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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法人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五条业主和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在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当地设区市政府发布的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项目法人和省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在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相关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佂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具体补偿标准当年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第八条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且建筑结构达不到砖木结构的,按人均三十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学校复建,学生宿舍达不到砖混结构,教学楼达不到全框架结构的,分别按砖混和全框架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同时,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的1%向省扶贫和移民办缴付移民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经省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县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指导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计划作为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停建令的相关规定,并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以户为单位,分解落实移民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对各类移民单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评估。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六条监督评估单位要每两个月向委托方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报送移民建房、搬迁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并接受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按照验收权限,分别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作为验收的主持牵头单位,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移民安置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初验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终验在自验、初验通过后,由项目法人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主持验收的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组织验收或不同意组织验收的决定。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应出具合格证书。有关单位凭合格证书方可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体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和移民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

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移民后期扶持的标准、期限、方式及人口核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后期扶持标准:对已经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直补600元。

后期扶持期限:对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后期扶持方式: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采取直接将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项目要落实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确保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后扶人口核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按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人数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生产安置人数,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包括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二十三条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地方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其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移民管理、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一户一卡建立移民户卡档案。

第二十八条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守则1.doc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一、病虫害防治规范 1、绿化负责人应根据季节、气候及病虫活动规律制定出详细的防 治计划,防治计划应包括: A、年度及季度的病虫害预防计划; B、病虫害发生时的治疗计划及用药计划; C、病虫害防治的费用预算计划。 2、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当病虫害发生时应及时给予 有效治疗,尽可能的防止其蔓延和扩散。 3、绿化负责人应熟悉小区中经常出现虫类和病原菌。 4、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方法应采用减少病虫来源,选用抗虫 性品种、选择化学药剂防治等; 5、绿化工在喷农药时必须穿长衣、长裤、戴手套及口罩,站在上

风口严格按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喷农药时要求均匀,以防多次出现药害、少药处病虫未除,喷药时低压并压低枪口,农花必须妥善保管,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6、植物用药后,不要定期观察防治效果,对于出现药害或无效的 治疗结果,应归结原因并作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做好相关记录,见《病虫害防治登记表》,并上交档案科管理。 7、质监部应每月一次检查小区内植物病虫害防治情况,并对防治 结果作相应评价,见《病虫害防治检查表》。 二、花木养护规范 1、绿化工每天上班后巡查一遍室内外花草,及时清除残花黄叶、 断枝、盆内杂物,并调整好花盆,对个别提前谢的花草要及时抽换,以保护整个花坛的整体效果;对室外种地的花应每周修一次边,以防边上的草坪侵入,并且每半个月松一次土及除杂草。 2、室内花淋水应视盆泥的湿度而定,淋水时应注意不能溢出盆外; 室外花夏秋季一般要求早晚各淋一次水,春冬季视天气情况每1至2天淋水一次。 3、花摆放应先喷一次广谱性杀虫、杀菌剂杀死花盆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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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水利工程监理和移民监督评估之间的 关系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障工程参与者的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促使建设项目按计划的投资,精度和质量全面最优地实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包括两方面含义,即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质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是否达到或超过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必要性 1、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利工程虽然取得了极大成就,但同时也导致工程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如投资效益低,工期比较长、这主要是受计划经济图纸及其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约束所致过去的工程项目管理监督采用承包商自我监督,自我批评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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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 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治理、城市防洪、围垦、水土保持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在各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等综合性设计文件中署名的设计、校核、审查、审核、审定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实行行业自律。协会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并成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评价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价工作。

第四条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协会对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设计人员颁发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章等级标准 第五条一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2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8项以上。 第六条二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1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5项以上。 第七条三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参加设计人员专业水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小区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例

小区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例 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的住宅小区,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标准 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无浓浮灰,保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保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 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 (2)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水。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让其生长茂盛; (4)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5)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小区的共识,形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 (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 (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广告牌; (4)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 (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 (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 (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 (8)装修要文明施工,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 (9)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小区景观。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 (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文明行为,对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木损坏的,赔偿金一律由责任人支付,未成年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对积极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与罚款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水移〔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doc

