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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JASO D001-94电子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中日)JASO D001-94电子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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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 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也有人主张,在事实上,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条约是复杂的,造法性条约中常常会出现契约性的具的权利和义务,而契约性条约中有时也体现出“造法性”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条约都视为国际法的渊源是较为正确的观点。(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在内,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称“常例”(usus)。在与国际习惯同时使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含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项条款对此作了表述。在实践中,假若惯例经过相当时间后,被各国认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转化为习惯,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电力电子器件图形符号

P325 计算题: √1.三相半波可控整流电路,变压器二次侧相电压为20Ⅴ,带大电感负载,无续流二极管,试计算α=45°时的输出电压,画出输出电压u d 的波形,如负载电流为200 A ,求晶闸管所承受的最高电压和晶闸管电流的平均值I T(AV)、有效值I VT 。 解: U d =1.17U 2φcos α=1.17×20×cos45°=16.5 V U TV =√6U 2φ=√6×20=49 Ⅴ I d =200 A I VT =I d /√3=200/√3=115.5 A I dVT =I d /3=200÷3=66.7 A 2.三相桥式全控整流电路如下图所示,已知:U d =220V ,R d =5Ω,大电感负载。 求:(1)变压器二次侧线电压U 21,及变压器容量S (2)选择晶闸管,并写出型号。(在α=0°时i 2倍裕量) 解:(1)变压器二次侧线电压U 21及变压器容量S : U d =2.34 U 2φCOS α (α=0°) U 2φ=220/(2.34×1) = 94V I d =U 2φ/R d =44 A I 2=3 2 I d =0.817×44=35.9≈36 A 所以,变压器的线电压和容量为: U 21=√3U 2φ=√3×94=162.8 S =√3U 21=√3×162.8×36=10151.2=10.2 kVA (2)选择晶闸管: I 2=3 1 I d =0.577×44=25.4A I dT(AV)=2×57.1VT I =2×25.4/1.57 = 32.36 A 取50 A U TM =√6 U 2φ=2.54×94=230V 取2倍裕量500 V 。 选择晶闸管KP50-5。

中日电子商务比较

受益于中国互联网的普及和用户对网络购物接受程度的提高,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2630亿元,约为同期日本市场规模的1/2;预计到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将超过日本。 据艾瑞咨询分析,日本电子商务发展已相对成熟,电子商务及移动电子商务普及程度较高;与之不同,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仍处于培养期,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 中日外部环境发展差异导致,网络购物用户行为差异明显 艾瑞咨询收集的相关数据显示,中日两国的网络购物发展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用户网络购物行为习惯上的明显差异。 网络通信环境的差异,导致电子商务普及程度的差距。 日本网络通信基础环境的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环境。Internet World Stats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日本的互联网网民近1亿元,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75.5%;同期,中国的互联网网民为3.84亿人,但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8.7%.此外,日本移动电子商

务的发展程度位居世界前列。日本电气通信事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2月,日本移动电话上网者已经达到3141.13万人,占手机持有者的50%以上。 物流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带来电子商务企业仓储配送运营不同。日本物流业的专业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日本邮政、日通、日本邮船、日本大和运输公司等均属于世界百强物流公司。发达的物流业务,加之日本国土面积较小,使得日本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提供当天或第二天配送服务,且提供配送时间指定服务。与此不同,中国物流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企业均采用自建物流的方式,解决货物仓储配送;京东商城、当当网、卓越亚马逊、VANCL等均有自己的仓库及配送队伍;这无疑增加了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风险。 商贸金融环境的差异,使得网络购物用户付款习惯的不同。日本信用卡的普及,加上数量多、分布广的便利店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日本电子商务的发展。据悉,日本用户网络购物采用的支付方式,按普及程度依次为信用卡、便利店、电子钱包和银行转账。与此同时,艾瑞咨询调研数据显示,中国网络购物用户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依次为第三方担保支付、网上银行和货到付款。 备注:这里的网络是指应用于电脑、移动设备、电视等数字终端的传统互联网、无线互联网以及有线电视网络。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电子元器件仓库储存要求

电子元器件仓库储存要求 电子元器件仓库储存要求: (1) 1环境要求: (4) a.温度:-5~30℃; (4) b.相对湿度:20%~75%; (4) c.仓库储存环境条件的优劣直接影响有限储存期的长短,参见附 录。 (4) 2特殊要求: (4) 、对静电敏感器件 (4) 、对磁场敏感但本身无磁屏蔽的电子元器件, (4) 、油封的机电原件 (5) 3电子元器件有限储存期的确定: (5) 附录: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5) A1有限储存期起始日期的确定 (5) A2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5)

