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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年修订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年修订版)

二〇一一年二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38项准则和财会[2006]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0]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其中新修订的38项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06]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编者

目录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3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4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5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7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7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8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9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10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10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10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1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11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1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1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1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1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13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1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1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154)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158)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160)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163)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

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编者注:财会[2006]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0]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名称: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12.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1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业务承接

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一)鉴证对象适当;

(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二条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一)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二)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四章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第十四条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第十九条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鉴证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鉴证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第二十条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第五章鉴证对象

第二十一条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一)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二)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四)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五)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这些特征将对下列方面产生影响:

(一)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

(二)证据的说服力。

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第二十三条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六章标准

第二十四条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条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

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证据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节职业怀疑态度

第三十条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十一条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三节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所需证据的数量受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三十三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在运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原则评价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针对一个期间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通常要比针对一个时点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更困难。

针对过程提出的结论通常限于鉴证业务涵盖的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应对该过程是否在未来以特定方式继续发挥作用提出结论。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四节重要性

第三十七条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估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

第五节鉴证业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对象信息仅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中,鉴证业务风险包括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由于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不同,其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至少应当足以获取有意义的保证水平,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第四十条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还是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影响。

第六节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一条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的不同而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表达证据收集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运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四十二条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二)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五)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四十三条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四条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第七节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

(二)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无保留结论是不恰当的:

(一)客观环境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二)责任方或委托人施加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第八节记录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八章鉴证报告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十一条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

(一)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二)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第五十二条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或“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系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不公允的”。

第五十三条当存在本准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如果这些情况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五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二)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第五十六条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七条当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出具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联系在一起时,则注册会计师与该鉴证对象发生了关联。

如果获知他人不恰当地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将不恰当使用注册会计师姓名这一情况告知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询法律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

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某些业务可能符合本准则第五条鉴证业务的定义,使用者可能从业务报告的意见、观点或措辞中推测出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这些业务不必遵守本准则:

(一)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观点或措辞对整个业务而言仅是附带性的;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书面报告被明确限定为仅供报告中所提及的使用者使用;

(三)与特定预期使用者达成的书面协议中,该业务未被确认为鉴证业务;

(四)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中,该业务未被称为鉴证业务。

第六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著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

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二条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水平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定风险和控制风险两个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框架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已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要求

第一节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目标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第五节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信赖。

第二章定义

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九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十一条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二条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十五条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六条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第7章-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word版本

第.7.章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 本章概要 本章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论述,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银行从业人员而言,了解银行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理解银行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从事银行业务的一个基本条件。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促进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章对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论述,阐明了银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表现为“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即“集体主义原则”在银行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整个银行职业道德体系,并制约和影响着其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 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下,表现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尽职守,专业胜任;客观公正,无私奉献”等具体的行为准则。 银行从业道德操守与银行从业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商业银行调控手段。 7.1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现为伦理经济,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银行从业人员也必须恪守其相对独特和具体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重塑银行的道德约束,不仅是银行业防范道德风险的要求,也是商业银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员工职业素质、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要求。 如何建立道德约束?道德不是自然生成的,法律的完善也不必然产生道德,必须通过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即制度性约束,从而搭起法律与道德的桥梁。但管理的制度性约束并不必然升华为道德约束,只有有道德目标的管理、有道德教化的管理、有道德取向的管理才形成和固化为道德。 所以,我国的银行业必须明确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内涵,在管理的制度化约束加强和细化的过程中,把道德目标和元素作为重要内容和取向,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具有民族文化内涵的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要强化银行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明确职业操守,并在制度管理中子以规定、制约和强化。通过有道德要求的制度性约束,不断提升和固化道德约束,最终形成道德约束。只有有道德目标、道德教化的制度性约束,才是法律基础上提升和形成道德的基础。从而在概念上完成了法律、管理、道德的理论和实践框架。 7.1. 1 银行职业道德的概念 银行职业道德是指在银行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银行职业特征的、调整银行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银行从业人员在进行银行活动、处理银行业务关系时所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原则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银行职业道德建设是银行经济管理和银行工作的基本环节,是银行信息质量的根本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关系到各种银行行为的规范,

