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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标准 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订 1-附篇

ICAO标准 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订 1-附篇
ICAO标准 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订 1-附篇

附件6 — 第I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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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 1 章 定义

下列术语在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的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航空作业 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

机场 拟全部或部分供航空器进场、离场和地面活动使用的陆上或水上一个划定区域 (包括所有建筑物、设施和设备)。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机场可供用于下述活动的限制:

a) 起飞,用跑道视程和/或能见度以及必要时的

云的条件表示; b) 精密进近着陆和着陆运行,用与运行类型相

应的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表示; c) 使用垂直引导的进近着陆和着陆运行,用能

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表示;和 d) 非精密进近着陆和着陆运行,用能见度和/

或跑道视程、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对高度以及必要时的云的条件表示。 定翼飞机 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航空器 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取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备降机场 当航空器不能或不宜飞往预定机场

或在预定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另一机场。备降机场包括:

起飞备降机场 当航空器起飞后不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飞机场时,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 当航空器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紧急情况后,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 当航空器不能或不宜在预定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备降机场。

注:起飞机场也可作为该次飞行的航路或目的地备降机场。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 ) 假设气压高度表设定正确,高度表显示器指示的高度与相对于静止大气压力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

使用仪表进近程序实施的进近和着陆运行 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如下:

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 使用横向引导而不使用垂直引导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使用垂直引导的进近和着陆运行 使用横向和垂直引导但未达到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要求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 使用精密横向和垂直引导,按相应运行种类所确定的实施最低标准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注:横向和垂直引导指由以下方式提供的引导: a) 地基助航设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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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计算机生成的导航数据。 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的类型:

I 类(CAT I )运行 决断相对高度不低于60米(200英尺),并且能见度不低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低于550米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II 类(CAT II )运行 决断相对高度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低于350米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IIIA 类(CAT IIIA )运行 在下列情况下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a) 决断相对高度低于30米 (100英尺) 或无决

断相对高度;和 b) 跑道视程不低于200米。

IIIB 类(CAT IIIB)运行 在下列情况下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a) 决断相对高度低于15米 (50英尺) 或无决断

相对高度;和 b) 跑道视程低于200米但不低于50米。 IIIC 类(CAT IIIC )运行 无决断相对高度和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注:当决断相对高度(DH )和跑道视程(RVR )属于不同运行类型时,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应按照最严格类型的要求实施 (如:决断相对高度在IIIA 类的范围内而跑道视程在IIIB 类的范围内,则应属于IIIB 类;或决断相对高度在II 类范围内而跑道视程在I 类范围内,则应属于II 类)。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为获取酬金或收费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航空器运行。

危险品 在航空运输中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严重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它门都列在危险品技术细则中或根据这些细则进行分类。

注1:在附件18第3章中,对危险品作了分类。 决断海拔高度(DA )或决断相对高度(DH ) 精密进近或使用垂直引导的进近中的一个特定海拔高度或相对高度,在该高度上,假如尚未建立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注1:决断海拔高度(DA )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决断相对高度(DH )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 注2: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为了使驾驶员能够判断航空器相对于所需飞行航径的位置及位置变化率,应能够看见(并保持一段足够的时间)的目视助航设施或进近区的一部分。在带决断相对高度的III 类运行中,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特定程序和运行所规定的目视参考。

注3:在同时使用决断海拔高度和决断相对高度时,为方便起见,可写成“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缩写为“DA/H ”。

应急定位发射器(ELT ) 可按指定频率发送特殊信号的设备通称,根据用途不同,可以由撞击自动启动或者由人工启动。应急定位发射器可有下列几种:

固定式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ELT(AF)) 永久固定在航空器上自动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 便携式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ELT(AP)) 紧固在航空器上,但易于从航空器上取下的自动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

脱离式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ELT(AD)) 紧固在航空器上,通过撞击,在某些情况下也通过液压传感器自动脱离和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也具备手工脱离功能。

救生应急定位发射器(ELT(S) 可从航空器上取下、置于在紧急情况下便于随时取用、由遇险者手工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

飞行机组成员 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第1章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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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手册与适航证相关的手册,包括确认该航空器适航所需满足的限制,以及飞行机组成员安全操纵航空器所必需的指令和信息。

飞行计划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关于某一航空器一次预定飞行或其中部分飞行的特定信息。

飞行记录器安装在航空器内的、用于协助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任一型号记录器。

飞行时间─定翼飞机从定翼飞机为准备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最后停止移动时为止的总时间。

