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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

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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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5号)

颁布时间:2008-6-25发文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长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区征地管理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工作应该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各项调研、组织、协调、督办、综合等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物价局、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各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政府财力,本着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制定城市土地征收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和征地资金。各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应当根据市政府决策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条征收土地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纳入全市征收土地计划。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选址项目由市政府于每年一月底前制定征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后,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报国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具体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地申请书;

(二)发改委批准文件;

(三)资金到位证明;

(四)用地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定线图。

征收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七条项目所在区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后,发布冻结土地现状令,公布拟征地调查范围,明确拟征地范围内保持原有地类现状和经营现状,配合勘测定界和征地调查的有关事宜。

项目主办单位协调国土、农业、财政、林业、水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乡(镇)政府对拟征地现场开展勘测定界和征地调查工作。调查认定地类现状,查清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经项目主办单位和土地权利人确认。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勘测定界和征地调查成果向拟被征地的村屯和村民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应明确建设用地项目、征地位置、面积、范围、征地时限及要求。征收土地预告发布前,用地单位属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出让金,待正式缴纳时实行多退少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勘测定界和征地调查成果、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评估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

第八条在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九条市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屯)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它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

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暂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被征收土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黑土资发〔2000〕36号文件执行。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6-8倍执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按照10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总和为16-18倍。

征收连续4年以上,10年以下弃耕地的,按照旱地年产值的2倍支付土地补偿费,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标准相关文件的要求,今后征地中的旱田补偿标准可按两年旱田、一年菜田的平均产值1.79元/平方米执行。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安置倍数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被征收土地上涉及温室、大棚、水井、菜窖等附着物和构筑物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相应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中涉及拆迁农民房屋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相应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类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规定的年产值标准确定。其中花草及特殊树种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冻结土地现状令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一切农业和非农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一律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管理。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从地方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市政府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政策支持和便捷通道。

第四章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

自冻结土地现状令发布之日起,户口在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包括依法新生育的人口)为被安置人员,冻结令发布后其他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为其调剂耕地,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继续进行农业生产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调剂耕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耕地的等级、面积等因素合理调剂,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对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安置,并签订不需安置协议的农户,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的数额为该户应得的全部安置补助费。对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征地而导致无地而办理“农转非”的农民,应当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要制定出台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办法,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第五章征收土地争议处置

第二十三条土地权利人对地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区、乡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报市征收土地领导小组协调,对协调意见仍然不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四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章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征地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不得擅自透露征地信息,或串通他人以获得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栽种青苗、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擅自栽种的青苗、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任何补偿。对因此造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扰乱征地秩序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地单位未经合法程序,私自与村屯和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政府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征地顺利进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时追究对其扰乱征地秩序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或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动用集体所有征地费用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因阻挠或破坏征地,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妨碍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方负责民事赔偿。

第三十条冻结令发布后,单位和个人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责令其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过程中涉及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规定。

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我国的土地征收有如下特点。(1)强制性,(2)行政性,(3)公益性,(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征收有明显进步和完善,但是土地征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对象不一致,部分地方截留征地补偿。(三)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大量占地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四)存在大量的非法占地现象。 对土地征收纠纷的分析和对策? 为防止土地问题的大量出现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机制,征收土地确保农民之请确认、开展百日行动查处违法占地、健全严格征地审查报批程序、制定土地区片最低价等,这些措施使农民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细化,但是并没有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相反在农民土地维权行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决这类问题的靠的是“公检法”,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呈报和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性,对于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数学高考文数二模试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数学高考文数二模试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 单选题 (共 12 题;共 12 分)
1. (1 分) (2016 高三上·北区期中) 如图,集合 A,B 是全集 U 的两个子集,则图中阴影部分可表示为( )
A . ?UA∪(A∩B) B . ?UA∩?UB C . ?UA∪?UB D . ?U(A∪B)∪(A∩B) 2. (1 分) 已知复数 满足 A. B. C. D.
,则 ( )
3. (1 分) (2020 高一下·重庆期末) 已知

,则
A.
B. C.7
第 1 页 共 15 页
()

D . -7 4. (1 分) (2019 高三上·丽水月考) 若“ 实数 的取值范围是( ) A.
”是“
”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则
B.
C.
D. 5.(1 分)(2018 高二上·遵化期中) 一个几何体的三视图及其尺寸,如图所示,则该几何体的侧面积为( )
A . 80 B . 40 C . 48 D . 96
6. (1 分) 设变量 满足约束条件 A . 14 B . 11 C . 12
,则目标函数
第 2 页 共 15 页
的最大值为( )