【表格】储存环境条件分类表 (5) 【表格】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6) 4防护 (8) 电子仓防护要求 (8) (8) (8) (8) (8) (8) (8) (9) 原材料防护要求 (9) (9) (9) (9)

(9)

1环境要求: 电子元器件必须储存在清洁、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仓库应处于通道通畅状态,严禁吸烟,禁止违章用火、用电并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标识明确。 除另有规定外,仓库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a.温度:-5~30℃; b.相对湿度:20%~75%; c.仓库储存环境条件的优劣直接影响有限储存期的长短,参见附录。 2特殊要求: 、对静电敏感器件 (如MOS场效应晶体管、砷化镓场效应晶体管、CMOS电路等),应存放在具有静电屏蔽作用的容器内。 、对磁场敏感但本身无磁屏蔽的电子元器件, 应存放在具有磁屏蔽作用的容器内。

、油封的机电原件 应保持油封的完整。 3电子元器件有限储存期的确定: 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按附录确定。 附录: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A1有限储存期起始日期的确定 电子元器件有限储存期的起始日期按下列优先顺序确定: a.电子元器件上打印的日期(或星期代号),凡仅有年月而无日期的,均按该月15日计算,如无星期代号的则按星期四的日期计算; b.包装盒或包装袋上的检验日期货包装日期提前一个月计算。 A2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与储存的环境条件有关,仓库储存的环境条件可分为以下三类, 【表格】储存环境条件分类表

中日初等教育之比较

中日初等教育之比较 摘要:教育是决定一个现代国家和民族发展水平的最根本原因之一,中日教育观念、教育环境、教育形式、教育方法以及教师任职标准的不同,必定会有一定的争议,但各有各的优点,取长补短才能更加完善我国的教育体制。 关键词:教育、比较、中日 一、教育观念 教育是决定一个现代国家和民族发展水平的最根本原因之一,这一点相信已经得到了历史的证明。作为国民教育的对比,大概可以分为体制、内容、目的以及对象等几个方面,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其理解和实践都各不相同,因此呈现出的结果也有分别。比如同样被认为是儒家文化圈的中国与日本,在教育观念的差别就相当明显。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二战中的战败国,经济曾经一度崩溃,但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这个自然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国却一跃成为了世界第三大经济体。这不得不另我们深思。现就中日幼儿教育的差异来谈谈中日教育观的差异。 日本:在日本的幼儿教育中,很少看到文化知识的影子,他们更多是教小孩子生活中的小事,如教2—3岁的小孩剪纸,绣十字绣;教3—4岁的小孩叠被子,衣服;到了五岁以后,男孩女孩逐渐分开进行教学,如5岁以上的女孩开始学习切菜,做简单的菜;而5岁以上的男孩更多的是从事一些体力活动,如做凳子,梯子。 中国:我们国内的幼儿教育机构却大不相同,由于国内的浮躁气氛,导致众多家长不想小孩输在起跑线上。众多的幼儿教育机构的为了满足家长的这一需求,在学前教育阶段给小孩灌输过多的文化知识,使应试教育这一倍受诟病的现象进驻到了幼儿机构。这种揠苗助长的现象如不加以改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从上面的比较来看,不难看出,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教育所存在的差距。在日本,幼师们还通过教小孩做某些简单并有层次的事,逐步锻炼小孩的意志力;通过组织小孩做某些野外集体活动,培养小孩的集体意识和团结协作的意识等等。他们的幼儿园仿佛就是一个个小小的活动中心,是小孩们游戏娱乐的天堂。 而在中国,虽然国内的幼儿也相应的开展活动课程,但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唱歌,跳舞这些室内活动让,却很少开展室外活动课程,并且当今国内幼儿教育中缺乏相应的性别差异教育,致使男孩缺乏了男孩应该具有的特性。正是当今所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来源:考试吧(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8679247.html,)2003-9-15 9:36:00【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论文大全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不同之处的比较。进而,为我国的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配偶在继承中的顺序;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等方面。希望它们的提出和讨论能够有利于我国民法典的早日制定! [关键字]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继承顺序继承权 目前,对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提到人大工作的议事日程。我国《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进行积极的修订之中。十多年的实践证明,1985年的《继承法》在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它的积极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原有的《继承法》显现出一些明显的不足:一、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问题;三、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问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尤其是日本继承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正在修订中的《继承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 关于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这样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①《日本民法典》第八八九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位:第一顺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②《日本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③ 从以上法条比较中我们会问:为什么我国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日本却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呢?