注:此处定义的飞行时间与一般采用的“轮挡时间”同义,其计算方法是从定翼飞机为起飞目的开始移动时起至飞行结束最后停住时止。

通用航空运行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

仪表气象条件(IMC)用能见度、离云距离和云幕高*表示的、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注:为目视气象条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2第4章。

维修为确保航空器持续适航性所需执行的任务,包括大修、检查、更换、缺陷纠正以及具体的改装或修理或以上各项的组合。

维修大纲描述具体的定期维修任务及其完成的频次和相关程序(如可靠性方案)的文件,这些程序对适用这些程序的那些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

维修放行单证明已按照批准的数据和维修机构的程序手册所述的程序或根据相当的制度令人满意地完成有关维修工作的文件。

气象资料关于现时的或预计的气象条件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的说明。

*按附件2的定义

最低下降海拔高度(MDA)或最低下降相对高度(MDH)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一个特定的海拔高度或相对高度,如没有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则不得下降至该海拔高度/相对高度之下。

注1:最低下降海拔高度(M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最低下降相对高度(MDH)以机场标高为基准,或者如果跑道入口标高低于机场标高2米(7英尺) 以上时,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盘旋进近中的最低下降相对高度以机场标高为基准。

注2: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为了使驾驶员能够判断航空器相对于所飞航径的位置及位置变化率,应能够看见(并保持一段足够的时间)的目视辅助设施或进近区的一部分。在盘旋进近中,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跑道周围环境。

注3:在同时使用最低下降海拔高度和最低下降相对高度时,为方便起见,可写成“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对高度”,缩写为“MDA/H”。

夜间从黄昏民用暮光结束到黎明民用曙光开始之间的时间,或由有关当局规定的由日落到日出之间的其他时间。

注:黄昏民用暮光在日轮中心位于地平线下6?时结束,黎明民用曙光在日轮中心位于地平线下6?时开始。

超障海拔高度(OCA)或超障相对高度(OCH)用于确定符合相应超障准则的最低海拔高度,或在相应跑道的入口标高或机场标高(视适用情况而定)之上的最低相对高度。

注1:超障海拔高度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超障相对高度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在非精密进近中一般以机场标高为基准,但当跑道入口标高低于机场标高2米(7英尺) 以上时,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盘旋进近中的超障相对高度以标高为基准。

注2:在同时使用超障海拔高度和超障相对高度时,为方便起见,可用“超障海拔高度/相对高度”表示,缩写为“OCA/H”。

机长由经营人(如系通用航空则由所有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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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指挥飞行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精神活性物质 酒精、类鸦片药、大麻类物质、镇静剂和催眠剂、可卡因、其他精神性兴奋剂、幻觉剂、以及挥发性溶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修理 在某一航空产品被损坏或磨损之后,将其恢复到适航状态,以确保该航空器继续符合为颁发该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所使用的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

所需导航性能(RNP) 在一划定空域内实施运行所必需的导航性能的说明。

注:对于某一特定所需导航性能类型和/或其应用,规定了导航性能和要求。

所需导航性能类型 在至少95%的总飞行时间内,某次飞行偏离其预定位置的距离容限值,用海里表示。 例:RNP 4表示:在95%的总飞行时间内,其导航精度为正负7.4千米 (4海里)。

跑道视程(RVR) 航空器驾驶员在跑道中心线上能够看到跑道表面标志或者跑道边线灯光或者中线灯光时的距离。 登记国 航空器登记注册的国家。

注:如一架属于国际运行机构的航空器不是以国家登记的,则组成这一机构的国家应共同并分别承担《芝加哥公约》要求登记国承担的义务。关于这方面,见1967年12月14日理事会决议《国际运行机构所营运的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 载于《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经济规章的政策和指导材料》(Doc 9587号文件). 安全目标等级(TLS ) 代表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可以接受的风险等级的统称。

总垂直误差(TVE ) 航空器飞行的实际气压高度与其指定的气压高度(飞行高度层)之间的垂直几何差。

目视气象条件(VMC ) 用能见度、离云距离和云幕高*表示的、等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注: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2》第4章。

__________

* 按附件2的定义。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章适用范围

附件6第II部分所包含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

用定翼飞机从事国际通用航空运行。

注1:适用于被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营

运人的定翼飞机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见附

件6第I部分。

注2:适用于用直升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

行或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见

附件6第III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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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总 则

