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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教师中心稿)

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教师中心稿)
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教师中心稿)

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教师中心稿)

○余言

这一则材料是偶然读到的:

“有个欧洲笑话,问:‘一条船上有75头牛,32只羊,那么船长是几岁?’专家断言,如果有中小学生做出答案,就说明学校把学生教笨了。据悉,用这道‘题’测试我国沿海某市中小学生,结果做出答案的竟高达92%,因为学生相信老师给的题目都是能做的。”

初读时,我的直接反应是天方夜谭,竟有92%的中小学生能做出答案,简直太夸张了,我并不相信这则材料的真实性,以为是作者为支撑自己的观点而有意捏造的“论据”。但我又很感兴趣。我决定测试一下我的儿子。我儿子在县城的重点小学上四年级,是老师们公认的优秀学生,我也常常以他为荣。

某天吃午饭时,气氛很融洽,我兴致勃勃而又认真地把题目向儿子说了,并要求他解答。儿子迟疑了一下(或许已发现题目中的荒谬之处),但最终还是告诉我,船长有107岁。那一瞬,我感觉到眼前一黑,脑袋“轰”地一响。这是我的儿子吗?!这就是我的三岁时就能说出“爸爸,你看月亮长胖了”的精彩句子的儿子吗?!这就是我的那个众人交口称赞的聪明

伶俐学习优秀的儿子吗?!我惊呆了!我不得不深入地思考:这究竟是儿子的过错还是现今教育方式的过错?孩子们为什么读到了四年级,却连最基本的思维常识、思考能力都不具备?我震惊了!我要喊出我的悲愤与希望——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

我一直认为,教育是为了让孩子们变得聪明,而不是让孩子们变得愚蠢。可事实却让我感到阵阵尴尬。今天,抨击教学方法、教育制度仿佛已经成为时尚,作为老师的我也曾经为此而感到愤愤不平,但当自己对当代中国教育的历史和现状了解并思考之后,我实在无法为自己从事的事业找到多少推卸责任的理由。翻开《教育学》,只见“学生”一节中提到了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青少年儿童)享有的合法权利规定如下:

一、生存的权利;

二、受教育的权利;

三、受尊重的权利;

四、安全的权利。

我认为,还得加上一条:思考的权利。

学生失去思考的权利,由来已久。过去,老师教学的目的是把知识“教会”学生,而忘了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忘了要让学生“学会”,自然更没想到学习是每一个人终身都要从事

的事业,老师教学的真正目的是要指导学生“会学”,老师要为学生的终身负责。以语文教学为例,先是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一直盛行的所谓“五大块教学法”,即无论什么文章,什么文体的教学,均强行分割为五大块:作者介绍、时代背景、段落大意、中心思想、写作特点。老师教学时,就按此分割一一道来;学生听课时,就将此五大块一一抄下;考试时,再将此五大块认真背背——结果是,学生从小学到高中,虽然学过十二年语文,读过二十多册语文课本,仍然是一无所知,甚至连最起码的逻辑思维能力都不具备。说起话来,颠三倒四,思维紊乱;提笔作文,思想幼稚,病句连篇。记叙文吗?一句搀扶摔倒的老奶奶的谎话,可以从小学一直说到高中毕业。仿佛学生增长的只有身体,大脑并不随着多添几个细胞。议论文更是惨不忍睹,今天写要珍惜时间,明天写失败是成功之母,后天写随地吐痰的危害。字数要求好办,不是有老师教吗,“字数不够例子凑”。例子就更简单了,惜时有鲁迅,失败乃成功之母有爱迪生,随地吐痰者遍街都是。然后是老师越教越蠢,学生越学越笨。一篇优美感人的文章,一开始可能是赵谦翔老师所说的“学生自读要流泪,老师一讲就瞌睡”,后来就成了“学生自读想瞌睡,老师未讲已熟睡”。

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直至走进新世纪,教学方法自然是大为改观了;加上又有现代技术、现代媒体的介入,一时间,

教学改革真可谓搞得热热闹闹,轰轰烈烈。可是,我们忘记了两点:

一、讲惯了的老师们是很难收住口的。讲台,讲台,不讲,老师可怎么立足于讲台之上啊?

