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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的保障,是党在宗教工作上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而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核心环节,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处理好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证顺利地完成党的宗教工作任务,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因此,管理要体现保护,保护需要管理。一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依法管理是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管理就可以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号施令,不分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甚至粗暴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将有悖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有悖于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不利于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二是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有效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支撑。过去我们主要靠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政策调控的缺陷,就在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弹性”较大。这样一方面导致宗教下策执行有偏差,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导致对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处理不力。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震慑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即所谓法律的“刚性”。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确认后,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被法律规范后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必须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思想教育之间的关系

宗教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教育、引导和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因此,不能因为有了法律武器,就忽视或者削弱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一要看到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反动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我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是耐心说服、批评教育。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因此,对于宗教方面的问题要慎用行政处罚手段,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就不一定处罚。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越是强调依法管理,越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二是充分认识宗教事务管理的特殊性。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内核多数还是思想问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就不一定动用法律,能不处罚的尽可能不处罚,处罚过程中表示悔改的也不一定非要作出处罚决定。真正动用法律给予处罚的应当是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少数案例、个别人员。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影响面广、牵涉群众多的案件,首先要教育疏导群众,解脱大多数群众,切不可不做工作就去处罚;其次对领头者、严重违法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罚要公正公开,要办成“铁案”,这样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出法

律的教育、威慑作用,以儆效尤。因此,教育需要处罚,处罚中要体现教育。

三、必须处理好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执法主体指宗教部门,相对人指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处理好双方的关系,一是要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目前,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还有不少是统战部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宗教工作部门干部习惯了靠行政手段管理宗教事务,法律素质不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前一阶段,我区明确了民族宗教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局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积极加强机构建设,层层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以提高宗教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要增强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物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不能居高临下地去执法,而是要把自己摆在平行的、“公仆”的位置上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也包括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也包括让广大信教群众满意。三是要增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素质。目前信教群众普遍文化程序不高、法制观念不强,因此要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守法意识。要加强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的教育,加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育,使他们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任何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明白国法高于“教法”,一个好信徒,首先应当是爱国守法的好公民。要通过普法教育使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敢于并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持、配合并监督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必须自理好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事务是一种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共事务,搞好行政执法,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就要重视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宣传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在处理突发性宗教矛盾过程中经常与公安、综治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我区建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以协调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民族宗教部门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通过综治委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帮助和支持宗教部门执法,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解决宗教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如治理基督教私设家庭聚会点和乱建寺庙等问题已初见成效。三是要防止多头执法和越权执法现象的发生。宗教事务牵涉到社会的许多方面,因而宗教违法案件也会牵涉到许多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城建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多头执法。对于几个行政执法部门都有权执法的宗教违法案件,如果几个执法部门都去执法,势必出现一个部门刚执完法,另一个部门又去执法的现象,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反感情绪,影响执法的效果,削弱法律的威信。因此,政府在这方面要做好协调工作,可以明确由某个部门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二是越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宗教工作部门不能认为只要是宗教行政违法案件就应统统归我执法,对于没有执法权的违法案件,千万不能越权执法(如宗教工作部门不能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否则就是执法主体违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其

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党的领导下,树立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的观念,认真抓好依法管理,积极推进宗教行政执法,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7、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与处分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0、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判断题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 2、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 3、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 4、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对) 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

正确贯彻政策 依法加强管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正确贯彻政策依法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课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人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更新已有的观念,而且需要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法、途径、机制等方面,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树立“和而不同”的思想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实现最大融合 1、“和而不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中心,并吸取了道、墨、法各家以及宗教文化等精华,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与演化而形成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是促成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经过历代各家学者的阐发,“和而不同”逐渐成为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在“和而不同”精神的作用下,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格局;也正是由于“和而不同”精神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大家都能基本上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也处于一种和谐的关系之中。 2、党的民族政策方针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精神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了同