注1: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登记国有权利或根据情况有义务履行某些职能,但大会在A23-13号决议中承认:当航空器被另一国的营运人所租赁、包租或互换 (特别是不带机组的情况) 时,登记国可能无法履行其职责,而且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公约可能未充分规定营运人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理事会主张:在上述情况中,如登记国自认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某些职责,但营运人所在国能够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则登记国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托给营运人所在国,但须为后者所接受。不言而喻,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前述措施仅为实用的权宜之计,不会对规定登记国职责的《芝加哥公约》条款或任何第三国产生影响。然而,由于公约第83条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这种转移职责的协议将对在符合第83条分条确定的条件后签署了相关议定书 (Doc 9318)的缔约国产生影响。

注2:对联合经营的国际运行,如所用的定翼飞机不在同一缔约国中登记,则本附件的这一部分并不妨碍有关各国缔结协议来联合行使有关附件各条款对登记国所规定的职责。

3.1 机长必须遵守其定翼飞机运行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程序。

注1:登记国可能要求遵守与3.1的规定不冲突且更严格的措施。

注2: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规则包含在附件2中。 注3: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 第I 卷。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 第II 卷。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 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3.2 机长在舱门关闭后必须对定翼飞机上的机组、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并从定翼飞机为起飞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最后停止和作为主要推进部件的发动机刹车为止的时间内对定翼飞机的运行安全负责。

3.3 如果在危及定翼飞机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的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此类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在十天以内。 3.4 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手段将导致人员严重伤亡、定翼飞机或财产重大损坏的任何定翼飞机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注:“重伤”一词的定义见附件13,“重大损坏”一词的解释见《事故报告手册》 (Doc 9156)。 3.5 建议 机长应在定翼飞机上备有所有将要飞经地区有关搜寻与援救服务的主要资料。

3.6 危险品

注1:载运危险品的条款见附件18。 注2:公约第35条提及货物限制的若干等级。 3.7 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

注:关于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的条款,见附件1的1.2.7和附件2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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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飞行准备和飞行中的各种程序

4.1飞行设施齐全

除非通过一切可用的合理的手段查明对此种飞行和定翼飞机的安全运行所直接需要的和可使用的地面或水上设施,其中包括通信设施和导航设备是齐全的,否则机长不得开始飞行。

注:本标准中的“合理的手段”是指机长在起飞站通过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公布的官方资料或从其他来源可随时取得的资料的使用。

4.2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机长不得以低于机场所在国为该机场规定的运行最低标准的标准飞进或飞出机场,经机场所在国特别批准的除外。

注:为了拟定飞行计划,有些国家习惯于对一个机场被指定为备降机场所宣布的运行最低标准往往比同一机场计划作为预定降落的机场时要高。

4.3讲解

4.3.1 机长必须通过口头讲解或其他方式,保证使机组成员和乘客熟悉下列各项设备的位置和用法:

a) 椅带;视情况还有,

b) 应急出口;

c) 救生衣;

d) 供氧设备;和

e) 供个人使用的其他应急设备,包括乘客应急讲

解卡。

4.3.2 机长必须保证机上所有人员知道机上携带的供集体使用的主要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一般使用方法。

4.4定翼飞机的适航性与安全措施

4.4.1 在机长对下列各项确信无疑之前不得开始飞行:

a) 定翼飞机处于适航状态,经过正式登记并随机

带有各种适用的证件;

b) 考虑到预期的飞行条件在定翼飞机上安装了

相应的仪表和设备;

c) 已按第8章完成了所有需要的维修;

d) 考虑到预期的飞行条件,定翼飞机的质量和重

心位置在安全限度之内;

e) 机上装载分布适当并牢固系留;和

f) 包含在飞行手册或其等效文件中的定翼飞机

运行限制不会超过。

4.4.2 建议机长应有在发动机都工作情况下的定翼飞机爬升性能的充分资料,以便能够确定在离场阶段以当时的起飞条件和预期的起飞技术可以达到的爬升梯度。

4.5气象报告和预报

飞行前机长必须熟悉适合预定飞行的所有可得到的气象资料。为从出发地附近飞离和每次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1) 研究可用的现时天气报告和预报;2) 规划一个备用的行动方案,在可能由于天气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飞行时使用。

注:对飞行计划的要求见附件2—《空中规则》和《航行服务程序—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P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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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 ,Doc 4444)。

4.6 气象条件对飞行的限制

4.6.1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除非可用的现时气象报告或现时报告结合预报表明,沿航路或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段的气象条件在相应的时间使遵守这些规则成为可能,否则不得按目视飞行规则开始飞行,目视气象条件下纯属当地性质的飞行除外。

4.6.2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4.6.2.1 当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 除非可用的运行资料表明,在预计抵达时间,预定抵达的机场和至少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的条件等于或高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按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不得开始。