二、中国的传统是“师道尊严”。加之“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那么,对于那些“烤焦”了的学生来说,老师的话谁敢不听,老师的观点谁敢置疑?

有了老师的“讲课”,有了学生对老师的“敬畏”乃至迷信,欲使学生独立思考,难矣!毕竟,思考的权利不在学生手中,而被老师攥在手里!

如何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我认为,首先要提倡启发,反对注入(注:《教育学》上的提法是“提倡启发式,反对注入式”),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思考,肯思考,会思考。说到启发,凡当老师的,几乎没有谁不认可。可是,教育界恰恰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启发是一种伟大的教育思想,而不是或不仅仅是一种教学的方式。启发是必须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教育教学的思想过程中的,课堂上表演式的一问一答已经远远地偏离了“启发”深刻的本质。“启发”绝对不等于“启发式”(同样,“注入”也是一种落后的教育思想,而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式或教学模式)!理解达不到这个高度的老师,最优秀

者充其量是个演技较高的演员,糟糕者则可能是一个愚蠢而又专制的暴君。

通过对我儿子以及他的同学的学习情况的观察、了解,我又有了新的发现。第一,孩子们每天的家庭作业是做大量的、基本雷同的数学题,然后抄写大篇大篇的生字,再就是写一些根本不符合儿童的思维特点、心理特点的、孩子们根本不感兴趣的所谓作文——儿童的心理特点是好奇,思维特点是富于想象(注:我儿子在我的鼓励下写了一篇《小浣熊减肥》,参加全国作文研究中心、《小学生作文选刊》编辑部、文心出版社联合举办的“全国小学生想象作文大赛”,刚获了三等奖,这样的作文就很符合孩子的特点)。第二,孩子们在测验中偶尔考分偏低,必将召致老师严厉的批评。第三,老师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不是关心帮助,而是巴不得这个“差生”不要在自己的班上。于是,孩子们自然没有太多的精力去思考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而“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这句话大可理解为“分,分,分,老师的命根”。老师之不爱“差生”,就是因为“差生”会给老师的教学平均分拉后腿,从而使老师名利受损啊(当然,老师也会觉得自己很冤,因为社会对老师的评价体系、评价方式本来就是重“分”不重“人”)!这就出现了一种异化,老师把“差生”留下单独辅导,不再是怀着一种圣洁的使命,不再是一种真诚的行为,而是为了老师的面子,老

师的利益!学生被留下单独辅导,也不会再感动于老师对自己的“关爱”,而已经异化成了一种因学习成绩不好而带给自己的耻辱和不得不的屈服。既如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高压”就成了最受老师欢迎的手段,因为“压服”的效力远远超过了“说服”。由于教学上的“注入”以及思想工作(教育)上的“注入”,导致了学生不得不的服从,而服从惯了的学生早已忘记了怎么用自己的大脑来进行思考,甚至已经忘了大脑是用来思考的工具。

其次,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我认为关键点是建立在一个“爱”字的基础之上。爱学生,会爱学生,这需要我们真诚地学习方可达到。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埃里希·弗洛姆认为,爱不是个人偶然地体验并陶醉的纯粹的快感,而是一门伟大的艺术,一门要靠知识和努力才能学会的艺术。帕拉塞萨斯也说:“什么都不知道的人也就什么都不爱……对事物本质知道得越多,也就越懂爱……”在教育教学中,我感觉“爱”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就是“不怪学生”、能时时欣赏学生,即能以宽容的胸怀面对学生提出的任何观点——甚至错误的观点。简单说,爱即宽容。我们知道,班上的“问题学生”、“捣蛋分子”是最令老师头痛之讨厌之的,但他们又往往是一些思维敏锐、情感细腻、富有个性的学生。这些学生常能口出妙语、脑出妙思,创造的火花不时迸射。遗憾的是他们的这一切总引不

