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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结构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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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结构及其特点

唐代,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时代之一。在这个文化、政治、经济、外交都取得辉煌成就的年代,统治者为了稳固王朝的封建统治,作为上层建筑最佳表现形式之一的法律,必然受到空前的重视。统治者认真总结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继承和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制定了30余部法律,其中的集大成者,当属《唐律疏议》。它总结了历代王朝积累的丰富司法经验,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立法臻于成熟、完善。它不仅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还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成为诸多亚洲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

唐律在法制史上不可估量的地位,源于其审慎的立法,严密的结构,丰富的内容以及严谨的论证。现就唐律的结构及其特点略作薄见,若有不周乃至观点有误之处还望恩师不吝赐教。

一、唐律的内容和结构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几部分组成。其中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狭义的唐律即指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其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儒家以礼著称,在唐律中礼是确定一般原则、罪名和刑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共有12篇,约500条组成,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

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唐律以《名例律》为开篇总目。其强调礼法结合的法制思想,规定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适用原则,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疏议为唐律首创的表现形式,指的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作为对律文的补充和解释,使人民能更清楚准确的了解律文,类似于今天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唐律疏议》即从结构上包含了律文和相应的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者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二、唐律的特点

1、以礼为基,礼法结合

儒家思想中的“礼”是唐代立法的核心。唐律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集中体现了以礼为基,以礼为本的思想。但唐律依旧维护的是处于相对统治阶层的利益。比如:礼教纲常中的“夫为妻纲”。唐律中的体现为维护夫权。夫有离婚的主动权,并可休“七出”之妻,妻子却要为亡夫守丧而夫却没有相应的义务。同时,在疏议部分,引用大量儒家经典,并以此为定律依旧,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方面体现礼的精神。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的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礼是法的根基,法是维护礼的武器,统治者用刑罚严厉制裁违反礼教的行为,极力维护皇权、父权和夫权,维护礼的等级和制度。以礼为本,礼法并用,成为法律发展史上的典范。

2、结构稳定、内容简约

唐律不仅讲求内容统一,还强调保持稳定,自唐代的第一部律法《武德律》开始,此律修改了数次,但改动的内容仍旧微乎其微。此与其他王朝律法大篇幅增加、削减和更改形成鲜明的对比,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唐律是从隋朝的《开皇律》发展而来的,但远比《开皇律》简洁。凡是相同量刑的情节,就简言明示,剔除冗余复杂的部分。唐朝立法者吸收前朝的立法经验,立法技术较为高超,使法律内容化繁为简。比如唐律中的比附,其分为定罪比附和量刑比附。定罪比附指唐律中没有规定此罪行而比照与其相似的罪名来适用比附,量刑比附是引用唐律中对某种罪行的法定刑来适用其他的罪行。正是通过使用比附,唐律的内容大量简化,以致比以往的法律都要简约。

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唐律不仅要制裁违反唐律的行为,还要制裁违反唐令、格、式等其他形式的行为,同时还要制裁违反礼教而不违律的行为。后者在唐律律条中并无明文规定,都是通过“疏议”被纳入法网中。此外,唐律还用比附的方法来惩治那些律条无明文规定而又与相关条款有间接联系的行为,使很多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唐律的法网看似不密,但却不会漏掉任何统治者所严禁的行为。

唐律将秦汉以来的法律思想及司法经验制度化,草拟了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立法原则上,其对唐朝政治稳定、经济恢复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唐律》规定依律慎行,用法划一。在篇章体例上,简约却不乏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也是现代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在形式上,《唐律》种类繁多,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上有关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主从等都已有涉及,其中绝大部分为后世所吸收和借鉴。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

型代表,以其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历史的长河中,永远熠熠生辉。

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影响历史地位

目录 封面 (1) 摘要 (1) 目录 (1) 1唐律的特点 (2) 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2) 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 (2) 1.3宽仁慎刑 (3)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 (4) 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 (4) 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 (4) 3唐律的地位 (5) 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 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5) 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 (6) 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 (6) 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 (7) 5结论 (8) 6参考文献 (9)

飞机结构重要知识点(word文档物超所值)

1,航线结构损伤维修特点 ?数量多——雷击,冰雹,鸟撞,勤务车辆、工作梯撞击等?修理周期较长 ?时间紧迫——需要保障航班正常运营, 2.结构维修基本原则 安全性原则——结构持续适航影响结构持续适航性的损伤,必须立即停场进行结构修理 经济性原则——降低维修成本有计划地进行结构修理:不影响结构持续适航性的损伤,不一定立即进行结构修理 3.目前制约航线结构维修的主要因素 航线技术支援基本上为非结构修理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结构工程技术支援技能,AOG技术支援基本上依靠结构工程师提供,耽误抢修进度。具体表现在:不能正确应用SRM有效过滤允许损伤极限范围内的结构损伤 不能正确报告结构损伤:提供给结构工程师的结构损伤信息不符合要求,难以满足损伤评估以及修理方案制定需要4.结构种类及其含义 飞机结构分为主要结构(primary structure)和次要结构(secondary structure)两大类 主要结构:传递飞行、地面或者增压载荷的结构。 主要结构包含重要结构(PSE/SSI)和其它主要结构。 重要结构指传递飞行、地面或者增压载荷的关键结构