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

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两个因素缺一不可。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及证据等因素。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一个专门法律文件来表现国际习惯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在国际实践中成不成为国际习惯不能单独凭某个国家或某个权威来说明,而须寻找各种证据。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①、国家之间的外交

电力电子器件

电力电子器件 电力电子器件(Power Electronic Device)是指可直接用于处理电能的主电路中,实现电能的变换或控制的电子器件。主电路:在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中,直接承担电能的变换或控制任务的电路。 电力电子器件的特征 ◆所能处理电功率的大小,也就是其承受电压和电流的能力,是其最重要的参数,一般都远大于处理信息的电子器件。 ◆为了减小本身的损耗,提高效率,一般都工作在开关状态。 ◆由信息电子电路来控制,而且需要驱动电路。 ◆自身的功率损耗通常仍远大于信息电子器件,在其工作时一般都需要安装散热器。 电力电子器件的功率损耗 断态损耗 通态损耗:是电力电子器件功率损耗的主要成因。 开关损耗:当器件的开关频率较高时,开关损耗会随之增大而可能成为器件功率损耗的主要因素。分为开通损耗和关断损耗。 电力电子器件在实际应用中,一般是由控制电路、驱动电路和以电力电子器件为核心的主电路组成一个系统。 电力电子器件的分类 按照能够被控制电路信号所控制的程度

◆半控型器件:指晶闸管(Thyristor)、快速晶闸管、逆导晶闸管、光控晶闸管、双向晶闸管。 ◆全控型器件:IGBT、GTO、GTR、MOSFET。 ◆不可控器件:电力二极管(Power Diode)、整流二极管。 按照驱动信号的性质 ◆电流驱动型:通过从控制端注入或者抽出电流来实现导通或者关断的控制。Thyrister,GTR,GTO。 ◆电压驱动型:仅通过在控制端和公共端之间施加一定的电压信号就可实现导通或者关断的控制。电力MOSFET,IGBT,SIT。 按照驱动信号的波形(电力二极管除外) ◆脉冲触发型:通过在控制端施加一个电压或电流的脉冲信号来实现器件的开通或者关断的控制。晶闸管,SCR,GTO。 ◆电平控制型:必须通过持续在控制端和公共端之间施加一定电平的电压或电流信号来使器件开通并维持在通断状态。GTR,MOSFET,IGBT。 按照载流子参与导电的情况 ◆单极型器件:由一种载流子参与导电。MOSFET、SBD(肖特基势垒二极管)、SIT。 ◆双极型器件:由电子和空穴两种载流子参与导电。电力二极管,PN结整流管,SCR,GTR,GTO。 ◆复合型器件:由单极型器件和双极型器件集成混合而成,也称混合型器件。IGBT,MCT。 GTO:门极可关断晶闸管。SITH(SIT):静电感应晶体管。

中日两国在垃圾焚烧整个过程的六大问题对比分析

中日两国在垃圾焚烧整个过程的六大问题对比分析 在中国各大城市的垃圾焚烧厂建立的过程中,项目的决策、选址、运营以及污染状况被公共舆论广泛关注。面对争议和质疑,参考垃圾焚烧先行者日本的经验,以及中日两国在垃圾焚烧整个过程的对比,或许能够让我们从中找到答案。 第一问:是否以焚烧为垃圾处理的主要手段? 垃圾焚烧是目前较为流行的垃圾减量处理技术,用焚化技术垃圾转化为灰烬、气体、微粒和热力,能够减少原来垃圾约八成的质量和九成五的体积。由于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如二噁英的强致癌物,垃圾焚烧技术一直在国内外饱受争议。 中国:填埋为主,焚烧法方兴未艾 中国的垃圾量正以10%的速度增长,增长幅度和GDP相符,预计到2030年,中国的垃圾量将增至4.8亿吨。作为一种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填埋处理方法简单、经济成本低廉,所以目前中国大多对垃圾采取直接填埋,垃圾焚烧的比例不高。但土地资源消耗量极大,同时次生污染频发的填埋法显然不能适应垃圾总量的增长速度,减量减容快并且经济效应明显的垃圾焚烧法在中国渐渐兴起。 以北京为例,目前的16座垃圾填埋场,日处理能力1.03万吨,而目前北京的垃圾日产量为1.84万吨,处理能力的缺口每天高达8000吨。按北京目前的垃圾增长量,未来四年,全部垃圾填埋场将被垃圾填满。为此,在《北京市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厂,计划到2015年垃圾焚烧率达到40%。 日本:焚烧先行者,但焚烧总量不大 五六十年代,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腾飞,垃圾排出量也逐渐增大。当时近4 成垃圾是挖坑填埋或直接倾倒,造成大量次生污染。1965年7月,在东京都湾 岸地域的江东区海上垃圾填埋地——梦之岛苍蝇大量繁殖,造成了严重的梦之岛苍蝇之灾。 由于日本先天的岛国地貌,匮乏的土地资源不允许对垃圾进行大规模的填埋处理。加上传统的技术优势,焚烧成为了日本处理垃圾的不二之选,日本也成为世界上最早应用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国家。数据显示,2001年日本共排出了5210万吨一般废弃物,只有995万吨左右被最终填埋处理,绝大部分被焚烧或再生利用。日本对垃圾的处理以焚烧为主,但在前期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的过程之后,焚烧总量其实不大。 第二问:建立垃圾焚烧厂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由于焚烧能够输出热量,大多数国家选择了对热量进行收集利用,将其转化为电能。在中国,垃圾焚烧逐渐由公益项目转向了新能源产业。