起老师的重视,甚至被老师一棍子打死。久而久之,谁还敢再独立思考,谁还能再独立思考!所以,我认为,如果老师们能做到真爱学生,自然会宽容学生,从而不论面对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何种问题,都先作自我反思,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教育教学方式或方法,做到像叶圣陶先生所说的那样,“为教师者只须多动脑筋,经常为当前之学生设想,必能自致善法,予学生以切实之助益”、“最终目的为:自能读书,不待老师讲;自能作文,不待老师改”,从而使学生终身受益。要顺便一提的是,宽容学生绝不是“纵容学生”,此理人人皆知,不必多辨。总之,只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垦出一片适合学生思考的土壤,学生方得自由地思考,也才会自由地、独立地思考。

庸医杀人,庸师也杀人。庸医杀的是病人的生命,庸师杀的是学生的灵魂。为了我的儿子,为了像我的儿子一样活泼可爱的全体学生,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我要声嘶力竭地呼吁:请把思考的权利还给学生!

2001-12-29初稿

2002-05-19二稿

2002-05-22三稿

主要参考文献:埃里希·弗洛姆《爱的艺术》;让·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

自主作文

树立“以学为主”新观念 构建“自主作文”新模式 ——“以学为主”教改课题总结 阳信县教研室张洪星洋湖中学黄俊伟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作文教学处于"教师难教,学生难写,高耗低效"的被动局面。教师难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学生难于无材料可写,教师难于有效的写作指导,学生难于思维过程的快速有序展开,教师难于学生能力培养,学生难于写作习惯的养成。针对这种被动局面,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反思,要给作文教学注入应有的活力,就要进行教学改革。 我校自主作文课改组在县教研室张洪星老师的指导帮助下,在快速作文教学改革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认真领会"以学为主"新观念,努力探讨"自主"、"合作"、"探究"教学理念在作文教学中运用的途径,确立了"能力来自于训练,材料来源于生活,方法来自于课文"的教学策略。 二、实施方案 新课标提出:“作文教学要为学生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空间,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鉴于此“自主作文”要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地位,使其参与整个教学过程,

建构立体开放的课堂教学模式。我们的作文教学主要有三种课型,即双课型自主探究课、双课型"魔鬼"训练课、单课型放胆文写作课。 (一)双课型自主探究课 该课型100分钟内完成命题、构思、写作、交流评改过程。 1、学生参与命题过程。 这一过程改变过去由教师单一命题,学生不会做、不能做也得做的被动局面,把作文命题的权利还给学生,这样学生更容易贴近自己实际生活,使之有话可说。有一次读写训练课,我让学生阅读的材料是《艰辛的历程》并结合文章内容联系自己的实际,写一写自己的母亲。有一名性格孤僻的男生,不去认真作文,而是低声的唱小调。我没有批评他,而是先观察他的表情,可以看出他的眼神之中含着悲伤和无耐,我突然想起这个学生的母亲已去世了,他根本得不到母爱,我为自己课前没有考虑细致而感到自责,便告诉同学们可以写其他的家人、同学或老师,该生写了自己的奶奶,文章感情真挚其中有一句话让我记忆犹新:"我虽然得不到妈妈的爱,但是我觉得自己很幸福,因为我有一个比妈妈还疼爱我关心我的奶奶。"这篇文章内容充实,感情真挚且别具一格,被评为优秀作文。可见把命题选材的权利还给学生,是多么重要。 正如新课标所倡导的"提倡学生自主拟题少写命题作文"。作文训练一般给学生提供写作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学生自由选择文体,自主选择材料,自主命题。这样才能写出有个性的文章,才能够把个人的风采展现出来。