附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臵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臵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臵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过去在移民安臵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臵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臵去向、生产安臵方式和移民安臵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臵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臵。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臵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九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析 杨梅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析杨梅荣 发表时间:2019-06-20T10:39:39.0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作者:杨梅荣1 王灿2 [导读] 摘要:在经济与科技的推动下,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这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1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曲靖 655000;2曲靖市水务局云南曲靖 655000 摘要:在经济与科技的推动下,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这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安置是重要问题,只有做好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方能顺利施工。为此,本文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内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设计方针等方面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是大型民生工程,需占用较多的土地资源,因此,在规划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经常需通过征地来解决土地资源不足的问题。然而,一旦需要征地,就涉及到移民安置问题。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可有效减少矛盾、规避不稳定因素,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1】。但目前我国各地的移民安置政策法规有所不同,且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移民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为促进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下文首先就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内容做简要分析。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法律依据 我国一直十分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也出台、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中现行适用的几个主要法律文件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2】。这三项纲领性法律文件对移民权益以及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同时也指出了相关补偿内容与补偿方式。其中指出: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中,动物、森林、矿产、土地资源以及水资源等均属于国家所有,而部分城市郊区以及农村除外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因此可采取分类补偿的方式。此外,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专业项目设施、零星树木、不可拆卸的设施设备等财产为单位或个人所有,且这部分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进行征地移民安置时,必须根据具体的实物对象确定补偿措施以及数额,确保单位、个人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对于一些无法搬迁的私人财产,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时,应参考相关标准,按照合理的单价与重置费进行补偿。 《中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各项土地资源使用范围进行分类与规定。在进行土地使用时,应根据土地用途向相关单位、个人作出补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属于非林业的用地,在进行征地前需先经过审核、批准,并根据实际批准树木进行开垦使用;若在审核批准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条件不符合开垦规范,需由省或直辖市先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用,再使用土地。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活动而言,需要有相关手续做担保,且征地面积、征地类型等均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时还需在国务院备案,全面做到依法依规使用。同时,对于被征收的土地,需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偿,而补偿标准则由各省、直辖市依照各自标准进行规定,就云南省征地补偿工程而言,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片区价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3】。 当前,我国各地均出台了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作用是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能达到公共利益需求,同时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与约束下,对征地区的单位、集体、个人合法征收土地及其相关不动产,并根据征收内容、征收数量对其进行足额赔偿,保证移民的各项合法得到维护,保证移民的正常生活。 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调查与确认工程建设征地实物;编制与审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设计移民安置规划;移民补偿投资;编制与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竣工验收。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前期的规划设计非常重要,而在设计规划阶段,又重点涉及两大内容: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4】。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人员需结合实际情况,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回水线、洪水标准、风浪爬高、泥沙淤泥年限、船行影响等做全面的勘察与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科学确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以及移民安置区,为移民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在全面调查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对工程周边的经济环境、社会情况做详细调查,充分掌握各项影响因素后结合调查结果编制实物报告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即进入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是根据调查结果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完善,找出其中问题,查漏补缺,提高移民安置规划的完成度,确保安置规划符合实际安置需求。 在设计移民安置规划时,需重点调查与掌握的信息有:(1)相对适宜的移民安置区以及水库淹没区,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评估移民安置区与水库淹没区对周边环境以及工农业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的影响,并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汇总,结合不同工程方案分析出淹没对象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程度,为工程方案的选择提出重要的依据与建议。(2)移民区的人口增长率。征地地区的人口增长率是影响移民安置规划合理性的重要因素,为避免设计成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过大偏差,在设计移民安置规划时,工作人员需以小组为单位,准确计算征地区的移民数量,并结合征地区的婚配情况、生育情况,计算评估该地区的未来人口增长率,合理确定安置环境容量【5】。(3)调查、了解移民安置意愿,了解移民对新区的期待值以及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确保移民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同时,将选定的搬迁新址、用地规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做详细调查,在此基础上完成对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并提出投资概算与年度投资计划,进一步推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4)调查土地应征区内的企业、工厂建设与运行情况,详细调查、合理估算应征区内各企业的资产状况,确定相关赔偿数额并做好安置工作。(5)对于可能会受水利水电工程严重影响的对象,需做出防护方案,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做好可行性分析与应急处理,若应征区内工厂、企业数目较多、规模较大,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详细设计,确保各项事宜都能得到妥善解决。 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针 水利水电工程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民生工程,长久以来,国家均十分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并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问题做了相关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在进行移民安置工作时,需结合实际情况,设计、提出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结合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做好移民安置技术分析工作,在设计移民安置规划前期,对移民数量、移民范围以及工程实施会给移民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详细调查与分析,在全面了解各项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前设计移民安置、专业项目恢复、企业处理、工厂搬迁等事项,并对工程征地涉及到的实物对象做出合理的补偿投资后,最终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4 结语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小区绿化管理制度1

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的住宅小区,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标准 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无浓浮灰,保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保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 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 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 (2)、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水.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让其生长茂盛。 (4)、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5)、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

小区的共识,形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 (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 (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广告牌. (4)、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 (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 (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 (8)、装修要文明施工,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 (9)、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小区景观.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 (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文明行为,对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木损坏的,赔偿金一律由责任人支付,未成年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对积极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与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绿化管理工作流程 1、浇水: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 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 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 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 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 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 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 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 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移民安置实施的信息资料,支持移民安置 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 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九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和规程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固镇县规划设计方案参考

固镇县xxx建设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模板范文,下载可编辑(仅供参考)

固镇县xxx建设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固镇县,安徽省蚌埠市辖县,位于安徽省东北部,淮河中游北岸;地 形为倾斜平原,处在亚热带和暖温带过渡地带;总面积1363平方千米,辖 8个镇、3个乡,2019年常住人口58.0万人,固镇县历史悠久,汉高祖刘 邦在此设立谷阳县,遗迹尚存;北魏太和年间改设谷阳镇,后演变为固镇;前202年,著名的“垓下之战”发生在固镇境内,开启了汉王朝400年基业,留下了“四面楚歌”、“霸王别姬”等故事;“垓下遗址”被列为国 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学家发现了4600余年前的垓下史前城址,被 称之为“大汶口文化第一城”。2018年,固镇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0.74 亿元;完成财政收入17.36亿元。 牛皮箱板纸又称牛皮卡纸或面挂纸板。有棕色牛皮纸箱板纸,浅色牛 皮纸箱板纸之分。它比一般箱纸板更为坚韧、挺实,有极高的抗压强度、 耐戳穿强度与耐折度,具有防潮性能好、外观质量好等特点,主要用于制 造外贸包装纸箱及国内高档商品包装纸箱。 该xxx项目计划总投资19250.5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392.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96%;流动资金3858.2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04%。

达产年营业收入37589.00万元,总成本费用29989.77万元,税金及附加351.01万元,利润总额7599.23万元,利税总额8998.41万元,税后净利润5699.42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298.99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9.48%,投资利税率46.74%,投资回报率29.61%,全部投资回收期4.88年,提供就业职位825个。 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同时,根据项目承办单位已经具体的资源条件、建设条件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阐述投资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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