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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像宪法一样重要

王利明:民法典像宪法一样重要
王利明:民法典像宪法一样重要

王利明:民法典像宪法一样重要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高洁涂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那么,如何定义民法典?编纂民法典为何在此时提出?对于普通人来说,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又意味着什么?

对此,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等权威民法学专家,他们将对广大网友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什么是民法典?】

王利明:顾名思义,民法典一般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都曾是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

【为什么要修民法典?】

王成:民法典如宪法一样重要。那么可能有人就要问,既然这么重要,为何现在才编纂呢?其实以前我们有相关的法律。打个比喻说,以前没有编纂民法典前,我们“变批发为零售”,很多法律法规早已单独存在,只是现在我们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王利明:第一,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缺乏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无法展示中国法治文明的水平与高度,还会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系化和价值体系化水平;第二,法典化的灵魂在于体系性,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促进民事立法形成完善有效的体系;第三,民法典可以保证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为法官裁判提供法律保障;第四,民法典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民法典有利于促进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民法典跟普通人有什么关系?】

王利明: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是一本公民权利的宣言。通过制定一部民法典来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确立现代社会的基

本交往规则,不仅能够有效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法律来平等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

王成: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他每天的生活都和民法典息息相关。民法典主要包括两大块,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

【编纂民法典为何在此时公布?】

王利明:“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民法典的编纂送来了“东风”,将有力推进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我们国家曾经多次提出编纂制定民法典。只是当时的条件还不具备。

目前,民法典的编纂条件是成熟的。首先,我国目前已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单行法,民事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基本完成;其次,我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司法审判经验不断发展,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有了空前提高,且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审判经验;第三,我国民法典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大批学者对民法典编纂进行了深入持久的研究,学界还形成了几部系统的建议稿,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最后,也是至为关键的一点,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学法、用法能力的不断提高,为民法典制定奠定了社会基础。

【编纂民法典有何意义?】

王利明:制订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将为我国在21世纪的经济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如何编纂民法典?】

王利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下一步立法机关将按照这样的要求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势必加速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编纂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慎重,要充分地听取民意,严谨科学地论证,不可单纯求快。

王成: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属于民事的一个基本法,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进入立法程序后,原则上要审议三次经过表决后才正式公布,但是民法典非常重要,可能还要反复审议和修改。正式看到民法典的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耐心等待。

中国论文民法典论文:关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中国论文民法典论文:关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几点认识和建 议 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 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在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统一的《民法典》,使得我国无法从体系性、完整性角度实施民法的贯彻落实,这就要求在我国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以便充分实现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立法 一、我国民法典的现状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出台后,我国的民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随后我国又相继起草并通过了《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的颁行使我国的债权和物权体系日趋完善,2009年《侵权行为法》的通过给我国侵权行为的界定和相关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由此看来,我国基本完善的民法体系初见成效,在如此丰富的立法成果和理论实践的支撑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日益强烈。尤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总体目标下,民法典的制定更显迫在眉睫,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教授、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为代表,分别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基本规则、权利创设、基本概念等方面深入

探讨,并最终形成了学者建议稿。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 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制定本身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理性的传播。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行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使民法体系化、完整化,以便于有效地解决单行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复杂问题。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制定和颁布一部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以法典化的方式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 三、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建立在我国的国情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致力于创制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又不失先进性、科学性的中国民法法典。法典化反映了以一部完善的法典一劳永逸地调整社会关系的企图。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样化,其缺陷也日益凸显。如果对法典抱有过分的期望,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这或许根本上是个错误。而要保持民法典真正具备包容一切“私的生活”的“自然理