D . 10
7. (1 分) (2020·晋城模拟) 已知
,则
()
是定义在 上的奇函数,当
时,
,若
A . -1
B.0
C . -2
D.1
8. (1 分) 设 an=(n+1)2 , bn=n2﹣n(n∈N*),则下列命题中不正确的是( )
A . {an+1﹣an}是等差数列
B . {bn+1﹣bn}是等差数列
C . {an﹣bn}是等差数列
D . {an+bn}是等差数列
9. (1 分) (2017 高一上·邢台期末) 如图所示的程序框图,运行程序后,输出的结果等于( )
A.6 B.5 C.4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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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听取意见”只是流于形式。即使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也是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决定权始终在行政机关手中。 4、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关于争议解决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虽然均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现在我国绝大部分省(市)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而且这种由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一方面,由于批准征地及裁决征地争议是同一级政府(机构),难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争议裁决的旷日持久战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错位。最后,没有将司法救济这一方式引入,在某些程度上否定了司法的最终裁决权,轻视司法权威。 第二、公共利益模糊 在征地的过程中必然遇到以下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法律规定上看,何谓“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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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税收征管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7-26 【实施时间】201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原《》(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告 (第18号)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

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指定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19-2020学年高一下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D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19-2020学年高一下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D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单选题 (共17题;共56分) 1. (4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总人口已达13.39亿(不包括港、澳、台),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年平均增长0.57%。据此完成下题。 目前我国面临的主要人口问题是() A . 人口自然增长率低 B . 人口素质不断下降 C . 人口基数大 D . 人口流动性小 2. (2分) (2017高一下·保定月考) 城市化率的高低表明农村劳动人口转移了多少。如果城市化率高,说明农村转移人口多,人口红利实现也多;反之,说明人口红利尚未实现或未充分实现。读下图,回答下列各题。 (1) 下列国家中,人口红利潜力最大的是() A . 越南 B . 菲律宾

C . 印度尼西亚 D . 马来西亚 (2) 对图中国家城市化发展表述,正确的是() A . 菲律宾处于城市化初期阶段 B . 印度尼西亚城市环境恶化 C . 马来西亚处于逆城市化阶段 D . 泰国城市中心出现空洞化 3. (2分) (2019高一下·武威月考)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化水平的标志是() A . 城市的数量 B . 城市人口数量 C . 城市的规模 D . 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4. (2分) (2017高一下·浙江月考) 下图为“2014年四省市城镇人口占全国城镇人口的比重与GDP占全国GDP比重的关系图”,读图,完成下列各题。