宗教界人士结成爱国统一战线的思想。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因世界观上的不同而排斥宗教界人士,在反帝爱国的共同基础上同他们建立统一战线,从而赢得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我国宗教领域也相应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党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统一战线也得到巩固与发展。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的谈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方针,体现了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精神,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把宗教界人士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的宗教问题。 3.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的宗教徒有着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大众,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主张体现的都是有益社会的精神。宗教与社会、各宗教内部以及宗教之间的和谐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20 【实施日期】199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颁布)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各种宗教、各教派、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和各教派的群众都要彼此尊重,相

互团结,共同致力于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条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政府保护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和教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任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个人都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宗教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及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四条全区维修开放的各宗教、各教派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整体上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维修开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 自治区境内已维修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国宗发[1991]110号通知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各类档案。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所在地政府对自己负责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认真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切实管好。 第六条各宗教活动场所除一般宗教活动外,凡举行重大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节日,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持好活动期间的秩序。 第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僧尼实行定编定员。各地(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5题)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 A )责令改正。 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D.民政部门 2.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 C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A.本土化 B.现代化 C.中国化 D.国际化 3.新修订的《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 A )起施行。 A.2019年5月1日 B.2019年5月31日 C.2019年6月1日 D.2019年6月31日 4.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 C )。 A.不受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B.不受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C.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D.接受境外宗教团体的指导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 D )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

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B )。 A.工作部署 B.财政预算 C.年初预算 D.政府报告 7.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可以依法委托( A )对辖区内的宗教进行管理。 A.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B.企事业单位 C.村(居)委会 D.宗教团体 8.( B )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A.乡级 B.县级 C.设区市级 D.省级 9.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B )的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综述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宗教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宗教事务管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缺失。这些都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全。宗教管理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也使得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益也频频遭受侵害。因此,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更新宗教管理理念,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点难点之一。 一、分析宗教事务管理现状,排查重点难点问题 我区是泉州市宗教工作重点县区之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区域内均有众多信徒。现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三个宗教团体,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164处,其中佛教场所89处,道教场所55处,基督教场所19处,天主教场所1处,另有民间信仰场所431处。在所有登记场所中现有教职人员共计175人,其中佛教134人(含清修女24人)、道教12人、天主教1人、基督教28人。建区以来,全区宗教领域基本稳定,四大宗教和睦团结,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 (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 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由于科学普及工

作的欠缺,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功利性,造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时常混杂在一起。就是教职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基督教会有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备案、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佛教方面还有大量闽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清修女”,道教方面也存在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及思想觉悟偏低、宗教修养不高等普遍情况。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便不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目前尚有431处未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而一些纳入管理的登记场所也存在着地理位置偏远、面积狭小、信息闭塞或滞后、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上同样存在一定难度。 (三)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跟不上形势要求。 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宽泛,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存在人员少、经费少、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目前的管理仅限于宣传、协调、引导等,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统战委员兼任,但由于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