解读宪法的功能与生命力

解读宪法的功能与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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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宪法的功能与生命力-法律 解读宪法的功能与生命力 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这一讲,则着重讲述宪法具有何种功能。 第一,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公民在宪法的调整下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环境和条件。各国宪法在文本中普遍规定了基本权利,并确立了具体的保障制度。基本权利一般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利,宪法同时赋予国家保障基本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宪法是约束国家权力的根本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是约束和保证国家权力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约束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是: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主体与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宪法同时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的滥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告诉我们,规范与制约国家权力活动的有效制度安排是通过宪法进行的,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当受到宪法的约束。 第三,宪法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通过宪法的确认,公民获得了宪法地位并成为基本权利的主题,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公民维护其权利的重要保障。宪法具有合理性与得到实施的力量,在于公民掌握宪法、运用宪法,善于通过宪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宪法的发展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当公民感受宪法精神、自觉地维护宪法时,宪法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第四,宪法是维护社会共识与国家核心利益的根本保障。国家核心利益体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 潘德克顿法学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 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 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

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 8月28日)。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1992年之前,中国领导阶层认识到过去长期实行的极左政策的错误,提出放弃“人治”,实行法治;同时,中国人也认识到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缺陷,开始试图建立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因此,虽然尚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毕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形成具有民法社会特点的社会空间。与国家的政策相配合,中国立法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又一次开始试图制定民法典,并编制了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动不定②,中国民法能够发挥作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专家起草民法,至今快七个年头了,虽然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看到中国民法典的诞生。但是,在这焦急的等待的过程中,我们确有了众多的收获。在这七年的时间里,各位起草专家自然是倾注了巨大的心血,来设计和构建这个伟大的法典。除此之外,各位法律人也对民法典的制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由此,包括上述专家在内,在中国的民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论战,就影响力而言,虽然这场论战的范围和时间与萨维尼和蒂堡的论战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这些论战中辩论的特征并不明显,但是这场论战的范围还是对民法典的本质、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中应当设立的新制度等问题均有所涉及。这些素材将成为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受此激发,本文试着就民法典产生的意义,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论战的观点进行阐述,并就相关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一、一部权利法案-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受制于思想和认识上的局限性,国家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将要实行民主和赋予人民充分的权利的新政府。抛开虚无飘渺的“神授权利”的自然法的理论不谈,我必须承认的是,国家的民主和人民的权利均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真正的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权利的产生都是良法构筑和赋予的。没有具体良法的制定和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民主和权利都将失去依托的平台。自然在废除了六法全书之后,如果不能建立一套科学、民主的法律体系,建

立民主的政权和赋予人民充分的民主均将成为一句空话。从1954年宪法的颁布及变迁到刑法典、相关诉讼法典的制定和修正,中国政府虽然努力着完善着法律体系的建立,构筑着民主和权利依托的平台,但是在不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和法律理念的情况下,目的与效果相去甚远。虽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构筑,但是这种宣誓性的权利在没有具体的部门法保障的情况下只能是一种宣誓罢了,因为在中国宪法并不能成为公民行使和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而刑法典及相关诉讼法典也只能从保护局部人的局部权利,而对与每个人,每个人的具体生活都紧密联系的相关权利却缺乏一部法典的规划,这就是中国民法典的缺失。 作为自然人而言,无论到了什么时代,“衣食住行”都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满足这些需要是个体的基本权利,物质权利的取得和享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了这些基本需要,交易自然必不可少,因而为了规制利益的均衡,保护交易的安全和高效也十分重要。同样,在日常的生活中,婚丧嫁娶也是与每个人密不可分的,在这些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地位与身份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的物质需求自然是愈来愈有内涵,同时人的精神需求也会应运而生,渴望地位的平等和人格的尊重成为个体的迫切愿望。社会财富的有限性和自然人攫取利益欲望的无限性从来都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矛盾体。因此,赋予个体获得利益的权利是个体生存的第一需要,同时使得权利得以行使并且制止权利的侵害和权利的受损救济是个体存续和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如此,由自然组成的各种组织体也将遵循这样的逻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

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论文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论文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 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 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 (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 “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法典作为一种成文的作品,它用来对广泛的法律领域里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规范作权威性的陈述。我国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学习和移植外来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选择了以法典法为形势的大陆法,这是因为我国有法典传统的原因。当然、中华法系历史上没有民法典,但是却有着大量的刑法典和行政法典。 (二)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现民法体系化、系统化 法典展示了整个既存的法律体系化的模式。民法典以体系性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与逻辑的民法典是不存在的,

