特有的“圈子文化”。与传统的“关系”相比,群体的选择性大大提高了。 所以,很多人都能会体会到,互联网渐渐成为了一种归属群体,因为在这个虚拟空间中,人们得到从实体群体中想得到、但是不容易得到的情绪释放、意见宣泄、心理慰藉、社会包容。 弥补现实的缺失 35岁的李天,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他常常感到与亲人交流的无奈。父母永远只关注养生和锻炼。而7岁的儿子,对iPAD的兴趣,远远高于他。只有在网络空间,他的妙语连珠、奇思妙想,被网友频频点“赞”时,他才能获得些许慰藉。李天也许只是我们周围无数人的影子。 心理学认为,个体内心的孤独感,很大程度上源于以亲子、夫妻、朋友等形成的“社会支持系统”的障碍。而这个“社会支持系统”的障碍,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例如,激烈的

全文-人际关系指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用的结果,人正是通过和别人发生作用而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价值。人际交往是人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人的许多需要都是在人际交往中得到满足的。如果人际关系不顺利,就意味着心理需要被剥夺,或满足需要的愿望受挫折,因而会产生孤立无援或被社会抛弃的感觉;反之则会因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得到心理上的满足。人际交往问题是大学生最感困惑的问题之一。人际关系的好坏也往往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影响到大学生对自我的正确认知,进而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大学生思想活跃、精力充沛,兴趣广泛,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但其社会阅历有限,客观环境的限制使其不能够全面接触社会,对某些问题缺乏较为深刻的认识容易产生偏激心理,加之心理上也不甚成熟,因而人际交往中常常带有理想的模型,然后据此在现实生活中寻找知己,一旦理想与现实不符,则交往出现障碍,心理产生创伤。有的大学生则以自我为中心,在交往中忽视平等、尊重、互助、互谅的基本交往原则,孤芳自赏、自命清高,在人际交往中屡屡失败,从而感到失落、冷漠、孤独;有的则过于自卑,凡事期望值过高,觉得自己处处不如他人,在交往中缺乏自信,畏首畏尾,恐惧交往。人人都希望自己能有一个美好的人际关系世界,都希望能拥有多一些朋友,并与他们保持真挚的友谊。尽管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交往动机,对朋友的要求与期望也不尽相同,但是,心理学家仍然从研究中得出了帮助人们赢得朋友,保持友谊,避免人际关系破裂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维持人际关系稳定的最基本要求,检讨一下自己,你做到了吗?1.真诚真诚是人际交往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的人际交往的手段、技巧都应该是建立在真诚交往的基础之上的。尔虞我诈的欺骗和虚伪的敷衍都是对人际关系的亵渎。真诚不是写在脸上的,而是发自内心的,伪装出来的真诚比真正的欺骗更令人讨厌。2.人际相互作用我们都希望别人能够承认自己的价值,希望别人能够接纳自己、喜欢自己。出于这个目的,我们在社会交往中往往更注意自己的自我表现,注意吸引别人的注意力,处处期待别人首先接纳自己。这种从自我单方面出发考虑问题本无可非议,可是它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交往。社会心理学家通过大量的研究发现,人际关系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重视、相互支持。任何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地接纳我们、喜欢我们。别人喜欢我们往往是建立在我们喜欢他们、承认他们的价值的前提下的。人际交往中的喜欢与厌恶、接近与疏远都是相互的。这就是人际交往中的互动的原则。我们在人际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中,必须首先注意人际互动的原则,首先去接纳别人、喜欢别人。记住一句话:"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3.让别人觉得与你交往值得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霍曼斯提出,人际交往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交换的过程。长期以来,人们最忌讳将人际交往和交换联系起来,认为一谈交换,就很庸俗,或者亵渎了人与人之间真挚的感情。这种想法大可不必有。其实,我们在交往中总是在交换着某些东西,或者是物质,或者是情感,或者是其它。人们都希望交换对于自己来说是值得的,希望在交换过程中得大于失或至少等于失。不值得的交换是没有理由的,对于对自己不值得的,或者失大于得的人际关系,人们就倾向于逃避、疏远或中止这种关系。正是交往的这种社会交换本质,要求我们在人际交往中必须注意,让别人觉得与我们的交往值得。无论怎样亲密的关系,都应该注意从物质、感情等各方面"投资",否则,原来亲密的关系也会转化为疏远的关系,使我们面临人际交往困难。4.维护别人的自尊心人有脸,树有皮。每一个人都有自尊心,都希望别人的言行不伤及自己的自尊心。自尊心的高低是以自我价值感来衡量的。自我价值感强烈,则自尊心水平较高;自我价值感不强,则自尊心较低。大量的心理学研究证明,任何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都有明显的对自我价值感的维护的倾向。人的自我价值感主要来自于人际交往过程中,来自于他人对自己的反馈。因此,他人在人们的自我价值感确立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别人的肯定会增加人们的自我价值感,而别人的否定会直接威胁到人们的自我价值感。因此,人们对来自人际关系世界的否定性的信息特别敏感,别人的否定会激起强烈的自我价值保护的倾向。