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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

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
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

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信息沟通机制,明确高级管理层或有

关部门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本行董(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做出科学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行董(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本行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信息报送内容

第三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送

的信息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四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定期

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战略执行和调整报告;

经营情况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四)重大人事变动;

(五)重大外事、宣传、公益活动;

(六)年度信贷管理政策;

内控评价报告、内审工作报告;

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向董(监)事会即时报告的信息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上的重大交易;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担保事项;

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

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1%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

项。

(四) 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的关

联交易; (七) 监管指标体系报告;

(八) 全面风险评价报告;

(九) 合规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十)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报告;

(十二)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十三) 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向董(监)事会报

告的其他事项, 以及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认为

(一)涉及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二)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5%或

(三)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5%或

单笔

(五)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绝对值 1%

的重大诉讼事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万元,并且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未达到上 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但是可能对本行的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向董(监)事会 报告

的其他事项,以及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形式、时限和程序

高级管理层定期和不定期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

报和年报。

公室负责编辑,于每月结束后15日内呈报董(监)事。董 监事信 息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动态、重大事项、业务发展、机构人事 等。

第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室负责及时、准确、完整提供

编写董监事信息通报所需信息材料,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至 董事会办公室。总行办公室负责汇集全行重大经营信息, 总行人事部 负责报送重大机构及人事变动情况,计划财务部负责报送主要经营指 标完成情况,审计部负责报送主要审计工作及发现等。董(监)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部室提供其他信息材料。

第十条季度信息报告、半年度信息报告和年度信息报告可以采 取议案或报告的形式,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当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时,高级管理层及相关 部室应在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定期报告,书面报告董

(监)事会。

第六条

会报送信息, 可以以议案、报告和董监事信息通报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定期信息报告按照报告频次,可分为月报、季报、半年

第八条 月报采取董监事信息通报的形式进行报送,由董事会办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层或有关部室负

责编制,总行各部室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影响董(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获取各类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本行可以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失职行为给与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视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材料报送采取书面形式,同时提供文件材料的电子版。各部室所报送信息应经部室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本行董(监)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经营信息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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