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张新宝)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 上传时间:2002-5-19 目录 引言 (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课题的进展 (三)指导原则 (四)成果与意义 一、关于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能力 (二)关于损害 (三)关于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的相关问题 (四)关于抗辩事由 (五)关于第一章中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第二章自己的侵权行为 (一)对人身权的侵害 (二)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 (三)关于专家责任 三、关于第三章准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等之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的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四、关于第四章准侵权行为:严格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物造成的损害 (二)关于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 (三)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 (四)产品责任 五、关于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 (二)损害赔偿 (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余论 引言:项目概说 (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以下简称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是中国社会科学

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一个子项目。参加该子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二)课题的进程 课题组从2000年夏季开始设计章节结构的总体方案,2000年底提出“框架”,同时由留德博士研究生焦美华女士将该框架翻译成德文,邀请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欧洲民法典起草研究项目主席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对框架提出了详细的修改建议。在该框架的基础上,课题组各位成员按照分工于2001年秋分别完成了各自负责的条文。课题组于2001年10月、2001年12月和2002年2月在北京、济南举行三次工作会议讨论草案初稿。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参加了2001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山东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列席了2001年12月在济南举行的第二次工作会议。刘士国教授因为出国访问未能参加第三次讨论会,但是提交了书面发言稿。在总结三次工作会议各种意见的基础上,2002年2月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整理统稿和最后的修改定稿。定稿后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首发于《法学研究》杂志2002年第2期。本文引用的条文文本有少量文字改动。 (三)指导原则 在2000年底提出的框架中,下列指导原则就被明确提出来,在后来的工作中这些指导原则也一直得到遵循: 本“框架”将 (1)吸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主的包括一些涉及侵权行为法的单性民事立法的优秀成果; (2)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实践的成功经验; (3)借鉴国(境)外有关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尤其是新的立法例(如荷兰民法典、正在起草的欧盟民法典)。 本“框架”本着“宁多毋缺”的指导思想设计有关条文,将来对部分条文可以合并或删除。 本“框架”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为了民法典草案成功之目的,得进行修改、调整。 (四)成果与意义 本课题的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理由书》。理由书将另行发表。作为民法典建议稿之一部分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由5章、97条法律草案构成。第一章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对各种主要的侵权行为的举要规定;第5章是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课题组试图将最终成果服务于三个目的:(1)作为《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这一国家社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指引。人权是人与生俱来,最基本的权利。这两者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不可割裂的关系。人权只有纳入到宪法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本文从宪法人权保障功能的理论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一、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1、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确认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使命和基本价值。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成了宪法的首要使命。1宪法是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宪法的形成和完善,人权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因此,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必然以保障人权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 2、宪法明确人权的要求 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3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最抽象的要求,只有将这种抽象的要求承载在宪法这一形式下予以界定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而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指,必须满足人们对生存、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要求,才能被称为根本大法,才最有至高的地位和效力。 3、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则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论其属性和形式结构如何,其基本内容可都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5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例,“……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上传时间:2002-4-5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这里发表的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条文建议稿。参见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 第2节损害 第3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 第4节抗辩事由 第5节其他规定 第2章自己的侵权行为 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 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 第3节专家责任 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 第1节监护人责任 第2节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第4章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 第2节污染环境与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 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 第4节产品责任 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损害赔偿 第3节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第1章一般规定