中日环境管理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日环境管理制度的对比研究与借鉴摘要:日本在推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它们利用这些政策和制度卓有成效地推进了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对中国和日本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在环境管理上学习日本的经验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国日本环境管理启示 一、中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概述 中国目前实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规划与计划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等。下面择要分类评述。 (一)指令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务院1998年l1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前必须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十几年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已经从过去单一项目的评价转为区域性的综合评价;从过去单纯建设项目评价发展到规划、政策评价。 2.总量控制制度。它是指根据区域的自然环境特点和自净化能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把污染排放总量限制在自然环境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我国实行的是容量、目标、行业3种形式的总量控制。控制对象包括12种污染物,其中大气污染物指标3个、废水污染物指标8个、固体废物指标1个. 3.“三同时”制度。该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只有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才能保证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这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4.限期治理制度。它是指对特定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依法要求污染者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这项制度的实施,一般采取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形式,或者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 5.排污许可证制度。该制度在中国已经试行多年,1988年国家环保局颁发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和198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颁发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做了规定。规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

电子元器件 半导体器件长期贮存 第1部分总则 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报批资料 国家标准《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长期贮存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长期贮存第1部分:总则》标准制定是2018年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计划号:20182268-T-33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全国半导体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集成电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78/SC2)归口,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负责标准的制定,项目周期为2年。 2、主要工作过程 2.1 2018.12 成立了编制组,编制组成员包括检验试验管理人员、从事半导体器件长期贮存的技术研究人员,以及具有多年标准编制经验的标准化专家。 2.2 2019.01~2019.04 编制组成员广泛收集资料,对等同采用的IEC标准进行翻译、研究、分析和比较,对国内相关单位展开深入调研和部分试验验证。 2.3 2019.05~2019.06编制工作组讨论稿,编制组内部讨论,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完成编制说明。 3 标准编制的主要成员单位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承办单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负责标准的翻译、制定、试验及验证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1、编制原则 本标准为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长期贮存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属于基础标准。为保证半导体器件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一致,实现半导体器件检验方法、可靠性评价、质量水平与国际接轨,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2435-1:2016《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长期贮存第1部分:总则》。 2、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 除编辑性修改外,本标准的结构和内容与IEC 62435-1:2016保持一致,标准编写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2第《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2-2001 国家标准报批资料 本标准为制定半导体器件长期贮存方案提供了指导,主要论述了在长期贮存过程中对元器件的管理、定期检查及其它注意事项。本部分与本系列标准其它部分一起使用,用于贮存时间可能超过12个月的长期贮存器件。 三、主要试验情况分析][或验证从长期贮存设施中取出10只晶体管进行周期性检验,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了目检、电特性测试、可焊性试验、

电子元件储存条件

电子元件储存条件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电子元器件的储存方法及保管条件? 匿名|浏览 8749 次| 我有更好的答案 推荐于2018-03-01 13:54:09 最佳答案 场所:立体式货架仓库: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仓库保持通风、通光、通气、通道通畅状态,,禁止违章用火、用电并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标识明确。 贮存条件和期限 (1)无特殊要求的物品(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存储条件:遮阳、常温、保持通风,干燥。 (2)储存期限 ①电子元器件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②塑胶件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③五金件的有效储存期6个月; ④包装材料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⑤成品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3)特殊要求的物品 针对特殊要求的物料根据存储要求存放。 物料类别存贮相对温度贮存相对 湿度存贮高度、 容器贮存期限 锡膏、胶水类2-10℃无特殊要求冰箱、冰柜根据保质期规定 电子元器件20±5℃40%~70% 电子仓,标准包装 12个月 防护 电子仓防护要求 ,人员必须按照防静电的要求,着装,佩戴防静电手环。 要求有适当的隔离措施,针对特殊要求的物品应有显着的警示标识或。