C13008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解读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如证券评级机构从同一发行人、发起人、客户或订户处获得超过该会计年度(d)以上收入的,应予以披露。 A. 5% B. 7% C. 3% D. 10% 2.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b)万元的情况下,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评级过程。 A. 30 B. 50 C. 80 D. 10 3. 2009年9月16日,(c )发布,这是欧盟委员会签署的第一个在欧盟境内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全面监管的法令。 A. 《信用评级机构监基本行为准则》 B. 《资本要求指引》 C.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 D.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认识的操守准则》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abcd)由评级委员会召开信用等级评审会议决定。 A. 失效 B. 调整 C. 维持 D. 确定 5.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书面的证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包括(abcd )。 A. 明确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B. 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回避制度 C. 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披露机制 D. 制定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 三、判断题 6.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若结构性产品等新产品过于复杂且缺乏必要数据,并预计会对评级的可信性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评级机构不应予以评级。(a) 正确 错误 7.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评级项目组组长应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4年以上。()正确 b 错误 8.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是国内首部由证券评级机

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规划

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规划 我认为职业规划,只是自己人生的一个大概走向的设计,而不能决定自己的人生一定要像规划那样去走。事情往往会事与愿违,不同的时期自我发展都不一样以及社会变迁以及其它的一些客观因素都是不可预测的,主动适应各种变化,及时评估,灵活调整,不断修正、优化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才最是重要的。未来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所以应该在自己的人生路中注重适时的调整自己的规划,走对自己最利的方向才是最好的人生规划。 一、自我评估 “我是谁?” 我现在是一名学会计的大二学生。性格外向,乐观自信;做事情追求最好,不怕失败;自己决定要做的事情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做到最好;喜欢挑战自我。坚信一切事在人为,努力去做了就一定会有所回报的。 “我的优缺点是什么?” 优点:性格开朗,善于表达,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比较善于分析和总结,善于学习、思考;做事情比较认真,讲求效率;注重团队协作。 缺点:对于没充分把握的事,过于谨慎,易错失机会;在公众面前讲话,会显得比较紧张。

