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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茅任国务院改革协调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组长

张茅任国务院改革协调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组长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 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 (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 【名称自主申报含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

称自主申报,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的名称。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 【基本制度】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商事主体名称开放查询,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工作。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树立五种意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树立五种意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比较分散,商事登记立法存在“因人(商事主体)而异”的情况,法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都有各自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形成了目前由众多法律、法规、办法、通知等构建的多层次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从多轨并行转向和谐统一。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要求各种商事主体登记统一,而且要求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规定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记的程序、效力、类型等作出一致规定,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以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参考其他商事主体登记规定,制定统一的规范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商事登记法》。 树立大监管意识 传统监管理念亟须转变 “严管”不是对市场主体从重、从快处罚,而是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信用约束,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从事前监管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必须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把市场监管执法与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实施指令性干预,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抬头。比如,设立“企业宁静日”,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厘清部门间监管职责 一是明确监管任务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二是将市场秩序监管纳入“大城市管理”范畴,调动多方力量,实现多方共治,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三是加强部门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真正做到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实行”四单”管理 改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方式,借助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问题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四单”透明化管理,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推动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的整合和关联分析,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改革市场监管执法方式 一是加快监管创新,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二是加强大数据研究应用,最大限度整合信息资源,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构建社会协同共治 一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机制。降低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的门槛,鼓励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二是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建立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治理的有效监督。完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公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积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避免政府履职不到位和企业失信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针对目前各地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理体制存在下改上不改、部门整合不一的现实,探索建立上下联动、有效对接的市场监管体制,确保改革严肃性和稳定性,减轻基层压力。四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市场监管协同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协同工作预案。

商事主体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 拟设立商事主体 名称 广州市区路(街、大道、巷、住所(经营 镇、村)号楼房场所)具体地址 房屋所有权人联系电话 拟设立商事主体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自有物业□租赁□无偿使用□其他(请补充填使用权取得 写) 房屋法定用途□商业□工业□办公□其他(请补充填写) 申请人签署: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 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 写具体内容; .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 清晰准确。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既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对市场经济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实缴出资的监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和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不再适用所有的公司,仅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工商部门是否仍要主动查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实践中,这不仅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衔接问题,更是工商执法人员可能无法规避的监管责任和履

职风险问题。 2、认缴出资的监管 一般性质的公司设立不再进行验资,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做出书面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得到检验的,承诺不兑现的法律责任目前也不明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额认缴出资额,跨大出资时间期限,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现实中,工商登记部门对这些股东也束手无策,只能随其“任性”的认缴。 3、先照后证的监管 先照后证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监管部门及其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一些经营项目好申请,但该项目有没有许可条件,许可如何办理等,经营户就不得而知了。更有甚者,口头承诺办理许可,一出工商部门的门,就忘到九霄云外。这势必要求一些监管部门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引导经营户合法经营。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化改革认识;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大众传媒等载体宣传改革的各项措施及推进步骤,通过上门服务、加强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借助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改革的深层意义,自觉作出合理合法投资。

【调研报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省委书记XX在全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会上强调:“我们在推进改革的实践中,要经常问需于企、问政于民,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省长XXX在省政府全体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涉企服务,积极开展“问诊于企”活动,主动上门服务,以公务人员的辛苦指数换取企业的满意指数。”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和局党组的工作安排,我们在XX、XX两地开展了“问诊于企、问计于民”的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走访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基层市场监管工作的难点与瓶颈,调研掌握企业、工商户等监管服务对象生存发展的痛点与症结。 一、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痛点” 1、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登记窗口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201X年3月份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呈井喷式发展,新设市场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在业的市场主体变更也更趋频繁。在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等业务量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各地登记窗口人员却没有相应增加,致使人均办件量急剧增加。以两市为例,XX市改革以来登记窗口每人每日办件量约为35件/次,月均名称办件量13324件/月。XX市改革以来登记窗口每人每日办件量约为30件/次,月均名称办件量4086件/月。登记业务量与登记窗口人员不足矛盾十分突出,不能全面满足市场主体的登记申请需求。XX等经济发达地区甚至有部分分局因每日业务量太大,不得不采取限号措施。 2、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的建设没有完全到位。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各级政务中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8458446.html,)查询。”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协议、申请书等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8458446.html,)查询。”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8458446.html,)查询。”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8458446.html,)查询。”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原创:总局法规司市场监管半月沙龙10月8日 2014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注册资本改革、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证照合一改革、“先照后证”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具体措施,深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营商环境的大力改善,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市场活力得到了持续释放,企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0024.3万户,较改革前(2014年2月底)净增3894.0万户,增长63.5%。其中,企业共有3133.1万户,较改革前净增1586.9万户,增长102.6%。企业在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中的占比由改革前的25.2%上升为31.3%。分别按2017年底和2013年底的全国人口计算,平均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由改革前的44.6户增加到70.6户,每千人拥有企业由改革前的11.2户增加到21.8户。 市场主体的大量涌现和跨越式增长,对于扩大就业、拉动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反映出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符合大众所期待的效果。但是,我们在看到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和及时的评估,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优质增长,市场主