新世纪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新世纪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定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我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定颁行,市场经济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定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定步伐呢?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定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我们目前应该着重考虑民法典体系的总体设计,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总体上应采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体系,同时应采用潘得克顿(德国式)式的模式。既要有总则,又要明确区分债权与物权。但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具有的几个缺陷应加以克服。 首先,在传统民法典的体系中缺乏独立的人格权制度。而人格权制度既无法在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作出规定,也不能在侵权法中规定。因此,人格权制度应该独立成编,并置于分则之首。其次,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将侵权行为法仅仅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这种模式强调了侵权行为制度与债法其他制度的共性,却忽略了侵权制度所具有的更强的个性。而且由于债权总论中的许多规则无法适用于侵权制度,从而造成了债法体系的不和谐。同时,将侵权法放在债法之中也限制了极为复杂的侵权制度的发展。因此,我认为侵权法应该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作为民法分则中的一个独立制度。侵权法与债法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债法制度的消亡,债法的基本规则仍将与合同法及其他债法制度(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共同组成“债与合同法制度”,放在侵权制度之前。第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单独立法。鉴于知识产权本质仍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将其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是比较适当的。 在民法典体系确立之后,我们需要分阶段、分步骤,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程度展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我认为,当前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应当是加快物权法的制定工作。作为调整人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支配与使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如果缺少了一个系统合理的物权法律制

我国民法典的深思

我国民法典的深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旗帜鲜明地提出“编纂民法典”的政治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编纂民法典,是我国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和企盼。于是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以一个法学生的角度认为如果要制定民法总则,则必须分清公和私、民与商的关系,并处理好一些原则性问题。就民法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行为而言,可以考虑抛弃民事行为概念;保留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将行为能力问题放到法律行为当中去考虑;重新安排意思表示瑕疵所导致的法律行为效力障碍;充实处分权和处分权限制的规定;原则上确立撤销所涉及的行为自始无效,同时允许例外;将可变更理解为可调整的行为,等等。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曾指出,“虽然中国和世界在大量问题上分享着相似的生活经验,但在其他方面也大量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传统、生活模式和现实问题。”①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立足于我国当下的国情民意,在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基础上,对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作出立法回应。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立法背景

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首要任务是对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民意进行审视。按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理论中所说的“法治国”有着重大区别。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它是在一个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因此我们有很多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我国于 1993 年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写入宪法,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和法治性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的社会现实基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也特别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完善产权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以及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等方面的改革时,一定要于法有据。因此我国急需制定民法典编纂以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应对,预留改革空间,并给出纠纷解决规则。 二、全球化的情形下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面向 诚如学者所言,“现实的法律应当反映当代的社会共识”。⑨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时代性。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对民法典制定的几点建议 摘要 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当前我国的民法典正在制定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争论,在此笔者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以对民法典的制定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认识和建议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其概念应该从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中,但是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自19世纪法典化运动以来,基本上都制定了民法典,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 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第一种是罗马式,第二种是德国式,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较法国民法典有很大进步,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 当前,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订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制定的大概了解,提出几点小小的建议:1制定法典的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应仓促进行 从世界各国民法典制订所费时日来看,或长或短,情况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而应该保证法典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但也无须用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解决。这不仅是因为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而且也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急切呼唤,使我们无法长期等待。 2民法典的体系问题不应过于纠结 由于民事关系纷繁复杂,法律制度本身又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民法典不可能将各种民事关系均囊括无遗,任何国家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即使颁行了民法典,也应当制订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许多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辅助法典。因此,适用哪