“我适合做什么? 自我分析认为我比较自强、好动、喜爱成就感、不太喜欢太多约束的事情,比较适合做一些有点挑战的工作,可以给自己带来成就感的职业。而物流这个专业正是符合我的性格,最主要的是我自己本身对这个专业有着比较浓厚的兴趣和向往。 二、职业机会评估 会计高层次人才前景也不容乐观。注册会计师被认为是会计精英,待遇很高,其实不然。,注册会计师不是那么容易考过,原来5门课,现在是6+X,每年有60万人参加注册考试,而每年通过考试的也就300人,通过率你算一算,这300人平均用4年时间苦战放得正果。第二、学习4年考过还好,考不过的那4年青春也就白费了,注册教材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今天学的知识也许明天就过期了,过期了就是错误的,20-30岁是人生精力最旺盛的时期也是最美好的时期,可是注定绝大多数注册考生会浪费4年时光一事无成。第三、考过注册了,你很乐观,可是强大的工作压力很快就使你乐观不起来,每天工作到半夜,每天审计报表审计数字,你可以看看那些注册会计师,男的多数是秃顶,女的多数是老太婆,待遇的差别也是很大的,多的可能年薪50万,那少的也就3-5万,想想自己的付出和待遇不成比例,只能人前光鲜,人后苦笑。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拟定了22项准则,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这48个准则项目,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出台顺应了两大时代背景: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环境;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准则,现就准则体系的特点及创新之处,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准则体系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执业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又如,为避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理解风险导向审计,过分依赖分析程序,而减少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再如,针对“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不利工作底稿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和保存年限,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二、准则体系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从体系结构看,我们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因对我国几乎不适用而未被纳入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empirenews.page--] 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我们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便把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写入准则正文,但我们会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三、准则体系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最近几年,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市场工具,增大了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而更容易引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加之会计中估计与判断成分的不断增加、审计对象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所有这些变化都迫切要求注册会计师创新审计理念和技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往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把关注点放在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上,而忽略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增大。因为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串通舞弊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那么其内部控制是失效的。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把审计视角扩展到内部控制以外,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介绍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介绍 引言 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22项准则,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第一节执业准则建设的三个阶段 一、制定执业规则阶段(1991—1993) 中注协成立后,非常重视执业规则的建设。从1991年到1993年,先后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等7个执业规则。这些执业规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和专业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准则体系阶段(1994--2003)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经财政部批准同意,中注协自1994年5月开始起草独立审计准则。 到2003年年中,中注协先后制定了6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1个准则序言、1个独立审计基本准则、28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10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5个执业规范指南,此外,还包括3个相关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共计48个项目。 三、完善与提高阶段(2004-) 随着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制定工作转向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与提高准则质量并重。特别是自2005年以来,在财政部领导的部署下,中注协根据变化的审计环境、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修订审计准则。 第二节加快执业准则建设的必要性 第一,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带来巨大审计风险,需要通过完善审计准则加以应对。 随着企业组织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方式日益复杂,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影响日益加深,会计判断和估计日益复杂,一些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的动机和压力日益增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越来越大,需要出台新的准则予以指导。 第二,部分准则项目已不能满足行业要求,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审计准则。 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和审计理念的局限性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不能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国际审计准则质量有了全面改进和提高,需要我们在国际趋同上有新的举措。 国际审计与签证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底及时出台了4个审计风险准则,以此为基础,修改了其他相关准则。如果我国不加快有关准则的制定和修订,不仅部分准则项目将难以满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要,还将拉大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差距。 第四,会计准则加快制定进程,需要独立审计准则同时跟进。 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需要两把尺度,一是会计准则,一是独立审计准则。由于部分独立审计准则与会计准则存在紧密联系,一旦会计准则出现制定、修订和废止的情况,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及时出台或修改。 第三节执业准则体系的构建 一、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特点和局限性 (一)特点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第三个层次为执业规范指南。(见图一)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价协(2002)第015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02)第015号 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难则》、 《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及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行业声誉,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属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自觉遵守。 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附件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以下执业行为难则: 第一条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第四条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第五条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七条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九条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第十条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难则 为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行业声誉,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应信守以下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以高质量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赢得社会和客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的尊重。 第三条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基本原则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 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两层次 (1)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 (2)具体要求:独立;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承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1.独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所谓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 2.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的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 3.公正不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2.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 (四)职业行为 1.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 2.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第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第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四,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邕江大学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是鉴证业务准则的概念性框架,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在该基本准则确定的适用范围中,不包括()。 A.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 B.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C.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D.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2.下列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是()。 A.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 B.产品质量鉴证 C.会计核算系统鉴证 D.验资业务 3.北京市丙公司由原国有企业A公司与其他非国有企业P、Q公司共同组建,A公司在丙公司中占有70%的股权。20×8年初,丙公司经营上出现了较大困难后,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制了丙公司的持续经营报告,并决定在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报告进行鉴证后分发给预期使用者。以下有关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一业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该业务的责任方 B.丙公司管理层应对持续经营报告负责 C.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鉴证对象信息负责 D.丙公司管理层应当对鉴证对象负责 4.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 A.相关性、真实性、可靠性、可理解性 B.相关性、可靠性、中立性、可比性 C.充分性、完整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D.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5.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A.鉴证报告 B.鉴证意见 C.鉴证对象 D.鉴证对象信息 6.执行鉴证业务时,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提出非无保留的结论是不恰当的。 A.责任方施加限制,使注册会计师无法依据所获取的证据将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B.由于所聘专家的专业能力的限制,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重大问题形成适当结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答案