在学习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学习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工 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去年11月份,国务院以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今年3月1日已正式开始施行。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务院、自治区先后召开了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全国、自治区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会上,县委常委***同志将传达自治区学习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会议主要精神,政府副县长***同志将宣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宗教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zd 规,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宗教法制建设中的一大事,也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实事,对于全面贯彻新时期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宗教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把做好宗教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和治本措施,认真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坚持“打击、防范、管理、教育、建设”五管齐下,依法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我们的宗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有力地维护了xq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 在看到大好形势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宗教领域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考验和挑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企图以少数民族地区为突破口,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以“东突”为首的境内外“三股势力”加紧勾结,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渗透和反动宣传,从事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他们在境内发展宗教极端组织,培训暴力恐怖骨干,拓展活动空间。另外,在宗教领域和我们的宗教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在我们的干部当中,也存在个别同志不懂宗教,不会管理宗教,对宗教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与此同时,***县作为全疆知名度较高的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 报告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牛小妹带领下,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 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宗教局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我市部分佛、道、基督、天主、 伊斯兰教场所,并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 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 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 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 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 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宣传贯彻工作不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培训内容 和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宣传不够,知晓度不高。(二)配套制度措施不 健全。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时间较短,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尚不健全,造成新修订 《条例》中规定事项无法操作。(三)宗教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宗教工作体制 不顺、工作繁重、人员不足,宗教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仍有差距。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方面还有差距,基础设施 建设滞后。宗教人才引进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三、工作建议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必须加快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宗教工作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要开展各种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要发生各种事项,这些活动、关系、事项就是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就需要通过宗教立法,变为国家的意志、社会准则,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党的宗教政策法律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使政策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领域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宗教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新考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改变过去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立法,切实规范管理,进一步严格执法。 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研究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找准以法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了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重大转变,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按照十八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为实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作贡献。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 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科学立法,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解决,这些都对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快宗教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1991年6号文件的要求,宗教立法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国宗教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到行政法规,从单项法规到综合性法规的道路。 按照宗教事务方面立法先单项后综合的思路,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两部单项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这标志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依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的阶段。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新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在线测试题 一、单选题 1.(C)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 B任何个人 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 C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 B市C县 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B)。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C发展规划 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 C)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 B党组织 C乡级人民政府 D村民(居民)委员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A)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 B自己家中

C体育场 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 A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 B市 C县 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C )。 A管理 B使用C管理和使用 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 C)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 B享有可以 C不享有不得 D享有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 B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 D)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 B2017年10月1日 C2018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 二、多选题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ABCD)的原则。 A制止非法 B遏制极端 C抵御渗透 D打击犯罪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的保障,是党在宗教工作上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而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核心环节,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处理好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证顺利地完成党的宗教工作任务,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因此,管理要体现保护,保护需要管理。一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依法管理是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管理就可以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号施令,不分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甚至粗暴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将有悖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有悖于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不利于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二是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有效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支撑。过去我们主要靠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政策调控的缺陷,就在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弹性”较大。这样一方面导致宗教下策执行有偏差,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导致对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处理不力。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震慑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即所谓法律的“刚性”。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确认后,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被法律规范后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必须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思想教育之间的关系 宗教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教育、引导和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因此,不能因为有了法律武器,就忽视或者削弱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一要看到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反动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我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是耐心说服、批评教育。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因此,对于宗教方面的问题要慎用行政处罚手段,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就不一定处罚。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越是强调依法管理,越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二是充分认识宗教事务管理的特殊性。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内核多数还是思想问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就不一定动用法律,能不处罚的尽可能不处罚,处罚过程中表示悔改的也不一定非要作出处罚决定。真正动用法律给予处罚的应当是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少数案例、个别人员。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影响面广、牵涉群众多的案件,首先要教育疏导群众,解脱大多数群众,切不可不做工作就去处罚;其次对领头者、严重违法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罚要公正公开,要办成“铁案”,这样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出法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调研报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关于,国务院,新修订,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工作报告中查看更多范文。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根据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牛小妹带领下,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宗教局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我市部分佛、道、基督、天主、伊斯兰教场所,并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20XX年2

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20XX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马峡镇20XX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宗教工作,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按区对我镇年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努力扩大影响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工作中,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工作面较大的村社干部和部分党员,认真学习了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列》和省、市、县宗教管理会议精神5次,其中:由镇综治维稳办召集村负责宗教管理经办人学习1次;还亲临了宗教场所对信教群众和一并请到了部分村社干部参加,先后学习了3次之多。 二、领导重视,经费有保障 民族宗教事务工作,马峡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在年度目标工作中,已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并对民族宗教工作重点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平时的工作中,镇政府落实了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具体是由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管理网络健全,宗教工作责任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化解处理工作,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等工作,镇政府健全了三级网络管理责任制,具体是镇政府到宗教场所重点村,采取镇对村社的逐级管理网络,具体分工是村级由村主任兼任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和涉及场所的所在地的村民小组长具体负责。在落实管理网络的同时,镇对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村对社纳入年终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考核。 四、加强管理与指导 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宗教场所”创建活动中,马峡镇以刘店北寺为重点,指导场所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了刘店北寺建寺以来一直未规范的财务行为,建立了依法由信教群众公开选举了寺管会成员,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赞扬,其次是积极发动镇机关各部门和努力争取区主管部门的配合,努力为寺庙俳优解难工作中。 五、正确引导,加强监管 正确引导场所信教群众树立爱国主义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破除迷信反对邪教等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既场所开展大型活动的过程中,定期对活动场所检查,自我学习制度等。 在强化监管工作中,镇政府坚持了在各种节假日和场所开展的每次活动中,镇综治维稳办一道检查火灾、水灾、房