把课堂还给学生

把课堂还给学生 高密市第二实验小学高爱玲 近几年来,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产生了令人担忧的现象,那就是在一些教师的课堂教学中,刻意追求教学手段的新奇和花样的不断翻新,结果课上学生热热闹闹,课下难见实效。您看—— 一、案例描述 聪明伶俐的小虎,您一看就不会相信他“笨”。那为啥一见“单词记忆”这样的任务就头痛呢? 常跟小虎在一起的小龙,是小虎的老师,常常在一起做作业;您在说小龙比小虎聪明吗?结论别下得太急,因为,小虎也是小龙的老师呀:小龙对语法知识“一塌糊涂”,但小虎无论老师课堂精讲是还是看书自学,哪怕是同学课堂举两个对比例子,都就一眼看“明”了。 同样,玉宇对语音知识感到模糊,而皎皎又对一些意思相近的英语知识,总是感到模模糊糊、难以区分。 小竹同学由于说话怯场,常引得同学们的讥笑,在一些小组的活动中,经常拖后腿,招来组员的不满和责备,这令小竹很自鄙,渐渐他在英语课上不愿开口,即使英语老师让他发言,他也由于紧张不能顺利表达自己的想法。面队教师失望的表情和叹息声,小竹感到自暴自弃。 二、反思 如果用原来的教法上课,这几位小朋友就由于各种原因,而对英语学习失去信心,班级内大约有近20%左右的学生近似于他们,随着学习内容的增多和学习难度的加大,这一比率会越来越高,甚至部分学生还会出现厌学情绪。使得英语教学中,两极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效益的提高。目前许多小学普遍存在班级学生过多的现象。考虑到教学进度,教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一般很难顾及学习困难生;而英语基础好的学生则受到教师的青睐,获得语言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多。英语学习困难的学生自制力一般都比较差,加之教师的忽视,导致他们的注意力游离于课堂之外,甚至产生自暴自欺的情绪。在公开课中,不少教师为了不影响授课效果,不愿意给英语学习困难生表现的机会,在平时这些学生似乎也的不到表现的机会,得到语言实践的机会越少,则语言运用能力越差,形成恶性循环年,在之后的英语学习学习中,这些学生不愿开口学英语,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更是一落千丈。这与我们追求的高效课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教师应该应尊重和关注每个学生的发展,对英语学习困难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关爱。教师要从培养学生积极的情感态度入手真诚的关心尊重他们,在课堂中多给他们展示自己的机会,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赏识,让他们或得学习的自信心与成就感。教师也充分利用部分英语基础较好的学生,让他们在班级的英语学习中,起到带头作用,达到以优促差,使差转优。 针对这一现状,我校教师认真反思,解剖名师课堂,亲历杜郎口中学体验、感受,捕捉到了杜郎口课堂教学新模式,真正地把课堂还给了学生。 三、实施对策 1、布置教室,学习杜郎口 我们的教室中,课桌一般也分组集中排列,以便使学生对面而坐;教室四壁我们是根据自己的有利条件,设置上各种彩面,并在彩面上设上日常(游戏/谜语/名人言/成语/歇后语)英语对话,彩面上有名人像、彩图……教室的这种布置方式,既可让英语教学“材”源茂盛,又有利于杜郎口教学模式中“预习交流”、“分组合作”、以及小组内“兵教兵”“兵

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还给学生自主阅读的权力

还给学生自主阅读的权力 《新课标》强调了语文教学的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积极倡导自主学习、主动探究,全面提高语文素养。语文的人文性决定了语言文字中蕴涵的思想感情需要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感染,让学生慢慢感受、领悟;语文教学的工具性则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以读说为主线,组织各项训练活动。因此,真正的阅读教学是要确立学生的自主学习的地位,培养自主探究的精神,引导学生自己说出自己内心的感受,说出自己精辟的意见,说出自己独特的见解。这样,既能发挥学生的潜能,锻造学生的人格,又能发展学生独特的语言思维能力和语言感受能力。笔者就近年来自己的教学实践谈谈实施阅读教学的一些策略。 一、创设情境,为学生搭建自主阅读的平台 学生是阅读教学的主体,教学中应以促进学生自能学习、自主发展为宗旨, 以大语文观为指导,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求。在教学中,我注意让学生自主选择 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学习伙伴,让学生愉快地学习。 1、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 学生知识水平和兴趣爱好不同,对文本内容的喜好程度也不同,让学生选择 自己喜欢的那部分内容进行重点阅读,将会充分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情感。例如, 教学《田园诗情》一文,有的学生喜欢“水之国—河流纵横交错的荷兰”,有的喜 欢“花之国—遍地郁金香芳香四溢的荷兰”,还有的喜欢“牧场之国—成群的骏马 自由驰骋的荷兰”,学生喜欢哪一种荷兰,就让他先学习这一部分内容。学生对 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内容,读得有情有感,说得有根有据,学得有滋有味,收到 了理想的阅读效果。其他课文如《小镇的早晨》、《黄山奇松》等文的教学,也 可以让学生自主选择学习的内容。 2、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在阅读中,学生读到动情处,有的喜欢大声朗读,有的喜欢静静思考,有的 喜欢提起画笔,也有的喜欢带着自己的感受演一演,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鼓励 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来理解和感悟课文。例如教学《三袋 麦子》一文,教师问:小猪、小牛、小猴的做法你最赞成谁的?为什么?如果是 你,会怎样做?小朋友们可以用自己喜欢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课堂气氛顿时 活跃起来:有大声朗读体会的,有无声默读思考的,有三、五人一小组议论纷纷 的,有翻资料验证的,也有向老师询问答案的。体现了学生学习方式的自主性、 多样性。教师从中相机指导、点拨、评述。 3、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学习伙伴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谈谈你对教师的感受 教师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