第三章 一、单选题 1-5 ADDBC 6-10 CBCAD 11-15 CCBDA16-20 ABCCD 二、多选题 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D 6.ABCD 7.ABCD 8.BCD 9.ABCD 10.BCD 11.ACD 12.ABD 13.ABCD 14.ABCD 15.AB 16.BCD 17.ABCD 18.ABC 19.BCD 20.AB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对 5.对 6.错 7.错 8.对 9.错10.错11.错12.错13.错 14.错15.对16.对17.对18.错19.对20.对 四、名词解释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参考答案: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技术行为规范,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注册会计师所有执业领域,包括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等。 2、职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参考答案:职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谨慎指职业会计师必须以合理的职业谨慎、胜任能力和勤勉态度从事职业服务,并应始终具有按照既定要求更新职业知识和技能的责任,以确保客户或雇主能够获得基于最新实务、法规和技术发展基础之上的高质量的职业服务。 3、全面质量控制 参考答案: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体现既定目的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并据此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参考答案:职业道德是指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它强调专业人员对公众、同行及客户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的理想道德标准和精神境界。 5、客观原则 参考答案:客观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事实求事,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因个人喜好影响其判断、分析的客观性。 6、或有收费 参考答案:或有收费是指服务报酬的收取不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来计算,而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成果大小或所提供报告的类型来确定。这种收费方式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7、职业行为

易考网-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2016银行从业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潜在利益冲突。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工作人员不让亲戚朋友购买本行的金融产品 B.银行工作人员为行长的父亲提供明显低于其他客户价格的产品 C.银行工作人员目前兼职机构的财务人员来银行办理业务时,该工作人员申请回避,并向管理层说明情况 D.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朋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其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2.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授信尽职,但对贷款申请企业的审核不应该包括( )。 A.了解该企业所处行业情况 B.如该企业申请担保贷款,应当了解担保物的情况 C.了解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 D.必须了解该企业总经理的个人信用卡消费情况 3.下列行为符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是( )。 A.着力推荐对自己的业绩或奖金有利的产品,忽视客户的需求 B.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有利之处 C.不以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提供免责条款 D.在客户提出问题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解答

4.以下不属于银行业从业的基本准则的是( )。 A.诚实信用 B.守法合规 C.专业胜任 D.信息保密 5.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包括( )。 A.银行工作人员 B.信托公司工作人员 C.汽车金融公司工作人员 D.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6.下列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中,不符合“信息保密”准则要求的是( )。 A.将客户资料存放在保险柜 B.在受雇期间,不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C.离职后将原工作单位客户信息向新工作单位领导汇报 D.妥善保管客户交易信息档案 7.某银行部门主管认为其部门一名业务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是该业务人员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则该业务人员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向媒体披露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B.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题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在人员配备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优秀人才大量配置于那些对基金公司业务或收入贡献大的基金。(B) A、正确 B、错误 2、证券业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其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A) A、正确 B、错误 3、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A) A、正确 B、错误、 4、中国证券业协会可独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无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B) A、正确 B、错误 5、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A)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C)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三个工作日 B、五个工作日 C、十个工作日 D、十五个工作日 2、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机构未妥善处理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及时向(D)报告。 A、董事会 B、司法机关 C、所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D、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3、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且每年的培训不少于(B)。 A、20学时 B、15学时 C、10学时 D、5学时 4、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从业人员应通过(C)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划