根据上述原理,心理学家强调,我们在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四点: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第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怎样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怎样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怎样处理好人际关系,怎样才能给别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下面是处理好人际关系的23条方法秘诀,当我们遵照这些法则行事的时候,我们就能增加自己的关系账户上的财富。 1.尽可能鼓励别人。你要称赞他获得的成果――即使是很小的成功。称赞如同阳光,缺少它我们就没有生长的养份。你的称赞永远都不会多余。 2.你要在任何时候都让别人保留脸面。不要让任何人感到难堪,不要贬低别人,不要夸大别人的错误。 3.在别人背后只说他的好话。如果你找不到什么好话说,那你就保持沉默。 4.仔细观察别人,那样你就会发现他做的好事。当你表示赞许的时候,你要充说明理由,这样你的称赞就不会有谄媚之嫌。 5.你要经常引用别人高尚的思想和动机。每个人都希望被别人认为是宽宏而无私的。如果你希望别人有所改善,那么你就做出仿佛他已经拥有了这些优良品质的模样。那样,他会尽一切可能不让人失望的。 6.你尽可能不要批评别人,不得不批评的时候也最好采取间接方式。你要始终对事而不对人。你要向对方表明,你真心喜欢他也愿意帮助他。你永远也不要以书面形式批评别人。 7.你要允许别人偶尔自我感觉良好。你不要吹嘘,而要承认自己也有缺点。你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如果你想树敌,你就处处打击别人。如果你想得到朋友,你要得饶人处且饶人。 8.当你犯了错误的时候,你要及时道歉;当你要受到指责的时候,你最好主动负荆请罪。 9.你要多提建议,而不是发号施令。这样做,你可以促进合作关系,而避免引发矛盾。 10.当别人发怒的时候,你要表示理解。他人的怒火常常只是为了引起你的注意。你要给予别人足够的同情和关注――他们需要这些。 11.你要尽可能少说话。你要给别人诉说的机会,而自己甘做一个好的听众。 12.你要让别人相信,主意来自他自己。好主意不在乎其主人是谁,而每个人都情愿相信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海洋是溪流的国王,因为它可以广纳百川。 13.你不要打断别人的话,即使当他说错了的时候。当他心里还有事的时候,是不会耐心听你述说的。 14.你要试着从别人的立场上分析事情。印第安人说过:"首先要穿别人的鞋走上一段路。"你不要忘了问自己:他这样做是出于什么原因?理解一切意味着宽恕一切。

人与社会的关系与发展

人与社会的关系与发展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不能离开社会单独生存的。因此,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从高中的政治已经知道,人与社会的关系间题在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深入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对于准确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实质,对于充实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学科体系,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社会生产力是人类进步的基础。生产力就是人的自主活动的能力, 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和确证, 生产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就是人的自主活动能力与人的社会关系的矛盾。所以, 我们既不能在个人的活动之外去讲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也不能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之外去讲个人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 其次,人不仅是物质生产的承担者, 而且也是政治生活和精神生产的承担者。人的活动不仅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交融在一起, 而且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矛盾运动交融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说“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 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 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 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再次,人与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具体说来, 人与社会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 社会的产生和人类的出现是一致的,人类从自然界分离出来成为人类的同时,也就形成了人类社会;第二, 社会结构及其发展, 与人们的活动是统一的。这就是说, 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以及由这些要素组成的社会整体结构, 都不仅仅是人类活动的条件, 而且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社会结构既然是人类活动的产物, 它就必然带有人类发展状况的特征, 并与人类的特定发展状况相适应;第三, 社会的本质和人的本质是一致的, 这种一致性的基础是实践。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变更, 人的本质也会发生变化。既然社会的本质和人的本质是一致的, 我们就既可以用社会说明人, 又可以用人说明社会。第四, 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是一致的。人类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 正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总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历史。