件或者关键结构组件。重要结构件一旦失效,将导致 飞机灾难性事故 次要结构:仅传递局部气动载荷或者自身质量力载荷的结构。 次要结构失效不影响结构持续适航性/飞行安全。大 多数次要结构主要作用为保证飞机气动外形、降低飞 行时空气阻力。例如翼-身整流罩。 5.门的种类及用途 登机门/勤务门:登机门和勤务门分别为旅客和机组和勤务人员接近客舱内部的通道口。 应急门:紧急出口指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出口 货舱门:用以接近货舱内部区域。 登机梯门:放出后,该梯能形成通道供旅客和机组进入或离开飞机 前设备舱门(Forward access) 电子设备舱门(Electronic equipment compartment) 各种检查盖板(Access Doors)各种勤务盖板(Service Doors)驾驶舱门(Fixed Interior Doors) 6.门的主要/重要结构和次要结构、作用 主要/重要结构:门的蒙皮、结构、止动座和止动销 次要结构:各种检查盖板,各种勤务盖板,驾驶舱门门的蒙皮和结构: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奇葩,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其之所以能傲居于世,成为炎黄子孙引以为豪的朝代,是因为统治者把握了历史潮流的趋向,采取了更符合当时国情的统治政策,相比以往更能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紧接着我将以法律这条线索,分析一下唐律的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唐朝鼎盛之历史必然。 对于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历代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李善长《明史.刑法志》 一、立法思想 唐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隋末法滥刑酷、人心向背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在尽力采取各种措施缓和阶级矛盾的同时,在政治上,主义吸收历史上各王朝治乱兴衰的经验,尤其是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在法制上他们十分重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完备,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礼本刑辅、立法宽简、法律稳定、执法严明。 二、唐律特点 (一)以礼为准则 唐初统治者继承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礼本刑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同时也不能放弃“刑”使用。这也是统治者在吸收往朝亡国的教训中得出的经验。 这也就是唐律把一些封建礼教规范具有律条性质,把纯属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升为犯罪直接处罚,使某些封建伦理要求重于法制整体利益的原因所在。例如:《贼盗律》之疏文说:“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二)刑罚相较平允 唐朝统治在总结隋朝灭亡原因的同时,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和繁杂,强调立法务求宽简,主张“以宽容治天下”,要求减轻刑罚,慎用刑法。 “繁简得其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唐高宗在对隋具体制度上修改的宽平,史书有记载。如隋代流刑的配发者,住居作者,在唐朝虽都加远一千里,但是在居作苦役上则大大减轻,三流都只役一年,而且取消了各种流刑的加杖。 纵观整个封建刑罚体系,唐律对重大犯罪的处罚整体上处于平允适中的地位,比上轻于秦、汉,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三)有运作的廉政机制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唐朝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以御吏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吏中丞二人为辅佐,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御吏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吏。 御吏台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与大理寺、刑部不同,其主要对象是官吏。 (四)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相通 唐律中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有相通之关系,这是其与现代刑法相比较所表现的一大特色。这种相通的特点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一些主要的行政处罚作为刑罚的附加刑存在并由刑律调整,例如:《名例律》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飞机结构重要资料