4.6.2.2 当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往一个不需要备降机场的机场的飞行不得开始,除非:

a) 为预定着陆机场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仪表进近程序;和 b) 可用的现时气象资料表明,在预计抵达时间前后各两小时存在下列气象条件: 1) 云底至少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300米 (1 000英尺);和 2) 能见度至少5.5千米或高于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4千米。

4.6.3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6.3.1 除非最新获得的气象情报表明,预定着陆机场或至少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在预计抵达时间的条件等于或高于规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继续飞向预定着陆机场。

4.6.3.2 在精密进近或非精密进近时距机场低于300米(1000英尺)时,除非报告的能见度或管制的跑道视程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在外指点标以

外继续进行仪表进近。

4.6.3.3 在精密进近的情况下或在非精密进近时下降到距机场低于300米(1000英尺)时报告的能见度或管制的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已过了外指点标,进近可以继续到DA/H 或MDA/H 。在任何情况下,定翼飞机不得违反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超过其限制点继续进近着陆。 注:管制的跑道视程是用来决定是否达到运行最低标准的一个或一个以上跑道视程报告点(接地、中间点和停止点)报告的值。在用跑道视程时,除非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管制跑道视程即为接地跑道视程。

4.6.4 除非定翼飞机已得到批准并备有应付结冰条件的设备,否则在已知或预计结冰条件下不得开始飞行。

4.7 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的飞行,在飞行计划中至少必须选择和指定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除非:

a) 根据飞行持续时间和当时气象条件,可以有把握地肯定,在预计抵达预定着陆机场的时刻并在其前后合理的一段时间内,可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近和着陆;或 b) 预定着陆机场地处孤立,也无合适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4.8 燃油和滑油供应

4.8.1 除非考虑到气象条件和飞行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延误,定翼飞机携带的燃油和滑油足以保证能安全完成飞行,并视相应情况符合下列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开始飞行:

4.8.1.1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少要携带足够的燃油和滑油使得定翼飞机能够:

a) 按照4.6.2.2中的例外情况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飞到计划着陆的机场,然后还能再飞45分钟;或

b) 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飞至计划着陆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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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转到备降机场,然后还能再飞45分钟。

注:4.8的规定并不限制在飞行中修改飞行计划飞往另一个机场,但从重新计划飞行的一点起须能符合4.8的要求。

4.9 氧气供应

机长必须保证在所有飞行中,在缺氧会造成损害机组成员的能力或有害乘客健康的那些高度上有足够的呼吸用氧供机组成员和乘客使用。

注:附篇B 给出关于氧气携带和使用的指导性资料。

4.10 氧气的使用

所有飞行组成员在飞行中履行对定翼飞机的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职责时,必须在出现4.9所要求的供氧情况时,持续使用呼吸用氧。

4.11 飞行中的紧急情况指示

机长必须保证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指示所有机上人员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4.12 驾驶员报告天气

建议 当遇到可能影响其他航空器安全的天气情况时,应尽快报告。

4.13 危险的飞行条件

建议 在航路上遇到与气象条件无关的危险飞行情况时应尽快报告。此种报告应给出与其他航空器安全相关的细节。

4.14 飞行组成员的健康状况

机长必须负责保证:

a) 如果飞行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药物影响等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不得开始飞行;和

b) 当飞行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则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的机场继续飞行。

4.15 在岗位上的飞行组成员

4.1

5.1 起飞和着陆

要求在驾驶舱值班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1

5.2 航路上

要求在驾驶舱值班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除为履行与定翼飞机运行有关的职责或为生理需要而有必要离开外,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1

5.3 椅带

所有飞行组成员当在其岗位上时必须始终系好椅带。

4.1

5.4 安全带

建议 当备有安全带时,每个坐在驾驶员座椅上的飞行组成员都应在起飞和着陆阶段系好安全带;其他飞行组成员也应在起飞和着陆阶段系好安全带,除非肩带妨碍他们履行职责,在此种情况下,可松开肩带,但必须系好椅带。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椅带。

4.16 仪表飞行程序

4.16.1 机场所在国必须批准并颁布一个或多个按照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设计的仪表进近程序,以服务于每条仪表跑道或用于仪表飞行运行的机场。

4.16.2 所有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遵守机场所在国批准的仪表飞行程序。

注1: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的定义见第1章。 注2: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

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 第I 卷。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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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 第II 卷。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 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4.17 一般指示