道德是指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道德是指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知道人的行为的社会原则、规范,以及个人的品性修养等。古人把道德合起来使用时,也有不同的含义和用法。其中的一种含义是:“道德”是“依道之得”,把人的德行、品德看作是体会、把握、信奉“道”的收获,道就是德。这种理解与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可谓异曲同工。另一种含义是:“依德为道”,即把人的品行德行修养看作是最根本的治世之道。 今天我们所使用的“道德”范畴,已经是一个中西合璧、两种文化回合的概念。人们往往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它,有的“中味”足些,有的则“西味”多些,但意思大体都差不多,并无严格的界限。一般说来,人们目前使用的“道德”概念,主要的含义无非以下两种:其一,“道德”是一个褒义词,指善行和美德。“道德”是指人们所认为的正面的积极的道德表现,表示的是“善”和“好”的意思。这种用法在人们日常口语中最常见。其二,“道德”是一个中性词,既不褒也不贬,仅仅用来特指与社会物质经济生活相对应的某个社会生活层面。这种用法多见于理论或学术研究之中。人们常常将两种用法交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分辨,心中有数。 事迹 4月16日,天津的哥马志刚来到盲校门口,1位女老师扶着1个盲人小伙上车,开了5公里多,应收12.4元。小伙准备掏钱,马志刚捂住他的包:不收钱。小伙坚持要给,马急了:我不伟大啊,我挣钱比你容易。而下一位乘客又坚持多付费给他:我也不伟大,挣钱比您也容易点。(4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要说,的哥马志刚做的事并不大,仅仅是免费载了盲人小伙一程,坚决不收费是因为“我挣钱比你容易”;而另一位陌生乘客的善意之举,便是多付费给马志刚,并也有“我也不伟大,挣钱比你容易点”的快捷回复,心照不宣,如此默契。相信新闻前的你我,也有感同身受的感喟,这种道德的力量,就荡漾在你我周围,不曾消散。 在这样感人的一个片段里,三位主角,其实每个人都是受益者。对盲人小伙来讲,出租车师傅的关心和免费,无疑会让他在黑暗世界里能感受到人情的温暖与光亮,作为马志刚来讲,他更得到了后来乘客的赞许以及打车费用的超额给付,相信对于那位乘客来讲,也会为自己善的力量和行动而自豪。在整个故事里,仅仅因为马志刚大哥的一段免费载客,便生出了如此众多的正效应与正反馈,着实让人惊喜。 这个感人的故事,告诉我们,做好人并不艰难。每一个人都可以行动,有态度就有力量。出租车师傅对盲人的免费载客和后来乘客的双倍车费,换成是你我,可以是面对弱势群体时的伸手相援,可以是面对丑恶现象的挺身而出,可以是忠于职守的兢兢业业,还可以是守信践行的一诺千金。这样的行动,不必如疾风骤雨,完全可以是涓涓细流。 同时,这样一个温情的结局,还告诉我们,对于善与爱心,还必须有接力与正反馈。如果马志刚大哥送完盲人小伙,故事到此戛然而止,便总少了让人心中一热的赞赏,而后来乘客的行为举止,则是为这则向善之举递上了可贵的接力棒。正因为有这样的接力,爱和善意才不会感

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5517729.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5517729.html,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向本院申请追加____为共同原告/被告,____(概述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追加____为共同原告/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出具裁定书。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5517729.html,/ws/detail13388.html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生活动的基本关系,个人与社会息息相关、相互影响和制约。人类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生存,个人与社会不可脱离,并通过社会交往而使生命延续,孤立的个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样,脱离个人的社会也是不可能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活动给社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 总起来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也就没有社会;个人是社会的个人,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存在,没有社会也同样没有个人。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生活动的基本关系,个人与社会息息相关、相互影响和制约。人类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生存,个人与社会不可脱离,并通过社会交往而使生命延续,孤立的个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样,脱离个人的社会也是不可能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活动给社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 个人和社会概念的相互规定性,反映的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现实的相互依赖性。