宪法的功能

一、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就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生活能产生影响的内在属性,通常表现为宪法的外在作用。宪法的功能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并集中体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也是法,宪法的功能属于法的总体功能的范畴,即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管理社会。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有它自己独特的、其他法律和规范不能取代的功能或作用。宪法涉及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很广,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建设、法治统一和文化发展都有重大影响。我们不能将宪法所涉及到的所有领域和受到宪法影响的一切事物都罗列到宪法功能或作用的范围内,那样也许会使我们不能真正把握宪法功能的实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功能是根本性的,也是简单的。法国《人权宣言》第 16条规定:“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这段对宪法的经典表述可以说已经点明了宪法的功能,即,宪法的功能,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成为国家法制的核心。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保护国家的经济基础 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地位是其成为统治者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政权依赖于制度性的权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保护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并保证它的实现,就成为宪 《人权宣言》第 16条中“ 权利保障” 所要保障的“ 人权” ,法的独有功能,这是普通法律办不到的。 其实质和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权,也就是资本家的剥削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是资产阶级国家不便言明的根本任务,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保护私有财产权上。社会主义宪法同样将建设和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予以确认和保护,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国家的性质,保证国家前进的方向。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宪法对这一点是公开言明的,毫不掩饰的。因为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人类不仅需要财富,更需要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宪法确认和保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国家的根本任务的实现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范国家的基本社会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国家权力 统治阶级掌握的政权需要得到普遍承认,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行使;社会秩序的建立,是统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结果。而这两件大事,都要依靠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来完成,普通法律可以支持宪法发挥这一功能,但普通法律本身却不具有这一功能。这一功能也是宪法独有的功能。宪法是通过确认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来发挥这一功能的。宪法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层级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和调整政府和人民以及政府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和调整国家各民族、各地方、各阶层、各重要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所具有的这种确立国家根本性的制度,调整重大基本社会关系的功能,是近代宪法最为显著的功能。《人权宣言》第 16条中所讲的“ 确立分权” ,就是指确立资产阶级“ 三权分立” 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勾画出资本主义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与人民、中央与地方、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样需要发挥这一功能,保障基本人权,规范的限制国家权力,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宪法将国家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各民族、各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宏观上确认和调整着国家内部重大的社会关系,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程序。普通法律只有在宪法提供的这套操作系统中,才能发挥其具体的作用。

关于《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三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三)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三、关于第三章准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等之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的责任 1、对第三人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理 按照民法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的原理,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只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有对他人之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些规则属于“准私犯”之一部分。及至《法国民法典》,这样的规则仍保留在“准侵权行为”的有关条文(主要是第1384条第3-6款)中。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民事主体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总是基于一定的既有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雇佣关系。之所以规定由这些民事主体承担责任是基于一下理由:(1)他们最有可能防止损害的发生;(2)他们可能是加害人所执行的某种活动的受益者;(3)由他们承担责任比由其他人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承受损失更公平。 对他人之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父母亲等监护人对被监护的子女之加害行为的责任;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执行事务性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法人对其机关或者只能部门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对他人之侵权的责任,而更接近于对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如果民法典总则采用“法人实在说”的观点,情况更是如此)。但是考虑到立法技术上的便利,我们还是将法人对其机关和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害规定在本章中。

一般说来,监护人、雇主、法人、国家机关主体等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类似情况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即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适用过失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2、关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47条 [一般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辨别能力之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在当时情形即使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不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仅对其能够辨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已经在本建议稿第3条中做出过规定。但是无行为能力造成的损害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辨别能力之外的情形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特定的主体承担责任,否则受害人将出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各国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均无一例外规定父母亲等监护人对此等损害承担责任。[51]我国民法典通则第133条第1款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辨别能力之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依据,各种立法和理论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如《荷兰民法典》第6:169条I),有的规定为推定的过错责任或者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分别承担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责任或者过错责任。[52]也有用教育上的过失来解释父母亲责任之依据的。[53]我们认为,监护人之所以应当承担此等责任,主要理由在于其与被监护人存在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可能通过日常的教育和具体情形的作为减少或避免此等损害的发生。监护人的责任应当为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但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尽到了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是民法学界最近十年来最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是否制订民法典、何时制订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具体体例成为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我作为一个法律研究生对于这些问题不敢说有自己的创见,但总归是有所倾向、有所想法的,在此就以上几个问题说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是否应制订成文的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近年来学者们的意见基本已经趋向一致,即应该制订一部成文民法典。但实际上还是有不少学者主张应采用所谓“松散式、联邦式”的法典结构,其实主张采取这种松散式的结构并不能算真正支持编撰民法典。这是因为民法典必然是一部体例明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重要法典,如采取松散的编撰方式,实际上不过是把现行的规范进行一次汇编而已,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制订。我觉得制订一部面向新世纪的民法典需要的不仅仅是面对实用问题,还要彰显新时代市民社会的权利精神,如只是对过去法律规范的整合,而没有这一统一的价值内核,则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则失落大半。从实用角度来考量,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多有冲突矛盾之处,需要一部逻辑严谨的法典给予梳理、规范,如采用松散的编撰方式只怕也不符合实用主义的要求。 二、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对于这个问题我比较同意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的意见,即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刘教授从历史分析的角度谈的这个问题,我个人作为一个法律实