4.17.1 一架定翼飞机不得在机场的活动区滑行,除非操作人员:

a) 已经由定翼飞机所有人,如定翼飞机是租用

的则由承租人或经指定的代理人正式指准; b) 完全胜任对定翼飞机进行滑行;

c) 如需要无线电通信,有资格使用无线电话;和 d) 曾接受过合格人员关于机场布局及在适当情

况下关于航路、符号、标志、灯光、空中交通管制信号与指令、术语和程序等的教育,并能够遵守机场定翼飞机活动安全所需的运行标准。

4.18 乘客在定翼飞机上时的加油

4.18.1 建议 一架定翼飞机不应在乘客登机、下机或在机上时加油,除非配备有机长或其他合格人员,随时准备以最实际和最迅速的可用方法开始并引导乘客撤离定翼飞机。

4.18.2 建议 如果在乘客登机、下机或在机上时加油,应用定翼飞机的内话机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方法保持监督加油的地面机组人员与机长或4.18.1所要求的其他合格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注1:4.18.1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求放下定翼飞机整体舷梯或打开紧急出口作为加油的先决条件。 注2:关于航空器加油的条款见附件14第I 卷;安全加油方法指南见《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第1和第8部分。

注3:当加的不是航空煤油、或当加油的结果造成航空煤油与其他航空涡轮油混合或使用开放式油管时,要求有附加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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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定翼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5.1 定翼飞机的运行必须:

a) 符合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的条款;

b)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和

c) 在附件16第I卷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所规定

的质量限制内,但经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另行批准的某个机场或某条跑道没有噪声干扰问题的例外环境除外。

5.2 包含登记国审定当局所规定的供目视使用的限制标牌、明细单、仪表标志或其组合物必须在定翼飞机上展示出来。

注:附件8 —航空器适航性的标准,第IIIA部分和IIIB部分的标准适用于预定从事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所有定翼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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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定翼飞机仪表和设备

注:有关提供定翼飞机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规范,见第7章。

6.1 做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1.1 通则

除为颁发适航证所需的最低设备外,还必须根据所用定翼飞机和所进行飞行的条件来安装或在适当时携带下列各款所规定的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所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包括其安装,必须由登记国批准或接受。

6.1.2 仪表

定翼飞机必须装备能使飞行组成员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控制定翼飞机飞行航径、执行任何所需的程序机动和遵守定翼飞机使用限制的各种仪表。

6.1.3 设备

6.1.3.1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1.3.1.1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易于取用的急救包;

b)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有一个喷射时不至于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式灭火瓶:

1) 驾驶舱;和

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因而正副驾驶员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

c) 1) 由登记国确定某一年龄以上的每个人有

一个座位或一个床位;和

2) 每个座位有一椅带,每个床位有一绑带;

d) 下列手册、图表和资料:

1) 飞行手册或有关为应用第5章由登记国审

定当局为定翼飞机规定的任何使用限制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 拟飞航路及合理预期的改航航路的现行适用航图; 3) 附件2规定的被拦截航空器的机长程序;和 4) 附件2中所载供拦截和被拦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视信号;和

e) 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各种适当规格的电气备用保险丝。

6.1.3.1.2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都应备有搜寻与援救用地空信号代码。

6.1.3.1.3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应为每个飞行组成员座椅备有一个安全带。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单独使用的椅带。

6.1.4 破开点标志

6.1.4.1 如果在机身上标出适于援救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部位,这些部位必须如下图所示予以标出(见下页图)。标志的颜色必须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

6.1.4.2 如果四角的标志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9厘米×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第6章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13

5/11/98

注:本标准并不要求任何定翼飞机都要有破开部位。

6.2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2.1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c) 一个灵敏的压力高度表; d) 一个空速表;和 e)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附加仪表或设备。

6.2.2 建议 作为受管制的飞行运行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应按6.6进行装备。

6.3 在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3.1 水上飞机

做各种飞行的水上飞机必须装备:

a) 机上人均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

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

方;

b) 在可行的情况下,《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音响信号设备; c) 一具锚; d) 一具海锚 (浮锚),当必须用来协助操纵时。

注:“水上飞机”包括用作水上飞机的水陆两用机。

6.3.2 陆上飞机

6.3.2.1 单发动机定翼飞机

建议 所有单发动机陆上飞机当航路飞行在海上离岸超过其滑翔距离时,应为机上每个人带上一件救生衣或等效的漂浮装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注:“陆上飞机”包括用作陆上飞机的水陆两用机。

6.3.3 做长距离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所有定翼飞机当做长距离水面上空飞行时必须装备:

破开点标志图 (见6.1.4)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II 部分

5/11/98

14

a) 当定翼飞机可能在水面上空飞行离开适合于应急着陆的陆地超过93千米 (50海里) 时:

— 机上人均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漂浮装

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当定翼飞机在水面上空飞行离开适合于应急着陆的陆地超过185千米 (100海里) (对单发动机定翼飞机而言) 及370千米 (200海里) (对能在1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继续飞行的多发动机定翼飞机而言) 时:

1) 足够数量的可供机上所有人员乘坐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所做飞行相适合的包括维持生命设备在内的救生设备;和 2) 附件2所规定的发射烟火求救信号使用的设备。

6.4 在指定地域上空 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在有关国家指定为搜寻与援救特别困难地域上空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配备适合于所飞越地区的信号装置和救生设备 (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

6.5 在高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5.1 拟在高空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4.9要求的能够储存与分配氧气供应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设备。

6.5.2 1990年1月1日或以后 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座舱增压的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飞行高度运行时,必须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飞行组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6.5.3 1990年1月1日以前 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建议 座舱增压的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飞行高度运行时,应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飞行组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6.6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或不参照一个或数个飞行仪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态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计时器; c) 一个灵敏的气压高度表;

注:由于长期存在错误读数问题,所以没有建议使用数字鼓指针式高度表。

d) 一个具有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装置的空速指示系统; e) 一个转弯侧滑仪;

f) 一个姿态指示器 (人工地平); g) 一个航向指示器 (方向陀螺);

注:以上e)、f)和g)的要求可用综合仪表或集成飞行引导系统来达到,只要保证这三个单独仪表原有的预防全部失效的措施能够保持。

h) 指示陀螺仪表的电源是否充足的设备;

i) 一个驾驶舱内指示外界大气温度的设备;

j) 一个升降速率指示表;和

第6章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

1528/11/02 No. 22

k)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附加仪表或设备。

6.7在夜间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在夜间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6.6规定的所有设备;

b) 附件2对在飞行中或在机场活动区运行的航空

器所要求的灯光;

注:有关符合附件2对导航灯光要求的灯光的规范见附录。附件8中规定了灯的一般特性。有关符合附件2对飞行中的或在机场活动区运行的航空器要求的灯光的详细规范,见《适航性手册》(Doc 9760)。

c) 一个着陆灯;

d) 对定翼飞机安全运行所必要的所有飞行仪表

和设备的照明;

e) 所有在客舱的灯;和

f) 位于每一机组成员座位处的一个电筒。

6.8符合附件16第I卷噪声

审定标准的所有定翼飞机

一架定翼飞机必须携带证实噪声审定的文件。

注:这一证件可包含在经登记国批准的任何机载文件中。

6.9需要装备近地警告系统(GPWS)

的定翼飞机

6.9.1 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取得单机适航证、其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准许载客9人以上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一个具有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9.2 自2007年1月1日起,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准许载客9人以上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一个具有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9.3 建议:最大审定起飞质量等于或低于5 700千克或准许载客5人以上但不超过9人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应该装备一个具有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9.4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准许载客9人以上的所有活塞发动机定翼飞机应装备一个具有一个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9.5 当定翼飞机具有接近地面的潜在危险时,近地警告系统必须能够自动向飞行组发出及时与清楚的警告。

6.9.6 作为最低要求,近地警告系统至少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提供警告:

a) 下降率过大;

b) 起飞或复飞后的高度损失过大;和

c) 不安全的距离地形过近。

6.9.7 建议: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准许载客9人以上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应装备具有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10飞行记录器

注1:飞行记录器包含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两个系统。

注2:组合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记录器) 仅能用于满足本附件特别说明的飞行记录器设备要求。

注3:有关飞行记录器的详细指南见附篇A。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I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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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

16

6.10.1 飞行数据记录器 — 型号

6.10.1.1 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记录准确确定定翼飞机的飞行航径、速度、姿态、发动机功率、形态和运行所需的参数。

6.10.1.2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记录准确确定定翼飞机的飞行航径、速度、姿态、发动机功率和升力与阻力装置的形态所需的参数。

6.10.1.3 金属箔蚀刻式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在1995年1月1日前停止使用。

6.10.1.4 建议 使用调频的模拟飞行数据记录器应于1998年11月5日起停止使用。

6.10.1.4.1 照相胶片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6.10.1.5 2005年1月1日后获得单机适航证、使用数据链通信并要求载有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 )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该定翼飞机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数据链通信。最短记录时间必须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相当,并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话音相关联。

6.10.1.5.1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数据链通信并要求载有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该定翼飞机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数据链通信。最短记录时间必须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相当,并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话音相关联。 6.10.1.5.2 必须记录足够的信息以解读数据链通信电文的内容,并在实际可行时,必须记录机组收到或发出电文的时间。