(1) 四省市中“滞后城市化”现象相对最明显的是() A . 四川 B . 云南 C . 上海 D . 浙江 (2) 下列有关四省市的比较,说法正确的是() A . 上海市的GDP最高 B . 四川城镇化水平最高 C . 云南的城镇人口最少 D . 浙江GDP是云南的两倍 5. (2分)泰国的平原地区、阿根廷的潘帕斯草原、美国的中部平原、澳大利亚的墨累——达令盆地四地的农业地域类型分别是() A . 季风水田农业、混合农业、大牧场放牧业、商品谷物农业 B . 季风水田农业、商品谷物农业、混合农业、大牧场放牧业 C . 商品谷物农业、混合农业、大牧场放牧业、季风水田农业 D . 季风水田农业、大牧场放牧业、商品谷物农业、混合农业 6. (6分) (2018高一下·石家庄期末) 下图示意世界某区域主要农业地域类型分布,据此完成下列问题。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淮阴师范文通学院题目 姓名 学号 院(系) 专业、年级 指导老师 二零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1)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1)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 (1)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 (一)完全补偿原则 (1) (二)不完全补偿原则 (2) (三)公平补偿原则 (2)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 1、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 (2)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2) 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3)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欠完善 (3) 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健全 (4)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4) 1、尽可能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4) 2、大力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4) 3、灵活运用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4) 4、严格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4) 5、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 四、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及其解决 (5) (一)引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成因 (5) 1、法律方面的问题 (5) 2、社会方面的问题 (5) (二)土地补偿纠纷的解决 (6) 1、加强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 (6) 2、完善公共利益的制度保障 (6) 3、规范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 (6) 4、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集团 (6) 主要参考文献 (6)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或商业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是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补偿款难以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非但没有充分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成果,反而成了利益的受损者,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被迫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五游民”困境。为此,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征收补偿制度,特别是要以被征收农民需要安置的实际生产和生活成本老确定补偿标准,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缩小贫富差距,以保障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适应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 1、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2、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3、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保护盒社会稳定,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一方面,该原则变相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政府过度征地,权力的寻租。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一)完全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完全补偿原则是个人权利本位的所有权绝对理念下产生的。它要求政府必须补偿土地权利人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损失。这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完全补偿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充分尊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政府的滥征地。但是完全补偿原则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极端的个人主义,往往使得为顾个人土地所有权二不惜毁损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不断发生。于是完全补偿原则在社会本位理念崛起后,日趋式微,逐渐被不完全补偿原则所替代。 (二)不完全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不完全补偿补偿原则是在社会土地所有权理念下产生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土地所有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征收,并且征收时不必完全补偿,而仅需给予不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要求政府权衡公益的需求,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适当给予补偿。 不完全补偿原则旨在缓和极端个人主义,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公益,推动社会整体福利建设,但是其本身犹如双刃剑,该原则极易抹杀私人土地所有权,刺激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交易和开发过程中一个特有的税种,是目前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难点也是征管重点。说是难点,是因为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涉及收入、成本的确认、归属和分配,而且又是一门跨业类、跨学科的税种,清算审核人员不但需要掌握精湛的税收专业知识,还要对房地产开发流程、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预决算等等有着深入的了解。正因如此,其可挖掘的税收潜力大,执法风险多。说是重点,是因为目前土地增值税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表现在收入规模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不断扩大,税占比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关系到其他税种的征管和结算,其引领地位无可替代。可以说,其征管好坏左右一个县局全年收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和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长治久安。目前,××县现有挂牌注册的房地产企业近70余家,正在开发的项目32家。全局每年仅能完成2-3家审核,清算审核任务异常繁重。土地增值税管理水深鱼大,应当引起税务系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一、当前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要求高,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才少。清算审核工作是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要求专业技能特别高,一般干部消化吃透审核资料都很难。2015年县局摸底确定符合条件的仅有8人,其中还有5人属中层正职。人手不够,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按照每年清算审核2--3家左右的进度,现有项目税务部门起码要安排10余年的时间来消化。至于清算错未错过最佳征期,审核质量过不过关,符不符合税法要求则更难说。这种人才稀缺的情况因为长时间的忽视,短期内难以改变。 (二)会计基础不实,大部分企业核算并不规范。良好的财务管理和真实可靠的会计核算是账面清算审核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由不记账到普遍记账,但内控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健全、账面核算规范清晰的不多,税收规则意识普遍欠缺。即使通过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或者通过电子财务管理系统记账的企业也是如此。预收款项不及时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验收或投入使用不及时结转成本,大量大额的现金收付见怪不怪,资金往来不通过银行,白条入账随意任性,工程决算验收缺乏审计监督不一而足。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融资和民间借贷,基本上不走账面。公司也往往因项目运作,应景而生;因项目完成,僵冻灭失,其建账动机和基础可想而知。当前,税务机关判断账证健全与否虽有法律层面的支撑,但细节方面却缺乏具体的判定划分标准。从而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把握,容易引起税收争议。一线税务机关往往在面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风险压力之下只好选择妥协或放弃。 (三)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财务作假屡见不鲜。房地产企业财务作假可操作的空间和手段很多,一直诟病。其中又以虚增成本为甚。通过可靠的数学求导论证,虚增成本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可以导致最高至12倍的利润操作空间。再加上因为成本虚增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断崖式减少,丰厚的回报足以引起不法开发商铤而走险。如某置业有限公司,主体工程账面单位造价体现为1268元/㎡,而实际建造价格为968元/㎡,仅此一项,7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虚构成本就达2100多万。其被发现全属偶然,因为时任县领导插手该项目,被省纪检机关查处,事后经我局通过有关渠道调取办案机关相关证据才得以查明。还有一家企业,本只有400多万的土石方工程,账面反映却达到900多万,发票、合同、付款都看似真实,没有漏洞。但因为内部纠纷,其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最后不得不承认财务作假并有两套账这一事实。虽然作假盛行,但是被发现的概率低,大部分作假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在审核时往往因证据不足,税务机关只能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即使认定逃税行为,但也达不到逃税犯罪的比例只好作罢,何况开发商出凡的社会能量。因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38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 来源: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人:济南市政府发布时间:2010-07-15 政府令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