单选 1. 直升机尾浆的作用是B A:提供向前的推力B:平衡旋翼扭矩并进行航向操纵 C:提供直升机主升力D:调整主旋翼桨盘的倾斜角 2. 正常飞行中,飞机高度上升后,在不考虑燃油消耗的前提下,要保持水平匀速飞行,则需要采取的措施为D A:降低飞行速度B:开启座舱增压设备C:打开襟翼D:提高飞行速度 3. 2.飞机高速小迎角飞行时,机翼蒙皮的受力状态是A A:上下蒙皮表面均受吸(易鼓胀)B:上下蒙皮表面均受压(易凹陷) C:上表面蒙皮受吸,下表面受压D:上表面蒙皮受压,下表面受吸 4. 3.飞机低速大迎角飞行时,蒙皮的受力状态为C A:蒙皮上表面受压,下表面受吸B:蒙皮上下表面都受吸 C:蒙皮上表面受吸,下表面受压D:蒙皮上下表面都受压 5. 4.垂直突风对飞机升力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它改变了C A:飞机和空气的相对速度B:飞机的姿态C:飞机的迎角D:飞机的地速 6. 水平尾翼的控制飞机的A A:俯仰操纵和俯仰稳定性B:增升C:偏航操纵和稳定性D:减速装置 7. 2.飞机低速飞行时要作低角加速度横滚操纵一般可使用C A:飞行扰流板B:内侧高速副翼C:机翼外侧低速副翼D:飞行扰流板和外侧低速副翼 多选 1. 飞机转弯时,可能被操纵的舵面有BCD A:襟翼B:副翼C:飞行扰流板D:方向舵 2. 地面扰流板的作用有AD A:飞机着陆时减速B:横滚操纵C:俯仰操纵D:飞机着陆时卸除升力 3. 对飞机盘旋坡度具有影响的因素有A,B,C,D A:发动机推力B:飞机的临界迎角C:飞机的强度D:飞机的刚度 4. 飞机的部件过载和飞机重心的过载不相等是因为A,C,D A:飞机的角加速度不等于零B:飞机的速度不等于零 C:部件安装位置不在飞机重心上D:飞机的角速度不等于零 5. 梁式机翼主要分为A,C,D A:单梁式机翼B:整体式机翼C:双梁式机翼D:多梁式机翼 6. 从结构组成来看,翼梁的主要类型有B,C,D A:复合材料翼梁B:腹板式C:整体式D:桁架式 7. 机身的机构形式主要有A,C,D A:构架式B:布质蒙皮式C:硬壳式D:半硬壳式 8. 飞机表面清洁的注意事项有A,B,C,D A:按规定稀释厂家推荐的清洁剂与溶剂B:断开与电瓶相连的电路 C:遮盖规定部位,保证排放畅通D:防止金属构件与酸、碱性溶液接触 9. 飞机最易直接受到雷电击中的部位包括A,C,D A:雷达整流罩B:机翼上表面C:机翼、尾翼的尖端和后缘D:发动机吊舱前缘 10. 胶接的优点有: BC A:降低连接件承压能力B:减轻重量、提高抗疲劳能力 C:表面平整、光滑,气动性与气密性好D:抗剥离强度低、工作温度低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Vol 127 No 11 【法学研究】 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张善英,邓永奎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 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室女” “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 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 (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人类社会中 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 法。”① 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 不得更改。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 6 5

公共基础知识: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律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如同唐太宗听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 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 完成的。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 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 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 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 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关键词:唐律疏议;唐代刑法;精神;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其内容大概反映了唐代社会中不同阶层与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还有就是部分的政治经济制度;同时,总结了过去不同的统治者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然后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疏议》的精神: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时代的刑事法典,其精神最主要的一点当然就是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统治者的王权,得到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因此无论其内容和形式是怎样的,都离不开这个维护统治的精神。因为统治者弄出这些法律来,就是为了他的国家有法可依,无规则不成方圆,然后就是让百姓服从他的统治,不能背叛他,不能挑衅他的王权。 同时,《唐律疏议》的精神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所以从这可以看出,当时统治者非常重视伦理道德,以伦理道德为主,想主要通过道德教育来维护他的统治,这种统治思想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与现代的思想也非常相似。 其精神内容主要包括了德礼为本,政教为印;封建纲常的法律化;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 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 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 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 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 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 臣民进行教化。(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 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 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 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 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 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 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

唐律疏议综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文献综述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系别:人文艺术系 专业、班级:法学本科06级02班 学号: 填表时间:2010年1月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本科)0602班 指导老师:赵银 [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其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完备,影响及于古今中外。 唐律中出现的自首制度的规定,深刻、系统和广泛地反映了中国封建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笔者在本文中 论述了选题的缘起,有关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写作思路,以其对文章的写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字]唐律疏议;自首;封建法律; 笔者为了完成毕业论文——《浅析<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搜集阅读了大量文献,并做出如下总结。 1选题的缘起 本文选择“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这一题目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对于唐律的研究亟待突破。目前学界对于唐律的研究,客观地说,进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唐律疏议》是一个保存比较完整法典,而且又有许多新近出土的相关史料可供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唐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老一代研究者的水平上,且近年来,对于唐律的研究也是寥寥无几。而以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对象的研究可以说是几近空白。近年来,学者对于唐律研究的热忱下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所以,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进行研究,不但能开创唐律研究的新领域,并使我们能够从另外一种角度重新审视唐律本身的价值。 第二,对唐律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可以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界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读,除了受以往意识形态影响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西方法律价值观念以及理论体系来评价和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那么,这样的研究就不免会令人对其可靠性产生质疑,毕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华文明土壤中,以另一种文明形态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来考察就难免会有所误差。由于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因此,对唐律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点,这样既可以直观地揭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又可以针对性的明确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使命。 2学界研究综述 2.1 关于自首研究的文献综述 2.1.1 关于自首概念研究的文献综述关于自首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双要件说,即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向一定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第二种是三要件说,即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对自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予以明确,这就给人们留下了阐释的充足空间。这期间相继出版了两本在全国很有影响的刑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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