职业规划书CAREER PLANNING (注册会计师)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一、前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规划的人生是精彩的人生。这个学期通过一个学期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的学习与职业生涯规划实践,了解到职业生涯是一个人一生中所有与职业相联系的行为与活动,以及相关的态度、价值观、愿望等的连续性经历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一生中职业、职位的变迁及工作理想的实现过程。简单说,职业生涯就是一个人终生的工作经历。对每个人而言,职业生命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有效的规划,势必会造成生命和时间的浪费。作为当代大学生,若是带着一脸茫然,踏入这个拥挤的社会怎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使自己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我试着为自己拟定一份职业生涯规划,将自己的未来好好的设计一下。有了目标,才会有动力。 有志不在年高而无志空活百年。转眼我将进入大二,在20岁的年轮边界,驻足观望,电子、网络铺天盖地,知识信息飞速发展,科技浪潮源源不绝,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形形色色人物竞赴出场,不禁感叹,这世界变化好快。不少人都曾经这样问过自己:“人生之路到底该如何去走?”记得一位哲人这样说过:“走好每一步,这就是你的人生。”是啊,人生之路说长也长,因为这是你一生意义的诠释;人生之路说短也短,因为你度过的每一天都是你的人生。每个人都在计划自己的人生,都在实现自己的梦想:梦想是一个百花园,我只是百花园里一根小草,可小草也有一个大理想,哪怕那么卑微 二、自我分析 优点:我的内心世界既热情丰富,又柔软敏感。我热爱艺术色彩重和人情味浓的事物,对人世间的芸芸众生满含深沉的爱和悲悯的心,关心社会,尤其是在与儿童和青少年相处的活动中很有耐心和爱心。我喜欢热闹,与人为善,人际关系广泛而良好,和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仿佛有说不完的话,即使是初识者。我注重个人优势的表现,有唯美倾向,同时很懂得运用自己表达能力,喜欢用文字、声音、色彩等形式来渲染和表达自己创造力和美的感受。 我通常以积极的心态与人交往和合作,善于体察他人的情感反应、思想变化以及其它的细节。关心集体氛围的建设和维系,强调促进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喜欢陷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共149页word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 江苏兴光会计师事务所 JiangSu XingGua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二〇一一年二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21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19]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38项准则和财会[2019]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9]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其中新修订的38项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19]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编者

目录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3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4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4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5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5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5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6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7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7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7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8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8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8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8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8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9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99)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拟定了22项准则,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这48个准则项目,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出台顺应了两大时代背景: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环境;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准则,现就准则体系的特点及创新之处,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准则体系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 执业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

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又如,为避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理解风险导向审计,过分依赖分析程序,而减少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 再如,针对“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不利工作底稿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和保存年限,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准则体系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从体系结构看,我们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

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关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B.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C.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D.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和职务2.下列各情况中,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用房系向某委托单位租用的 B.会计师事务所为某委托单位代记账,同时承揽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C.注册会计师的姐姐,是委托单位的董事 D.注册会计师的父亲,拥有委托单位1000股股票 3.下列各项中,()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执行的。 A.在审计中运用统计抽样方法 B.在计划阶段作控制测试 C.在报告阶段实施分析性复核 D.出具管理建议书 4.按照独立审计准则中外勤准则的有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A.符合性测试的结果 B.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和评价 C.对控制风险的再评价 D.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及审计计划 5.按照独立渖计基本准则中报告准则的要求,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应的影响程度。在以下各种情况下,你认为可能需要指出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的情况是()。 A.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合理变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B.注册会计师意识到,由于自己专业知识的不足,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对某一经济业务 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 C.由于被审计单位在某些关键账户中存在重大的虚假情况,注册会计师建议其进行必要 的调整后,被审计单位按要求进行了调整 D.其他情况 6.关于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B.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都强调了指导、监督和复核 C.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 D.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是每个注册会计师都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 7.下列各条要求中,()不属于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外勤准则的要求。 A.可以运用检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B.将审计过程中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C.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有关商业秘密 D.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初余额等重要事项予以必要的关注 8.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道德规范,出现以下()情况时,鉴证业务的独立性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如与公开发行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可能与审计准则规定的不同。审计准则通常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规定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有责任确保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五条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框架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

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七条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框架,或者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框架。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包括公允列报框架和遵循性框架。 公允列报框架,是指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遵循其规定并包含下列内容之一的财务报告框架: (一)明确或隐含地认可,为了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可能有必要提供除了框架具体要求之外的其他 披露; (二)明确地认可,为了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可能有必要偏离框架的某项要求。 遵循性框架,是指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遵循其规定的财务报告框架,但不包含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中的任何一项内容。 第八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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