最新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一、单选。本部分共30题,每题2分,计6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___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B.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C.省级以上(包含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___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 3.宗教院校由___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A.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B.全国性宗教团体 C.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D.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___。 A.独立管理 B.权威管理 C.民主管理 D.政府管理 5.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___同意。 A.该宗教活动场所 B.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宗教团体 D.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6.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___审批。 A.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D.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___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A. 60日 B. 30日 C. 3日 D. 15日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___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设区的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国务院 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___。 A.并适当用于分配 B.其中部分可用于分配 C.只可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分配 D.不得用于分配 10.___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A.禁止投资、承包经营 B.禁止投资、但可以承包经营 C.可以投资、但禁止承包经营 D.鼓励投资、承包经营 1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 条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 传。 本条是关于遏制宗教商业化的规定。 关于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享有任何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性质要求其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捐资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集体宗教活动需要,而不是为了取得经济回报。为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条例明确,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捐资行为完成后,捐资人即丧失了对捐资财产的财产权利,即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关于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需要而设立或者修建的,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质决定的。近些年,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一些地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用于牟利。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20XX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XX〕41号)指出:“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为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借教敛财,遏制佛教道教商业化倾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关于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是指行为人以宗教作为噱头、利用宗教影响进行商业营销,其实质还是借教敛财,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助长了宗教商业化倾向,损害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不利于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严格禁止。 1 / 1

关于市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调研报告 6月20日,市政协民族宗教台侨属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副主席杨丘远的带领下,对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实地察看了汊涧镇东胜寺、釜山教堂和龙隐寺,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市宗教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情况的通报。在实地察看、听取通报和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们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现状和主要工作 从视察情况来看,我市拥有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道教等四大宗教,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68个,其中佛教寺庙41个、基督教堂点24个、道教场所2个、清真寺1个。登记备案教职人员300多人,信教群众近3万人,其中佛教1万人、道教8000人、基督教6000人、伊斯兰教2600人。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增团结、促发展,构和谐、保稳定”的工作思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稳步推进和谐天长建设。 1、加强领导,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制日趋完善。落实了市领导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对宗教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协商研究,确保重大事项平稳开展。统战部、民宗局对帮抓宗教团体工作进行分工,对基层宗教工作分管领导

和专兼职干部进一步明确,加强县乡村三级联动,全市所有宗教场所都设立了管理委员会,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秩序和谐稳定。严格履行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制定考评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和教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查整顿,杜绝私设聚会点、乱建乱传等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突出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断规范。健全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培训、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引导宗教场所积极争创和谐寺观教堂。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及时了解活动开展情况,确保活动有序依法平稳进行。强化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行钱帐分离,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等程序。 4、强化队伍,宗教管理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制定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学习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为契机,为宗教活动场所配备学习、宣传资料,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的整体素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宗教事务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境外势力的干涉、支配。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1 (C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A任何组织B任何个人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 (C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 1.(C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B任何个人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2.(C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B市C县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B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C发展规划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C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B党组织C乡级人民政府D村民(居民)委员会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A)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B自己家中C体育场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A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A省B市C县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C )。 A管理B使用C管理和使用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C )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B享有可以C不享有不得D享有但不得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B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D )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B2017年10月1日C2018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ABCD)的原则。 A制止非法B遏制极端C抵御渗透D打击犯罪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ABCD),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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