小学生作文评价之我见

小学生作文评价之我见 延平区樟湖中心小学张晓艳 作文评价是对一篇文章优缺点所作的分析、指点和改进说明,是指导学生进行写作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作文水平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学生了解自己习作效果和教师获得作文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的一个主要渠道。那么,我们应怎样评价孩子的作文呢? 一、作文的评价要因人而异,以鼓励为主。教师在评价、批改学生的作文时既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作文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又要注重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争对不同程度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有的学生作文必须“求精”,而对另一些学生的作文“求通”就行了,千万不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一刀切”。教师批改作文时要把严格要求与提高学生作文的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用发展的眼光和战略的眼光对学生作文进行公正的评价。我们在批改作文时要学会用放大镜去发现学生在作文中取得的成绩,而不是用显微镜去寻找他们在作文中存在的不足,要努力去发现学生在作文中的进步,恰当地指出他们在作文中存在的不足,循序渐进的去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作文能力。教师在批改作文时要坚持鼓励为主的原则,在阅读学生习作时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尊重,不要吝啬自己的赞美之词,在评价孩子的习作时多一些欣赏和赞美,让孩子产生对教师的信赖和亲近,使他们打开自己内心世界的大门,让内心的真情实感流露出来,让刚刚尝试用笔表达的孩子们在教师不经意的一句赞美中,点燃对语文对文学的兴趣,揭开作文的神秘面纱,消除他们对作文的恐惧心理和望而生畏的想法,让学生觉得作文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从而对写作产生浓厚的兴趣。 二、我们在评价作文时要学会“蹲下身子看孩子”。我们评价作文时要学会用一双孩子的眼睛,用欣赏的眼光去看待小学生作文。一个教师对孩子习作的赏识,绝对不是表示他的水平低,缺乏鉴赏能力,而恰恰显出了教师的教育智慧。因此,只要孩子们能把自己想写的事写下来,就应受到表扬,只要孩子们写的文章能让人看懂了,让人明白他想要表达什么意思,就是一篇好文章。我们不能要求孩子们的习作篇篇都是美文,要有深刻的立意、华丽的辞藻、完美的布局、呼应的首尾。如果我们只是一味要求习作的完美,最终的结果可能让孩子不敢写或是助长了文章的浮夸之风。 纵观古今,那些让人千古传诵的美文:从“氓之嗤嗤,抱布易丝”到“鹅、鹅、鹅,曲项向天歌”“院子里有两棵树,一棵是枣树,另一可也是枣树”……没有浮躁之词,语言都是朴实纯洁的,让人觉得真实,越读越有味道。只有这样的文章,才是有生命力的。 三、尽量把修改作文的权利还给学生。教师要把作文的评价与批改和其它作文教学环节紧密地结合起来。我们在作文教学实践中既要培养学生学会写作文的能力,又要培养学生自己修改作文的能力;既要教给学生写好作文的技能、技巧,同时也要教给学生修改作文的方式、方法。叶圣陶老先生说过:“修改文章的权利首先应属于作者本人。”我们除了要重视学生作文的指导和批改外,不要忽视了指导学生自己修改作文这一重要环节。我们要认真上好作文讲评课,让学生在讲评课上注意倾听老师和同学们对作文优缺点的评价,仔细阅读自己的习作,全面理解教师批改的意图,找出自己习作中存在的不足,然后再对自己的习作认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