注:数据链通信包括但不局限于自动相关监视(ADS )、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 )、数据链—飞行情报服务(D-FIS )及航空运行管制(AOC )电文。

6.10.1.6 建议 需要装备一台飞行数据记录器和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 5 700千克的所有定翼飞机,也可装备两台组合记录器 (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6.10.1.7 IA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记录准确确定定翼飞机的飞行航迹、速度、姿态、发动机功率、构型和运行所需的参数。满足IA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要求的各项参数列于以下各段。不带星号(*)的参数是必须记录的强制性参数。此外,带星号(*)的参数在定翼飞机系统或飞行机组为操纵定翼飞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数据源时也必须记录。

6.10.1.

7.1 以下是确定飞行航迹和速度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压力海拔高度

— 指示空速或校正空速

— 地—空状态和实际可行时每个起落架的空—

地传感器

— 总体或外界气温

— 航向(飞行机组基本参照) — 法向加速度 — 横向加速度

— 纵向加速度(机轴) — 时间或相对时间计算

— 航行数据*:偏流角、风速、风向、纬度/经

度 — 地速*

— 无线电海拔高度*

6.10.1.

7.2 以下是确定姿态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俯仰姿态 — 滚转姿态

— 偏转或侧滑角* —

迎角*

6.10.1.

7.3 以下是确定发动机功率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第6章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17 1/11/01 No.21

—发动机推力/功率:每台发动机的推力/功率、驾驶舱推力/动力杆位置

—反推状况*

—发动机推力指令*

—发动机推力目标*

—发动机放气活门位置*

—发动机其他参数*:发动机压力比(EPR)、N1、指示振动水平、N2、排气温度(EGT)、油门杆角度(TLA)、燃油流量、燃油断开

杆位置、N3

6.10.1.

7.4 以下是确定构型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俯仰配平面位置

—襟翼*:后缘襟翼位置、驾驶舱操纵手柄选择—缝翼*:前缘襟翼(缝翼)位置、驾驶舱操纵手柄选择

—起落架*:起落架、起落架选择手柄位置—偏转配平面位置*

—滚转配平面位置*

—驾驶舱配平控制输入位置俯仰*

—驾驶舱配平控制输入位置滚转*

—驾驶舱配平控制输入位置偏转*

—地面扰流器和减速板*:地面扰流器位置、地面扰流器选择、减速板位置、减速板选择—除冰和/或防冰系统选择*

—液压(每个系统)*

—燃油量*

—交流电电气汇流条状态*

—直流电电气汇流条状态*

—辅助动力装置(APU)放气活门位置*

—计算出的重心*

6.10.1.

7.5 以下是确定运行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警告

—主要飞行操纵面和主要飞行操纵驾驶员输入:俯仰轴、滚转轴、偏转轴

—指点信标通道

—每个导航接收器频率选择

—手工无线电发送键盘操作和驾驶舱话音记录

器/飞行数据记录器同步参照

—自动驾驶/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模式和衔接状态*

—选定的气压设置*:驾驶员、副驾驶员

—选定的海拔高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选定的速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选定的马赫数(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选定的垂直速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选定的航向(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选定的飞行航迹(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航道/所需航迹、航迹角

—选定的决断相对高度*

—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显示格式*:驾驶员、副驾驶员

—多功能/发动机/告警显示格式*

—近地警告系统(GPWS)/地形意识和警告系统(TAWS)/防撞地系统(GCAS)状态*:地形显示模式的选择(包括弹出显示状态、

地形告警、小心和警告、及咨询)、开/关钮

位置

—低压警告*:液压、压缩气压

—计算机故障*

—客舱失压*

—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TCAS)/机载防撞系统(ACAS)*

—结冰探测*

—发动机振动警告*

—发动机超温警告*

—发动机低油压警告*

—发动机超速警告*

—风切变警告*

—运行失速保护、振杆器和推杆器启动*

—驾驶舱所有飞行操纵器的受力*:驾驶盘、驾驶杆、方向舵脚蹬的受力情况

—垂直偏转*:ILS下滑道、MLS标高、GNSS 进近航迹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I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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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平偏转*:ILS 航向信标台、MLS 方位、

GNSS 进近航迹 — 测距仪1和2距离*

— 主导航系统参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 )、惯性导航系统(INS )、甚高频全向无线电指向标/测距仪(VOR/DME )、微波着陆系统(MLS )、罗兰C 、仪表着陆系统(ILS ) — 制动器*:左侧和右侧制动器压力、左侧和右