和存放等。 原材料防护要求 、五金件、塑胶件、包材等的防护。 和引脚直接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止产品氧化。 防护作业过程防护设施或设备防护要点责任部门 元器件库房、工位架、、防静电箱静电防护物流部库房、工位架、、防静电箱静电防护物流部 五金件库房、工位架、纸箱、胶筐磕碰、划伤物流部 塑胶件库房、工位架、纸箱、胶筐挤压、磕碰、划伤物流部包材库房、栈板防雨防潮物流部 附件及配件 磁铁库房、工位架、栈板、纸箱 纸箱、胶筐 防雨防潮 与其他五金件隔离物流部 物流部 成品仓防护要求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本文比较和分析了中日韩三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并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 中日韩三国的电子商务相对欧美国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极快。近年来,三国都致力于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进电子商务计划和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 (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1999年颁布新《合同法》,规定数据电文合同形式有效以及电子商务合同到达时间和成立地点。为规范网络行为,2000年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和《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至2003年,我国已经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只围绕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边缘化法律问题做出规定,而对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过少。 2005年,除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外,国家相关部门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它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二)日本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 日本学习、效法《欧盟电子商务倡议》和《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2001年1月施行《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以下称“IT基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制策义务,并以此为纲领性法律构筑电子商务综合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问题。

中日园林景观比较

中日园林景观比较 日式枯山水庭院中式山水庭院 园林的起源来自于人类对天国仙境的向往与企盼,而其发展则以来于人天性中所固有的对美的追求与探索,所以说园林是人类在改造和利用自然以营造理想生活环境的过程中所应用的美学认识和思维的集中体现。 中国被称为世界园林之母,在这里诞生的东方体系最初形成可追溯到夏商时期,距今已有四千年历史。东方园林以自省、含蓄、蕴藉、内秀、恬静、淡泊、循矩、守拙为美,重在情感上的感受和精神上的领悟。哲学上追求的是一种混沌无象、清净无为、天人合一和阴阳调和,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的,相互依存的融洽关系。是一种摹拟自然,追寻自然的封闭式园林,一种“独乐园”。其中某些流派如日本园林还将禅宗的修悟渗入到一草一木,一花一石之中,使其达到佛教所追求的悟境,在一个微小的庭院里营造出内心的天地,即所谓的“一花一世界,一树一菩提”,其抽象意味的浓重已达到了一种超出五感的直接与自然相溶的默契,把人引向内省幽玄的神秘境界。 中国园林和日本园林虽同属东方体系,但由于中日两个国家的地理环境的截然不同以及两个民族的性格差异,使中日虽然同种同文,却有着趣意相异的文化。中国文化输入日本始于汉代,在唐代达到高潮,其后的宋、明两代也都间有输入,因而可以说日本是在不断吸取中国文化的先进成分才逐渐形成自身的文化。但是日本在吸取的同时却对输入的文化进行了及时的吸收和改进,使其适于本国的生存环境,从文字、宗教、伦理到文学、绘画、书道、茶道、剑道、花道等,无不如此,所以现在的日本文化虽然无处不透着中国的影子,却又无处不体现出日本特有的民族个性,园林艺术自然也不例外。以下就环境、类型、思想和手法等方面对中国、日本两种园林风格的异同分别进行探讨。 地域与环境区别 中日于国土环境之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大陆和海岛的差别。两者各成陆地文化和海洋文化,近来日本又有学人提出森林文化的说法,综合起来反映在园林上即山水文化和水岛文化的对比,路文化和舟文化的对比。 东南为海,西北为山的中国,山地多,平原少。以山和水为骨架的格局最直接体现了中国的地理环境。其次,在山水平衡上,中国园林表现为山多水少,平地多水面少。山水本质的意义中,中国园林水景取象是讲和溪瀑的流水和沼泽湖海的静水两方面,山景中,园池以外的是以中国本土的山峦为母题,园池以内的则是以海外三神山为蓝本,而以园林的西北为山东南为水的布局,本质上是对中国地形的模仿。此外,园林中除了山水的创造,还有路创