体“出生难”问题的解决是否意味着它能有效存活,以及市场主体总量是否存在数据沉积等。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和问题,对市场主体发展背后潜藏的风险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出台和改进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提供参考。 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一)全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商事制度系列改革与国家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快速增长。2013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6062.4万户,商事制度改革第五年突破了1亿户。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共计10024.3万户,注册资本(金)313.1万亿。其中:企业3133.1万户,注册资本(金)302.7万亿;个体工商户6685.9万户,注册资本(金)5.6万亿;农民专业合作社205.2万户,注册资本(金)4.8万亿。 全国实有内资企业3077.5万户,注册资本(金)278.3万亿(其中:私营企业 2819.5万户,注册资本(金)186.0万亿);实有外资企业55.6万户,注册资本(金)3.9万亿。 (二)全国市场主体发展特点 1.实有市场主体增速加快。2010年至2013年,各年年末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分别为4627.3万户、5061.8万户、5494.8万户、606 2.4万户,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8.5%、9.4%、8.6%、10.3%。2014年2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仅6130.2万户,2014年3月1日商事制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工作”--“注册许可业务”--“企业登记注册”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登记 设定依据 《物权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 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登记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 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 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 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填写有关登 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 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 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 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 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 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 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 场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 管分局 办理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 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 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 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 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并由本人签名。 (6)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证明。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 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 (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 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 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 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 课程的考试 60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课程的考试60分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 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 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本讲提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至()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A.2018 B.2019 C.2017 D.2020 2. 本讲提到,“()”指在同一个地址(可以做物理分割)设立多个不同公司,主要为满足创客空间的发展要求。 A.一照多址 B.集群登记 C.住宅登记 D.一址多照 二、多选 ( 共 1 小题,总分: 20 分)

1. 本讲提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几方面。 A.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 B.注册资本缴纳方式 C.最低限额缴纳要求 D.对创新创业的保护 三、判断 ( 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本讲提到,改革前《公司法》的要求更加注重维护交易安全。改革后,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注册资本缴纳方式改为股东认缴,数量由股东约定,同时不再要求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验资报告,也不再要求必须有一部分注册资本到位。 正确 错误 2. 本讲提到,目前有34项前置审批事项,除此之外都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再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领取相应的后置许可证。 正确 错误

广州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一)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 (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事务的; (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出具单位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认可方式出具电子文件的; (五)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六)暂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要求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商事主体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登记 第一节住所信息申报 第八条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三)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范本详见附件1。 第十条商事主体申报住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申报住所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共8页】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内容摘要】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市中区商事制度改革情况,xx市长调研商事制度改革时,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一)改革的具体举措,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四是深化并联审批,五是放宽准入条件, (二)改革取得的成效,一是激发市场活力,二是优化产业结构,三是增速提效明显,四是促进就业创业,五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商事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一)部门职责必须厘清, (二)部门认识应该加强, (三)信用监管有待强化, (四)配套机制有待健全,目前,一些部门对商事制度改革重视不够、认识不清、改革共识没有形成,个别部门仍把部门利益摆在首要位置,观望、推诿、不作为现象仍在存在,对商事制度推行造成较大阻力, 三、商事制度改革的思考。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xx 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区工商质监局结合实际,在放宽准入条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商事主体年检备案制、创新管理模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部门协作,经营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宽进严管”方面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此,区工商质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市中区商事制度改革情况XX市长调研商事制度改革时,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袁晓松副市长对落实改革举措作出重要批示,并进行安排。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多次组织全区相关单位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将这项改革作为全局性工作,整合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改革的具体举措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方向,将改革任务细化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两大类,制定了改革工作任务表,细化分工、明确实施时间、定期督查。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市中区“法律七进”活动,通过短信平台、网络平台、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每位经营者知晓年报制度,应报尽报。印发《企业信息公示暂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茂名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文件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 1、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住宿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畜禽养殖、活禽批发零售、家禽屠宰等。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若经法定机关确认为上述情况的,将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如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所填报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内容准确无误、真实、合法、有效。如无法通过填报的信息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知晓对因申报虚假住所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申请人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注:对申请人要求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要求相同。