其中,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马克思这一包含着丰富思想的论断中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即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脱离了社会,任何个人都不能生存和发展。换句话说,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对社会的内在的需要。 个体对社会的依赖性,首先是指人作为一种最社会化的动物,其个体在需要的层面上有着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个体需要生活于某种人群共同体中,与人共处和交往,受人尊敬、被人信任,等等。 但是,我们不能将个人对社会的这种需要理解为人的纯粹本能性的东西,因为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特别是高级动物也有合群的需要,甚至能够组成有着某种内部分工的“社会”。我们讲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主要是指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一定的社会条件的依赖性或需要。这种社会条件,归根到底是作为生产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手段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们要获得生活资料就必须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而劳动又必须使用一定的生产工具。工具的制造和使用,把个人与他人联系起来,从而促进了交往和通过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的交往和关系要求通过一定的语言符号来实现和表达,这又促使人类文化得以形成和发展。总之,人只有在一定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中,借助于一定的物质工具和思想文化工具才能生存和发展。因而,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说到底,是个人对一定的物质工具和文化工具的依赖性。在这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 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第8章 共同诉讼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 共同诉讼的分类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诉讼适用 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概述 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的特点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 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1.共同诉讼的含义 (1)含义 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2)意义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主体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实现诉讼的经济和迅捷,并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3)起源 共同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起源于德国。 2.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 (1)原始的发生原因 共同诉讼一般是因两个以上的原告起诉,或两个以上被告应诉而形成的,称为原始的发生原因。 (2)后发的发生原因 因后发原因形成的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诉讼由数个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承担。

人与社会的关系

任何社会都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心态,我们要看到社会好的方面,而不仅仅是差的表现。我们要看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得出现各种问题。人就是如此现实的,因为我们要适应社会,而现实的社会不得不把我们变得跟它一样现实。我们就是要学会适应这个社会,而不是让社会迁就你!!! 社会交往能力是指妥善处理组织内外关系的能力.包括与周围环境建立广泛联系和对外界信息的吸收、转化能力,以及正确处理上下左右关系的能力. 从某个角度上来说,良好的人际关系,应是个体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用诚实,宽容和谅解的原则,树立自我良好形象,形成集体中融洽的关系,并积极向外拓展自己的交际面,不断赢利他人和社会赞誉,辅助人生走向成功的最佳手段。人际交往能力就是在一个团体、群体内的与他人和谐相处的能力,人是社会的人,很难想象,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与其他人的交往,一个人的生活将会怎样?有人存在,必须与人交往。当我们走上社会的时候,我们会与各种各样的人物打交道,在与人交往中,你能否得到别人的支持、帮助,这里就会涉及到自身能力的问题。 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其生命活动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因而在生理上可表现为其身心机能和体质特点有一定差异。在病理上,则剧烈、骤然变化的社会环境,可破坏原有的生理和心理的协调和稳定,则可引发某些身心疾病或使原发疾病恶化。 最近看了很多关于人和环境相互影响的论文,电影,书籍等等。最突出的感受是如何对“环境”这个词做出合理的定义。这个环境并不单单指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多的是一个人成长的文化和历史背景,这个环境决定了人会被怎样对待,以及如何对待别人。 