务工作者,从实务角度出发也谈一下自己的感受。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权利宣言是民主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但就我国现在的政治环境和司法实践环境来看,认为市民社会已经成熟、民主生活已经达到未免言之尚早。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老百姓遇到民事纠纷的第一想法往往是找领导,而现实之中也确实是领导比法院管用,打官司不如上访。在这样一个普通民事权利仍需要行政权力进行全面干预的社会,即使制订出一部民法典,其所能代表的精神内核也仍然是“治理式”的。普通民众也不会觉得这样的法典对自身的权力保护有何进步意义。我认为只有等待社会改革进一步推进,民众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民主建设进一步深化之后,民法典的制订才显得更加成熟,才不会受到过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而真正成为民众权利的宣言书。 作为一个三、民法典编撰的具体体例应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可谓众说纷纭,从三编说一直到九编说,可谓每种都有各自的道理所在。抛开具体的编撰体例不谈,从编撰的指导精神而论,我赞成梁慧星教授的现实主义编撰思路。法律实践工作者,对于现行的法律规范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掌握,如果新编撰的民法典与现行法律的体例有很大区别,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无疑会造成很多不便。而且现在已经颁布的法律,由于实施时间较长,许多法律观念已经深入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比如普通民众已经很习惯债的观念,如果按某些学者的想法不再设置债法,只怕会造成民众观念的混乱。所以我个人倾向于以现行法律为基础,面向新世纪的社会生活要求编撰民法典。至于具体采用几编制,知识产权是否编撰入内,

关于民法典债法体系的立法问题

关于我国民法典债的立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 一、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 1、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债法体例上,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坚持传统的债法体系,设债编,统揽合同与侵权行为。这种主张中,即便债总、合同、侵权行为分别设编,也只是从篇幅上考虑,仍然维护传统债法的统一性。目前的教学体例以及梁慧星教授主持完成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持这种观点。二是否弃传统的债法体系,只设合同和侵权行为编,不设债总。2002年立法机关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持这种观点。三是改革传统债法体系,强调责任的特殊地位,将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86年《民法通则》持此观点。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亦属这种主张。 2、上述关于民法之债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其实质涉及到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是维护,还是否弃抑或改革?德、日以及国民政府的民法典中,债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形式上设有独立的债编,内容包括了合同、侵权行为等具体的债。法国民法典虽无形式上独立的债编,但也包含着一个完整的债法规范体系。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债法(规范)体系,是法典化的传统。 3、如何对待这一传统?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民法法典化既要立足于我国法治实践,又要积极借鉴他国法典化的经验。事实上,我国关于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始终是在这两个层面上展开。 4、如果我们把民法典的编纂问题看成是一个民法科学的问题的话,那么在如何对待传统债法体系的问题上,也应该以科学的态度,而不宜采取不加分析论证的简单的态度。对此,我的看法是:如果要否弃传统的债法体系,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必须说清楚传统的债法体系存在着那些缺陷,而这些缺陷足以让我们有理由将之否弃而“另起炉灶”。如果不加科学的分析和论证而采简单地加以否弃,不是科学的态度。 5、还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对待传统债法体系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负有证明责任的不是主张维持传统债法体系的学者,而是主张否弃传统债法体系的学者。这也是一种证明责任。因为,在我国的民法传统中,不论是国民政府因继受德日民法而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传统,还是建国后全盘照搬的前苏俄民法学理论,抑或改革开放后构建的民法学理论,总体上看是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即使是86年《民法通则》把责任与债分开,但在民法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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