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律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权力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总的来说,在《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很多的法律文献中,都有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一,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 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 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很多明确规定,由于很多玉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重复,所以在教育法中着重讲变化的地方。 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权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选择的权利精选作文

选择的权利精选作文 选择的权利 假如这个世界上某种动物只剩下一只,他会在自己的巢穴中孤单终老,还是不情愿的在动物园里繁衍后代。 大多数人的选择是后者,因为在这个情况下,选择的权利不在我们手中,而是在社会与舆论手中,若是选择孤单终老,就是对于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对于世界的不负责任。 我们终究是想走上被设计好的通往王座之路,还是走向通往血与暗的荆棘深渊? 我怎么会知道答案。我只明白:选择的权利在自己手中,无论是科研亦或是教师。存在即合理,选择即合理。大言不惭叫嚣着责任与科研的人士,没有选择的权利。 人生也许也是如此:无论是谁在阻拦,谁在拦路,他们都没有为你选择的权利。只要坚持做自己,一切都会随着选择的结果烟消云散。这可能就是所谓的潇洒吧! 无论是琨鹏亦或是蜩,万物皆不逍遥。无己无功无名之人,忘却阻拦与困苦之人,敢于逆天而行做出顺其心意之选之人,才为逍遥。难道这位博士导师还不曾明白这简简单单的道理。 朝菌不知晦朔,夏虫不可语冰。未到达永恒之境之人不可高谈永恒,未到达宇宙之边之人不可阔论宇宙。从未顺吾之心意而行之的我,只是兴致而谈。各位看官老爷轻喷。

【写作指导:培养学生自己改精选作文的能力】 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精选作文教学要重在培养学生的自改能力。”“我们应该有个共同的理解。修改肯定是作者份内的事。” 可是,实际情况呢?学生写精选作文,教师改精选作文,天经地议、约定俗成。尤其目前,教师改精选作文,更是辛苦——成摞的作业,夜以继日地从字词句标点到篇章构造,诲人不倦的批改。效果呢?本子发下,学生看完分数就束之高阁。长此以往,循环往复,教师累月长年地流汗,学生周周期期地应付。 如何解决这一症结呢? 一、提高认识,更新评改观念。 从“矛盾论”的观点说,事物开展的根本原因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假如教师不能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不让学生发挥内在的积极因素,而是教师这个外因占主动地位,促使学生应付“公事”,造成学生逆反心理,怎么能获得好的教学效果呢?从“实践论”的观点说,人们认识事物总是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进行的。假如教师在使学生获得知识的过程中,不让学生动脑、动口、动手,而是教师替代学生活动,那么,学生怎能对这些知识理解?怎能把知识转化为能力? 详细到完成一篇精选作文说,学生基本上要经过选材、构思、写作、修改几个步骤。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只重视前三步,不重视成文后,让其自己修改,进行自我反应、自我评价的后一步。布鲁纳说过

把提问的权利还给学生

把提问的权利还给学生 古人云:“大疑大进,小疑小进,不疑则不进。”爱因斯坦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把“提问权”还给学生,教师应努力寻求和创设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师生关系,要敢于放下架子,勇于丢掉面子,给学生创造一种敢想、敢说、敢做的开放氛围,切实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充分信任他们,尊重其提问的权利,引导他们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老师经常抱怨,学生提出的“问题”是多么的幼稚,甚至离奇,但毕竟是他们头脑思维活动的结果,教师可以了解掌握并调整教学。确实学生提出的许多问题,是教师意想不到的。提出问题表明学生的思路被打开啦。一旦学生养成了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习惯,也就养成了独立思考,善于探索的品质,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潜力,激发出发现力和创造力,创新精神才能得以充分发扬。另一方面,把“提问权”还给学生,对教师也是一种挑战。现行的教学模式,课堂结构也都将发生变化。教师在备课时不仅要思考“问什么”、“怎么问”、“何时问”,更多的思考“谁来问”、“哪些是学生自己发现并提出的问题?哪些是经教师引导学生能提出的问题?”。学生由于知识结构,见识阅历诸方面因素的不同,发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更加广阔的知识背景和专业知识,在知识的广度、深度及理论认识上把握分寸,对教材钻研的更深、更细,并能在课堂上从容、娴熟地应对学生提出的问题,