侧制动器脚蹬位置 — 日期* — 事件标志*

— 头顶显示器的使用* — 侧面直观显示器开启*

注1:所要求的参数,包括幅度、抽样、精确度和清晰度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 )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 )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注2:记录的参数数量取决于定翼飞机的复杂程度。无星号的参数无论定翼飞机的复杂程度均需记录。带星号的参数在定翼飞机系统和/或飞行机组为操纵定翼飞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源时也必须记录。

6.10.2 飞行数据记录器 — 持续时间

I 型和I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5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资料。

6.10.3 飞行数据记录器 — 对 1989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颁发 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6.10.3.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

6.10.3.2 建议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直至27 000千克 (含) 的定翼飞机应装备I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

6.10.4 飞行数据记录器 — 2005年

1月1日 (含) 以后首次颁发 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IA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

6.10.5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在

1987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 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性能要求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 )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 )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6.10.5.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6.10.5.2 建议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5 700千克以上至27 000千克 (含) 的定翼飞机,应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6.10.6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持续时间 6.10.6.1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30分钟运行中所记录的资料。

6.10.6.2 建议 安装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 5 700千克、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资料。

6.10.6.3 安装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2003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第6章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19

5/11/98

6.10.7 飞行记录器 — 结构与安装

飞行记录器的结构、位置与安装必须能对记录工作提供最大的实际保护,以便所记录的资料可被保存、复原和译码。飞行记录器必须符合规定的耐撞性和防火技术要求。

注:工业耐撞性和防火技术要求,见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 )文件ED55和ED56A 等。

6.10.8 飞行记录器 — 使用

6.10.8.1 飞行记录器在飞行中不得关断。 6.10.8.2 为保存飞行记录器的记录,飞行记录器必须在发生事故或事件的飞行结束后予以关断,并在按照附件13的规定予以处理之前不得重新工作。 注1:是否需要从航空器上取下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将由实施调查的国家的调查当局在适当考虑事故的严重性和具体情况,包括对运行的影响后来确定。

注2:机长对保存飞行记录器记录的责任,见6.10.9。

6.10.9 飞行记录器记录

机长在其航空器与某一事故或事件有关联时,必须保证在可能的范围内将所有有关的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必要时连同相关的飞行记录器予以保存并妥善保管,以待按照附件13的规定予以处理。

6.10.10 飞行记录器 — 持续可用性

对飞行数据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系统的记录必须进行运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记录器的持续可用性。 注:飞行数据和驾驶舱话音记录系统的检查程序,见附篇A 。

6.11 马赫表

所有用马赫数来表示速度限制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一个马赫表。

注:这并不排除用空速指示器去导出马赫数供空中交通服务使用。

6.12 应急定位发射器

6.12.1 至2005年1月1日,按6.3.3 b)的规定做远程跨水飞行和按6.4的规定在指定陆域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一台应急定位发射器,6.12.2中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6.12.2 2002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按6.3.3 b)的规定做远程跨水飞行和按6.4的规定在指定陆域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6.12.3 从2005年1月1日起,按6.3.3 b)的规定做远程跨水飞行的和按6.4的规定在指定陆域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6.12.4 建议 所有定翼飞机都应携带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6.12.5 为满足6.12.1、6.12.2、6.12.3和6.12.4的要求所携带的应急定位发射器,必须按照附件10第III 卷中的相关规定工作。

6.13 要求装备气压高度 报告应答机的定翼飞机

6.13.1 自2003年1月1日起,除非由有关当局豁免,否则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按附件10第IV 卷的相应规定工作的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

6.13.2 建议 所有定翼飞机都应装备按附件10第IV 卷的相关规定工作的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I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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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13.1和6.13.2的规定是为了支持机载防撞系统的有效性,以及提高空中交通服务的有效性。携带机载防撞系统的要求的生效日期载于附件6第I 部分,6.18.1和6.18.2。目的还在于使未装备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的定翼飞机不分享装备机载防撞系统的定翼飞机所使用的空域。为此,可以通过指定不要求携带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的空域,给予这种设备携带要求的豁免。

6.14 要求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

的定翼飞机

6.14.1 建议:2005年11月24日之后首次取得单机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15 000千克或批准载客30人以上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应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 6.14.2 2007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取得单机适航

证、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15 000千克或批准载客30人以上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

6.14.3 建议:2008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取得单机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但不超过15 000千克或批准载客19人以上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应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

6.15 麦克风

建议 需要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组成员在过渡高度层/海拔高度以下,都应通过吊杆或喉式麦克风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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