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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业扩管理标准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业扩管理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着名企业”的战略总体目标,有效加强公司供电营业标准化管理,全面规范公司业扩工作标准,切实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勉荣、曹重、雷鸣、陈超、唐向前

业扩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业扩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相关业务手续,答复供电方案,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检验,以及装表接电、签订供用电合同、建立客户档案的整个过程管理。

3.2中高压客户: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上的用电客户。

3.3低压客户: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为220/380V的单/三相用电客户。

4总体要求

4.1统一受理,一口对外。市场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完成业扩相关工作。

4.2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优化业扩流程,简化办电手续,加强时限控制,缩短办电周期,让客户尽早尽好地用上电。

4.3公开透明,三不指定。向社会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开放客户受电工程市场,不得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5业扩受理与现场勘查

5.1供电企业应向客户提供营业厅、95598供电服务热线、客户服务网站、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业扩受理方式。

5.2供电企业应对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通知客户补齐,并登记客户已经提供的资料。

5.3供电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当地较大用电项目的信息,主动为客户提供报装前期的专业咨询服务,深入了解并逐步明确用电详细需求,指导客户提交业扩报装完整必备资料,转入正式用电受理。

5.4供电企业应为当地重大用电项目办理业扩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以最快的速度让客户用上电。

5.5供电企业在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尽快与客户沟通确认现场勘查时间,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5.6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客户申请信息,核实供电线路运行情况,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上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位置、供电电压、供电线路、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等。

5.7勘查结果应在勘查工作单上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

5.8对客户现场情况不具备供电条件时,供电企业应向客户做出解释,提出合理的措施或建议,取得客户的理解。

6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

6.1供电方案的确定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的供电条件等因素,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6.2供电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路径、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继电保护、初步的计量和计费方案等内容。

6.3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若不能按期答复供电方案时,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

答复供电方案时间,自受理客户申请用电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4中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遇到情况变化,应主动与客户沟通协商、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答复客户。

7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检验

7.1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2103-2008),规范客户受电工程市场,禁止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禁止“二次许可”等排挤竞争者的行为,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网承揽业务,禁止主辅混业经营。

7.2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在以下时限内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

审核受电工程设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3供电企业应对报装容量在315kVA以上的用电项目的设计文件开展能效评价,倡导客户使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7.4供电企业应积极跟踪重要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帮助客户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7.5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竣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客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组织竣工检验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8业务收费与合同签订

8.1与办理业扩业务有关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

8.2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在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8.3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8.4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由各省公司统一制定。

8.5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低压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可采用背书形式。

8.6从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到合同归档,每个环节都应该有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具体时限由各省公司、供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装表与接电

9.1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9.2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3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予以加封,并由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字(章)。

9.4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下述时限内组织送电。

给客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10资料归档与服务评价

10.1供电企业应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10.2供电企业应在送电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收集、核实和归档。归档的内容包括客户申请、现场勘查记录、答复的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报告、装表接电记录、《供用电合同》等。

10.3供电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档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10.4供电企业应通过95598电话回访、意见卡、专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收集客户对业扩服务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对业扩全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11附则

11.1各省公司、供电企业可根据本标准制订管理细则。

11.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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