科学的、艺术的组织教学。教师视学生实际创设情景,营造氛围,引导学生观察,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发现、提出问题,与学生合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没有提问和思考,或许蔡伦不会发明造纸术,牛顿不会发现万有引力,爱迪生不会发明电灯、电话、留声机。可见提出问题对学生学习的重要性。所以请尊重学生的提问和思考,把提问的权利还给学生。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屈指数来,来到琴江中学已整整2个月了,我常常被老师们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智慧所深深感动,能在这样的教师群体中工作不能不说是一种幸福。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学校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师德传统。我想可以概括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务实创新。”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要到这里求学的学生越来越多,这是令我们大家欢欣鼓舞的好事。但可能是社会声誉比较好,平时听到的赞扬声比较多了,有个别老师慢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近做出了一些有违师德规范的事,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任何社会关系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便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构成以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当国家制定教育法律规范以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便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首先由教育领域的“母法”---《教育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继而通过《教师法》得以具体化。《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地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法》第8条从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教师所担负的“教书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1)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教师而言,其“教书育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不仅应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并且应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2)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第一,从教师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而只要有人和人的关系的地方,就必然有道德;第二,同其他职业行为规范一样,教师的行为规范也可分为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两种;第三,从教师的行为方式看,教师行为活动的职业意义与道德意义是交织在一起的,或者说,教师的“做事”与“做人”。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应尽的基本义务。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的各部法律(《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的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教师首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这一首要的指导思想。 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 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在这里包括六项基本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但此项权利需注意,虽取得教师资 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得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下面是教师的义务。同样在法律上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包括六项基本义务, 如下: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把评价的权利还给学生——学生个性的作文评改方法之我见