龙岩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9.29)

龙岩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主要问题 1.社会各界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是部分市场主体风险意识不足。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后,部分市场主体对注册资本及未兑现认缴承诺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随意申报资本规模,造成注册资本虚高的情况,并将出资时间无限期延长,20年、30年出资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长达50年以上。二是企业年报主动性不强。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未按时年报所需承担的后果认识不足,导致自觉进行年报的意识不强。基层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年报公示期内部分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仍依赖工作人员提醒并帮助其年报,极大增加了基层负担。三是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不足。部分银行、社保等机构办理业务时仍要求查验加盖年检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打印企业信息基本情况表等,缺乏主动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的意识,弱化了平台的公示作用。 2.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人力、物力投入大增。随着“五证合一”以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工商部门注册窗口在材料审核、数据录入、档案扫描归档、咨询公示等方面的工作量与日俱增。按照省工商局要求,每1000户企业应按1:1的比例配备注册官和注册官助理,目前我市在册企业

已达3.6万户,按规定全市应配备注册官、注册官助理各36人,各县级局已尽量配齐注册官,但由政府购买服务配备的注册官助理缺口巨大,各县级登记窗口基本未配备注册官助理,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窗口需配备3名注册官助理,但至今未获区政府批准。各登记窗口人员少与工作量大的矛盾突出,全市各县(市、区)登记窗口人员均存在人少事多的现象。同时,电脑、打印机、扫描设备、档案装订设备等硬件设施也需要升级换代,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后办公经费紧张以及档案室库容紧张也都是工商部门当前面临困难。在调研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均反映基层目前需承担工商、食药、质监三个局的监管任务,工作量大、人员紧缺,年报公示等后续改革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3.市场主体申办营业执照随意性变大。因准入的放宽,申办营业执照变得容易许多,有的市场主体为摊薄税率而另行登记,有的为了争取政府对特定行业的补贴(如家庭农场),或纯粹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某个特定项目的招投标要求而设立公司等等,导致大量临时照、欺骗照、一人多照等情况,使用完后便束之高阁,既不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此外,“注册容易开张难”,许多市场主体因资金短缺、融资成本高、生产成本增加、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破产倒闭,但并未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上述现象造成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僵尸户”,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数据统计的准确性,不能全面反映地方经济发展真实现状,影响政府科学决策。

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有效推进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有关业务。申请人自主申报冠以“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或市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予申报】第三条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用规则,属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不予申报。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依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五条) 【依条件申报】第四条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限用规则,属于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依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五条) 【构成要素】第五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二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名称构成】第六条商事主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行政区划】第七条市辖区的名称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名称的行政区划,但不得单独使用。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一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字号构成】第八条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依据: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行业表述】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商事主体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上述地名不视为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且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在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框架内,全面分析梳理证照种类,明确需要精简和合并的证照,加快涉企证照和登记备案整合,最大限度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切实提高审批监管效能,缩短企业开办时间,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2017年10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推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代码成为企业的“身份代码”,实现市场主体“一照(码)走天下”。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

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供销社、兰州海关、兰州铁路监管局、省国税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开放省市县企业名称库,制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和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服务,切实提高企业名称查询、选择、审查的自动化程度,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比对系统以“即查即得”的方式直接提交申请,探索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为申请名称和加强名称保护提供最大便利。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三、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2)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是折衷说。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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