父母所创造的家庭环境是一个人接触世界的第一步,若是这个环境是温暖且包容的,那么孩子的性格会简单而开放;若这个环境充满了不和谐和不稳定,那么孩子的性格就会变得不可捉摸,甚至偏执和无法沟通。我始终觉得人受环境的影响远大于自身的遗传因素。人与环境的博弈,正是一个人成长的基础。一个人因为身边人的反馈,以及社会环境提供的可利用的条件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同时社会环境也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 因为社会环境的不同,不管是大的方面还是小的方面,一个人行为处事的方式真实地反映了他生活的环境中犄角旮旯的事件。每个人的职业选择或者是人生目标都间接地反映了他对这个世界的期望,即他希望从这个世界获得什么,而这些期望的事物却是人在当下不曾拥有的东西。有宗教信仰的人期待有一个神明来指导他行事,而无神论者则是自己以身边的道德准则或是行为规范为基础来探寻自己的人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无神论者比有神论者更大胆,更有创造性,是灵魂的开拓者。 人受其生活的环境塑造而形成自己独有的精神境界,不管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若单单是因为自己的探寻是无法找到现在的精神力量的。人依靠周围的人和事物,并从自己的经验出发来探索物质世界之外的天地。这片天地并不是纯精神的,而是倚靠物质基础而衍生出来的超越物质或者届于二者之间的灰色地带。没有人可以说清楚究竟人的精神世界里存在些什么,甚至是如何才形成了这样的境况,人所知的只是自己或是他人对这个世界的期待,这期待包括对超能力的渴望,对自己无法解释的现象的诠释,以及对未来不可知的预测。

如何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1. 首先要学会互相尊重, 尊重是最基本的东西也是最真诚的.首先要有了 尊重才会有感情. 2.还会学会原凉和容忍. 原凉别人做错的.做得不好的事. 容忍对方. 只 有这样互相凉解容忍才会有更加坚固的感情存在. 3.关心,应该互相关心对方.千万卟能我的世界狂风暴雨,你的世界欢声笑语. 不能有这种情况发生.学会同甘共苦. 4. 帮助.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帮助别人.在不需要帮助的时候问候别人. 5.礼貌. 礼多人卟怪.做人要讲礼貌. 慢慢在一起久了.了解了.在以别人的 性格为基础.在卟伤受别人的情况下开一些幽默的玩笑.这样有助于感情的调节. 学会说对不起. 在自己做错事.的情况下主动说对不起. 6.送礼.做人大气一点. 谷话说得好.吃得亏.打得堆. 平时多吃亏. 无所 谓的.只要是感情到位了.就不存在. 如何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 一个人不可能与世隔绝的过一辈子,必然要和人接触,要生活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在 与人交往中,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像你的父母那样,对你宠让、迁就,总会发生摩擦、冲撞, 尤其现在不少同学自我意识较重,在以我画圆意识支配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的。因此,切不 可同学间稍有不愉快就委屈得了不得,也不要因噎废食,不再和同学接触,把自己封闭起来。 同学间发生矛盾,往往是因为一些学习生活中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有时就是一句话、 一个眼神、一个小磕碰、一次小接触,或一个道听途说,许多时候还是误会造成的。首先我 们来看两个个案: 案例一:小明、小刚、小军是某中学二年级学生。有一天,他们在操场上上活动课, 突然,一个足球"嘭"的一声打在小明的头上。小明问:"谁扔的,想找死!"这时,有两个同 学跑过来忙向小明道歉:"对不起,请原谅。"小明说:"对不起就行了?"不由分说,上去就 对这两个同学拳打脚踢。一边打还一边对小刚、小军说:"给我打,反正打人不犯法。"打人 果真不犯法吗?其实不然,小明、小刚、小军的行为是不对的,都是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 害性大小即打人程度,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两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根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把人打成重伤,则会判更重的刑罚。打架斗殴是违法行为,既害人又害己。所以同学之 间如果有矛盾或者有分歧,一定要冷静和相互谅解;如果同学之间难以解决,可找老师帮助 协调,决不能打架斗殴。 案例二:今天下课,一个身材高大的同学故意把我的铅笔盒放在地上,狠命地踩。铅 笔盒发出劈啪劈啪的响声,仿佛在说:“小主人,救救我!”我似乎听到了铅笔盒求救的声音, 马上跑过去制止他。我问他为什么要踩我的铅笔盒,他却无可奈何地回答:“对不起,我踩 错了。”说完,就要离开。我马上拦住他,说:“你别去踩别人的了。”他轻蔑地看了我一眼, 嚷道:“关你什么事?”我理直气壮地说:“我就管!”我们争执不休……终于他恼羞成怒, 开始大骂起来,我丝毫不甘示弱。老师来了,看见我们脸都涨得通红,肯定认为我们犯了什 么错误,于是,就把我叫到了办公室,对我说:“如果你再跟同学这样闹矛盾,我就把你的 职务给撤消掉。”这句话像风暴,像霹雳,像闪电,使我五雷轰顶。我嘴张得大大的,似乎 可以放进一个大馒头。顿时,我哭了起来,老师的语气马上和蔼下来,询问事情的由来。我 把事情来龙去脉讲述了一遍。老师立刻对我语重心长地说:“你做得很对,是应该劝他。可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解读"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2008-04-18 22:11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8、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根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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