把评价的权利还给学生——学生个性的作文评改方法之我见 发表时间:2012-06-15T09:11:43.213Z 来源:《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12年第10期供稿作者:王秋巍 [导读] 在学生从事写作的实践当中,面对教师的评改标准,并不是都能去改变已有的写作习惯。 摘要:当前,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下,教师为应试而教学,很少敢放开手脚、打破限制,让学生自己评价作文。同时,学生也是为应试而作文,总希望教师在习作中给以高分。于是,长此以往,学生便把教师的评价作为衡量自身写作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此举严重挫伤了学生积极参与写作的兴趣。因此,提倡学生评改作文的模式,把评价的权利还给学生,将会是激发学生写作兴趣的有益补充。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列举了传统作文评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如何评改话题作文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以此达到抛砖引玉之效。关键词:精心选择;集中归类;总结规律 传统作文评改过程中都是教师一人唱“独角戏”,教师常在确定批改的标准后,对照学生的作文逐项给分,这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作文兴趣的培养,压抑了学生真切、鲜明的个性。同时,加上教师在作文教学实践中过分注重表达技巧的训练,学生的阅读量和生活积累不是很丰富,致使作文已成为教师和学生的一块心病。久而久之,学生难以跨越这个语文学习道路上的“拦路虎”,从而导致了他们对语文的学习也丧失了已有的兴致。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要,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因此,作文评改也应当从“教师当主角,学生是配角”的传统模式中解放出来,引导学生在合作交流中学会评改、学会作文。 一、学生产生畏惧作文心理的原因 分析一下作文评改中教师唱独角戏可能造成学生产生畏惧作文心理的原因如下: 1.教师主观的评改情绪引起学生作文的畏惧心理 在评改中,教师对任教学生的性格、个性以及学习习惯都有清醒的认识,于是在碰到好同学写的作文时,主观上便产生一种认同感,更多时,比较高的印象分便成为这部分学生得分的主要因素。相反,在看到后进学生所写的作文时,加上其态度散漫、书写潦草,主观情绪上便会产生厌恶感,打分时就难以公正、公平地去对待后进生的习作。 2.过分追求某一方面的要求,排斥了学生写作中的亮点 教学中,教师布置的作文、训练作文最终的目的还是让学生写出适应考场上的作文,这就是说,作文训练始终围绕考试大纲去转,并不是关注学生真实、亲切的生活和情感体验,而是对照考纲标准注重学生表达技巧、立意构思的训练。因此,只要是作文中不符合这类要求的东西便会丢弃,即使是作文中出现的亮点,也得不到教师的认可,得不到应有的高分,其结果严重挫伤了学生写作的积极性。 三、长期的不被认同感压抑了后进学生积极写作的兴趣 在学生从事写作的实践当中,面对教师的评改标准,并不是都能去改变已有的写作习惯。当后进学生自己觉得作文水平已经取得进步,却没有被教师认同时,其内心便渐渐会产生一种失落情绪,就会逐渐丧失写作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会觉得,反正就是这个水平,假如还是按照要求一视同仁的话已没有得高分的希望,这便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写作兴趣的发展。 由此可见,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写作、喜欢写作、热爱写作的兴趣,改变以往的作文评改方式已是语文教师在作文教学中达成的共识。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生本化作文评改模式,提倡学生评改的做法,无疑会成为提高学生写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其意义更是不可言喻。 二、一选择、二分类、三适合的训练方法 在三年的语文教学实践中,笔者尝试过让学生自己评改作文的做法,发现此举对学生而言兴致很高,他们愿意去做,也能认真去做,比教师一个人去评改作文效果明显。下面就谈谈如何从写好记叙类和议论类文章的角度,运用一选择、二分类、三适合的训练方法对学生的作文写作进行辅导。 1.精心选择学生习作题目形式,保证学生有话可写、有感可发 教学中,笔者发现学生在写作当中存在着不愿写、不好写的现象。就是因为作文题目和他们相离太远,学生并不能从现有的生活体验、阅历和见识当中调用适合作文题目的材料,相应地也就难以写成一篇令教师和自己满意的作文。另外,学生在学习课本内容的过程中对常见的文体知识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假如教师还一个劲地关注表达技巧的训练,而不是关注学生真实的生活体验,不可避免会封闭学生作文思维的发展,使他们依旧“谈文色变”。因为学生的个体是不一样的,他们对事物的理解、对问题的看法“形态各异”。因此,如果用一个多数学生视为陌生、抽象的作文题目必然会使他们无感可发,无话可写,即使动笔去写,也是勉强应付了事。 可见,选好学生习作的题目对于学生写好作文来说功不可没。如今,话题作文在中考命题形式中已跃居主流位置,它以内容、文体、立意取向的开放性深受命题人员和学生所喜爱。因此,在训练学生作文写作的实践中改变作文命题的方式,选择能被学生认可并能接受的习作题目将会调动学生的写作积极性,便于他们从自身的阅历和生活体验中搜索适合的题材,从而真正实现有话可写、有感可发。如这样一个题目——谈压力。很显然,这是一个以议论文为体裁的试题,假如让全体学生都去写的话,不少学生肯定写得很肤浅、析理也平淡。于是,考虑这一点,笔者这样出了一道题目——以压力为话题,并给出如下提示:压力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生活、学校、家庭、朋友之间,只要别人给你鼓励,只要自己立志进取,你都会遇到这可怕的压力。然而,压力也是动力,当你实现一个个小小的目标时,你会对自己说:“我战胜了压力,因为这时压力是你前进的动力……”然后再出示如下要求:(1)文体不限;(2)题目自拟;(3)字数600字左右。从学生交上来的习作当中,笔者发现很多学生都能结合自身实际,写出心中所思所想,从而保证了学生有话可写,使他们参与写作的积极性增强。 2.集中归类,细化评改标准,做好评改后小结工作 在以前的教学实践中,为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提高他们的文字表达能力,笔者在调查学生实际的基础上布置他们每两周一篇随笔的写作任务,题材、文体均不限制,让学生畅所欲言,尽情发挥,在学生交上来的习作中,笔者发现学生们总喜欢用记叙文(以记叙为主的一类文章)和议论文(以议论为主的一类文章)这两种形式去表达文章的内容。于是,在话题写作训练中,笔者告诉学生此种命题形式,和我们以前的随笔一样,只不过要写的内容是已规定的话题,在限定的话题中选取题材。同时,主张学生继续运用记叙文和议论文的形式。在学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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