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二)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市(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支付部门(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拨付的时间和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告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确需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

佳木斯及高新区简介

佳木斯高新区情况简介 (一)佳木斯简介 佳木斯市是一座依江而建的美丽城市,地处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汇流而成的三江平原腹地,是祖国最早迎接太阳升起的地方,被誉为“华夏东极”。现辖五县、四区,全市幅员3.27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内面积1875平方千米,总人口259.7万,其中市内人口86万。 201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25.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2%。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93.4亿元,同比增长35.5%;工业增加值94.4亿元,同比增长26.1%,增幅排在全省第四位。 2011年,全市开工千万元以上产业项目340项,亿元以上项目70项,分别比上年增长126.7%、150%;完成投资140亿元,同比增长37.3%。开工建设了常发佳联收获机械等装备制造业项目48个;中储粮油脂公司20万吨大豆仓储加工等农产品深加工项目71个;北方水泥公司4500吨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等资源优势项目42个。升级改造了在线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线等新材料项目35个;多多药业克林霉素、葵花药业异地新建等生物产业项目8个。全市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70户,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26%。产业园区建设初具规模,其中市高新区农业装备园、富锦绿色食品园被列为省市共建园区,为项目落地,增强发展后劲奠定了基础

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已达到16家,省创新型企业15家,高新技术产值达162.91亿元,同比增长40.3%。建成了国家级防爆电机工程中心及多家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1、佳木斯区域优势 解放战争时期,这里成为巩固的东北大后方,被誉为“东北小延安”。经过60余年的开发建设,昔日的“北大荒”已经成为世所瞩目、生机勃勃的“北大仓”。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置身这片土地,您会感受到佳木斯独有的城市特色(六大特色): 大界江独具一格,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三大江河流经佳木斯,国境(界江)线总长382公里,与俄罗斯的哈巴罗夫斯克隔江相望。三江汇流的三江口江水黑黄两色,界限分明,数十里而不混,蔚为奇观。 大平原一望无际,三江平原是世界上仅有的三大黑土平原之一,被公认为中国乃至全世界土壤最肥沃的黑土区,黑土有机质含量大约是黄土的十倍,是肥力最高、最适宜农耕的土地。大平原上的万亩大地块闻名于世,每到收获时节,麦海翻金、稻花飘香,景色怡人。 大湿地闻名世界,三江湿地是世界上仅存的三大黑土湿地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沼泽湿地。大自然用其神来之笔绘就了北方水乡泽国的秀美风光,这里有各种沼泽植物600多种,水禽候鸟120多种,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

最新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的完善

湖北大学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 姓名洪若永学号 2011221112610060 专业年级 2011级工程管理 指导教师姜虹职称副教授 2014年 9 月 25 日

【摘要】 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土地征收这项制度却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在社会矛盾中表现突出,并愈演愈烈,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立法;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法律责任 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土地征收制度概念及其完善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同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1]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将两者混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条例》在2004年都进行了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可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而《土地管理法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此可见,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条例》,当时我国土地被征用以后,其所有权归国家,土地权属发生了变化,这违背了征用“原物未灭失就应当返还,不转移所有权”的初衷,使得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就不那么明显了。[2] (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意义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影响角度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近几年由于土地征收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影响。因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12年11月20日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作者:鲍晓峰张松波张泽煜胡忠钦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含义,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四个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相对来说,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之长,总结其可借鉴之处,充分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我们完善和推进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土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资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土地为根基。要建设,首先就需要土地,尤其是在巨大的地震灾害中恢复重建,在汶川地震中,绵阳市受灾严重,灾后重建的工作从震后一直进行着,灾区的土地征收关系到重建的进度,所以对地震受灾区的土地征收有着急迫性。在汶川地震后,百废待兴,为了加快建设受灾区新家园,国家对其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专用的制度,体现了受灾区土地征收在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二、土地征收的含义 2.1、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2、土地征收的作用 土地征收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工作,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美国存在着与我国土地征收类似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制度,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权主要分为联邦、州、县三级。美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财产法》、《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等。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财产征收权做出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收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美国各州的宪法也都对征收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美国土地征收的基本条件

在美国,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正当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目的。 (一)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各州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在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手续安排上,各个州的差异很大。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土地征收行为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步骤:一是预先通告;二是政府方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方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土地。除非土地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价金数额;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二)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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