电子元器件仓库储存要求

电子元器件仓库储存要 求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电子元器件仓库储存要求 1环境要求: 电子元器件必须储存在清洁、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仓库应处于通道通畅状态,严禁吸烟,禁止违章用火、用电并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标识明确。 除另有规定外,仓库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a.温度:-5~30℃; b.相对湿度:20%~75%; c.仓库储存环境条件的优劣直接影响有限储存期的长短,参见附录。 2特殊要求: 、对静电敏感器件 (如MOS场效应晶体管、砷化镓场效应晶体管、CMOS电路等),应存放在具有静电屏蔽作用的容器内。 、对磁场敏感但本身无磁屏蔽的电子元器件, 应存放在具有磁屏蔽作用的容器内。 、油封的机电原件 应保持油封的完整。 3电子元器件有限储存期的确定: 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按附录确定。 附录: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A1有限储存期起始日期的确定 电子元器件有限储存期的起始日期按下列优先顺序确定: a.电子元器件上打印的日期(或星期代号),凡仅有年月而无日期的,均按该月15日计算,如无星期代号的则按星期四的日期计算; b.包装盒或包装袋上的检验日期货包装日期提前一个月计算。 A2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与储存的环境条件有关,仓库储存的环境条件可分为以下三类, 【表格】储存环境条件分类表

【表格】电子元器件的有限储存期 4防护 电子仓防护要求 电子仓要求有防静电地板,人员必须按照防静电的要求,着装防静电服,佩戴防静电手环。 要求按物品的类别分区存放,易燃易爆品要求有适当的隔离措施,针对特殊要求的物品应有显着的警示标识或安全标识。 物料摆放整齐,存料卡出、入库内容规范,做到帐、物、卡相符。 物品不可直接落地存放,需有托盘或货架防护。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班级:10环境工程4班姓名:文锐昕学号:3110007795 【摘要】: 境法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与法制发展的风格、特色有关,而且源于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活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该宣言几乎涵盖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所有基本原则。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中外比较修改完善 一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 对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进行考察,不可回避的是对历史分期问题的看法。马克思的历史分期法以“社会形态”概念为中心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但这并不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唯一观点。法制发展的固有规律出发,不同时期法制的风格和特色得到了特别关心。 1、国外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国外环境法产生的时期。由于科技革命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活动影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人们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迅速猛增。英、美、日、法等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深刻认识所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疾声呼吁提高生活质量,遏制环境污染。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是国外环境法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类深化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久已习惯的“征服自然”的观念。各国纷纷采取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形式,环境基本法的形成成为显著特点。20世纪70年代至今,是国外环境法不断完善的时期。 2、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但这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到1973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1973 至1978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1978年至1992年,是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时期。到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单行法层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用于污染防治、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 二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异同性比较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课程编号:4361045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 学分:3 学分 学时: 48 学时(讲课:48 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 教材:《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王曦编著,2004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国际环境法是一门选修考试课。是国际法中的一门新兴学科。环境问题,特别是人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人类不可回避且必须履行的共同课题。设置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比较系与、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大气、淡水、海洋、土地、森林、山地、湿地、两极、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外层空间等的国际法保护以及如何能更好地对这些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对于危险物质、国际废弃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法控制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一方面要求同学们在法律实践中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应该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学习也希望能激起同学们对人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现实关怀。 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法学,从理论上说,它的内容主要应该由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私法所涵盖,因此讲授课程时,必须要求学生有一定的国际法与国内部门法知识为基础,除此之外,还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的常识性知识为背景,因此,在讲授此门课程时,除了同学们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外,还必须要求学生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另外,在本门的学习过程中会遇到比较多的国际条约与区域性条约,同学们学习的过程中,识记的内容相对较多,因此,要求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尽量掌握重要条约的重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活学活用。除了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外,在讲授此门课程时,也要求给同学们在适当的时候讲授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与知识。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环境、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4学时) (1)掌握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的新挑战,传统国际法理论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与拘限性; (2)熟悉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分析; (3)理解法学的环境、国际环境的定义,科学上环境定义与法律中环境定义在国际社会中的认可与理解不同;学习国际环境法的作用与方法; (4)了解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问题中主要热点问题的关注面及其相关规定与发展趋势;(5)初步了解,国际法发展的新领域,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形成、应对与责任承担,国际法与环境法在国际社会中对传统国家理论与伦理学的挑战。 2.国际环境法的发展(3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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