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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简答题大全(测验必备)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测验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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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1、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爱猫扑.爱生活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爱猫扑.爱生活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资料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13、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 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 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 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 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 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 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 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 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 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 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 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 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 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 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 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 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 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 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 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 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 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 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 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 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 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 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 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 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 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 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 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 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 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 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 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 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 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 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 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 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 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 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 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 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 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6、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 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 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 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 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 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 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 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 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 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 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 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 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 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 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 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 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 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 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 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 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 人须通知债务人。 35、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 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 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 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 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 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38、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 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 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 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 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 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 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 40、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 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 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 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 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 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 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 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 (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 、“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 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 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合同法分则考试题(doc 24页)

合同法分则考试题(doc 24页)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 公司交付500吨货物,双方未就所有权转移另行 约定,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A.500吨货物交付时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生效时 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成立时 D.乙公司向甲公司付讫货款时 2.2008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 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5月30日到 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6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6 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洪水被淹没,致使乙公 司应提取的全部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

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 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 围内支付利息 6.甲企业于2008年1月1 El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 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 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 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 期限为( )。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每季度的最后1 日支付

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 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 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 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 超过( )。 A.20年 B.30年 C.40年 D.50年

合同法复习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7、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00230合同法2018年10月真题及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更真题资料请咨询Q或微信28225803。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甲公司为某知名饮料生产商,为提高公司业绩,向各大超市、商场寄送了其生产的多种饮料的价目表。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新要约 2.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盏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双方协议的效力是 A.协议无效 B.协议有效 C.合阏未成立 D.合同已成立未生效 3.下列合同条款中无效的是 A.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B.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C.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D.约定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4.张某欲将自己祖传的青铜牛变卖给李某,价款4万元,6月1日交付青铜牛,李某 10目内付款,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6月1日,张某将青铜牛交给李某,后由于李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主张李某应当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某则认为双方没有按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未能成立,其愿返还青铜牛,但不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双方未按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不能成立,李某有权不付款,但应返还青铜牛 B.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张某已交付青铜牛,李某也已接受,合同成立,李菜应付款 C.因为买卖青铜牛的合同是法定应采甩书面形式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合同法分则(单选).doc

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合同法分则(单选)【真题试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2题) 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 B.赠与 C.定金合同 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与辨别。(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合同的本质在于信用,现代法上交易信用十分发达,所以签订合同时以诺成合同为常态,以实践合同为异态。根据相关法律,

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借用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6条);③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④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特别注意: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属于不要物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关于赠与合同,要注意法律的变迁:《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与《合同法》第185条关于诺成合同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前者被废止。根据以上分析,本题选B.【真题试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11题) 2.甲、丙两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批货物从北京运往广州交付给丙公司。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与丙公司解除该合同,将该批货物出卖给广州的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到广州后交货。合同签订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地震而灭失。该货物损失的承担人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7、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答: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8、简述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答: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1)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9、简述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答: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表现为:(1)它决定给付行为的地点与受领给付的地点。(2)它确定了违约与否的标准。(3)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空间要求。(4)它关乎合同双方的空间利益。10、简述交易习惯的成立要件。答:交易习惯的成立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2)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3)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4)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11、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明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12、简述无效合同的各类。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各类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其他无效的免责条款。13、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答: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有:(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5)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14、简述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答:《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它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合适。15、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答:(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2)债务须届履行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虽拒绝受领,也不承担迟延责任。(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同的要求。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迟延受领。(5)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16、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答:债权人受领迟延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2)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3)债权人补正。(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5)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17、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表现为:(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而非从属于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的撤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性质:(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2)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兼具形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19、简述合同变更的要件。答: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3)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4)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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